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用人单位(名称):

备注:请使用正楷字体填写以上表格。

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一、1-4级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伤残)、等级变更待遇(复查或重新鉴定)

㈠享受待遇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10级伤残。

㈡所需资料

1、《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书》;

3、《本人工资(工伤前)确认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需要复印正反面);

5、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6、1-4级伤残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的,需填写《1-4级伤残工伤职工资料登记表》,并提供领取按月待遇(本市或异地)的银行账户(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

㈠享受待遇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5-10级伤残;

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

㈡所需资料

1、《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工资(工伤前)确认表》及《本人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确认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需要复印正反面);

5、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

三、工伤死亡

㈠享受待遇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㈡所需资料

1、《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本人工资(工伤前)确认表》;

4、工亡职工近亲属本市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符合供养规定的亲属,需另提供本人的银行账户(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正本及复印件一份(需填写《供养亲属资料登记表》);

6、死亡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7、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8、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需要复印正反面);

9、结婚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死者已婚)或未婚证明;

10、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出生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11、供养亲属详细情况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详细情况);

12、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提供的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13、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提供的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14、孤寡老人、孤儿、提供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15、养子女(父母)公证书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1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17、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公证书。

四、办理流程

㈠经评定为5-10级伤残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相关所需资料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地址及电话可咨询12333);经评定为1-4级伤残工伤职工及工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持相关所需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地址: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电话:88336300);

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科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齐相关所需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送达《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给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签收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注意事项

㈠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银行账户(可结算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必须是本市六大银行(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且工伤职工的姓名与银行户名必须一致(工伤死亡的除外),所提供银行账户是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的,建议待复查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出具后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㈢同时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要分别填写两份《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㈣个人编号为社会保障卡卡号的前8位数字;

㈤以上所需资料为正本及复印件一份的,正本备查,复印件需要使用A4纸。

 

第二篇: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0xx年10月)

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用人单位(名称)

备注:请使用正楷字体填写以上表格。

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一、1-4级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伤残)、等级变更待遇(复查或重新鉴定)

㈠享受待遇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10级伤残。

㈡所需资料

1、《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书》;

3、《本人工资(工伤前)确认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需要复印正反面);

5、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6、1-4级伤残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的,需填写《1-4级伤残工伤职工资料登记表》,并提供领取按月待遇(本市或异地)的银行账户(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

㈠享受待遇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5-10级伤残;

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

㈡所需资料

1、《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工资(工伤前)确认表》及《本人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确认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需要复印正反面);

5、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

三、工伤死亡

㈠享受待遇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㈡所需资料

1、《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本人工资(工伤前)确认表》;

4、工亡职工近亲属本市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符合供养规定的亲属,需另提供本人的银行账户(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正本及复印件一份(需填写《供养亲属资料登记表》);

6、死亡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7、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8、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需要复印正反面);

9、结婚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死者已婚)或未婚证明;

10、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出生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11、供养亲属详细情况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详细情况);

12、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提供的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13、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提供的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14、孤寡老人、孤儿、提供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15、养子女(父母)公证书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1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17、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公证书。

四、办理流程

㈠经评定为5-10级伤残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相关所需资料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地址及电话可咨询12333);经评定为1-4级伤残工伤职工及工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持相关所需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地址: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电话:88336300);

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科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齐相关所需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送达《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给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签收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注意事项

㈠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银行账户(可结算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必须是本市六大银行(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且工伤职工的姓名与银行户名必须一致(工伤死亡的除外),所提供银行账户是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的,建议待复查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出具后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㈢同时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要分别填写两份《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㈣个人编号为社会保障卡卡号的前8位数字;

㈤以上所需资料为正本及复印件一份的,正本备查,复印件需要使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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