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文件登记申请书

上海市房地产文件登记申请书

说明:1、预售、出售、出让、转让等时,甲方为原权利人,乙方为承受人。

      2、租凭、物业管理时,甲方为出租人、管理者等,乙方为承租人、业主等。

      3、单方申请文件登记,当事人填甲方栏。

《上海市房地产文件登记申请书》

    一、“文件名称”栏

    填写申请登记各案的文件具体名称。

    二、“文件编号”栏

    登记备案的文件本身有编号的,填写具体编号。

    三、“文件签发日期”栏

    填写文件订立日期,文件经公证的,填写公证日期。

    四、“文件签发单位”栏

    不用填写。

    五、“文件页数”栏

    有文字的页均算页数(包括封面或封底)。

    六、“当事人情况”栏

    按甲方、乙方填写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单方当事人的,只需填写甲方栏。

    七、“房地产主要内容”栏

    1、“建筑物名称”

    填写经市地名办审定的建筑项目名称。

    2、“房屋类别”

    填写“外销房”“高标准内销房”“内销房”或“存量房”。

    3、“房地座落”

    有房屋的,填写由公安部门编立的房屋门牌号;没有房屋的土地,填写该地块土地编号; 或填写申请登记的文件中所涉及的房地座落。

    4、“幢号”、“室号部位”、“地号”、“支丘号”、“占有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均按文件记载填写。

    人申请书应由当事人用钢笔正楷书写(一人执笔),请不要涂改,并不能使用修正液。 需盖章处印章应清晰可见。

 

第二篇:上海房地产报建审批文件

工程报建审核

一、审批内容

工程报建审核(包括建设工程发包资格审核)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权限

(一) 建设工程报建范围:

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

文件批准后30天内,且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办理报建手续。

(二)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划分:

1、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

目的报建管理。

2、市郊、区、县分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总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

项目的报建管理。

3、浦东新区立项及第2款规定限额建设工程的报建在市交易中心浦东分中心办理;

虹口区、杨浦区的第2款规定限额建设工程的报建在市交易中心东区分中心办理;

普陀区、长宁区、闸北区的第2款规定限额建设工程的报建,在市交易中心北区分中心办理; 外高桥保税区内项目报建在市交易中心或市交易中心外高桥保税区办事处办理。

五、审批时限

即到即办。

六、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

3、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

5、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招标组织形式的,前款第4、5项材料可不提交。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包的,前款第4、5项材料可不提交,还需提交代理合同。

七、审批依据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八、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即到即审。 联系电话:64224309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一、 审批时限: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批完毕。

二、 报批对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作为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依据: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三、 报批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按照

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并按照规定向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 报批材料:

1、 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1

2、 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3、 1/500地形图三份并用铅笔标明选址用地界限;

4、 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复印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5、 有联建的应送联建协议等文件;

6、 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工业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提

供环保、交通、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特殊要求等有关资料);

7、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申请表>审核意见通知单》;

8、 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一、 审批时限: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批完毕。

二、 报批对象:凡是征用、使用、调拨和临时使用土地以及拆迁其他单位和居民房屋的以及已取得《建设项

目选址意见书》的需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地形图4份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复印件)各1份

4、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计划批准文件1份

5、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批文1份

6、《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1份

7、1/500总平面图1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 审批时限: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25日内审批完毕。

三、 报批对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文物、建筑保护单位大修和改变原有建筑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需要变动主体建筑承重结构的大修工程,沿路或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均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沪府发(1985)28号文,执照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计收。

五、 报批材料:

1、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总平面设计图三份(比例1/500或1/1000,应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筑物的外轮廊尺寸和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相邻建筑物、河道和高压线的间距尺寸);

3、地形图3份(向市测绘院晒印,比例1/500或1/1000,地形图上需按上述总平面设计图要求划示新建建筑物位置及有关尺寸);

4、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如属新征土地,应提供市房地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

5、原有基地拆房,需提供应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6、建筑施工图2套(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单);

7、分层面积表2份;

8、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2份;

9、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1份;

10、建筑工程概预算书1份;

11、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绿化、人防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单各1份。

12、建委审核的扩初批复;

13、由市规划局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

2

1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申请表》;

15、民防缴费凭证;

开工复验(验灰线)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规划部门申请开工复验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地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申请单》。

3、 建(构)工程测量复核单。

4、 沿道路建造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当提供由市测绘院制作的道路规划红线测定成果资料。

规划竣工验收

1、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窗口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并如实填写。

2、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局监督检查队领取竣工测绘联系单。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窗口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 建设工程项目表、核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地形图、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图、建筑分

层面积表、绿化布置图各一份。

4、 建设工程灰线复验记录单复印件一份。

5、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功报告书。

6、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一份。

7、 民用(非工业)建筑工程还应加送民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8、 住宅工程还应加送交付公建的复印件。

9、 其他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一、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区县建委(建设局)和市行业主管委办局是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

二、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划分

凡在本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 由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联合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 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批准在沪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会同上海市建委、计委、经委审批。

(三) 下列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审批:

1、由市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城建资金等)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项目。

2、由市有关委、办批准立项的工业、民用及其它建设项目。

3、上级机关指定或有关单位委托市建委审批的项目。

(四) 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报市建委、计委、经委备案。

(五) 由区、县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区县建委(建设局)会同区(县)计(经)委审批,并报市建委及有关委办备案。

三、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

(二) 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三) 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应有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若为境外设计,须提交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四) 批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

(五) 相关土地批准文件。

四、审批办法。

(一)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建委委托市建委科技委预审后,再由市建委研究批复。

(二) 大中型工业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艺进行预审后,市建委视项目具备审批条件与否,组织召开正式审查会,在各管理及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符合设计规范的前提下,给予正式批复。

(三) 民用建设项目。

1、下列民用建设项目,须先经市建委建设规划处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市建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技术预审,再由市建委召开正式审查会;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其它民用建筑项目;

(4)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设项目;

(5) 特殊指定的建设项目。

2、一般民用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审查会的形式,根据初步设计审查会上协调情况及会后返回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的内容,及时给予正式批复。对于规模较小、技术内容较简单的项目,在前期文件资料较明确、综合管理及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经研究可直接给予正式批复。

3、外资批租项目,由市建委主持召开方案设计(其方案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审查会,由市规划局批复(如属需要预审的项目,应按上述要求先进行预审)。

初步设计审批在各部门意见基本一致,设计符合规范、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在审查会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批复。初步设计一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任意修改。遇有特殊情况,与批复意见相违背的,须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市建委建设规划和科教处接待时间:每周二、五下午1:30-5:30,对外接待,地址:宛平南路75号1011-1014室。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职责分工

1、 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负责审核市规划局规划的所有工程项目、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及区、县有关项目的消防设计。

2、 区(县)防火监督处(科)、危险品管理处、重点保卫处、水上监督站负责审核所管辖范围内的下列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

(1) 高度100米以下的普通居住建筑(指每户平均建筑面积小于150M2);

(2) 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商住楼;

(3)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多层民用建筑;

(4) 总投资为3亿元以下丙类工业项目,丁、戊类工业项目;

(5) 单幢建筑面积1000M2以下的甲、乙类库房,单幢建筑面积2000M2以下甲、乙厂房;

(6) 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含丙类)的液体、固体储罐;

(7) 上述工程内的自动消防设施(包括气体灭火系统)。

3、 浦东新区防火监督处除负责审核前条所列项目的消防设计外,还负责审核以下项目的消防设计;

(1) 高度超过100米的普通居住建筑;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4、 城市轨道交通防火监督处负责审核已经建成的轨道交通站点的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

4

5、 对已通知未列名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决定其管辖权。

6、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应加强对各防火监督处(科、站)建审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对有关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办理建筑消防设计方案阶段审核手续

一、办事的条件

凡经上海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具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认可,或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必须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各类建筑工程。

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所在地的勘察地形图;

2、工程总平面图及平面布置图;

3、简要的文字说明或生产工艺流程。

(二)、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工程核发《方案审核意见书》。

三、办结时间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收费标准

办理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办理建筑消防设计扩初阶段审核手续

一、办事的条件

凡经上海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具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认可,或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必须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各类建筑工程。

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初步设计文本(工程概况、消防设计专篇);

2、由设计单位设计的全套图纸;

3、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4、规划部门的批文;

(二)以下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编制消防专篇,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送。

1、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厂、仓库、储罐区、洁净厂房、通用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2、高层公共建筑;

3、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4、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医院、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

5、经营性人防工程、地下建筑、地铁、隧道等工程;

6、科研基地、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

(三)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四)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工程核发《扩初审核意见书》。

三、办结时间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申请资料后12-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收费标准

办理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办理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建筑部分审核手续

一、办事的条件

凡经上海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具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认可,或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必须送公安消 5

防机构审核的各类建筑工程。

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总平面图及说明;

3、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4、有防火要求的暖通空调、电气(包括防雷)、工艺流程、设备布置图及说明;

5、消防给水图及说明;

6、以下项目应由设计单位的消防自审员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建筑专业)》,并自审员亲笔签名或盖章,随同上述材料一起报送。

(1)建筑工程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三级是指:中级、中型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7层以上15层以下有电梯住宅或框架结构的建筑。

(2)丙类(含丙类)以上的生产、储存(包括储罐)场所的工业建、构筑物。(丙类指闪点≥60度的液体、可燃固体)。

(二)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如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另行办理设备部分的申请。

(三)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部分)》。

三、办结时间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申请资料后20-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收费标准

办理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办理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设备部分审核手续

一、办事的条件

凡经上海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具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认可,或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必须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各类建筑工程。

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自动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附该建筑的《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部分)》;

2、消防给水总图、平面图、系统图(室内消火拴及自动喷淋)及说明;

3、火灾自动报警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4、防排烟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5、其他固定灭火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二)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三)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由获得“全国消防设计专项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的设计人员签名认可,由持证人员进行技术把关负责。

(四)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设备部分)》。

三、办结时间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申请资料后20-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收费标准

办理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办理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内装修部分审核手续

一、办事的条件

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必须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各类内装修工程。

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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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装修楼层建筑的原平面图,原消防设备(电施、水施、风施)平面图;

3、原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装修楼层的装修平面、立面、剖面、节点详图,材料表及说明,新设计的消防设备《电施、水施、风施》平面及系统图。

(二)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三)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内装修部分)》。

三、办结时间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20-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收费标准

办理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手续

一、办事单位的条件

1、原建设单位或原送审单位;

2、已具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按要求盖有关单位的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所有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所有消防设备和产品选用的厂家、类型、数量及产品的检测报告;

3、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安装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消防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的记录及水系统的耐压试验报告(均应由责任人签名);

4、市消防监督机构认可检测单位对固定消防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检测报告(只有室内消火检系统的建筑不作要求);

5、本单位或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消防中心值班人员名单(本人签名);

6、施工单位责任人签名、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名认可,双方单位盖有公章的钢结构放火处理详细施工记录报告。

三、办结时间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四、收费标准

办理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建设项目卫生防疫审批

一、 新建、改建、扩建及利用原有建筑进行设备改造、更新的项目,均须进行申报。

二、 随申报表应附送下列文件、图纸:

1、 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2、 地形图

3、 建筑总平面图

4、 日照分析图及说明

5、 建筑设计图(平面、立面、剖面)

6、 给排水总图

7、 给排水设计图

8、 通风设计图

9、 工艺设计图及说明

10、设备布置图

11、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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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一、审批具体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一级以上工程项目委托审图机构审查,20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的工程项目审查,10个工作日;备案一个工作日。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3、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5、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6、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

六、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

3、《转发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791号)。

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

一、办理机构: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设计审图组

二、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24028300-7661 64729899

办理地址: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2513室,邮编:200020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人提交完整资料之日后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申办对象资格: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民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四、四、申办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下列内容

1、“上海市人防工程施工设计审批表”一份

2、“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3、“市、区、县民防办公室,关于建造该民防工程的批复”文件一份

4、全套人防工程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施工图一套

5、该工程地面建筑总平面图一份

6、附建式人防工程还需提供如下图纸:

(1).地面建筑底层平面图一份

(2).地面建筑立面图、剖面图和与人防出入口有关的剖面图一份

(3).地面建筑底层给排水平面布置图及相应的透视图一份

五、办理程序:

申办材料经验合格齐全后,由各专业审查,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基本符合人防设计规范要求已通过人防设计审核的,在送审图纸蓝图上加盖设计审核专用章。对未通过人防设计审查的,需按书面审核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按送审要求重新申报复审。

六、 办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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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理机构: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办理地址: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2017室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64731600、64150061

办理时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向备案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二、申办对象资格:本市各类民防工程

三、申办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二份)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民防工程立项批复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7、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8、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9、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10、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使用文件

①独立单建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出具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使用文件

②小区内单建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出具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使用文件,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使用文件,由上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审查

③附件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使用文件,由上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审查

1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工程款支付证明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1、备案部门工作人员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清点后,加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讫章,一份交给建设单位,另一份应立即转送备案审核人员。

2、民防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日内,将监督报告送至备案部门。

3、备案审核人员在收讫备案文件后15日内审核完毕

4、备案部门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在“备案意见”一栏内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办理备案手续。

5、备案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程序的行为、文件资料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备案部门处理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应责令停止使用,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重新申请备案,必要时备案部门应到现场抽查,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民防质监站改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0}第0870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沪民防[2001]107号《关于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5、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沪建质监总[2001]第008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 9

监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6、沪民防质监字(2001)第14号《关于试行上海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管理

一、管理内容

内部征求意见

二、受理部门(内部流转)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建设规划和科教处

三、办事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54524500*2473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

一、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除个人建造自住房屋以外的,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监督范围开工,向建设(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申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建设单位:

1、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2、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3、 扩初设计批文;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勘察、设计、施工、监督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

6、 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证;

7、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证书;

8、 建筑工程基坑围护方案评审备案表,基坑围护设计及施工方案评审意见;

9、 见证人员授权书;

10、申报项目图纸一张(指图签及出图章部分);

11、项目负责人任命书;

12、办理建设工程保险表格;

13、缴款支票。

施工单位:

1、 建筑工地食品卫生许可证;

2、 工程总承包合同;

3、 施工企业施工经营手册经营记录;

4、 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5、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6、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7、 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表格;

8、 缴款支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对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工程报监补充文件资料通知单”,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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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监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30天内(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根据管理权限到相应的监督站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以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填写,一式三份〕、《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以单位工程填写,一式三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受监登记表》,同时办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二)建设单位填妥上述表格后,附报监所需资料报送监督站审核。

(三)监督站在收到申报表格和提供审核的文件资料后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准予办理有关手续的,签发申报表格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四)申报的工程中含有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将其中人防工程部份向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民防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申报。其他专业工程有要求的参照人防工程。

四、其他

(一)分阶段申报。

建设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将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地向监督站申报质量、安全监督,遇特殊情况,申请分阶段报监的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原因、分阶段报监的部位、日期等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

(二)补办报监手续。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开工前30天内办理报监手续的,事后申请补办的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递交申请的同时,提供本章所列资料及工程已施工部分的质量状况证明;

(3)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

一、审批内容

建设工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预缴款结算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宛平南路75号1202室,64182164,54524500—1202/1224分机)

三、审批权限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建

设工程项目使用水泥预算总量50%向市、区(县)散办每吨预缴3元“专项资金”。

2、建设工程开工后尚未申报的,建设单位应向上海市散办申报;未申报的,建设工程所用水泥均按袋装

水泥处理。

3、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应到市散办办理“专项资金”预缴款结算手续,

按照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建设工程立项批文;

2、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投标书。

(二)“专项资金”预缴款结算

1、预缴专项资金的《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和《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表》;

2、建设工程土建部分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水泥#5@p(注明建设工程名称或地址)(复印件);

4、水泥发货#4@p原件。

六、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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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

2、《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核

一、审批权限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施工许可证正本应当放置施工现场,随时备查,副本由建设单位留存。

施工许可证管理权限的划分(同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划分)。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

五、需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资金入帐凭证(当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帐户);

4、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

5、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廉洁协议;

6、监理合同(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7、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的证明;

8、勘察、设计、施工中标(选)通知书;

9、已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证明。

10、根据沪府办发(1998)2号文规定,应提交《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审核意见通知单

六、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第91号令修正后重新发布)。

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核定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核定建设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数量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

五、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设计合同;

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

4、有关墙体部分的设计说明和修改说明;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该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说明;

6、工程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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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依据

1、《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市府20xx年第90号令);

2、《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建

(2000)第88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发包管理

一、管理内容

发包条件及自行发包条件的备案、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招标文件)备案、评标专家的备案、评标报告备案、合同备案。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备案办事时限

1、 符合发包条件及自行发包条件的备案,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2、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招标文件)备案,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3、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评标专家的备案,符合条件的,即时即办。

4、 评标报告备案,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5、 合同备案,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施工发包

一、施工招投标的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

1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属于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范围。

2市招投标办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3区、县招标投标办负责本地域内总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4市招投标办和外高桥保税区招投标办共同负责外高桥保税区内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5浦东新区招投标办负责本区立项及前款限额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二、专业施工分包管理

专业施工分包按市建委沪建建(99)第079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土方、石方、桩基、建筑幕墙、金属结构专业施工承发包进场交易的通知》规定:凡本市地域内建设工程的土方、石方、桩基、建筑幕墙、金属结构等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交易活动必须进入相应的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建设工程施工总包企业有能力自己进行土方、石方、桩基、建筑幕墙、金属结构专业施工的,须将专业施工的内容报相应的分中心备案。 园林绿化项目按沪建交【2000】第003号文件规定均集中在园林绿化交易分中心交易。

三、 施工招标登记前应完成的手续:

1工程建设项目已经报建;

2招标人的招标资格经审查通过;

3设计招标手续已办完;

4勘察招标手续已办完。

四、办理施工招标登记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1招标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外贸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报建表、立项批复及扩初批复;

3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

工程设计发包

一、设计招投标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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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依法负责,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依法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设计招投标的管理范围

按市建委19xx年7月20日所颁沪建设(89)第373号文件《关于扩大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范围等问题的补充规定》,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范围

1. 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包

括科教、文卫、体育等工程);

2. 总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一百万元以下的,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视规划要求确定是否设计招投标);

3. 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三、设计招标登记

招标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后,应到市招投标办办理设计招标手续。

工程勘察发包

一、勘察招投标的管理部门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依法负责;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勘察分中心(以下简称勘察分中心)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二、勘察招投标的管理范围

勘察招投标的范围由市建委所颁沪建设(89)第60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属本市设计招标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勘察任务须进行勘察招标”。

本市设计招标投标范围按市建委19xx年7月20日所颁沪建设(1989)第373号文件规定:

1. 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包

括科教、文卫、体育等工程);

2. 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三、招标登记

招标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后,应到勘察分中心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项目登记表》办理招标手续。

勘察分中心地址:鲁班路209号二楼,联系电话:63019161,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施工监理发包

一、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委指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分中心)进行施工监理的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的交易活动。

二、实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范围

单项合同估算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上或者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委托监理:

1、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3、住宅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上述范围内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应进行公开招标。

本市重大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区(县)政府立项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是指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交通、水利、通讯、商业、文教、体育、卫生福利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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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监理招标申请。

建设单位(甲方)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1 建设项目IC卡;

2 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

3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审核表(建设单位符合发包资格要求的可自行招标,不符合者应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

一、住宅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的范围

本市新建住宅(含商住楼、内外销商品住宅等)。

二、住宅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的管理部门及受理审核申请的分工

本市住宅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的部门为市以及区县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

受理分工:

(一) 市区范围内住宅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到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办理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由市住宅局会同项目所在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1. 建筑规范在30万平方米以上;

2. 市统征基地;

3. 建设用地位于内外环线之间配套建设条件复杂区域。

上述情况以外的,市住宅局委托项目所在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二) 金山区、松江区及南汇县、奉贤县、青浦区、崇明县的住宅项目,市住宅局委托项目所在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三、住宅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的程序

(一) 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受理审核申请的分工,到相应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申领《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并按建设进展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二) 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30天内对该住宅项目的市政、公用配套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对配套条件较复杂的住宅项目,由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每月下旬组织市政、公用、电力等各专业部门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

(三) 经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住宅项目,核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审核意见通知单》;对经审核暂不具备配套条件的住宅项目,由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以公函形式正式通知申请单位。

(四) 经核发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审核意见通知单》作为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该住宅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必须提供的资料之一;作为住宅项目初步(扩大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批复内容之一;作为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必要条件之一。

经核发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审核意见通知单》列为受理招标项目登记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附件(一)

内外环线之间配套建设条件复杂区域范围

1.浦东新区:

龙阳路以南,罗山路以东,杨高中路以南,杨高北路以东,东高公路以北与外环线之间的地区。

2.宝山区:

高镜镇、松南镇地区及顾村镇外环线以内地区。

3.嘉定区:

外环线以内地区。

4.闵行区:

外环线以内地区。

15

5.徐汇区:

①、吴中地区即蒲汇塘以北,中山西路、宜山路以西,徐虹支线以南,闵行区以东地区; ②、龙华机场地区即黄浦江以西,龙吴港以南,龙吴路以东,龙水南路以北地区; ③、华泾地区即淀浦河以南地区。 6.长宁区:

沪青平公路、虹桥路以北,规划北虹路以西,天山路以南,平塘路以西,闵行区以东地区。 7.普陀区:

①、沪宁铁路以南、万镇路以西地区; ②、沪宁铁路以北、真北路以西地区。 8.闸北区:

北长港以北,共和新路以西地区。 9.杨浦区:

逸仙路以东,三门路以南,国权北路、武川路以西,仁德路、武东路以北地区。 附件(二)

上海房地产报建审批文件

建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与验收

一、办理机构:上海市防雷中心

二、报批对象: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三、报批程序:

1、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时,须将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和有关资料同时报审。 2、 建设单位将防雷工程施工设计图纸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气象局委托的有关审图机构审核。 3、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工程检测登记手续。

4、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防雷中心提出防雷工程竣工检测验收申请,市防雷中心应在

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防雷中心出具《上海市防雷工程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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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的范围

1、本市工业、交通、水利、农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市政、住宅建设等的一切内资、合资、独资、合作等建设项目;

2、上述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

3、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程序

申请人提出立项申请后,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环保审批。

1、审查项目建议书有关环保部分,确定立项初步意见;

2、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有关环保内容;

3、审查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4、审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5、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6、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转)申请报告,核发试生产(运转)审核通知单;

7、审查竣工验收报告,核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单。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条件

1、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申请人需提交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上级有关立项批文、地形图及管线图(测绘院绘制的蓝图)和规划选址意向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3份),并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蓝图);市政排水部门的说明文件(废水纳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项目);排污指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规划选址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在初步设计阶段,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及附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复文件和环保设施设计方案;

4、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市区1:500,郊区1:2000),给排水总图、排水系统图、排风系统图;动力、变电站、冷冻、空调、水(热)泵、车库、娱乐场所等设备平面布置图;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图,施工图及说明和主体工程的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布置图等(生产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表》,《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3份),委托处理协议(包括废水、污水、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等,固体废物运出市外处理处置,需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证明);

5、在试生产阶段,填交试生产(或试运转)申请报告,“三同时”审核通知单(复印件);

6、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填报“三同时”竣工验收单(5份)。

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市区、县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时限

1、受理建设单位申报后,环保部门在2周内提出立项初步意见;

2、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含预审意见)之日起,2周内签署审批意见;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大纲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含预审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3、环保部门自收到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

4、环保部门自收到《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和其他按规定要求建设单位送审的文件、图纸之日起,1个月内核发《“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5、环保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并经现场查验后,2周内批复;

6、环保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后,1个月内(包括必要的现场查验)作出批复。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

1、国家环保总局的审批权限

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跨越省、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军事或绝密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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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环保局的审批权限

(1)外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市政府各委、办、局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

区、县批准立项的,总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建设项目(浦东新区除外)。

(2)内资项目

市政府各委、办、局批准立项的,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区、县立项,总投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浦东新区除外);

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3、区、县环保局的审批权限

(1)外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区、县批准立项的,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环保局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2)内资项目

市政府各委、办、局批准立项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仓库、学校、托儿所、少量居民住房、锅炉房、厂房加层,由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审批。

区、县立项,总投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区、县环保局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3)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项目

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准水保护区范围内,属区、县审批的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包括内资、外资),需事先征得市环保局书面意见后,由区、县环保局审批。

4、浦东新区环保局的审批权限

(1)浦东新区批准立项的,在浦东新区内的建设项目由浦东新区环保局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2)浦东新区批准立项的,在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在征得市环保局书面同意后,由浦东新区环保局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3)外高桥保税区批准立项的,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上海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方案审核(内部征求意见)

一、办理机构: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二、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接待时间:

1、地址:制造局路130号1506室

2、电话:63787001/63780808-1886;传真:63787001;邮编:200023

3、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

三、申办对象资格:项目建设单位(立项批文主送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

四、申办材料:

1、立项批文

2、规划部门批文及意见(如有附图应提供)、地产证明或批租证明

3、测绘院地形图(蓝图)

4、总平面设计图(蓝图并加盖出图章)

五、办事程序:

申请人→市绿化管理局→材料齐全、受理→现场踏勘、核实→基地内涉及原有绿地、树木,办理树木、绿地变动手续→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审核同意→按规定交纳绿化保证金→发放审核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配套绿地达不到法定要求应交纳绿地补偿费1500-13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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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6号)

九、办理依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内部征求意见)

一、办理机构: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二、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接待时间:同上

三、申办对象资格:项目建设单位

四、申办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函),内容包括:项目的简单介绍

2、原审核同意的批件

3、绿化工程质监合格或备案证明

4、测绘成果(含绿地)

5、竣工图(蓝图并加盖竣工章)

五、办事程序:

申请单位→市绿化管理局→材料齐全、受理→现场踏勘、核实→符合要求→发放配套绿化核验合格证明→按规定返还绿化保证金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配套绿地达不到法定要求应交纳绿地补偿费1500?13000元/平方米。

八、收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6号)

九、办理依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住宅建设基地编码管理流程

根据《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基地实行统一代码管理的通知》[沪住计(1998)220号],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住宅发展局办理新开工登记手续时,同时领取基地编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交至区、(县)住宅发展局,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立项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初步(扩初)设计批复;

6、基地地形图。

(二)区、(县)住宅发展局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对基地进行预编码,并上报市住宅发展局。

(三)市住宅发展局对上报的基地编码予以确认,并制作基地编码公告牌下发至区、(县)住宅发展局。

(四)区、(县)住宅发展局发放基地编码使用证、公告牌,每季度上报基地编码信息。

(五)建设单位在向区、(县)住宅发展局领取住宅建设基地编码使用许可证、公告牌后,持证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并将编码公告牌显示于住宅建设基地醒目处。

(六)建设单位根据基地开发进度,定期向区局上报编码信息表。

二、此流程为5个工作日

如何办理住宅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

一、办事项目: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及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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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

四、办理手续:

1、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住宅发展局领取《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申报计划项目表》,按要求填写后,附带有关资料交至区、县住宅发展局。

2、区、县住宅发展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核定住宅面积和配套费征收金额,开具住宅建设配套费缴纳通知单。

3、建设单位持住宅建设配套费缴纳通知单及有关资料到市住宅局办理缴纳手续,领取收据。

提供材料:

(1)、市计委、区(县)计经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投资立项批复;

(2)、扩初设计审定意见或会议纪要;

(3)、《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申报计划项目表》;

(4)、住宅基地总平面图;

(5)、其他有关资料。

五、征收标准:320元/平方米(住宅面积)

六、征收时限:凡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30%,余款在申请办理住宅配套工程手续前缴纳;超过1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可分三次缴纳,第一次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20%,第二次在主体结构封顶前缴纳50%,余款在申请办理住宅配套工程手续前缴纳。

七、征收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沪府(1995)66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停止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中商业网点建设费的批复[沪府(1999)78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96)第0498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

如何办理住宅建设配套费申请包干

一、办事项目: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申请包干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及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手续:

1、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住宅发展局提出包干申请;

2、区、县住宅发展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市住宅局;

3、市住宅局组织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包干证明,签订包干协议。

五、提供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及用地批准文件;

2、扩初设计或详规批复;

3、行业主管单位批准或认可的市政、公用项目专业规划以及公建配置方案;

4、规划面积详表,并注明计划开、竣工时间;

5、市政、公用、公建包干项目清单及实施计划表;

6、基地总平面图。

六、包干范围:

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未建成区域,规划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且基地具有批准的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要求配建的公建设施符合上海市制订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2、经批准的"上海市示范居住区";

3、认定的"365万"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4、经市建委、市房地局、规划局、住宅局共同认定的新一轮旧区改造地块;

5、部队营区内建造的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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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沪建住(88)464号文规定的高校校园内及生活区建造的自用住宅;

7、原市统征的1.5万亩住宅基地;

8、市政府、市建委批准可享受配套费包干的住宅基地。

七、包干依据:

1、《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沪建房(96)0498号]

2、《关于减免本市高校部分住宅建设配套费的通知》[沪建住(88)第464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98)33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市住宅局修订的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的通知》[沪府(1999)9号]

5、市府办公厅对《关于驻沪部队经济适用房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沪府办秘(2000)006293号]

6、《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实行办法》[沪建城(2001)0068号]

7、《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沪住计(2001)099号]

上海市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作流程

根据《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1999)72号]、《关于在本市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住产(2001)175号],特制订本工作流程。

一、申报审核

(一)新开工和在建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所在区(县)住宅局进行试点申报,并填写《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申请表》。

(二)区、县住宅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开发企业具有较强综合开发能力、较佳企业资信、开发建设手续齐全;

2、开发企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3、试点项目必须以幢为单位,相对集中;

4、菜单式全装修住宅装修设计必须提前介入,充分考虑建筑结构与管线布局的优化。

(三)区、县住宅局经初审,并填妥初审意见按年度上报试点项目。

(四)市住宅局编制年度试点计划。

二、实施核验

由于试点工作有两种模式--菜单式全装修和全装修,因此房产开发商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组织实施操作。

(一)菜单式全装修试点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装修菜单与报价。

2、与购房者签订包括选定的菜单式装修项目在内的购房合同。

3、完成初装修阶段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关于下发本市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程执行住宅建筑初装饰设计、竣工核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组织核验,并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度》进行备案。

4、精装修阶段做好土建与装修工程的衔接,并执行《上海市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J08-62-97。

5、向购房者提供包括装修项目质保条款和使用说明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全装修试点项目:

1、与购房者签订包括选定的装修项目在内的购房合同,房价中应含装修费用。

2、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执行《上海市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J08-62-97,并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度》进行备案。

3、向购房者提供包括装修项目质保条款和使用说明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审核签发工作流程

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沪府(95)第21号令],特制订本工作流程。

一、受理

(一)在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新开工登记的同时,向其发出《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申请告知书》,并作《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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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出具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报告。

(三)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备案。

(四)住宅工程通过备案,配套、消防、电梯、规划等验收后,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区(县)住宅局提出交付使用申请并递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经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和《现场踏勘告知书》,并作《送达回执》。

二、审核

(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踏勘告知书》到现场进行踏勘,检查该基地是否符合市府95(21)号令的要求,且是否与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相符,并填写《现场踏勘表》。

(二)如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整改。经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踏勘。

三、发证

在现场踏勘合格后,填写《交付使用验收意见表》,报部门领导审核发放《交付使用许可证》。

《交付使用许可证》一式五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送房地局;一份送公安局;一份送所在地住宅局或市住宅局;一份发证单位留存。

对已受理交付使用申请,因各种原因不发放《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将有关材料作为档案收集保存,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和区县局说明原因。

四、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须填写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和基地编码,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计划(或立项批复);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

(5)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

(6)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须有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7)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公安门牌编号及消防验收证明;

(10)住宅项目有电梯的须提供电梯安全证明;

(11)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12)房屋建筑面积测估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需带好原件进行核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一、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路政管理大队及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或城市路政管理中队

联系电话:上海市城市路政管理大队 62808822*8203

办理时限:自收到《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二、申办对象资格: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三、 申办材料:

1、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附简易图,标明占路地点、位置、占路面积、占路用途、占

用期限及搭建结构)

2、 如实填写《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并由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别作出同

意占路书面审批决定书,缴纳临时占路费,领取《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方可生效

3、 特殊情况的占路,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建筑工地的占路需提供与占路所在地市政工程管理署签订的市政设施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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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程序:

1、 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占用地点、占路面积、占路用途及占路期限,提供必备的资料,并如实填

写《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2、 由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对占路申请作出书面审批决定意见。

3、 除应当由市路政管理机构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临时占路申请外,其他占路申请可以直

接向临时占路所在地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并由其负责审批。

4、 下列范围内的占路申请应当由市路政管理机构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同时均应当分别征

得所在地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1)市人民政府特批的临时占路 (2)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3)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全封闭占用的

5、 经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临时占路的,向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临时占路费,再凭

双方批准文件及缴费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含三个月),内环线以内城市道路(含内环线高架地面道路)临时占路费每天每平方米2元,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临时占路费每天每平方米1元。收费依据:《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费(1995)第195号文。

六、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xx年国务院令第198号令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19xx年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号公告 19xx年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正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19xx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 19xx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供电配套申请

客户申请新装、增容应根据有关规定缴纳供配电贴费、业扩工程费(或定额工程费)。

一、 正式用电:

1、供配电贴费客户申请新装或增容均应按其受电电压等级及对应的贴费标准付费。单位:(元/千伏安)

上海房地产报建审批文件

供电贴费主要用于35KV及以上公用电网的新建和改造。配电贴费主要用于10KV及以下公用电网的新建和改造。

2、业扩工程费

客户从现有电网支接到客户受电装置的供电工程费用。供电工程由供电部门设计,客户根据设计概(预)算缴付工程费。

二、普通住宅收费标准:

上海市中心区普通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根据沪价经(2000)第152号《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1、外环线内:全电缆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5元。低压出线为电缆和架空线混合的工程,每平方米130元。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按平方米收费后,不再收取配电贴费和其他费用。

2、外环线外:暂按照收取供配电贴费、业扩工程费,按实结算的方式执行。

三、 临时施工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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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基建项目申请临时施工用电,应按本规定第一项的标准缴纳费用。当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接电日至报拆日止 下同)拆除者,供配电贴费全额退还;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七十五;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五十;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二十五;超过三十六个月者,贴费不退。临时用电设施无论使用时间长短,业扩工程费概不退还。如需改为正式用电,请按新装用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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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工作流程图

上海房地产报建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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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报建审批文件

招投标管理流程

市交易中心 招标人 市招标办

上海房地产报建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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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流程

上海房地产报建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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