人民调解、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农 村 民 事 纠 纷、

民 事 审 判 调研时间

调研地点 调 研 报 告 作者:陈 润 2010.4.1 至 2010.4.30 玉岩镇 县法院 何庄村等

玉岩镇人大主席团

玉岩镇民事纠纷、民事审判情况

调查报告

20xx年4月,在县人大统一部署下,玉岩镇人大主席团对本镇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进村入户走访等形式,对当前我镇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玉岩镇位于松阳县西南边境,与遂昌县相连,距县城61千米,北接谢村乡,东连新处乡、叶村乡、竹源乡和大东坝镇,南面与安民乡、枫坪乡交界,西与遂昌县土安口乡相邻,全镇总面积134平方千米,32个行政村,有耕地面积598.6公顷,多为山间梯田,有山林面积10927.53公顷,其中毛竹山1747.87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五分之一多。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村中民事纠纷呈现几何增长的态势,并有不少进入民事审判程序。这是村民权利意识启蒙的征兆,这些纠纷如最终得不到妥善处理,将会给农村的发展带来不安定因素,最终损害农民的利益。做好农村基层的民事纠纷解决及审判工作有利于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但仍任重而道远。

一、民事纠纷基本情况及特点

本次调研共调查民事诉讼8起,其中以婚姻、交通肇事、民间借贷为主,非诉讼纠纷通过镇人民调解中心调解的有48起,其中以矛盾纠纷升级为人身伤害事件为主,民事侵权纠纷32起,不动产相邻

权纠纷8起,宅基地纠纷3起,承包经营权纠纷5起。

民事纠纷大致呈逐年增长趋势;成功解决率为约为80%上下,但徘徊不前。

一、玉岩镇民事审判中纠纷的特点:

玉岩镇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快,村民生活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同时由于改革开发以来农民私权意识的兴起,导致民事纠纷大量发生。其主要特点有:1.民事纠纷升级为人身伤害。 09年案件调解统计的48 起民事纠纷中,涉及人身伤害的纠纷21起,占44%,是农村民事纠纷的主要来源;而人身伤害纠纷又主要以宅基地、林地、土地纠纷升级而来,因此类事件升级为人身伤害纠纷的共16起,占人身伤害纠纷的76%,是矛盾突出的焦点。2.民事纠纷以物权纠纷为主。玉岩镇民事纠纷的内容绝大多数围绕着房屋、土地、山岭、池塘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进行,占全部纠纷的81%;而债权纠纷仅3起,占8.8%。

3.民事纠纷以村内纠纷为主。玉岩镇的民事纠纷中,在村内民间发生的共38起,占79.2%;邻村间村民或组织间发生的仅4起,占20.8%。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玉岩镇的经济生活以村内形式为主,而对外联系相对较少。4.民事纠纷以个人间的纠纷为主。被调查的民事纠纷中绝大多数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为主,占89.6%,发生在组织(集体经济组织)间的,个人与组织间的5起,占全部纠纷的10.4%。这与本镇企业数量少,集体经济薄弱状况是相符的。

二、民事纠纷的发生因素

民事纠纷的发生,有社会环境因素和主体因素,有客观因素,也

有主观因素。结合玉岩镇村民事纠纷的情况和特点,以下四点是其发生的主要因素:

1.农村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和民事活动的大量增加使民事纠纷的发生成为客观趋势。一方面,随着农村的逐步富裕,出现了一大批个体户、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农民企业家,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各种手段来启动并解决民事纠纷。如20xx年坳头村一位村民承包了一片山林,由于属国家公益林封山,有一笔补贴款下来,村委认为公益林封山补贴款应归村里所有,强行扣下了补贴款,20xx年10月承包该山林的村民向镇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镇调解中心成功的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农村内部以及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成为民事纠纷的发生之源。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各种民事主体的出现,经济关系领域呈现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形态,各种经济力量此消彼长,相对应在民事关系领域纠纷迭起,矛盾冲突鲜明。

2.产权关系的不明确是农村民事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首先,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农村耕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变为家庭联产经营后,一方面村委会、村党支部乃至村干部个人成为集体资源的实际支配者,不乏少数人为了眼前的利益将土地低价转让给他人,而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落空,造成民事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遗留下了一些相关问题,特别是相邻权的矛盾。如支木村耕地承包到户后,村民何自根家耕地与村民何樟土家耕地相邻而地势较低,后二家耕地贴近水沟,何自根欲通过其中一家的地面引水灌溉自家耕地,但这样一来必

将损害后者的利益,从而引发了矛盾。其次,在宅基地划分方面,由于地界不明也产生了不少纠纷。如乌岩村叶樟秀、李献娣为亲戚,将共有宅基地一分为二,并拆除老房加盖新房,但由于当时约定不明,尔后发生纠纷,甚至几乎为此大打出手。

3.家庭内部矛盾是农村民事纠纷的重要内容。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农村家庭内部纠纷纷繁复杂,构成了农村民事纠纷的很大一块。被调查的个案中共有家庭内部(指同一长辈直系亲属的同辈和不同辈间)民事纠纷12个,占全部纠纷的25%,仅玉岩村村民周建新兄弟一家就发生民事纠纷4个。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原先用来维护家庭内部秩序和灭讼止纷的伦理传统已渐失其效,取而代之的是家庭成员个人本位观念的兴起和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农村社会正由“熟人社会”逐步过渡到“法理社会”。

4.从主观因素来看,民事主体权利意识的增强影响了民事纠纷的产生。农村经济的发展给农民的思想造成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权利本位观念和私权意识正在悄悄发芽;同时一些集体经济组织也开始注重维护其成员的共同利益。这些现象无疑令人振奋,但也不难看出很大一部分农民的行为是出于根深蒂固的小农观念,容易发展成为极端自私的个人主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小农观念与商品经济相对立,也与当前深入进行的经济改革不相适应,最终也不利于农民的长远利益,因而必须破除。

三、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

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自立的基础,没有农村的稳定

和全面进步,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而正确调解和处理农村民事纠纷,是农村稳定和全面进步的保障。针对玉岩镇民事纠纷的特点和发生因素,在分析个案的基础上,笔者总结出三种解决的途径:自治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解决。当然,有的案件不止经过一种解决方法,在此以最后的方法为准。以下分而述之。

1.自治调解。自治调解是指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在当前实际中,这是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最主要途径,在2009全年中采用自治解决的纠纷,有档可查的就有128个,成功解决的112个,成功率为87.5%。

自治调解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建立在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农村小区治安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自治调解的实质是在农民群众自治组织的基础上,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协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村委会主任和组成人员由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且有一名专门调解委员来负责农村民事纠纷的调解,是目前农村最常见、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它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分流作用,减轻了诉讼压力,较为经济和可行。以一事为例:新岗村陈永贵、陈昌柱 陈昌悌、陈昌四兄弟34.8亩林权继承纠纷,兄弟四人根本无法说清地界如何分配,本村调解委员会组织兄弟四人上山实地划界调解。由于熟悉地形,了解村情,此事很快就协商好,兄弟四人拿着协议书到林业站成功分掰林权。

自治调解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是农村民事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如何完善自治调解,提高纠纷的成功解决率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以为下面几点需要考虑:(1)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发动群众制定村民自治规章,对农村民事纠纷的调解方法、程序作出实体规定,做到“有章可依”;(2)提高村委会组成人员,特别是村委主任和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加强“村官”的法制意识,增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3)加强宣传,使村民了解村委会的性质、作用和自治调解的性质、意义,让他们更加了解和信任自治组织。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调解部门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实践中一般由镇(区)一级机关调解部门进行。行政调解是除自治调解外最主要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在全部调查个案中,通过行政解决的有48起,成功率100%。

由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由来已久。中国古代地方上行政和司法合一,行政官员行使司法权的习惯影响甚远。农民受传统的影响,习惯于寻求行政途径来解决纠纷;而且在农民的心目中行政机关的权威性远在其它一切组织之上,因而成功解决率很高。

行政调解是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法,但若运用不当将弊端丛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切不可用简单的行政命令来代替调解,更不能越俎代庖,直接作出所谓的“判决”;若纠纷久调不解,应通知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为此迫切需要提高基层行政机关干部的素质和法制观

念。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将会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逐步削弱。

3.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以国家强制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纠纷解决途径,是效力最强的解决手段。当一切欲寻求解决的纠纷通过其它手段无法解决时,司法将最终对之进行救济(“司法最终救济”)。在调查的全部案例中,有多起是因自治调解与行政调解不成,后诉至法院寻求解决。如玉岩镇新岗村村民陈新海、李坛发、陈永根等9人在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期间受雇于谢村乡西坑村村民张根水,但张根水一直拖欠其劳务工资,直至 20xx年7月陈新海等9人向玉岩镇人民调解中心提交申请,玉岩镇调解中心与谢村乡调解中心联合调解未成,后其9人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达成协议:张根水一次性付清陈海新等9人的劳务工资共14000元;诉讼费由张海根负担。

四、民事诉讼审判当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在农村中运用极少,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礼俗观念的束缚、法律意识淡薄。中国传统伦理观念重义轻利,强调邻里和睦,灭讼止纷。在农民眼里诉讼势将破坏邻里关系,使和睦融洽的气氛荡然无存。大家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亲,打了官司以后无法相对。同时由于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对于农村特别是山区和边远地区的农民来说遥不可及。距离产生陌生感和不信任感,不少农民对司法机关认识不清,对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效果表示怀疑,因而在他们的思维里根本不存在诉讼意识。而基层行政机关与农民关系密切,容易为其所依赖。实践中基层司法

机关应常派巡回法庭下乡解决民事纠纷,改进工作方式,切实发挥自己的独立影响力。

2、诉讼成本较高、程序繁锁。虽然近年来,各类诉讼成本有了明显的降低,但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相对于农民的收入而言,仍存在一定差距。且农民在诉讼中,从请律师到开庭至最终判决,历时较长,占用了他们大量的的劳动时间。

3、执行力不到位。当前农村的一些已审判案例中,存在判终结但事务终结不了的情况,特别是一些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逃避相关执行,这是影响村民不采取诉讼方式的一大原因。

因此,调研组认为,当前,必须采取以下途径解决民事诉讼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1、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案例讲座等形式,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更新观念让他们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切实降低诉讼成本及简化诉讼程序。尽量使老百姓用最少的钱、用最短的时间来打官司,同时切实发展农村生产力,使农民走向富裕之路,以有足够的时间和金钱来寻求司法救济。

3、提高执行到位率。采取切实有效的途径确保执行到位,以提高诉讼解决率,增强群众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信心。

钟建安同志在松阳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对我县诉讼解决民事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作了精辟的论述,他在讲话中提到:当前,由于我

县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比较低,不会打官司、不敢打官司、不愿打官司的现象比较普遍,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到县委、县政府上访,因此,我县的信访总量多年来居高不下。不会打官司,主要是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有限,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敢打官司,主要是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冤死不打官司”是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畏惧之情;不愿打官司,主要是由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需要一笔不菲的费用,“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时有发生,特别困难的群众的法律救助还不到位。

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在目前我国情与背景下很难完全克服,但是调研组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体系中的地位必将逐步提高。

 

第二篇: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充分做好人民调解文章 积极构建稳定和谐社会

----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莘县司法局妹冢司法所

(20xx年11月20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妹冢司法所在县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力量。今年10月1日市人大视察组来莘县对《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对我们莘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各种体制的不断深入改革,农村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一、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体系。我镇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秩序良好,各项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渐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面对这一新形势,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切实抓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才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 1

根本利益,营造出“心齐、气正、人和”的干事创业环境。而搞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必须从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抓起,有效整合资源,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防火墙”和“减压阀”作用,才能及时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才会有根本保证。

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把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来抓,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狠抓落实,近几年来,我镇认真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基层调解网络建设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其他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抓好我镇人民调解网络的建设,按照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分类指导,大力加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网络,一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调委会主任,成员有治保主任、各村民小组长等;二是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镇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任调委会主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目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全镇共有调解委员会75个,其中,村级调委会65个,企业调委会2个,镇直部门调委会8个,调解员234人。人民调解网络的建立,使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真正成为了新时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明确职责,整合职能,做好结合文章。我镇调解中心是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依托司法所,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依 2

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办事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赋予其十项职责,即: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掌握并控制全面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重大社情、民意和热点、难点纠纷;组织指导监督基层调委会和各单位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开展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配合并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信、来访,疏导、调处重大矛盾纠纷,解决突发性事件;调处基层调委会调处不了的矛盾纠纷;调处跨村矛盾纠纷;调处单位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指导“110”、“148”接处警工作;调处各级领导交办和指定的矛盾纠纷;搞好社会矛盾的预测和调研,进行经验总结和情况交流。

为有效提高调解工作效力,我们注重整合各种调解组织、调处方法、调处手段,严格按照“一庭、两所、三结合”的具体要求,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普法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所的职能纳入调解中心,在提高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同时,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与政法工作进行对接。与妹冢派出所、朝城法庭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面提升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构筑起了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二、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的各种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尽管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人民调解的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基层调解员人均人数偏少、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村干部人数偏少,在基层,往往由治保主任兼任调解主任,但往往由于治保主任身兼数职,没有专门时间学习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知识 3

和办案技巧,他们在处理基层矛盾时更多的是从道德层面上进行分析、凭经验进行评判,而对于可能牵涉到的专业法律问题,他们往往只能是向上推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是请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但由于镇司法所人员限制,这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依法调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很容易造成矛盾和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在基层。

(二)基层人民调解员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基层的调解工作。由于基层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三年为一届,村民调解委员会也是跟着三年换一班,并且农村年轻稍微有点知识和能力的都到外面打工,留在村里适合做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比较少,加上知识学历普遍较低,所以造成除了极少数村有专职调解员外,很多村的调解员都不够稳定,好的情况三年一换,不好的情况一、二年就换,人员的不稳定导致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

(三)受财政困难的客观影响,造成调解工作和培训的经费困难,调解效果无法保障。由于我镇的财政比较困难,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又不能收取费用,因而无法保证调解工作的经费,造成绝大多数村调委会运转艰难,办公条件简陋。一旦发生纠纷后,大多采取临时找场所、随处谈情况等办法解决。此外,人民调解员在受理纠纷后,需要经常深入到第一线,调查实情,耗时较多,由于没有经费补贴,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遇到纠纷不受理或受理后草草结案现象时有发生,以上的种种原因都造成调解的效果无法得到保障。

三、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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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大调解格局,队伍建设是前提。建立大调解格局首先要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镇、村、企业等的组织网络。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组织、指挥、协调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一是结合农村“两委”建设整顿健全、配齐配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吸纳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等热心民调工作、社会威望较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任人民调解员开展任前培训和考试制度,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二是科学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队伍制定不同的教育培训规划。根据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应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树立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要改变集中培训上大课的方式,多开展一些能让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引起互动的方式。如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结合基本法律知识教育辅导、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等培训方式,更能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主动培训,改理论灌输为具体实践指导。还应当努力把那些懂法律、政策的律师、法官和一些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请来,充当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师资,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以达到全面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建立大调解格局,经费落实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提供一定的经费做保障, 5

目前镇财政有限,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村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村干部工资待遇普遍偏低,难以调动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建议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三)建立大调解格局,长效机制是关键。大调解的工作模式要坚持下去并发挥作用,相应的机制建设非常关键。一是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到位、足额保障;二是业务规范化建设。要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要求配备调解员;实现调委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调解工作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三是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对调解员的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激励机制,调动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四)建立大调解格局,公信力是标准。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开展规范化组织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在民间矛盾纠纷处理上的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度。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要不断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有效发挥调解在处理民间矛盾纠纷中的优势,构建起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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