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2444554

起诉书

我叫刘振荣家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北乡义乡北乡义四村,现在在山西省朔州市井工三矿标准化队开车。

案由

被告王前岭现任井工三矿标准化队经理,在20xx年3月11日以给我们三个人高文远 李现彬 刘金岭以办开车入井证为名将三个驾驶证从刘振荣手拿走(以上三个是刘振荣带过来打工的)。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三人驾驶证拿走去给山西大同市车号晋B68915大货车 晋BL9729轿车审车扣分,将其三人高文远 李现彬 刘金岭每个驾驶证扣了九分,从中获得暴利,使得三个人不能正常开车,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受到了很大的损失。

王前岭以上所做以构成诈骗罪,对我们四人造成很大损失,为找回我们打工自由权,特报请朔州市中煤集团安家岭新开分局给予王前岭隐瞒事实,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驾驶证私自审车扣分,以上所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望新开分局给予妥善处理,给农民工一个公道。

起诉人:

20xx年7月26日

 

第二篇:起诉书范文

起 诉 状

原告:杨思义,男 ,19xx年10月11日出生 ,汉族,赣榆县海头镇海前村 身份证:32xxxxxxxxxxxx

被告:赣榆县海头镇王村(东王村)村委会

法人代表:王行法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餐饮费2065元。

2、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30日被告在原告所开饭店欠餐饮费2065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还,多次推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赣榆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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