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驳回申请注册商标复审的基本技巧

处理驳回申请注册商标复审的基本技巧

商标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与此同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和实际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一个商标从注册申请到取得商标注册证,需要1—3年。而很多企业在提起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甚至在提起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将申请注册的商标广泛使用到了产品包装或产品上,这就引起了一个问题,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使用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者企业不愿放弃该商标时如何救济?本文试图阐述的正是企业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后,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的问题。

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原因的分析

首先从法律、法规上来分析,商标局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原因是有多方面的。可能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可能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可能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可能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可能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等等。 其次,虽然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但是因为每个商标的具体审查实际上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理解层面、社会阅历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多重因素影响,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要 1

大,不同的审查员完全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

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使用可能取得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以及商标审查员的主观性,我国法律制度设计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程序,借以确保商标审查质量,保证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上文所述,当企业收到商标局邮寄过来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时,首先必须要做的就是认真分析商标被驳回的原因,进而思考是否还有回转的余地,再做出是否提起复审的决定。

二、寻找法律

在确定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所阐述的驳回理由并不成立,而又还想取得商标专用权时,就应该积极准备向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提起复审必须以相关法律为支点,通过认真比较申请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与引证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参照《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关于民事商标问题纠纷解释》《商标审查及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研读法律、法规关于商标在先权利、商标显著性、商标近似的判断等方面的规定,揣摩商标局驳回的理由,根据现有的事实,寻找出对自己有利的申请驳回商标申请注册复审的规定。

三、准备证据材料

通过上述系列工作准备后,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但应当加盖 2

企业的公章;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在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审案件中,需要的提交的证据一般有: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审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相同不类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证据;其它需要的证据。在证据材料的准备上应尽可能的充分,尽可能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等。

四、提起复审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商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此必须留意收到商标局邮寄过来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信封上所加盖的当地邮局邮戳的时间。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所以申请人邮寄资料时,务必确保邮局所加盖的是邮寄当天的日期,并且要足够清晰。

第二,关于申请人商标显著性的判断。申请人应当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经取得了文字或图形之外的特定含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具有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第三,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申请人必须充分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 3

体结构,充分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存在近似。申请人还可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此进一步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存在近似。

五、小结

一个已经被经营了多年的品牌或者已经被相关公众认可了的品牌能否取得商标注册,对任何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决定某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因此,在处理驳回申请注册商标复审问题上,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而提起商标复审是一件很专业的事情,切忌想当然、随意的处理。

(作者:毕志荣 吴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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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驳回注册商标复审申请补充材料

驳回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补充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本公司受申请人--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年11月24日向贵会提交了第ZC4068278BH1号“神汤shen tang”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现在规定期限内向贵会补充材料如下:

一、申请人情况说明

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成立于20##年,是一家集餐饮文化研究、传统膳食开发、民族特色食品生产于一体的现代餐饮连锁企业,是内蒙古自治区餐饮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作为一家在少数民族地区成长起来的独具民族特色的餐饮企业,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公司固定资产已达3亿元,并在全国拥有532家连锁店,其中自营店、联营店42家。20##年营业额达28.1亿元,位列全国餐饮百强第三。
  申请人在品牌建设方面不遗余力的投入,迅速得到了市场的回报,小尾羊倡导“绿色、营养、健康”的饮食理念被加盟商和消费者高度认同,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申请人的发展壮大,对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内蒙古畜牧业发展,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请人的发展壮大,有效地带动了内蒙古自治区的畜牧业、运输业、包装印刷业、服装业、酿酒业、旅游业、装潢装饰业、食品加工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随着公司的发展和所取得的成绩,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肯定与大力支持。公司先后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授予“重点保护企业”和“成长最快民营企业”。

详见证据1:申请人简介原件

二、申请人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8)项的有关规定

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商标局审查员以“神汤”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做出了驳回申请人商标的决定。申请人在看到此驳回通知书时,对该驳回理由和审查员援引的法律依据感到茫然,但为了充分阐明有关的事实真相,申请人还是对这样的驳回结果做了一个分析论述,具体细节详见下文。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们认为: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主要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的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那些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即:主要是指含有色情内容、宣扬暴力、描述社会丑恶现象等消极内容的标志和那些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经济、宗教、民族、风俗习惯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标志。例如:金钱万岁(宣扬拜金主义)、二房(婚外情人的俗称)、黑鬼(有损于种族尊严和感情)、街头霸王(宣扬暴力)、六合彩(宣扬赌博)、拉登(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应予以驳回。另一方面,申请人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

在本案中,申请人商标“神汤”并非约定俗成的文字组合,也不是世界上客观存在的事物。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计算机汉字查询系统中均找不到该词组。由此可见,“神汤”并非固定搭配的文字组合,它是申请人根据产品特色臆造出的词汇,它易读、易识和易记,不仅容易使消费者接受,而且还能使消费者产生美好的联想。另一方面因名称中的“神汤”词语带着几许异域味道,又让消费者在具有浓郁的草原风味的就餐环境中,享用着高品质、高档次的来自内蒙古的羔羊肉,感受着蒙古族的意境,既拥有了这美味,又追求了健康,也牢记住了店名。申请人的这种颇费心思的名称创意,在含义上自然是与那些有害于社会义道德风尚或是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完全不同,申请人将臆造词汇“神汤”用在商标设计上,是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申请人在此做出这样的认真的分析、实事求是的分析。这样的分析应该得到贵会的认可。

在此,申请人要强调一点的是:申请人的商标 “神汤”本身具有特定的含义,也非贬义词,它不属于落后的、低级的、已被社会所淘汰的残渣,相反是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详见下文第三条),因此,申请人猜测,商标局审查员在对申请人商标进行审查时,误认为“神汤”属于落后的、低级的、已被社会所淘汰的残渣,才做出了申请人的商标有是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判断而误将申请人商标驳回,这对申请人来说是有失公允的。

三、“神汤”具有极其丰富和独特的历史文化底蕴

在广袤无边的蒙古大草原上,自古就流传着这样一个传说:相传很久以前,征战于敕勒川一带的蒙古大军中,有位僧官(即随军喇嘛)他博学多才、精通医术,司军中观测天象、行诊病疗伤之职,被称为“神僧”。他研究分析了蒙藏医学,结合草原的地域特点,常用一种特殊汤料为将士们煮制肉食。用此汤煮制后的肉食味道鲜美,并且可以滋补养身,且可补益养身、扶正祛邪。军中将士食用后个个身心无疾,驰骋万里疆场,所向披靡,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此汤后来传入民间,流传于蒙古大草原的牧民当中,千百年来,深受草原民族的喜爱,被人们称为“神汤”,而“军盔为斧、战马刨炭、神僧、神汤和小尾御羊”的古老传说也随之广泛流传于劳动人民当中,带给人们无穷的想象空间。【证据2:“神汤”传说的由来

正是在这种丰富浓厚且独特的历史文化中,申请人不仅注重继承“神汤”的传统配方,深入挖掘民间餐饮宝典,结合蒙、藏、中医的食补理论花大力气对主打产品“汤”和“料”的生产工艺、原材料配比、营养成份、颜色、口感和香辣度等制定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经过申请人的不断努力,一举创造出“春季滋养,夏季清热,秋季润燥,冬季补益”的产品,以特色神汤涮极品羊肉,品尝草原美味、欣赏蒙古族文化的同时,还能起到补中养气、强身健体的效果,那感觉自是妙不可言……并且在竞争激烈的火锅行业已经逐渐得到社会和消费者的认可。因此,申请人认为,在第43类服务类别上使用“神汤”商标并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并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的影响。目前,在小尾羊的500多家火锅店中,每一家店中都挂有“神汤”的书法条幅,“神汤”经过小尾羊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给全国各地的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映像,能够让顾客从众多的“内蒙古火锅涮”中轻而易举地识别出,“神汤”已经深入人心。【证据3:在每一家小尾羊火锅店,都有“神汤”的书法条幅照片

四、申请人曾经在第30类上提出“神汤”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却与此次驳回理由不同

申请人曾于20##年9月4日在第30类提交了“神汤shen tang”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号为4249877证据4:第30类“神汤shen tang”商标档案复印件。20##年7月31日,商标局以ZC4249877BH1号核驳通知部分驳回该商标在“调味酱、调味品、豆豉、方便面、鸡精(调味品)、食用烟熏多味料、味精、涮羊肉调料”上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昆明康麦斯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92914号‘汤神’商标近似” 证据5:第4249877号“神汤shen tang”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复印件。后申请人向贵会提交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贵会于20##年10月17日下发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编号:2006评08929SL】【证据6:第4249877号“神汤shen tang”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认为:两个商标都是“神汤shen tang”,虽然使用的类别和具体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不同,但无论是从含义还是发音方面看,二者均无任何差别。但是对于在第30类上申请人所申请的“神汤”商标,商标局审查员却以“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作为驳回申请的理由。由此可见,审查员对于之前申请的第4249877号“神汤”商标并不认为它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餐饮业是个竞争十分激烈的行业,它没有什么高科技的成份,不创新就没有生命力,而一个品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其生存时间也非常短暂,申请人深知这里面的残酷性,所以才更加珍惜和维护自己的品牌。

四、法律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神汤”为抽象臆造词组,而且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寓意美好,将它作为商标使用是不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的,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和消费者的误认而产生任何不良的影响。因此商标局审查员的上述驳回决定不能成立。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和事实内容,申请人现恳请贵会依据公平原则,驳回商标局上述决定,核准本件申请商标“神汤”在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请予裁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年12月5日

证据目录

商标:神汤 shen tang

注册号:4068278                         是否需要回执:是

提交人签字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办人盖章

日期:2006/12/5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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