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确保乡党委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部门、领导,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乡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4、大额经费(1000元以上)开支情况;

5、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7、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8、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乡领导和站(所、室)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及离开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乡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站(所、室)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要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责任站(所、室)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

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上级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站(所、室)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站(所、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乡纪委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篇:党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平湖小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在全校党员领导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人员范围

学校党员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2、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5、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7、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8、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9、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10、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乡纪委、中心学校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受理全校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2、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工作的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3、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内容。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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