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近期读完了贝卡里亚所写的刑法学专著《论犯罪与刑罚》,深感启发。贝卡利亚并不是以某类实在法为基础对其法律条文和精神进行剖析,而是从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这两个层次阐释自己的思想。在阅读过程中,我可以明显感觉到作者的思想不局限于法律,而是包含了哲学、社会、自然等多个学科的内容。

贝卡利亚在书中论述了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为什么要犯罪,刑罚的目的是什么等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问题。我认为这都是属于其刑法哲学思想的范畴。同时针对这些基本概念与问题贝卡利亚提出了法律对策,包括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和针对犯罪与刑罚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什么是犯罪

贝卡利亚认为人类历史分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最初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每个人与其他一切人都处于“战争状态”,都是战争的主动方,为了自己的生存与他人争斗,遵循自然法则,因而在此期间发生的杀人、抢劫、强奸和盗窃等行为都不能称之为犯罪。然而随着人口增多,竞争加剧,人类之间为了共同利益走向联盟,社会产生。法律是把人们连接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交给统治者保管,目的是平安地享有剩下的自由。因而需要自由的保管者制定法律来保护着剩下的自由,这就是公民的权利,但总是有人不但希望夺回自己牺牲的自由甚至还侵夺他人的自由,这种行为违反了公民与国家签订的公共契约,也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犯罪是对社会契约

的违反。这是犯罪的本质。

二、为什么犯罪

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贝卡利亚从唯物主义出发认为人的意识是由周围特殊环境支配的,犯罪的意图和具体行为都是环境影响的产物。犯罪是在特殊环境下趋利避害的选择。而书中涉及到的环境因素包括经济、世俗道德、宗教道义和法律等多个方面,其中较重要的是经济条件与不良的法律。

(一)经济条件

“犯罪可以分为两类:1包括杀人罪等一切罪大恶极的凶残犯罪; 2较轻的犯罪

这种区分的根据就是人类的本性。自己的生命安全是一种自然权利,财产安全是一种社会权利。往往有较多的动力促使人们为了满足贪求幸福的天然本性,侵犯他们在社会公约中而不是心灵中发现的权利。与此相比,促使人们超越内心的自然怜悯感的动力则大大减少。”可见较轻的犯罪应该是占犯罪总数较多的,而贝卡利亚认为经济原因是造成大多数较轻犯罪的主要原因。故而认为经济条件是导致犯罪较重要的环境因素。

(二)不良的法律

贝卡利亚对不良的法律对犯罪的促进作用的阐释贯穿了整本著作,包括法律的各个方面,从立法对象,立法意图,立法方式,立法内容到司法的原则等等。如果全部列举是很繁杂业无必要的,毕竟文中谈到的很多不良法律都仅在当时适用,对今天借鉴意义不大,下面我只举

出其中几个重点问题:犯罪标尺不正确

刑罚不及时

刑罚过于严苛

立法过程中虚伪的功利主义

违反人的基本感情

三、刑罚的目的

惩罚并预防犯罪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单从表面来看,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但更普遍的意义在于,它警告了每个可能的潜在犯罪嫌疑人,对其形成劝导与威慑,从而减少同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刑罚是社会防卫的必要手段,既然判断犯罪的唯一标准是社会危害性,那么刑罚的目的自然就是使社会免遭侵害。

这两点并不冲突,而是相互联系的,预防犯罪其实就是是社会免遭侵害的方式。

四、刑事政策

(一)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作为一个极为优秀的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立法与司法过程中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且就这两个原则在刑事政策中的贯彻进行了说明。

1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限制法官的权力,严禁其以各种合理正义的

借口对罪犯做出不符合既定法律的判决或是类推罪名。

维护法律尊严,同时使罪犯得以受到应有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当具有宽和性。首先,刑罚本身是通

过造成罪犯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来惩戒犯罪,但是人的

承受力是有限的,刑罚再严苛也不能造成超越人感官极

限的痛苦。其次,刑罚与犯罪是有阶梯且互相对应的,

过于严苛的刑罚使得已出现的穷凶极恶的犯罪对应着

最为严苛的刑罚,这就使得当更穷凶极恶的犯罪出现时

无法给它制定更严苛的刑罚。同时,刑罚本身的目的是

惩戒并预防犯罪,劝诫和威慑罪犯和其他潜在的犯罪嫌

疑人。而实际上同为最高刑,长期劳役和死刑对臣民造

成的威慑是同等的,并且长期劳役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

长期鉴戒,而诸如轮刑绞刑之类的刑罚的威慑只是短期

且模糊的。即“对人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

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再次,惩罚只是一种途

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促进社会进步。我们

需要给罪犯一个认识错误,改过自新,实现自我救赎的

机会,宽和的刑罚则提供了这种可能。

(二)刑罚的及时性

刑罚本身是通过威慑的方式使人们不敢犯罪,那么想让人们对刑罚产生畏惧的同时同等地畏惧犯罪,就要求在人们心中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紧密联系。“犯罪与刑罚之间间隔的时间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使普通人能认识到犯罪

的严重报应,同时及时性也使得刑罚对犯罪的惩罚感大大增强。

(三)虚伪的功利主义

法律具有普遍性,但虚伪的功利主义使得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针对个别麻烦而非普遍麻烦,为那些臆想出来的微不足道的麻烦立法。 从其后果来说,首先就是法律无用,适用面狭窄,只对某个领域内的某个部分有作用,却无法解决该领域其他问题,甚至使整体情况恶化。 再者针对小而空的麻烦立法,其实是在人们的心中投下恐惧,将问题扩大化,在一定程度上催促人们去犯此类罪过。

(四)除刑罚以外的预防犯罪

贝卡利亚不单单只是一个法学家,他在其他领域的知识也极为丰富。在书中最后的几章中,他针对预防犯罪的问题提出了法学以外的解决措施,包括鼓励科学发展,奖励美德,大力发展教育。我认为这些措施其实都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来预防犯罪,素质的提高使得人们学会且有能力从正当途径寻求幸福,满足人类贪求幸福的欲望。其实很多情况下犯罪和奋斗的本质理由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满足自己对自己定义的幸福的贪求,只是所处环境和方式选择的局限。认识到这一点后,我们就应该了解永远不能希望单单依靠刑罚来减少犯罪。

五、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分离在我看来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单独列出讨论。

贝卡利亚提出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而不应是犯罪意图、被害人的地位甚至是罪孽深重程度。他认为刑罚只是

在人们满足自己欲望时阻止因此产生的对社会的危害,绝不追究罪犯的邪恶意图。而在今天的犯罪构成说中,主观方面是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对量刑有着重大影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必须考虑。从这个方面看贝卡利亚的犯罪标尺是有缺陷的。

但是从那个时代背景看,贝卡利亚的学说毫无疑问是进步的、开创的,在那个法律严重受到世俗道德和宗教道义渗透的年代,人们将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混为一谈,或者说是将社会道德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不道德的事被顺理成章地转化为违法的事,法律丧失其应有的客观性、公正性、逻辑性和神圣性。这样的法律不能被称为明确的、公正的和合理的契约,这样的衍生契约非但不能保护最初公民与国家签订的原始公约(付出部分自由由君主保管,赋予君主权力,换取可以平安享受剩下的自由的条件),反而会加速原始公约的无效化进程。 所以说贝卡利亚的学说虽然坚持的是机械唯物主义,但分离了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使得法律更加客观、公正、合理和神圣,大大推进了刑法学的发展。

不过从书中也可以看出,贝卡利亚并没有抛弃一切道德羁绊,更不敢与教会决裂,虽然有点美中不足,但也是受到时代环境的影响,不能改变其学说的进步性和开创性。

附:反对死刑的理由

1公民并未将最重要的生命自由交给君主与法律,统治者无权判处死刑。

2死刑本身是不人道的,并且在安宁的社会环境中是不必要的,不应

成为普遍性的刑罚。

3刑罚的延续性比强烈性更能触动人的心灵,长期劳役比死刑更真实可感,更具有威慑力,并且是一种长期威慑。

4死刑很难唤起公民心中对刑罚的健康的畏惧感,反而可能激起旁观者对受刑者的怜悯

5死刑的短暂性使得其痛苦可以被罪犯一时的精神所抵御,而长期的劳役却使罪犯深切感受犯罪的恶果,一时的精神是无法抵御长期苦痛的

6死刑是公共对个人的谋杀。法律反对谋杀,不允许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这是荒谬的

7死刑的滥用加深了社会矛盾,引起动荡

8在判处死刑时出现的司法错误不可弥补,较其他类型的司法错误对法律威严和司法权威造成的损害也就更大。

 

第二篇:《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张丽娜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刑法2011级 张丽娜 201112060846

一、作者及作品介绍 切萨雷?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64年完成并出版了其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由此一举成名,在整个欧洲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论犯罪与刑法》这部著作,篇幅虽然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本书一经问世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此外,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还就犯罪的本质、刑罚的目的、法官的作用、刑罚的严厉和起诉、证据与审判、犯罪的预防等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思考,为西方刑事司法理论架构奠定了基础。

在此引用国内一位学者的评价:“贝卡利亚自己是不会想到,他所开拓的处女地竟会成为三大学科诞生的发祥地:最为人公认的是,他是刑法学的催生婆,同时,他还创制了犯罪学的襁褓,更鲜为人知的是,他还造就了刑事司法学的摇篮。他的这本小册子竟然为三大学科的同时诞生铺就了产床,这不能不为人所惊叹。”

二、死刑

(一)贝卡利亚与死刑

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这位法学家终其一生都在为人道尊严和生命价值而工作着。直到其去世前两年担任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委员时,仍然坚持废除死刑。贝卡利亚代表少数派执笔写下了著名的《对死刑的表态》:“我们3个签名者坚决主张:除非在十分需要的情况下,不应当规定死刑??我们认为,不应当适用死刑的原因有三:第一,当死刑不是必需时,它是非正义的;第二,死刑的效果不如持续公开的终身刑;第三,因为死刑是无可挽回的。”

由贝卡利亚挑起的关于死刑存废的论战,二百多年来虽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不可否认的唤起了人们对死刑的空前关注和理性思考,经过死刑废除论者的不懈努力,死刑废除运动结出了丰硕的成果,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废除或限制死刑的行列,刑罚也从总体严厉趋于总体轻缓。甚至有人说,贝卡利亚开辟了人类法律史一个全新的时代。

(二)第28章《关于死刑》的论述

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管理体制中,死刑是否真的友谊和公正?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

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对人们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种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这才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没有那个人经过权衡之后还会选择那条使自己彻底地、永久地丧失自由的道路,不管犯罪能给他带来多少好处。因而,取代死刑的终身劳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

(三)关于死刑的一些看法

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少数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在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死刑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着许多争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死刑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是人们的共识,但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民族等各方面因素来看,我国现阶段显然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正如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中所指出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是以其本国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为根据,以其本国人民的平均价值观念为基础的。然而死刑的存废和多寡的看法是不

能离开时代与国情的。各个国家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讨论本国死刑的存废,而不能根据本国的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讨论其他国家的死刑存废问题。死刑的存废与一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治安等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不可避免地受着该国民族传统、文化背景等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因此,中国废除死刑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限制死刑就成为了我国的当务之急。目前的中国应坚持走存废论的某种中间道路,即“应然的废除,实然的存置”,在暂时保留死刑的同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

(1)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我国死刑适用的总标准。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规定是相当抽象的、模糊的,这种标准适用起来是十分不统一的,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出现恣意裁判。由于新刑法客观主义的倾向和立场,很多地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侧重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而忽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情况,这显然有违限制死刑的立法目的。为了避免实务中的不便,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对死刑适用条件做出更加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

(2)削减死刑罪名

在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我国无疑是死刑罪名最多的一个 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减少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20xx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

消了十三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这符合当今世界上限制或者废止死刑的全球趋势,是对社会文明、人道以及刑罚现代化的回应。

(3) 完善死缓制度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早是由毛泽东提出的,是中国特有的一项死刑制度,对于限制死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死缓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条件的情况下,对于限制死刑、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实践中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很少一部分最后被执行了死刑。鉴于死缓制度的重要意义,建议立法将死缓作为执行死刑的必经程序,进一步落实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立法目的。

(4) 构建死刑赦免制度

我国宪法虽规定有赦免制度,但是基本上形同虚设,死刑赦免制度还是一片空白,我认为当前我国很有必要增设死刑赦免制度,完善相应的操作程序。至于如何构建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立法机关可以从我国国情出发,参照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借鉴其他国家死刑赦免的成功经验,在主体、对象、条件、程序等方面具体设计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

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不可扭转的国际潮流和趋势。我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现阶段废除死刑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可以预见,死刑的最终废除是必然的。当前,我国应当通过完善政策、立法和司法来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适用,逐步过渡到废除死刑的终极目标。同时,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死刑的最终废除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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