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书

附表1

保险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书

注: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司,一份本人留存,一份交当地行业协会(当地没成立协会的交省行业协会)。

附表2        

解除代理合同证明

注:本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原公司,第二联留营销员,第三联交新公司。

省保险行业协会温馨提示:

 请营销员妥善保存解除代理合同证明!在您申请业内正常流动的时候,请将此证明交给接收方保险公司!  

签约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第二篇:保险专业代理合同

                               合同号:

保险专业代理合同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目 录

一、总则. 2

二、代理险种. 3

三、代理地域. 3

四、代理权限. 4

五、代理期限. 4

六、保险费、代理手续费和保证金. 4

七、业务管理. 6

八、权利和义务. 7

九、反洗钱条款. 11

十、违约责任. 12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3

十二、争议的解决. 13

十三、附则. 14

保险专业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编号:

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

一、总则

1、为了适应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满足保险市场需求,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有序地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就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和保险业务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2、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履行本合同的规定。

二、代理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以下业务险种:(代理的打P,不代理的打×)[Y1] 

(一)企业财产保险 (P);     (二)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P);

(三)家庭财产保险 (P);   (四)货物运输保险       (P);

(五)机动车辆保险 (P);   (六)船舶保险           (P);

(七)短期健康保险 (P);    (八)人身意外伤害险    (P);

(九)责任险(P);     

(十)代理的其他险种:          (填写险种名称,没有的填“无” )

具体说明:                                           (如甲方只委托乙方代理上述险种分类中部分保险产品,则应在此明确)。

三、代理地域

乙方应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且不得超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的甲方经营区域。

四、代理权限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代理险种代办以下事项: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二)未经甲方特别书面授权,乙方对有关保险条款无最终解释权,乙方不得签发保险单、出具批单,不得进行核保、客户维护、查勘定损、理赔活动,不得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做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的承诺,不得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特别约定或约定变更保险条款内容。

(三)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代理事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由第三人代理。

五、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壹 )年。乙方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先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的,本合同有效期以乙方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限。乙方保险专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保险费、代理手续费和保证金[l2] 

甲乙双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保险费、代理费和保证金

(一)乙方应分别设立代收保险费及领取代理手续费的专用账户,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立下列账户,其中保险费代理专用账户,乙方只能存入不能支出。

1、乙方保险费代理专用账户:

人民币开户银行:                 账号:

        (         )币开户行:          账号:

       (         )币开户行:           账号:

2、乙方代理手续费指定账户:

人民币开户银行:                        账号:

  (二)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按实收保费乘以代理手续费比例计算,以人民币支付,如有外币保险费收入,须按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代理手续费。如果发生退保,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相应的代理手续费。

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比例如下:

(三)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后,须在收到保险费之日起(  )日内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并于每月(  )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核对每月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单证和结算保险费,并对应收未收保费原因向甲方提交书面说明并积极催收。

甲方指定保险费结算账户:[Y3] 

人民币开户银行:                      账号:

  (         )币开户行:                账号:

(         )币开户行:                账号:

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专用账户:[Y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人民币开户银行:工行广州中信支行 账号:3602010629200038138

  (         )币开户行:          账号:

(         )币开户行:           账号

(四)甲方收到乙方转交保险费并确认无误(收到转交保费指甲方经银行查询确认保费已到账)后,于(  )日内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五)凡是单笔保险费超过10万(含10万)元的保单,保险费必须在签发保险单之日起10天内划到甲方指定账户,否则,每延期一日应按延期交付保险费的万分之(  )向甲方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若逾期(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应当向甲方交存保证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时间如下:

金额:                    ;

缴纳时间:    

七、业务管理

(一)乙方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二)甲、乙双方建立代理业务日常台账记录,包括记录客户名称、代理的险种、保险费收付及代理手续费支付的金额和时间,并于每月( )日(如当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核对。

(三)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一切有关保险代理业务的文书、单证、印章以及保险费等及时交还甲方,并办理其他应当移交的事项。

八、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双方约定内容。

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经常进行业务联系,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完善已有合同的合作项目。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乙方收取乙方为其代理收取的保险费。甲方有权规定和调整乙方代理的险种、代理区域及代理手续费标准。

2.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3.有权制止和纠正乙方的越权代理行为和违反甲方有关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4.应向乙方提供代理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并根据客户在乙方投保的情况出具保险单和相应的收款收据。

5.应向乙方提供甲方保险业务的承保政策和相关规定,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支持和实务培训。

6.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7.应对已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双方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保密。

8.其他根据本合同、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从事有关险种的保险代理销售业务和代收保险费

2.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从甲方获得所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手续费。

3.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关有关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遵守本合同中的约定,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费率,所代理险种的责任范围、费率厘定及条款外的附加条件须经过甲方书面认可。应当按甲方的代理保险业务的要求进行操作,全面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信、经营管理及以往保险记录等情况,核实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指导投保人详细阅读并正确填写投保单,认真审核投保单,并及时将投保单转交甲方签发保险单。

4.乙方应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乙方及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甲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乙方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5.乙方应当将所知悉的以及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向其告知的有关可能影响甲方据以确定承保与否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甲方。乙方如违反并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不得代投保人垫付未曾确实收到的保险费;乙方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如果存在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形,一旦发现,应把所收取的额外费用退回给投保人并赔偿甲方的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

7.如果乙方知悉任何索赔申请人提出的索赔申请不实,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不得促使或者姑息任何索赔申请人提出不实索赔申请,也不得接受或者企图接受任何理赔金。

8.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乙方报案的,乙方有义务接受该出险报案;乙方须在接到报案后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查勘定损;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主动收集出险情况的证明资料,并协助甲方进行必要现场查勘和调查。

9.乙方对代理甲方保险业务宣传及广告,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做不实或者误导性的宣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刊登任何广告或讯息;也不得使用任何有甲方名称、标记的文字、图片或电子媒体。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行为引起甲方与第三方的纠纷或者诉讼时,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代理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业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滥用代理权,在形式上恶意利用代理行为,通过代理权的行使达到自身目的,损害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得擅自转代理。

11.乙方在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中,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以自身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或进行保险产品宣传;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险单进行质押活动。

13.乙方应接受甲方对代理业务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14.乙方不得同时既做保险代理业务,又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向甲方和投保人同时收取报酬。

15.乙方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16.乙方不得把甲方的保险业务介绍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卖单),不得向甲方的员工串换保费收入,变相提取手续费(买单)。

17.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各种重要单证,如发生毁损、遗失,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详细说明,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8.乙方应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单独核算,代理业务收入与自有资金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开管理。

19.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双方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保密。除为代理甲方保险业务外,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及本合同终止后均不得将甲方提供其使用的有关保险业务文件、资料及其他重要事项泄露给第三方。

20.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进行保险代理活动。乙方应将本合同终止情况及时通知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第三人,乙方未履行上述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委托事项委托给第三方代理。

22.其他根据本合同、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九、反洗钱条款

甲乙双方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开展以下工作:

(一)现约定由乙方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应完整填写《安邦保险客户身份信息登记表》并妥善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复印件;并于每月末将有关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汇总后转交甲方,对于乙方转交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缺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充。甲方在安邦保险反洗钱报送监控系统内补录入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

(二)乙方发现可疑交易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疑交易报告表》(附件一)报甲方,或者乙方发现大额交易3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报告表》(附件二)报甲方,由甲方向安邦保险总公司合规部报告。

(三)乙方怠于履行前述业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应予以赔偿。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交付保险费。如确实不能按期交付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预定交付保费日期,经甲方认可后可延期交付。甲方不同意延期交付,乙方延期交付的,除应交保费仍应支付外,每延期一日应按延期交付保险费的万分之(  )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若逾期(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应按期将乙方应得的代理手续费支付于乙方。如确实不能按期交付代理手续费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预定交付日期,经乙方认可后可延期交付。如乙方确实不同意延期交付,甲方延期交付的,除应付代理手续费外,每延期一日应按延期交付代理手续费的万分之(  )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若逾期(   )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视乙方行为性质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

2.伪造、变造文件、资料、单证、收据及私刻印章;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甲方;

4.挪用或侵占、贪污保险费、保险金;

5.假冒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6、擅自将甲方的委托事项转移给第三方代理;”

7.撕单、埋单等其他弄虚作假、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乙方不得单方对合同条款予以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合同。

(三)在单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

(四)乙方被中国保监会收回或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如果甲方因为个案考虑没有严格执行本合同任何约定,或保留权利未予行使时,不得认为甲方取消或者放弃此项约定的权利。乙方亦不得认为此后无须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约定的义务。

(二)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如果与现行的或者以后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有抵触者,则抵触部分将自动失效,但并不因此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有效性。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乙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签字人(签字):               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Y1]

不代理的必须打×

 [l2]对于实践中机动车辆险存在的见费出单的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可在主协议后采用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另行约定。

 [Y3]签订合同的机构填写机构的保险费结算帐户

 [Y4]明确帐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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