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的业务

银行本票的业务

一、业务资料

1. 20xx年3月23日,上海万维五金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账号:123456789)向开户行提交本票委托书,申请签发金额为9 800元、收款人为上海第一百货公司(开户行:工行静安支行;账号:34567890345678903)的不定额银行本票,用于支付前欠货款。上海第一百货公司于同日收到上述本票;

2. 20xx年3月30日,上海第一百货公司向其开户行提交上述本票和进账单。

二、凭证资料

银行本票申请书,空白本票,进账单,付款凭证,转账凭证,收款凭证

三、具体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万维公司填制银行本票申请书;

2.万维公司开户行签发银行不定额本票;

3.根据所填本票申请书做出万维公司和开户银行的账务处理;

4.做出第一百货公司收到上述银行不定额本票的账务处理;

5.建行静安支行受理第一百货公司提交的本票业务,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本票;

6.做出第一百货公司的账务处理;

7.做工行徐汇支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回上述银行本票的帐务处理。

 

第二篇:北京市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北京市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本票行为,保障银行本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市辖区内签发、流通、付款的银行本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本票,是指不定额银行本票。

第三条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四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本票的付款人。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五条 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20,000元。

大额现金银行本票解付按照现金管理制度提前一天与银行本票出票行办理预约解付手续。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辖区内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指具有签发银行本票业务资格的银行营业机构。

各银行分行根据分支机构是否具有安全保管印章、编押机具、银行本票凭证的设施,是否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 1

符合管理要求素质和数量的会计结算人员等情况确定本系统开办银行本票业务的机构,并将开办银行本票业务机构的情况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 开办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营业机构必须办理签发和兑付银行本票的业务。

第九条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 确定的金额;

(四) 收款人名称;

(五) 出票日期;

(六) 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第十条 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在签发本票时,应使用压数机在大写金额右边压印小写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第十一条 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在签发本票时,应同时记载票据交换号和银行机构代码。

银行机构代码、票据交换号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

第十二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银行的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本票无效。

对本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 2

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四条 银行本票可以在北京市辖区内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银行本票,银行不予受理。

背书人在银行本票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出票银行不能以此抗辩持票人。

第十五条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出票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是单位,收款人是个人的,申请人还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注明“用途”。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因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本票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本票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十七条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是单位,收款人是个人的,出票银行签发本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申请人填写的用途。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 3

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银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五)出票日期是否使用中文大写;

(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

第十九条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本票正面是否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栏是否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

(二)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背书人为个人时,还应审查背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机构互相代理银行本票兑付,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二十二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 4

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作成委托背书,在银行本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以及背书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在被背书人栏记载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时,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出票银行办理。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第二十六条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向付款人办理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5

第二十七条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二十八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按每笔1.00元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按实际情况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第二十九条 出票银行受理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1‰向挂失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付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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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银行本票会计核算手续(试行)

一、 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以下简称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本票的,第二联注销。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本票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申请人为本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人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签章;申请人为未在本行开户的个人,须在申请书签章,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并交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经审查无误后,方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本票的申请。

申请人以转账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申请人户

(贷) 开出本票

申请人以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 现金

(贷)开出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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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票行在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本票。本票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本票。

1.本票的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本票作废。

2.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可以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3.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人民币(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大写金额。

4.申请书的备注栏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备注栏注明。

(三)填写的本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本票上加盖银行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章,签章必须清晰;第二联需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压印小写金额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本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本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本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并与进账单上的名称相符;

3.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银行本票专用章是否 8

与印模相符;

4.本票是否有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该签章应为预留银行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审查无误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借) 辖内往来

(贷) **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本票加盖转讫章和票据交换章通过当地票据交换提交出票行。

(二)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注明“现金”字样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签发,同时还必须认真审查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收款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9

名称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

(三)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一律按照转账办理。

三、银行本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出票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出票的,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 开出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辖内往来

四、持票人、申请人在同一银行机构付款和结清本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行受理本行签发的本票,除不通过票据交换外,比照二、三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 **科目 持票人户

或(贷)现金

五、银行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和挂失的处理手续

(一)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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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票行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银行本票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本联作借方凭证附件),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 开出本票

(贷) **科目 申请人户

或(贷)现金

第三联 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申请人。

(二)超过付款期限的付款手续

持票人因本票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时,分别作如下处理:

1.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应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 ** 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2.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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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开出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辖内往来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受理章作回单交给持票人。第二、三联进账单按票据交换规定提出交换。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进账单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借)辖内往来

(贷) **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持票人。

3.持票人提交注明“现金”字样本票的,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本票户

(贷)现金

(三)挂失手续

确系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丧失,失票人到出票行挂失时,应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出票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审核,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并确未注销时,方可受理。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一联登记本票挂失登记簿后, 与原本票卡片一并专夹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六、丧失银行本票退票或付款的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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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本票的,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本票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退款或付款时,出票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分别如下处理:

(一)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后比照五(一)的有关手续处理。

(二)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后,比照五(二)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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