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何去何从

劳务派遣何去何从

中劳网吴铭2014.7.22

劳务派遣的起源。

百度一下劳务派遣起源,基本上就是源自日本,发展于欧美,90年代传到中国。 追问一下,现在呢?

现在,劳务派遣在中国已经泛滥!

于是有人开始痛呼:好多好东西传到中国就变了样,比如传销吧,到中国就搞成骗亲友熟人的老鼠会;劳务派遣也是,到了中国成了规避风险降低成本的挡箭牌,肆意泛滥!

今天先不说劳务派遣的利与弊,还是说说它的前世今生!

源自日本,想想都笑了!

日本历史上有什么能离了中国的影响?

哎,今天也不是讨伐日本,回到正题:劳务派遣到底起源何时何处?

从《墨子·耕柱》摘一段:子墨子游荆耕柱子于楚。二三子过之。食之三升,客之不厚。二三子复于子墨子曰:“耕柱子处楚无益矣!二三子过之,食之三升,客之不厚。”子墨子曰:“未可智也。”毋几何而遗十金于子墨子,曰:“后生不敢死,有十金于此,愿夫子之用也。”子墨子曰:“果未可智也。”

简单翻译一下:墨家门徒耕柱子被派到楚国做官,所得省下来超比例交给墨家总部,节俭到对朋友都招待不好。

再有,刘德华曾出演电影《墨攻》中的墨者,就是墨家派去诸侯国帮助打仗守城的。

《吕氏春秋》记载,墨家派巨子(墨者的头)孟胜领180墨者替阳城君守城,城失,孟胜率180墨者全部赴死!

也就是说,公元前400多年,墨家就开始了劳务派遣,培养墨家门徒,派到各地做官或做事,用墨家学说和制度统一管理,所得按比例上交。

应该说,公元前400多年墨家做的劳务派遣是高端人才派遣,派出去的都是学有所成的墨家门徒,能够为使用方从管理或手工艺或军事上创造价值,并持续用墨家思想及严苛的纪律控制他们的行为准则。

而现在国内劳务公司所派遣的大多是缺乏技术含量的蓝领工人,干的主要是招聘、办理用工手续、投缴社保等事项,基本没什么增值服务;而且对所派遣人员也谈不上管理控制,丝毫影响不了派遣人员的去留,更谈不上控制他们的行为准则了。

如此,墨家派遣墨家门徒比起我们现有的劳务派遣只重招聘,不重培训要更贴近劳务派遣的实质!

墨子与鲁班都是山东滕州人,与孔子是同时代的人,之所以最后为统治者所不容,与他主张兼爱非攻的思想及墨家势力庞大密切相关。

如今,劳务派遣的泛滥终究为政府所整顿,密切出台法律法规加以限制疏导,从发达国家的劳务派遣发展历程来看亦是如此。

为什么中国没有劳务公司巨头?

从笔者了解的诸多劳务公司的业务轨迹来分析,区域化及招聘白热化制约了劳务公司的迅速发展,而真正提供增值服务,比如对工人提供技能提升培训的更是少之又少。

当然,有大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量近百万,不过,他们充其量做的是人事流程外包,办办用工手续、保险代理、代发工资、福利托管等事务性的事情,对很多客户是你招好了人我帮你办手续,招工这种苦活是不干的。

中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务工就普遍呈现跨地域流动,如此,招工渠道就变得又长又分散,对渠道及资源的争夺必然导致行业内耗加剧,招聘成本急剧抬高。

举个例子:

20xx年9月上海某知名电子企业急需工人,施压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对外放出招一人返利3000元!实际企业每月付给劳务公司的钱都达不到300元!

再举一例,20xx年末天津某手机生产企业缺工,劳务公司对外高价收人,一月后统计,亏损近百万!

对很多体量相对较大的劳务公司而言,招工早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巨大瓶颈!

加码招聘,招的多搞不好会赔得多;不加码,每人给你送人,等着丢客户吧,客户可是要定期对劳务供应商进行考核的。

所以,大点的劳务公司在喊累,小的呢,要么死掉,要么在搞小动作,游走于灰色地带。 搞小动作的多了,行业自然就乱了,信誉当然就愈发糟糕了!

为什么劳务公司不尝试增值服务呢?

既然招人这么难,为什么不好好搞搞增值服务,比如培训,留住工人,提升利润?

笔者调查一家规模不错的劳务公司的负责人说了:不是没做过,做几年了!赔得一塌糊涂! 为毛呢?

刚开始觉得自身培训能力有限,找职业院校合作,搞订单培养,结果,学完客户根本不认可,为啥?职业院校老师很多从来没在企业干过,教不了太实战的东西。结果学完干的跟没学的一样的活,挣一样多的钱。那下届招生再怎么招?

于是自己上阵搞培训,建实训基地,哎哟,花的钱叫一个心疼哟!好不容易培训完了,客户也收了,没干两月,跳槽了!有技能的工人更是缺,你这儿工资涨得慢,换一家给得高的。于是,你这儿成跳板了!可也没办法,违约金现在劳动法可是很明确:不能收任何违约金!培训费呢?也不能收,除非送到外面机构培训,有#5@p,有培训期的工资发放证明,否则利用自有设施实施培训,向劳动者要违约补偿,劳动法一律不支持!

如之奈何!于是开始骂劳动法。什么破法,只约束企业不约束员工!以前还有什么档案、违约金什么的,劳动合同签了几年不干满一般走不了。

这都没用,人才自由流动,是时代的进步,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无人能挡!

总结一下劳务派遣的发展瓶颈:

招聘成本太高;

提供增值服务成本太大,得不偿失。

改造劳务行业,非得用互联网不可!

何以见得?

先说第一个,招聘成本太高。

互联网革的就是又长又慢的渠道的命!

曾经有牛人对互联网思维的理解其中一个就是零距离。这个零距离就是与终端用户的零距离。 在劳务行业,只有互联网才能真正做到无地域限制的与务工人员的零距离,这个好理解。 达到零距离,岗位信息直接到工人,成本自然降下来了。

于是近来出现的一些互联网招聘产品就是这么干的,他们推广网站,让工人报名,或者直接呼叫中心定向呼叫达到,风风火火搞了一阵,最近势头又下来了。

卖弄一下:这些公司没劳务行业经验,不懂里面的艰辛与陷阱。

艰辛是什么?

互联网本是碎片对碎片,终端求职者是碎片,自然要求岗位也是碎片,或者说多元化,丰富化,至少全国主要发达城市的岗位得分布的差不多。可开发如此多,如此杂的客户、维护客户谈何容易,好不容易搞定几个客户,进行重点定向安置,转化率自然低下去了,算来算去,利润不高。

陷阱是什么?

之前分析过,蓝领务工是区域大迁移。工人到一个城市,得有人带着他去企业,这地面服务需要有人做呀。

刚才说的那些互联网产品项目,都是自己接站安置服务,这个对高大上的互联网公司来说就是一泥潭!来一人也得接?派驻工厂就剩一人也得派驻?这成本如何控制?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如何保证?

这样下去,早晚就拖垮了!

怎么办?

分开办!

对蓝领资源,零距离,直接到终端;

对需工企业,找合作,挑有实力有信誉的劳务公司合作;

还没完,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遍布街巷的职业中介所没价值了吗?

绝不是,他们既能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也能花样繁多的骗人;他们既会钻研一点点蝇头小利,也可以忽略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

整合他们,以分利的模式将他们改造成地面服务提供方,将会解了整盘棋。

从资源的买卖变成提供就业服务,线上与线下的结合就在于这些服务点能不能完成既定的服务!

所以,最终解这个局的,一定是一家平台公司,构建或整合足量的线下服务点,按照市场规则,企业、劳务公司、小职介、求职者在上面交易,服务点托底进行服务。

再说第二个:提供增值服务成本太大,得不偿失。

这个按现在流行的话,云计算或是大数据来解释就很容易。

数据多,人员、岗位就可细分,智能匹配;

数据足够多,匹配率高,所谓跳来跳去跳不出如来佛手心!如来佛就是大平台。

甚至,可以记录求职者工作轨迹,分析工作胜任能力或欠缺能力,精准匹配增值服务,相信互联网干这事靠谱!

 

第二篇:关于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时间:2013-06-21 14:48 来源:互联网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劳务派遣制】摘要:找法小编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了解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等条件。

以下为《办法》全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目录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

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 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

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许可机关作出的有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20xx年12月28日至20xx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xx年7月1日后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办法施行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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