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一本书之所以成为经典,首先在于它曾在历史上起到过某种重要的作用。《论犯罪与刑罚》就是这样一本书,其作者贝卡里亚——意大利刑法学之开山鼻祖,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该书翻译成汉语虽只有区区不到10万字,但文笔优美、逻辑严谨、想象力丰富并充满雄辩。最重要的是,书中提出了许多后世刑事立法和法学研究奉为圭臬的思想,如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本文将试图对书中的观点进行分析总结。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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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的恣意性。否则,如果规定的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是违背刑法定主义的宗旨的,从而认为是无效的。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因为刑罚的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的含混不清又怎能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呢?

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

1.为什么要实行宽和的刑罚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它也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与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此外,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人们的心灵也会变得麻木不仁。例如,生机勃勃的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

严峻的刑罚还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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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最后,刑罚的残暴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2.关于死刑

贝卡里亚用了将近1/10的篇幅来宣传自己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观点,他把死刑的弊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 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

刑罚就可以发挥其作用。

第二, 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统治者为了加强死刑的威慑

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因而在部分人眼里,死刑

等酷刑已成为一种表演。

第三, 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贝卡里亚从心理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

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

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第四, 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这是贝卡里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

的主要理由。他们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死刑起着纵容

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

恶性循环。

第五, 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由于司法错误是难以避免的,死刑的适

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的。

3.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作者认为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助于人们把犯罪的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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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的目标。”奖赏上的分配不当会引起一种越普遍反而越被人忽略的矛盾,即: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的好处的较大犯罪了。

此外,在衡量刑罚与犯罪之间对称关系时,作者提议人们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

(三)关于犯罪

1.衡量犯罪的标尺

在近现代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说”发端于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在该书经典性的论述中,贝卡里亚明确指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并指出三种错误观点: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被害者的地位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而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罪孽的轻重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尺。

2.区分对犯意的惩罚

作者认为法律不惩罚意向,并不是说,当罪犯刚开始以某种行动表露出实施犯罪的意向时不值得处以刑罚,即便是一种比实施该犯罪所受的要轻的刑罚。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这样,针对已遂犯罪的较重刑罚就可以促使人们悔罪。

3.关于揭发犯罪同伙

有些法庭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只要他揭发同伙,就不予处罚。这种办法有弊也有利。虽然有利告破案件,但国家认可了连罪犯都很憎恶的背叛行为。作者认为:制定一项普遍的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的罪犯不予处罚,但这种法律同时也要规定驱逐密告者。尽管如此,在作者心目中,当其赞同作为公共信任的碑石和人类道德的基础的神圣法律认可背叛和虚伪时,还是倍感内疚。

4.如何预防犯罪——立法是一门艺术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对此作者提出以下几种预防犯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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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

(2)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的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

(3)应该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尤其是同冒险相比较),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

(4)奖励美德。在明智的分配者手里,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

(5)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

(四)刑事程序

1.朴实的正义观

贝卡里亚认为就证据在道德上的确实性来说,感觉它比明确地加以界定要容易一些。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

2.审判原则

作者指出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罪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并且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以上这些观点分别对应我们今天意义非常重大的审判原则中的: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以及回避制度。可见贝卡里亚眼光的前瞻性和观点的超前性!

3.反对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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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对当时刑事诉讼中普遍实行的刑讯制度深恶痛绝。他一一批驳了各种为刑讯辩解的理由,指出,刑讯制度之所以荒谬,是因为它无视人的肉体感受性对意志的决定作用。他辛辣讽刺地说,既然每个人的气质和计算都随本人体制和感觉的不同而不同,那么数学家可以根据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更加准确地计算出使他招供的痛苦量。具体来说作者反对刑讯是因为: (1)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并且还会造成对无辜者的不公平。

(2)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

(3)刑讯对案件的真相将产生不利的后果:痛苦的影响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

(4)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这是刑讯这一臆想的真相尺度造成的致命弊端。

4.时效

法律应该为犯人的辩护和查证犯罪确定一定的时间范围。并且使失效的长短随不同犯罪而不同。对于长期印在人们脑海中的凶残犯罪,只要事实确凿,就没有必要为在逃犯规定任何时效。对于那些较轻的和隐秘的犯罪,则应当通过时效消除公民对自己命运的忧虑。如果说一个国家的宽和刑罚已经显示了优越性的话,法律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时间及查证时间,使自我监禁和自行流放也成为刑罚的一部分,这将有助于用少数宽和的刑罚处置大量的犯罪。但是,犯罪的可能性同犯罪的凶残性是成反比例的,因而,查证的时间和时效的时间并不能完全根据犯罪的凶残性而延长,审查的时间应该缩短,时效的时间则应该延长。

此外,刑罚应当是及时的。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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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感受到这种折磨。还因为,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如果并没有那么大的必要这样做的话。而且“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从而达到预防人们犯罪的效果。

(五)总结

本文只是书中贝卡里亚的些许观点进行了浅薄的分析总结,除此以外,作者还表达了关于耻辱刑、民事死亡人、宣誓、庇护、悬赏、证人、秘密控告、难以证明的犯罪、思想强迫等等众多方面的观点。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接受了启蒙思想中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并以此作为其理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学说,最后总结出一条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这本书对于后世的刑事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有着极大的指导意义,并对人类关于刑法制度的认识,起着极为重要的启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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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摘要和理解

一、引一言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法律可以遏制一些少数人一些少数人的独裁和专制,而人们的头脑有时缺少分析和思考,总是将一些重要的决策性的工作交给这些少数人去做,然后等到发现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错误,已经使得少数人变得强盛开始压制自己时,才发现法律本身的益处。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攻击。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民感激的是那些哲学家,他们从被人忽视的陋室向群众撒播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但是历史上法律只是少数人为满足自身利益的工具,并不被普遍使用于所有人的内心中。且绝大多数的民族,他们不懂得创新和发现,他们等待缓慢的人类的自由发展,默默承受。而哲学家则是其中的优秀者。他们将他们发现的真理扩散,使大家广泛的了解。

人民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于国家之间的真正关系。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为共同的财富他们,这方面的骄傲王交往振兴起来。国家之间悄悄开展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实际的光明。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正规的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冷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在各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日益的阴森恐怖。这些反应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您的司法官员。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层迅速的论及过这一问题,那不可分割的真理促使我循着这意味人的灌回足迹前进,然而,聪明的读者都会把我同他的步伐加以区别。如果我也能像他那样赢得暗中平静地追随理性的善良者的密密感谢,如果我能唤起那些善感者的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共鸣,那么我真感到幸运!如果说犯罪的本质随着年代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用不着我们去一一赘述的话,现在我们将按次序研究并区分所有不同种类的犯罪以及惩罚他们的方式。至于唤醒那些曲解了自由而企图实现无政府状态的人们和那些喜欢驱使他人服从修道院禁律的人们,我只想在示以最一般原则的同时,指出他们最要害的共同错误。但是,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有利的吗?他们对习俗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死刑是否对社会有益,是否有必要刑讯逼供、是否应该存在、是否真的可以预防犯罪?。

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这些问题。因为这种精确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儒的怀疑。如果我的功劳只在于第一个在意大利比较明确地提出其他国家已大胆写下并开始实践的东西,那么我深感荣幸。然而,如果当我坚持人类的权利和神圣真理的权利时,恰恰是把某些暴政或愚昧(它们同样是灾难)的不幸牺牲品从死前的痛苦和抽搐中拯救出来,一个无辜者在惊喜中流出的泪水和发出的颂扬,对于我是一种安慰,它使我忘却了别人对我的轻蔑。

二、刑罚的起源惩罚权 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正如一种虽然极小的力量,如果不断地起着作用,就能战胜任何传人肌体的强烈冲力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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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情感对于法律对于政治来说可能只是极小的力量,但是却有着强大的作用。好的政治应该以人类的感情为基础,否则不能持久。其实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应以人类感情为基础。这种听似任何人不会否认的古典制度哲学,演绎至今,其最终结果是远离人类感情还是更接近人类感情,很难用一条线鲜明划分出来。法,从法哲学至现今的法律技术,是否合法,当然早就不会以是否接近人类感情基础为评价标尺,合法的结论,在很多时候更是背离了人类感情的。那么这个时候,应该是制度和技术存在问题,而不是人类感情存在问题。当然,社会发展会让人类基本的感情产生变化,评价标尺也在变化,但人之为人的基本好恶,应该会稳定在一个限定的范围。 我们向人的心灵作了调查,在那里,发现了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本起点。没有一个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这只是浪漫的空想。只要可能,我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希望约束别人的公约,不要约束我们自己,都希望成为世界上一切组合的中心。

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疮荒凉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联盟。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家之间。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自然界中人本身是稳定的存在着,有着属于自己部落或者联盟,但是随着人的繁衍,很多人联合起来反抗这种联盟,也就是战争的开始。对于老百姓来说,对于战争总是厌倦的,摆脱联盟固然自由,但是相比之下稳定的生活显得尤为重要。他们为了如此,愿意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给君主,来换来自己的平稳生活,正如社会契约论所言。

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人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我之所以称它为易感触的力量,是因为经验表明:如果所采用的力量并不直接触及感官,又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则。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足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但是很多时候这种对于自身权利的奉献并非自愿,且在长期的君主压制下,有些人想要夺回自己的权利并成为君主,来享受这种中心的感觉。所以这个时候君主就要采取措施对这种人进行压制,这就需要一种?易感触力量?——直接接触感官的力量,因为只有这种力量对人们的刺激更强烈,能更好的约束人们的欲望。

由此可见,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 旧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人们将自己的自由寄希望于别人对自己的保护,也就是赋予君主惩罚权。君主可以将人民奉献的权利结集为惩罚权,但是君主的惩罚应该是公正的。君主保存公权力应该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

三、结论

由上述原则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只有制定法律的人才有解释法律的权利,这个人可以使君主,但是不能是司法人员,因为司法人员也是普通公民的一人,就相当于我们现在社会的警察,不能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借口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 第二个结论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不能精确到每个人。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由于国家可能分成为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出现了对契约的侵犯,而被告一方则予以否认。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这就是说,需要一个作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当君主怀疑此人有触犯法律的嫌疑,但当事人不承认,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公正的纯粹的衡量标准。第三个结论是: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 ― 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 ― 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对于严酷刑罚的否定。贝卡里亚认为,严酷的刑罚虽然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是不能本质上解决问题,因为这种手段有悖于善良等美德, 2

当它破坏了这种美德,人们毫无人格可言的时候,这种刑罚就不公正了,也已经不公平了。

四、对法律的解释

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只有立法者才能对法律进行解释,比如在中国对于法律有专门的解释机构,其他机构的解释不能生效。法官们并不是从我们祖先那里接受法律,就像接受一些只要求后代悟守的家庭传统和遗嘱那样。他们是从现实社会,或者从它的代表者君主,即社会上一切人现成意志的受托人那里接受法律。他们不是把法律作为古代宣誓所承担的义务来接受, “ 创那是一种业已失效的宣誓,因为它所约束的意志已不存在;同时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宣誓,因为它使人类从社会状态沦人动物的群居状态。,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源自它是臣民向君主公开的或默不的忠诚宜誓,作为约束和控制个人利益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威力其基础在此。 ” 那么,谁是法律合法的解释者呢?是社会的代表者君主呢,还是其职责只在考查一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的法官呢?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法官有时是按照君主的意志来接受法律,没有一个固定的原则可循,不公平也没有原则性,或者有时只是为了讨好君主而为。在法官进行断案是依照三段论的形式,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结论有可能就会有失公平。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在我看来,这个道理已被证实。而在凡人看来却似乎是奇谈怪论,他们往往只感触到眼前的一些小麻烦,却察觉不出在一个国家已根深蒂固的荒谬原则所产生的致命而深远的结果。法的精神已经不是一个确定的规则,它只是按照法官所领悟到的程度,然后被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中,而不是完全的严格守法。

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愈是复杂,观点的差距也愈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因为法官把从自己头脑中一系列混杂概念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合法的解释。法律具有延时性,采用固定的文字形式,有时不足以应对生活中万变的、突发的事情,这时候就需要有权机构对法律作出合理解释,以避免公民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随意解释。但是解释如果由法官来做的话就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询私的源泉。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惟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当既应指导明智公民又应指导无知公民的权利规范不再是争议的对象,而成为一种既定事物的时候,臣民们就不再受那种小型的多数人专制的摆布,受难者与压迫者间的距离越小,这种多数人专制就越残忍;多数人专制比一人专制更有害,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来纠正,并且一人专制的残暴程度并非与它的实力成正比,而是同它遇到的阻力成正比。一个君主收到的阻碍力越大,他所为的暴政现象越严重。公民们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自己人身与财产的安全。这种方式是正当的,因为它是人们结成社会的目的;这种方式是有用的,因为它能使人们准确地衡量每一罪行所带来的不便。通过这种方式,人们也将获得一种独立的精神,然而,它已不表现为摆脱法律和无视最高司法官员。不过,如果有人胆敢把屈服于他的专断强横的软弱称为美德的话,那么,这种独立精神对他倒是莱鹜不驯的。有些人把他们遭受的来自上级的横暴转嫁于下级,并把这种手段变成了一种权利,上述原则将使他们感到扫兴。如果说暴政的精神与成文法的精神能够结合在一起的话,那我真会不寒而栗!人们屈服于一个人是因为想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不是表现出一种软弱,君主也不应该因此而骄傲自大并对大家进行压迫,并将用这种压迫在权利等几种由一级传向下一级。君主与臣民之间应该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五、法律的含混性

如果说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尤其糟糕的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臵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一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一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考虑到这在大部分文明开化的欧洲地区已成了根深蒂固的习惯,我们应当由此联想到什么呢?法律上的一些词语本身就是有歧义的,且 3

法律的文字是用一些抽象的方式表达,使得这些词语只能让谁一少部分人看懂、是用的了、解释的清楚,这就直接导致了它弊端的出现,实际上只有懂得的人多了,法律才会起到它的真正效果,对于一个社会的管理应该在于整体人的认识而不是考少数人的专制管理。联想到的一点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决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整体,而不是局部的社会;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才能修改,也不会蜕变成私人利益的杂烩。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这个社会的可靠性确定性已经变弱。时间久了人们难以抵挡外界的诱惑,所以才要有法律。如果不建立一座社会契约的坚固石碑,法律怎么能抵抗得住时间和欲望的必然侵袭呢?我们由此看到,印刷术是何等地重要,它使公众而不是少数人成为神圣法律的保管者;它驱散了阴谋和欺骗的阴暗现象,这种现象的追随者表面上虽然鄙视文明和科学,但实际上却为之胆战心惊。因此,我们发现:在欧洲,犯罪的残忍程度已经降低,我们那些时而成为暴君、时而义变成奴隶的祖先,曾被这种残忍性折磨得凄苦不堪。通过印刷术,将智者的思想流向人民,使公众会运用法律,这种模式下的社会,将优于少数人的专制压迫。

六、关于逮捕

就社会自身的安全来说,同样违背其宗旨的一个错误是:允许执行法律的官员任意监禁公民,允许他根据微不足道的借口剥夺某个私敌的自由,或者无视最明显的犯罪嫌疑,使他的朋友不受处罚。法官很多时候会为了庇护与自己相熟的人而导致权力的滥用或者冤枉好人或者放过好人。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但是,这一明显特点并不使它失去另一基本点,即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公开的传闻、逃跑、法庭外的供认、同伙的供述、对侵害目标的威胁和长期仇视、犯罪的物证等类似犯罪迹象,都足以成为逮捕某个公民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当法官的决定不是对公共法典中基木准则的具体表述时,就是侵犯政治自由。监禁是发生在罪犯认定前发生的,但是需要作出明确的理由和证据,且应该由法律给予公平的评定而不是由法官自己判定。随着刑罚变得宽和,随着从监所中消除了凄一苦和饥饿,随着怜悯和人道吹进牢门并支配那些铁石心肠的执法吏,法律将心安理得地根据嫌疑决定逮捕。监禁已经不如从前那般严厉可怕,开始变得懂得尊重人权,这时监禁逮捕已经不是易感触刑罚的一种,所以监禁的发生相对之前较正常。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监禁而获释后,不应背上什么耻辱的名声。多少被指控犯有极严重罪行的罗马人,在被证明无罪之后,受到人民的尊重,并登上了光荣的职位!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为什么一个无辜者的结局竟如此不同呢?因为在一些人的眼里,目前刑事制度中的强力和权威的观念似乎比公正的观念更重要。因为受控告者和已决犯被不加区别地关在同一个秘密监狱里;因为监狱与其说是对罪犯的看守所,不如说是一个刑场;因为对内维护法律的力量与对外保卫主权和国家的力量,本应相互统一,却相互分离了。前者本应依靠法律的共同支持与判断力结合起来,而不是依靠那种直接的权威。一支威武雄壮的军队所赢得的荣耀本可以消除耻辱感,同其他民间感情一样,与耻辱感联系较紧的是逮捕的方式而不是该事物本身,,事实上人们公认:军事监禁并不像法庭监禁那样声名狼藉。一个多世纪以来,在民众、习俗和法律中仍保留着有辱国家现代文明的东西,仍保留着我们北方狩猎祖先的 一些野蛮的痕迹和粗暴的观念。

七、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

在计算一件事的确实程度,例如,衡量犯罪嫌疑的可靠性时,用得上这样一个一般公式: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互相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互相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因为,可能使先头证据出现缺陷的偶然情况,会使后头证据也出现缺陷。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都同样依赖于某一证据,那么,事件的或然性并不因为证据的多少而增加或减少,因为所有证据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所惟一依赖的那个证据的价值。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独立的,即各个嫌疑被单个地证实,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为,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影响其他证据。我在犯罪问题上讲或然性,而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应当是肯定的。不过,如果人们注意到: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因为每个具有良知的人都必然接受一种行事所需不期而然的习惯,那么对他们来说,我的观点将不是什么奇谈怪论。证实某人是否犯罪所要求的肯定性,是一种对于每个人生命枚关的肯定性。

证实犯罪的证据,可以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

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也就是说,从单个证据来看,无罪是可能的,而把这些证据连贯起来看,无罪则是不可能的。注意:在这里,罪犯可以借以辩解(虽然他不一定这样做)的不完全证据,已转变为完全的了。但是就证据在道德上的确实性来说,感觉它比明确地加以界定要容易一些。因此,我 4

认为: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臵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在法律明了和确切的地方,法官的责任只是审定事实。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同时又落人学识所形成的人为案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生活在一个法律不是一门学识的国家该多么幸福啊!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因为,在那些关系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不应该让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感情做怪。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然而,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这样,那些改变包括无意中改变事物面目的各个私人的利益得以平衡,因为在平等条件下不存在那些因为阶级利益而产生的矛盾,使断案的后果不客观,会使他们有?笑话?的心理。这时候,发言的便只是法律和真相。罪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这也是符合公正原则的。允许罪犯在一定时间内不遇到对头,就像是他自己在给自己定罪。罪犯的寻找很大程度上可以比较少的在与受害者有仇对关系的人中选择,因为从犯罪人本身的角度看,仇人作案等于立即将自己送到法网里。

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这种感情唤起勇气,面且对于懂得自己真正利益所在的君主来说,这相当于一种贡品。舆论的压力可以起到一个监督作用,可以对当事人产生一种保护。

我将不再谈论类似制度所要求的其他细枝末节,如果必须和盘托出的话,我可能什么也说不出来。

法官本身的只是储备有很大的缺陷,所以有时在要求他们运用知识来解决问题的时候倒不如让他们来运用自己的良知。在证据明确等各种条件都完备的情况下,要求法官断案不违背良知。

八、证人

恰如其分地确定证人和犯罪证据的可信程度,这是一切优秀立法的显著特点。一切有理智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衡量这种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由此看来,妇女的软弱成了不足道的因素;在说谎不会给人带来任何利益的情况下,对已决犯适用具有实际死亡效果的民事死亡 ① 就显得幼稚,给失信者打上耻辱 ② 的印记,也不切合实际。一些滥用的概念往往对人类事务产生着不小的影响,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使已决犯的口供变得毫无效力的概念,即亚里士多德学派的法学家们所讲的民事死亡人。要知道,死亡人是没有任何行为能力的。为维护这种无聊的比喻,葬送了大量牺牲品。人们常常认真地辩论这样一个问题:真相是否应该屈从于审判程式。只要已决犯的口供达不到阻止司法进程的地步,为什么不应为了解脱因冤屈而蒙受的苦难并为了真相的利益提供适当的机会,即使在定罪以后也让犯人拿出一些足以改变事件本质的新东西,来为自己或他人辩解,以重新获得审判呢?在进行审判时,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这是因为它们可以使司法者无从随意行事;.因为这样可以昭示人民:审判不是纷乱和殉私的,而是稳定和规则的;因为这样可以比推理更有效地作用于那些墨守成规者的感觉。手续和仪式要想不成为灾难,法律就决不能把它规定得有损于揭示真相。真相有时过于简单,有时又过于复杂,所以需要某些外在的形式,使无知的人民能够接受它。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因为,如果一个人肯定,另一个人否定,就什么也确定不了,在这种情况下,谁都有权被认为是无辜的。犯罪越是残酷, “ 创或者情节越是难以臵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地降低。巫术和凭白无故的暴行就属于此类。在对前一种行为的控告中,很可能有不少人说谎,因为魔术容易在他们当中造成无知的幻觉,或者引起对下述事实的仇恨:这个人所行使的竟是一种上帝并未赋予受造物、或者已从受造物手中剥夺了的威力。对后一种行为的证人,也同样应取慎重态度,因为一个人的残暴程度仅仅取决于他本身的利益、仇恨和恐惧。人的感情总是同他的感官所接受的感受协调一致的,而恰恰不存在任何多余的感情。同样,当证人是某一私人团体的成员,而这一团体的习惯和准则并不为公共社会所理解,或者与社会相件逆时,这个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这种人不仅包含本人的欲望,也包含别人的欲望。最后,当有些证人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因为人们用同样的话语可以表达不同的思想,而语调、动作和思想活动前后出现的一切,足以歪曲和改变一个人所讲的东西,以致使它几乎不可能再被确切地复述。况且,暴力行为和超越常规的行为这类真正的犯罪,往往在大量的犯罪情节和后果上留下自己的痕迹;但是,话语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而这种记忆常常是模棱两可的、最靠不住的。因此,就一个人的言语进行诬陷,比就其行为进行诬陷要容易得多。引证的客观情节越多,犯人为自己辩护的途径也就越多。(注:在某些犯罪学家看来,犯罪越是残暴,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高。由这种最残暴的呆痴所发明的公理是: " In a 切咒 1551 而。 levi ? coniectlirae su ]玉 c1Unt , et licet judicij 哑细鳃 5

诫.?把它翻译成俗话,欧洲人将看到那些缺乏理性的并被他们所盲目遵从的无数公理之一:?对于极为残暴的犯罪(即不大可能的犯罪)来说,稍稍地推想一下就行了,法官越权也是正当的。?这种立法上的荒谬实践,往往产生于人类矛盾的主要源泉 ― 恐惧。那些立法者(偶然的机遇授权这些法学家来决定一切,使他们从利欲熏心的刀笔吏变为人类命运的裁判者和立法者)由于担心某些无辜者受冤枉而把过多的手续和例外加进法学之中,它们将使犯罪不受处罚的无政府主义登上公正的王位;由于害怕一些残暴和难以证实的犯罪,他们又认为有必要逾越自己制定的手续。就这样,他们时而表现出专制的蛮横鲁莽,时而又表现出女人的优柔寡断,从而把严肃的审判变成了一场充斤着荒诞和欺编的儿戏。 ― 贝卡里亚注)

九、秘密控告

秘密控告 ① 显然是不正常的现象,却为当局所认可;在很多国家里,由于制度的软弱,它成了必不可少的东西。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人们一旦怀疑别人是告密者,就视之为敌人。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他们习惯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威胁着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仲仲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那刚刚降临到他们悲渗生活中的少许欢乐立即被图圈地消受掉,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惟一安慰。人到了这种地步,该多么不幸啊!难道我们能把这种人当作保卫祖国和君权的无畏战士吗?难道我们能从这些人当中找出廉正的司法官员吗?只有以自由和爱国的雄辩来维护和发展君主真正利益的司法官员,才能把人类各阶层的爱戴和颂扬同贡赋一起带给君主,并转达君主赐予百姓们的和平、安全以及改善命运的积极希望(这是可贵的活力,是国家的生命)。当诬陷被暴政的最坚硬的盾牌 ― 秘密武装起来时,谁又能保护自己不受诬陷呢?当统治者把自己的臣民都怀疑为敌人,并且为了社会的安宁而不得不剥夺他们每个人的安宁时,这样的统治将会命运如何呢? !

秘密控告和秘密刑罚根据什么理由来为自己辩解呢?据说,是为了公共福利、安全和维护现存管理体制。但是,多么奇怪,这种拥有权力和舆论(这是比权力更为有效的东西)的制度竟然害怕每个公民!是为了照顾密告者吗?看来法律并不足以保护他们,而且还会有比君主更强大的臣民!是为了避免密告者声名狼藉吗?难道因此就让秘密诬陷得到认可,让公开控告受到惩罚?是根据犯罪的本性吗?如果被称为犯罪的是一些无足轻重的、甚至有益于公众的行为,那么,控告和审判就从来不是保密的。怎么可能有这样的犯罪:它们是对公众的侵犯,而同时大家却不关心使该鉴戒公开,即审判公开呢?我尊重每一个政府,而且我的话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政府。有时事情实际上就是这样:当某一种弊端同一个国家的制度密切联系时,可以想象,清除这种弊端将意味着毁灭这种制度。然而,要是我在世界的某个遥远的角落发布新法律的话,在认可类似秘密控告这样的习惯之前,我眼前会永远浮现出后代的幸福,以至我将撤回我颤抖的手。孟德斯鸿先生曾经说过:公开控告是比较适合于共和国的,在那里,公共福利将成为公民的第一愿望。而在君主制国家中,由于政府的本性,这种感情就极为薄弱’,在那里,最好设臵一些专员,以公共的名义,向触犯法律者提起控告。但是,每个政府,不论是共和国政府还是君主制政府,都应对诬陷者处以反坐的刑罚。

十、提示性讯问 口供

我们的法律禁止在诉讼中进行提示性讯问。所谓提示性讯问,在学者们看来,其含义就是:当应该就犯罪情形进行泛指的讯问时,进行特指的讯问,也就是说,讯问直接针对犯罪,提示罪犯做出直接的回答。在犯罪学家看来,讯问应该是盘旋式地围绕事件,而不是直接地就事件交锋。采取这种方式,或许是为了不提示罪犯做出使他直接面临控告的回答;或许是因为犯人不经周折就认罪,似乎违背了他的本性。然而,不管理由怎样,那些既保持这一习惯又许可刑讯的法律具有明显的矛盾:难道还有什么样的讯问能比施加痛苦的刑讯更富有提示性吗?刚才提到的第一个理由在刑讯中出现,因为痛苦将提示强壮者坚持沉默,以便使较重的刑罚换为较轻的刑罚;并提示软弱者做出交待,以便从比未来痛苦更具有效力的现时折磨中解脱出来。第二个理由显然也同样出现,因为,如果说特指讯问使罪犯做出违反自然法则的交待,那么痛苦就更容易造成这种情况。但是,人们往往拘泥于事物名称上的差异,却忽视其本身的异同。那些在审查中顽固地拒不回答提问的人,应被处以法律所确定的刑罚,而且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以使人们不能就这样摆脱了他们应承担的为公众树立鉴戒的责任。当被告人毫无疑义地犯有某一罪行,以至不需要对他进行讯问时,也就是说,当其他证据肯定被告人犯有罪行,以至他供认与否成为无足轻重时,上述刑罚也就不需要了。这后一种情况是最常见的,因为经验表明:在大多数诉讼中,犯人都是持否认态度的。

十一、宣誓

当一个犯人能够从说谎中得到极大好处的时候,为了使他诚实可信,要求他进行宣誓 ① ,由此,产生了人的自然 6

感情同法律之间的一种矛盾。这就好像一个人会通过宣誓而把促使自身毁灭的行为变成义务;好像宗教能够干涉大多数人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所有世纪的历史表明,人们最常滥用的就是上夭这一珍贵的恩赐。如果说所谓贤明者也经常裹读它的话,那么罪犯又凭什么要去遵从它呢?一般来说,在抵御恐惧的袭扰和生活的诱惑的斗争中,宗教的力量太软弱了,因为它们太脱离人们的感官了。处理上夭事务的法律与处理人类事务的法律是迥然不同的,为什么这些事务要相互干扰呢?为什么要让人陷人或则失去上帝或则自趋毁灭这样一种可怕的矛盾之中呢?要求进行这种宣誓的法律,迫使人们或者做一个坏基督徒,或者成为一个殉道者。这种宣誓逐渐演变为一种简单的手续,就这样,‘已把宗教感情的力量(对大多数人来说,它是诚实的担保物)给摧毁了。

经验告诉我们:宣誓从来没有能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对此,每一个法官都可以为我作证。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经验和理性都表明:这种宣誓是何等地徒劳无用。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十二、刑讯

为了迫使罪犯交待罪行,为了对付陷于矛盾的罪犯,为了使罪犯揭发同伙,为了洗涤耻辱 ― 我也不知道这有多么玄虚和费解,或者为了探问不在控告之列的另外一些可疑的罪行,而在诉讼中对犯人进行刑讯,由于为多数国家所采用,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除了强权以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这里并未出现什么新难题,犯罪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什么是刑罚的政治目的呢?是对其他人的威慑。但是我们应该如何评断这一暴虐的习惯对犯人和无辜者所施加的、秘密和私下的迫害呢?重要的是不要让任何暴露的罪犯逍遥法外,而没必要去揭露谁犯有湮没无闻的罪行。当恶果己成为无可挽回的事实之后,只是为了不使他人产生犯罪不受惩罚的幻想,才能由政治社会对之科处刑罚。如果说出于畏惧或道德而遵守法律的人的确比触犯它的人多的话,那么折磨无辜者的可能性就应该被更充分地估计到,因为,在同样的条件下,一个人尊重法律的可能性也大于蔑视法律的可能性。但是,我还要说: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那些安排了刑讯的法律告诉人们:?你们忍受住痛苦吧!如果说自然在你们身上创造了一种不可泯灭的自爱精神,并赋予你们一种不可转让的自卫权利的话,那么,我为你们创造的则是一种恰恰相反的东西,即勇敢地痛恨自己。我命令你们指控自己,即使骨位脱臼,也要讲实话。, " 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验以及其他一些捉摸不定的械斗 ① 曾被称作神明裁判,似乎上帝手中永恒链条的环节在任何时候都会被人类轻率的手段所瓦解和脱节。而那个名声不佳的真相熔炼炉,正是今天仍保留的古老法制的纪念碑。刑讯和烈火与沸水的考验之间所存在的惟一差别就在于,前者的结局似乎依赖于犯人的意志,而后者的结局则依赖于纯粹体格和外在的事实。但是,这种差别只是表而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在痉挛和痛苦中讲真话并不那么自由,就像从前不依靠作弊而避免烈火与沸水的结局并不那么容易一样。我们意志的一切活动永远是同作为意志源泉的感受印象的强度相对称的,而且每个人的感觉都是有限的。因而,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惟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与水的考验中所出现的情况一样。有感性的无辜者以为认了罪就可以不再受折磨,因而称自己为罪犯。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这就是那臆想的真相尺度造成的致命弊端,而只有食人者才需要这种尺度,罗马人(他们也比名义上要野蛮)曾只对少数奴隶 ― 即一种倍受赞扬的残忍道德的牺牲品 ― 使用这种尺度。两个同样的无辜者或罪犯,强壮勇敢的将获得释放,软弱怯懦的将被定罪处罚。其根据就是这样一种明确的推理:?我,法宫,责任是找出这一犯罪的罪犯。你,强壮者,能抵御住痛苦,我释放你。你,软弱者,屈服了,我就给你定罪。据说屈打成招的东西靠不住,如果你们不再证实过去的交待,我将不再折磨你们了。?每一个人的气质和算计都随着本人体质和感觉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刑讯的结局正休现着个人气质和算计的状况。因此,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他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会使他认罪的痛苦量。审查犯人就是为了了解真相。真相有时会从大部分人的面目表情中不期而然地流露出来,然而,如果说从一个平静人的语气、姿态和神色中很难察觉出真相的话,那么,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整个面目表情,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任何强暴的行为都混淆和抹杀了真假之间微小的客观差别。 7

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一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弓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这一真理终于被那些对它采取回避态度的人所察觉,尽管是模模糊糊地察觉。在刑讯过程中做出的交待,只有经中止刑讯后的宣誓加以肯定才生效。然而,如果犯人不加以肯定,就还要再受折磨,有些学者和国家只允许这种声名狼藉的预期理由 ① 最多适用三次 ② ,另一些国家和学者则把它留给法官去裁夺。无辜者被屈打成招为罪犯,这种事真是不胜枚举,用不着我多费笔墨。没有哪一个国家和时代不存在这种事例。但是,人们对此既无动于衷,又不汲取教训。没有一个人会使自己的思想超越生活的需要,甚至不理睬本性用秘密而微弱的声音向他发出的呼唤。刑讯的习惯是对人思想的暴虐,使他畏惧,使他退缩。采用刑讯的第二个理由是,对付那些在审查中陷于矛盾的可疑犯。但是,对刑罚的恐惧,对审判的惶惑、法庭的阵势、法官的威严,以及几乎人所共有的无辜感,难道就不能使那些胆怯的无辜者和竭力自保的罪犯陷于矛盾吗?!当人的心绪完全忙乱于避免迫近的危险时,那种连冷静者也会产生的矛盾难道就不会更加突出吗? ! 采用刑讯的第三个理由是,考查某个罪犯是否还犯有控告以外的其他罪行。这等于是说:?你是某一罪行的犯人,那么,你也有可能是其他各种罪行的犯人,这使我深感怀疑,我要用我的真相标准核实一下。法律折磨你,因为你是罪犯;因为你可能是罪犯;因为我想你是罪犯。?为了使其揭发同伙,对被告人也实行刑讯。但是,揭露同伙也属于应该查清的真相之一。如果说,刑讯的确不是揭示真相的正确方式,那么,它怎么会有助于揭露同伙呢?一个指控自己的人,难道不是更容易指控他人吗?为了其他人的罪行而折磨人,难道是公正的吗?难道通过考查证人和犯人,通过各种证据和物证,总之,通过一切可以有助于查清被告人罪行的途径,还揭露不出被告人的同伙吗?

当某一罪犯落网以后,一般来说,他的同伙就立即躲避起来了,他们存亡未卜的命运就给自己判处了流放刑,并使国家摆脱了再受侵害的危险。与此同时,对被抓获者的刑罚达到了它的惟一目的,即以威慑来防止他人再犯类似罪行。采用刑讯的另一个可笑理由是:洗涤耻辱,也就是说,被法律认为可耻的人,应该用骨位脱臼来证实他的口供。在 18 世纪,这种滥用是不能被容忍的。有人认为:作为一种感觉的痛苦可以洗刷纯粹作为一种道德关系的耻辱。难道痛苦是一块试金石吗?难道耻辱是一种肮脏的混杂物吗?耻辱这种感情,既不受法律的支配,又不受理性的支配,而是受公共舆论的支配。实际上,刑讯本身就给受害人带来了一种耻辱。因而,这种方式是在用耻辱洗涤耻辱。追溯这种可笑的法律的根源并不困难。这些被一个国家所采纳的荒谬东西,往往同另一些在该国家受到尊重的公共观念具有某些联系。看来,这种习惯的根源就是几百年来深深地影响着人们思想和行为并影响着民族和时代的、宗教的和精神的观念。一条不可动摇的教义向我们断言:_人类的怯弱所招致的污点不配领教上帝的永恒怒火,而应当由一种莫名其妙的火来清除。耻辱就是一种世俗的污点,既然痛苦和火可以消除无形的精神污点,为什么刑讯中的痉挛就不能消除作为耻辱的世俗污点呢?一些法庭把犯人的交待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我认为这也是受着同样的影响,因为,在那些神秘的忏悔法庭上,圣事的主要部分就是听取罪人们的忏悔。人们就这样滥用着神明启迪的最可靠的灯火;由干它们是蒙昧时代中惟一有效的东西,因而,温善的人道就到处使用它们,并用它们去做最荒诞离奇的事情。这些真理已经为罗马立法者所认识,他们仅仅对少数完全被剥夺了人格的奴隶才采用刑讯。这些真理也已为英国所接受 ① ,在那里,文字的光荣,贸易和财富一一一也就是实力 ― 的崇高地位,美德和勇敢的典范,使我们完全相信他们法律的优良。在瑞士,刑讯已经被废除 ② ,被欧洲的一位最贤明的君主 ③ 所废除。这位热爱臣民的立法者,把哲学带上了王位,使臣民们自由和平等地依靠法律,这是人们在目前的事物组合中惟一可以求得的平等和自由。军队大部分是由下流社会的成员组成的,因此,它们好像更需要采用刑讯,然而,这些军队的法律却不认为刑讯是必不可少的。有些人并不把刑讯看成是多么重大的暴政,在他们看来,和平的法律应当向那些对屠杀和流血已麻木不仁的心灵学习最人道的审判方式,真是咄咄怪事。

十三、程序和时效

对犯罪进行查证并对其确定性做出计算之后,需要为犯人提供一定的时间和适当的方式为自已辩护。但是我们知道,刑罚的及时性是制止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不影响刑罚的及时性,给犯人的辩护时间应是短暂的。曲解了人道主义的人反对限制辩护时间,实际上法制上的任何缺陷都会增加造成冤狱的危险。如果想到这一点,一切疑虑都会消失。但是,法律应该为犯人的辩护和查证犯罪确定一定的时间范围。如果应当由法官为查证犯罪确定所需的时间,那么,法官就会变成立法者。对于长期印在人们脑海中的凶残犯罪,只要事实确凿,就没有必要为在逃犯规定任何时效。对于那些较轻的和隐秘的犯罪,则应当通过时效消除公民对自己命运的忧虑。因为,某些犯罪所具有的长期不被发现的隐秘性,并不说明犯罪不受处罚,甚至还为罪犯保留着弃旧图新的权利。我只能提纲掣领地讲讲, 8

因为只能根据具体的法制和一个社会的具体环境来规定确切的时间。我要补充的只是:如果说一个国家的宽和刑罚已经显示了优越性的话,法律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时间及查证时间,使自我监禁和自行流放也成为刑罚的一部分,这将有助于用少数宽和的刑罚处臵大量的犯罪。

但是,犯罪的可能性同犯罪的凶残性是成反比例的,因而,查证的时间和时效的时间并不能完全根据犯罪的凶残性而延长,审查的时间应该缩短,时效的时间则应该延长。这里似乎出现了一种同我上面观点相违背的矛盾:既然判决前的监禁或时效是一种刑罚,那么不同的犯罪就可能受到相同的惩罚。为了向读者解释我的观点,我把犯罪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杀人罪等一切罪大恶极的凶残犯罪;第二类就是那些较轻的犯罪。这种区分的根据就是人类的本性。财产安全是一种社会权利,往往有较多的动力促使人们为了满足贪求幸福的天然本性,侵犯他们在社会常规中而不是心灵中发现的权利。与此相比,促使人们超越内心的自然怜悯感的动力则大大减少。这两种相差悬殊的犯罪可能性决定了不同的制约原则。对于罕见的凶残犯罪,应该根据犯人无辜可能性的增长,缩短审查的时间,然而时效的时间则应该延长。因为,只有有罪或无罪的最终判决才能消除犯罪不受处罚的诱惑,面犯罪越是凶残,这种诱惑的危害性就越大。相反,对于较轻的犯罪,随着犯人无辜可能性的减小,应该增加不予处罚的时间,缩短时效的时间。如果说犯罪的可能性增加多少,不予处罚的危害就降低多少的话,人们就不会同意把犯罪区分为这样两类。请注意:一个没有确定有罪还是无罪的被告人,尽管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然而,只要为其犯罪所规定的时效时间还没有过,一旦又暴露出法律所列

举的罪迹,他就可以因原罪行而重新遭受逮捕和审查。我认为,这种折衷起码可以既保障臣民的安全,又保障他们的自由,因为这二者特别容易以牺牲一方来保护另一方,以致这两项每个公民所不可转让的平等的财富,既避免不了公开或隐蔽的专制主义的侵害,又摆脱不了混乱的群众无政府主义的劫数。有这样一些犯罪:它们在社会上既是常见的,同时又是难以证实的,举证的困难性带来了无辜的可能性。这些犯罪的常发性并不取决于不于处罚的危险,而取决于另外的原则,因而,不予处罚的危害一也就不那么重要了。对于这些犯罪,审查和时效的时间都应同样缩短。然而,根据流行的成规,对于通奸、同性恋( h greCa lihi 山 ne )这样一些难以证实的犯罪,是允许进行专断的推定的,即所谓准证据、半个证据,奸像一个人可以是半个罪犯,或半个无辜者,也就是说一半可受罚,一半可开释。在这些地方,对于被告人,对于证人,以至对于不幸者的全家所进行的刑讯,行使着它残暴的王权,这就是那些冷酷偏激的学者教给法官们的法律和规章。目睹这些成规,有些人会感到惊奇:为什么那些凶残的、隐蔽的或者虚幻的犯罪,即不可能性比较大的犯罪,竟能由臆断和一些最不确实、最模棱两可的证据来证实呢?难道法律和法官所惟一关心的只是证实犯罪,而不是杳寻真相吗?难道当无罪的可能性超过有罪的可能性时,不是更容易冤枉一个无辜者吗?对此表示惊奇的人恰恰没有考虑到:这些国家的立法者儿乎从来不是理性。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缺乏实行重大犯罪所必需的气魄,就像缺乏表现伟大美德所必需的气魄一样。有些国家往往依靠政府的活动和与公共福利相结合的私欲来维持自己的统治,而不去依靠自己的群众,或依靠法律稳定性的恩惠。在那里,被削弱的私欲好像更适合于维护而不是改善政府的体制。看来,在这些国家中,重大的犯罪和伟大的美德将并驾齐驱。由此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重大的犯罪并不总预示着一个国家的堕落。

十四、犯意、共犯、不予处罚

法律不惩罚意向,但这并不是说,当罪犯刚开始以某些行动表露出实施犯罪的意向时不值得处以刑罚,即便是一种比实施该犯罪所受的要轻的刑罚。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 ” 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这样,针对已遂犯罪的较重刑罚就可以促使人们悔罪。如某一犯罪中有共犯多人,但并不都是犯罪的直接实施者,那么,对他们的刑罚也可以有区别,然而,道理则不同。当很多人去共同冒险的时候,所冒的危险越大,他们就越希望平均地承担它,因而,也就越难找出一个甘愿比其他同伙冒更大风险的实施者。只有当为那个实施者规定了一份酬劳时,才会出现例外。既然他获得了一份对他较大冒险的报酬,那么对他的刑罚也应当相应增如。这些观点在一些人看来太形而上学了,而他们却没有考虑到一条极为重要的原则: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有些法庭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只要他揭发同伙,就不予处罚。这种办法有弊也有利。所谓?弊?,就是国家认可了连罪犯都很憎恶的背叛行为。 ” 同勇敢的罪犯相比,卑下的罪犯对一个国家更为有害。因为,勇敢并不是多见的,只要有一种慈善的力量做引导,就能使罪犯为公共福利服务;而怯懦则是比较普遍的、流行的,并总是专门为己的。此外,法庭也暴露出自己的动摇,暴露出法律如此地软弱,以致需要恳求侵犯自己的人提供帮助。所谓?利?,就是它能预防重大的犯罪 “ ,如果这些犯罪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而案犯却销声匿迹,那么人民将为之惊恐不安。同时,这还有助于表明:对法律,即对公众欠忠的人,对私人也可能欠忠。我认为:制定一项普遍的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的罪犯不一予处罚,同在个别情况下做出特别宣告相比较,要更可取一些。 9

这样做会使罪犯互相担心自己被暴露,从而防止他们团结起来。有了这种法律,法庭可以不使那些在个别情况下被要求向法庭提供帮助的恶棍嚣张起来。、这种法律应该在规定不受处罚的同时也规定驱逐密告者 … … ,但是,当我赞同作为公共信任的碑石和人类道德的基础的神圣法律认可背叛和虚伪时,为消除我所感到的内疚而自我折磨是徒劳的。如果不实行法律所许诺的不予处罚,如果根据那些学究式的强词夺理,不顾公共信义,硬把服从法律要求的人拖上刑场,那么,这会给国家树立什么样的榜样呢!在一些国家中,这类事例并不少,因为在那里有不少人把国家仅仅看作一架复杂的机器,最精明、最强大的人以他们的天才为工具来开动它。这些人对陶冶温柔高尚的精神处之漠然,却把人的心灵当作乐器来弹拨,当他们发现某些最珍贵的感情和最强烈的欲望有利于自己的目标时,便用其稳健的精明去激发这些感情和欲望。

十五、刑罚的宽和

经过对上述真理的简要探讨,我们看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一个并不为所欲为的政治实体平稳地控制着私人欲望,难道它能够容忍无益的酷政为野蛮和狂热、为虚弱的暴君充当工具吗?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 ,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休目惊心呢?目睹帮助少数人、欺压多数人的法律有意使或容忍成千上万的人陷于不幸,从而使他们绝望地返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谁能不毛骨惊然呢?目睹某些具有同样感官、因而也具有同样欲望的人在戏弄狂热的群众,他们采用刻意设臵的手续和漫长残酷的刑讯,指控不幸的人们犯有不可能的或可怕的愚昧所罗织的犯罪,或者仅仅因为人们忠实于自己的原则,就把他们指为罪犯,谁能不浑身发抖呢?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 ” 人们只根据已领教的恶果的反复作用来节制自己,而不受未知恶果的影响。这里有两个国家,在与犯罪阶梯相对应的刑罚阶梯中,第一个国家的最重刑罚是长期苦役,而第二个国家的最重刑罚则是轮刑 ① 。我认为,在这两个国家中,对最重刑罚的畏惧是[ aI 等程度的。如果说根据某种理由,后一个国家的最重刑罚被移臵于前一个国家,那么,同样的理由也会促使后一个国家制定更残酷的刑罚,从轮刑逐渐发展到一些更加挖空心思的酷刑,直到那些残暴者所特别精通的学问取得最新结晶。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生机勃勃的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在王庭上,这种精神为恭顺的奴隶的凶残心灵制定了铁的法律;在阴暗的角落里,它却煽动人们绞杀这些暴君,并以新暴君取而代之。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禅精竭虑地翻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

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_对于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或者必须改变,或者导致犯罪不受处罚。总而言之,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的狮于,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十六、关于死刑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已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于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因而,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 10

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做是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因其危险的动乱。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回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是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显得必要了。如果一个举国拥戴的政府,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拥有力量和笔力量还有效的舆论做保护,如果在那里发号施令的只是真正的君主,财富买来的只是享受而不是权势,那么我看不出这个宁静的法律王国有什么必要去消灭一个公民,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这是死刑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罚的第二个理由。

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莫斯科的伊丽莎白女皇统治20年,为人民的父母官们树立了杰出的典范,同祖国的儿子们用鲜血换来的无数成果相比,这一点范毫不逊色。如果几百年的历史、这20年的统治和罗马公民的典范都不了那些怀疑理性语言、倾服权威语言的人,那么考察一下人的本性,就足以听到我的主张的真谛。

对人类心灵发出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法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短暂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习惯是一种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权,一个人说话、走路、寻求生活需要,都离不开习惯的帮助;同样,道德观念只有通过持续和反复影响才会印人人的脑海。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欲望促成人健忘,即使对于一些最紧要的事物,这种健忘也是自然而然的,死刑所给予的印象是取代不了它的。一般规律是:狂暴的欲望只能暂时地攫取人心,而不能持续下去,它适合于像波斯人或古代斯巴达人那样去搞革命;然而,在一个自由而安宁的政府领导下,印象与其说应该是强烈的,不如说应该是经常的。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占据观众思想的,主要是这两种感情,而不是法律所希望唤起的那种健康的畏惧感。然面,有节制的和持续的刑罚则使这种畏惧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为这种感情是惟一的。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当怜悯感开始在观众心中超越了其他情感时,立法者似乎就应当对刑罚的强度做出限制。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没有哪个人经过权衡之后还会选择那条使自己彻底地、永久地丧失自由的道路,不管犯罪能给他带来多少好处。因而,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另外,很多人以一种安详而坚定的表情对待死刑。其中,一些人是出于狂热,一些人是出于几乎一直伴随他走人坟墓的空虚,另一些人则是出于一种最后的绝望的试图:或者生存下去,或者忍受不幸。但是,在侄桔的束缚中,在棍棒的奴役下,既没有狂热,也没有空虚,绝望也结束不了他所吞食的恶果,而是使他开始尝受这些恶果。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

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地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每次以死刑为国家树立鉴戒都需要一次犯罪,可是,有了终身苦役刑,只一次犯罪就为国家提供无数常存的鉴戒。如果说重要的是经常向人们显示法律的力量的话,死刑的适用就不应是间隔很长的,因而,就要求犯罪经常发生。这样,为了变得有用,死刑就必然要改变本来应该给予人们的那种印象,这就意味着它要想是有用的,就应当同时是无用的。有人说,终身苦役同死刑一样也是痛苦的,所以,它也同样是残酷的。我认为:如果把苦役的受苦时间加在一起,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这些苦难是平均分配于人的整个生活,而死刑却把它的力量集中于一时: J 苦役这种刑罚有一个好处,它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感到畏惧,因为,前者考虑的是受苦时间的总和,后者则分心于眼前的不幸而看不到将来。在前者的想象中,刑罚的恶果变得昭彰了;而后者却从他那麻木不仁的心灵中汲取旁观者所无法体验和理解的安慰。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然而,不能因为盗贼不能很好地解释自己的行为原则,就说这些原则不怎么起作用。瞧,很快我们就会看到那些只有绞刑或轮刑才能阻止其犯罪的盗贼和杀人犯所进行的推论了:?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臵了一道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

我尝受他所没尝受过的痛苦。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他们对于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 11

己的勇敢和辛勤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的。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将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得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的人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就这样,一种信念充斥于那些忘乎所以的罪犯的头脑,它教给他去做一种简单的忏悔,并告诉他长时间的幸福是完全可能的。因而,大大减少了他对悲惨结局的恐惧。但是,一个人如果发现他将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岁月甚至是整整一生,成为曾保护过他的法律的奴隶,那么,他将把这种结局同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享受到的暂时成果进行有益的比较。那些现在看来是因鼠目寸光而葬送了自己的教训所给予他的印象,比一种酷刑的场面要强烈得多。酷刑的场面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付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如果说,欲望和战争的要求纵容人类流血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约束者,看来不应该去扩大这种残暴的事例。随着人们用专门的研究和手续使越来越多的死亡合法化,这种事例就更加有害了。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僧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

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真正的和最有益的法律是怎样的呢?那就是当一向到处声张的私人利益不再喧嚣或者同公共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所有人都情愿遵守和提出的契约和条件。每个人对死刑怀有何种感情呢?我们在每个人对刽子手所采取的仇视和鄙夷的态度中看到了这种感情。然而,这位刽子手也是公共意志的无辜执行者,是一位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善良公民,同那些对外作战的无畏战士一样,他也是对内治安的必要工具。那么,这一矛盾的根源何在呢?为什么人们的这种感情如此强烈,以致压倒了理性呢?因为,人们在心灵的最深处,在那个比其他任何部位都更多地保留着古老自然的原始状态的地方,总认为:自己的生命不受任何用其铁腕统治世界的人的支配,除非出现这种必要性。聪明的司法官员和严厉的执法牧师泰然自苦地用缓慢的仪式把犯人慢慢带向死亡;不幸者在痛苦的抽搐中等待着最后的致命一击;而法官却熟视无睹、漠然臵之,或许还暗暗地对自己的权威感到得意,品味着生活的惬意和乐趣。人们看到这种情景会怎么想呢?他们将叹道:?咳,这些法律只不过是施加暴力的借口,煞费苦心、残酷横暴的司法手续只不过是为了更稳妥地把我们当作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而订立的协约用语罢了。??杀人被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_人在心安理得地实施它。这一事例使我们受益匪浅。过去,我们根据一些描述,把暴力致死看作一种可怕的场

面,然而,现在我们却把它看做是一瞬间的事情。对于那些并不等待死亡,因面几乎尝不到死刑痛苦的人来说,这种事情就更不算什么了。?这些就是那些打算犯罪的人清醒地或者恍惚地做出的危险而有害的推理。正像我们所看到的,对他们更起作用的不是信仰本身,而是信仰的滥用。如果有人反驳我说:对某些犯罪施用死刑已成为几乎所有世纪和国家的惯例,那么,我将答道:在不受时效约束的真理面前,这种惯例正在消泯。人类历史给我们的印象是:谬误好似无边的烟海,在这之上,漂浮着稀少的、混杂的、彼此远离的真理。用人作牺牲品是几乎所有国家的共同习惯,而谁敢因此而为这个习惯辩解呢?有少数一些社会,仅仅在短暂的时期内摈弃了死刑,这不是对我的观点的否定而是一种支持,因为这正符合伟大真理的命运。同笼罩着人类的漫长黑夜相比,这些真理的出现只不过是一次闪电。幸运的时代目前仍未到来,一旦这一时代未临,真理将像今天的谬误那样为大多数人所掌握。至今只有神明所揭示并将其.单独分离出来的那些真理才不受这项普遍规律的支配。同信守蒙昧习惯的众人发出的喧嚣相比,一个哲学家的呼声确实太微弱了。然而,那些分散在大地上的少数明智者,将在内心深处向我发出共鸣。 ” 如果说,真理可以逾越硬把它同君主隔开的重重障碍而登上王位的话,那么,它懂得,正是这些明智者的秘密赞助才使它获得成功。它还知道:征服者的血腥名声将对这座王位不起作用,而公正的后代将让它在泰塔斯、安东尼和图拉真 ① 的和平战利品中占据首位。倡导和平的美德,倡导科学和艺术的君主是人民的

父亲,是加冕的公民,他们权力的增加就是臣民的幸福,因为,他们的权力削弱了那些因不可靠而变得残酷的专制中介。我们看到这些君主正坐在欧洲的一些王位上,如果他们第一次颁布法律,人类该多么幸福啊!人民的真诚愿望如能上达君主,往往是一种吉祥,而那些专制的中介却将它们扼杀。这些君主之所以让一些古老的法律继续存在,是因为从谬误身上剥下多少世纪以来一直受人尊敬的锈衣的确非常困难。而明智的公民正是因此才主张以更大的热情继续提高这些君主的权威。

十七、驱逐和没收财产

谁扰乱了公共安宁,谁不遵守法律,即不遵守人们借以相互忍让和保护的条件,谁就应该受到社会的排斥,也就是说应该受到驱逐。对于那些被指控犯有凶残罪行的人,如若只是有重大嫌疑,但还确定不了他们就是罪犯的话,看来应该将他们驱逐。、但是,这样做需要有一个非武断的、尽量准确的章程,以此来惩办那些使国家处丁下述灾难性抉择 ― 或者畏惧他或者侵犯他 ― 之中的人,同时,也给予他证实自己无罪的神圣权利。因而据以驱逐木国人 12

和首次受控告者的理由,应比据以驱逐外国人和屡受控告者的理由更加充分。然而,一个人被驱逐并被从他原来所属的社会永远开除出去之后,他的财产应该被剥夺吗?这个问题涉及不同的方而。剥夺财产是一种比驭逐更重的刑罚。应该根据犯罪的程度,分别给予剥夺全部、剥夺部分、不予剥夺三种不同的处臵。剥夺全部财产应发生在法律所宣告的驱逐消灭了社会与犯罪公民间一切现存关系的时候,他的公民身份己经丧失,只剩下一个单纯的人了,对于政治肌体来说,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应该产生。既然驱逐在政治上无异于死亡,那么,从罪犯那里剥夺的财 产看来就应该归属于他的合法继承人,而不应归属于君主。但是,我之所以胆敢就没收财产提出异议,并不是仅仅因为这一细故。某些人认为:没收财产是对复仇能力和私人势力的约束。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尽管这些刑罚带来好处,但它们并不总是正义的,因为,被称为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伺机以待的暴政以暂时的利益和某些显贵的幸福为诱饵,却不顾无数不幸者的绝望和眼泪,立法者如果不想使暴政有机可乘,就不能容忍有利可图的非正义。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法律要求家庭服从家长,这使得家庭在本来有办法阻止犯罪时却不能这样做;一个家庭因家长犯罪而蒙受耻辱和苦难,这是多么痛心的事情啊!

十八、耻辱

耻辱是一种受到公众谴责的标志,它使罪犯失去了公众的赞助、祖国的信任和社会所倡导的友爱。耻辱并不是一种取决于法律的东西。因而,法律所处以的耻辱必须同产生于事物关系本身的耻辱相一致必须同普遍道德和各个制度下的特定道德 ― 它们是世俗舆论和本国舆论的立法者 ― 所倡导的耻辱相一致如果它们相互分歧,那么,不是法律失去了公众的尊重就是道德和正直的观念变成从来就抵抗不住实例的空洞说教了。谁把本身无关紧要的行为宣告为耻辱,谁就减少了真正耻辱行为的耻辱。有些犯罪出于妄自尊大,它们从痛苦中获取荣耀和精神给养,对这类犯罪不适用痛苦的身体刑;相反,讥笑和耻辱却是行之有效的,这种刑罚用观众的高傲约束狂热者的妄自尊大,而且真理本身也恰恰凭借自己的耐力和顽强来避开这种刑罚的韧劲。用力量对付力量,用舆论对付舆论,就这样,聪明的立法者使人们从荒谬原则所造成的感叹和惊奇中清醒过来。经过不断文饰,荒谬原则通常向民众掩盖起自己荒谬的本原。耻辱这种刑罚不应该过于经常地使用。因为,如果过于频繁地借助舆论的实际效果,就削弱了它本身的力 量。另外,这种刑罚也不应该一下子施用于一大批人,因为,如果大家都耻辱,就成了谁都不耻辱了。瞧,这种方法没有使事物的关系或者说事物不可改变的本性发生混乱;事物的木性不受时间的限制并总在不断地起着作用,使一切偏离它的有限规则相互混合和发展。并不是只有赏心悦目的艺术才把忠实地刻画自然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政治,至少是真正的和持久的政治,也服从这一基木原则,因为,它只不过是一种指导人的永恒情感并使之相互和谐的艺术罢了。

十九、刑罚的及时性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说它比较公正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感受到这种折磨。还因为,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如果并没有那么大的必要这样做的话。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禁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拣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这一短暂的时间应取决于诉讼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有权接受审判者入狱的先后次序。监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脱和隐匿犯罪证据就可以了。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里,伤心落泪的囚徒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吗? ! 一般说来,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用,而对于受刑人则应尽可能不要那么严酷。人们情愿忍受的是尽可能小的不幸,如果这个原则在一个社会不是确定无疑的,这个社会就不能被称为合理的。我说刑罚的及时性是比较有益的,是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事实上,这些概念的结合是建造整个人类智慧工厂的水泥,否则,欢乐和痛苦就成了一些无结果的孤立感情。人们越是远离一般的观念和普遍的准则,也就是说,越是平俗,就越是根据直接的和比较接近的联系行事,而忽略比较深远和复杂的联系。这后一种联系仅仅服务于完全醉心于追求某一目标的人,因为他的目光关注着这个惟一的目标,对其他一概视而不见。同样,这种联系也服务于最卓越的头脑,因为他习惯于迅速浏览很多事物,并干练地把很多片面的感情相互对比,因而,他的行动往往是万无一失的。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并 13

且只是在那种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观众心中减弱之后,才产生这种印象。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利于人们把犯罪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对那些罪行较轻的罪犯科处的刑罚通常是:或者将其关进黑暗的牢房,或者发配到遥远的地方,为一些他未曾侵害过的国家充当鉴戒,去服几乎无益的苦役。如果人们并不孤注一掷地去犯严重罪行,那么,公开惩罚重大犯罪的刑罚,将被大部分人看作是与己无关的和不可能对自己发生的。相反,公开惩罚那些容易打动人心的较轻犯罪的刑罚,则具有这样一种作用: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去进行重大的犯罪。所以,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二十、邢罚的确定性和必定性恩舎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且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然而,希望 ― 这一天赐物,往往在我们心中取代一切,它常常使人想人非非,吝音和软弱所经常容许的不受处罚更加使它具有力量。有些人免受刑罚是因为受害者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宽免侵害者的赔偿,然面他难道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怒同样取消必要的鉴戒吗?!使罪犯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某个人只能放弃他那份权利,但不能取消他人的权利。随着刑罚变得日益宽和,仁慈和宽恕也就不那么必要了。在一个国家中,这些都成了有害的东西那才幸运呢!仁慈是这样一种美德,它对于君主来说,有时已成为王位一切义务之补充,它在完美的法制中本来应该被摈弃,在那里,刑罚是宽和的,审判方式是规则的和明

快的。在生活于混乱的刑罚制度之下的人看来,这一真理有些苛刻,因为那里的法律荒诞离奇,刑罚严酷,因而需要仁慈和宽恕。所以,它是君主最高尚的特权;它是君权最可贵的属性;它是那些施舍公共幸福的慈善家对于一部漏洞百出的法典的无声否定,这部法典恰恰受益于儿百年来的偏见、无数诊释者的高谈阔论、表面手续所要求的严厉排场以及那些善于曲意奉承却不令人敬畏的半瓶子醋的迎合。但是请注意,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它应该闪耀在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既然罪犯可以受到宽恕,那么人们就认为:无情的刑罚不是正义的伸张,反而是强力的凌暴。如果君主把恩舎即公共安全赐给某个人,并且这种不明智的私人仁慈行为成了不一予处罚的公共法令,那么,我能说什么呢?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一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但是,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 ” 他们是一些明达的建筑师,使自己的大厦以自爱为基础平地而起,使普遍利益集中地体现个人利益。他们任何时候都不会被迫用片面的法律和混乱的措施将普遍利益同个人利益割裂开来,以恐惧和猜疑为基础建立起公共幸福的虚伪形象。他们是探沉而敏感的哲学家,让作为自己兄弟的人们安宁地享受那一小份幸福;自在的第一动因所创立的无限体系,安排人们在宇宙的这一角落领略这种享受。

二十一、庇护

我再谈谈另外两个需要探讨的间题。第一,庇护是否正义,国家之间达成相互遣返罪犯的协约是否有益?在一个国家的疆界以内,不应当有任何一块土地独立于法律之外。法律的力量应该形影不离地跟踪着每一个公民。不予处罚和庇护没有多少差别。既然刑罚的印象主要在于肯定躲避不了它,而不在于它的强度,那么,庇护往往是提倡犯罪,它使刑罚赶不走犯罪。庇护权的泛滥造成了小君权的泛滥,因为在那些公共法律失去权威的地方,人们就可能制定另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形成同社会整体精神相抵触的精神。整个历史表明:庇护在国家和舆论当中造成过巨大的动乱。有人主张:无论人们在哪里犯了罪,即实施触犯法律的行为,他都可以受到刑罚。似乎臣民的属性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无异于奴隶的属性,甚至比它更糟似乎居住在某国度的公民可以是另一国度统治的臣他的行为可以毫无矛盾地受到两个往往互相矛盾的糕民君主和法典的支配。有人认为:在君士坦丁堡犯下的凶残行为,可以在巴黎受到惩罚。其抽象理由是;谁侵犯了人类,谁就应受到整个人类的敌视和普遍的痛恨。似乎法官是凭借着人的感觉复仇,而不是依据约束着他们的契约来复仇。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因为,人们仅仅是为了那个地点的公共安全才被迫去侵犯某个人。如果某个罪犯对于其他社会的契约并没有造成破坏,那么他可以受到该社会最高力量的威吓、驱逐和排斥,却不能受到以法律手续做出的惩罚。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无论怎么劝说,我相信:不让真正的犯罪找到任何安身之地,这是防范犯罪的极有效的借施。然而, 14

只要最符合人类要求的法律以及最为宽和的刑罚在摆脱了擅断和见解之后还未使受压迫的无辜者和受鄙薄的美德获得保护,只要那种将君主利益同臣民利益日益联系在一起的一般理性还没有将暴政完全隔绝在广阔的亚洲平原,那么,对于国家之间互相遣返罪犯是否有益这一问题,我可不敢做出结论。

二十二、悬赏

需要探讨的另一个问题是:以悬赏的方式买取被认为是罪犯的人的头颅,并使每个公民都成为高挽袖口的刽子手,这是否有益呢?罪犯有时逃离国界以外,有时留在国界以内。在第一种情况下,君主悬赏就是在鼓励公民犯罪,把他们送上刑场,因为,这样做损害并潜越了他人的统治,并以此种方式认可其他国家对他采取同样的做法。在第二种情况下,悬赏暴露了君主自身的软弱。有力量保卫自己的人是不寻求这种交易的。此外,这种法令裹读了一切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从人心灵中销声匿迹的道德观念。有些法律时而倡导背叛,时而惩罚背叛。立法者用一只手束紧家庭、亲戚和朋友间的关系,另一只手却悬赏破坏和扯断这些关系的人。一向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它不是在预防犯罪,相反,倒是在增加犯罪。这是软弱国家的招术,在那里,法律只不过是对一座分崩离析的大厦所做的临时修补。随着一个国家日益走向光明,忠实和相互信任也变得日益必要,并日益趋向于同真正的政治结合在一起。阴谋、诡计、阴暗间接的手段往往被法律所禁止,大家的敏感性抵消了个人的敏感性。在蒙昧世纪中,公共道德要求人们屈从于私人道德,文明世纪应以此为鉴。然而,那些奖赏背叛、煽动地下战争,并在公民中制造相互猜疑的法律,同这种政治与道德的必然结合是背道而驰的,而只有依靠这种结合,人民才能享受幸福,国家才能获得和平,世界才能摆脱笼罩着它的不幸,进人长期的安宁和休憩。

二十三、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如果说欢乐和痛苦是支配感知物的两种动机,如果说无形的立法者在推动人们从事最卓越事业的动力中安排了奖赏和刑罚,那么,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一种越普遍反而越被人忽略的矛盾,即: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这种情感是无数世纪和鲜血的成果,它们极为艰难地、缓慢地在人类心灵中形成;为培养这种感情,人们认为还必须借助最高尚的动力和大量威严的程式。在同人类欲望的普遍斗争中,防止一切越轨行为的产生是不可能的。随着人口的增长,随着个人利益日益交织在一起,很难按照几何公式将不断增加的越轨行为

引向公共利益。在政治算术中,需要以可能性的计算代替数学中计算的精确性。浏览一下历史将会发现:越轨行为是随着帝国疆土的扩大而增长的。由于民族感情被随之削弱,个人能从自己的越轨行为中捞到好处,增强了犯罪的推动力。因此,加重刑罚也就变得越来越必需了。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这种力量的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的混合;如果它们互相冲突、互相侵犯,那么我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就出来阻止恶果的产生,但它并不消灭冲突的原因,因为它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感觉。立法者像一位灵巧的建筑师,他的责任就在于纠正有害的偏重方向,使形成建筑物强度的那些方向完全协调一致。既然存在着人们联合起来的必要性,既然存在着作为私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然而,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

二十四、衡量犯罪的标尺

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尽管认识这类明了的真理并不需要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惊人地复杂,能够有把握认识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亚洲式的见解和披着权势外衣的欲望,往往采取无形的冲击,或者在个别时候通过对人们濡弱的轻信心来施加强暴的影响,抹杀一些通俗的概 15

念。也许正是这些概念构成了初生社会的哲学,本世纪的光明似乎就是这些哲学思想的冉现,然而在接受了严格的检验、痛苦的经历和磨难之后,它们被进一步发扬光大了。有人认为: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看来他们错了。因为,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对象的一时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大家和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如果那样的话,就不仅需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且需要为每次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恶果,或者,最坏的意图却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好处。有些人在衡量犯罪时,考虑更多的是被害者的地位,

而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如果说这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那么,同谋杀帝王的行为相比,对大自然的失敬行为就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因为自然的至高无上性完全足以弥补罪行间的差别。最后,还有些人认为:罪孽 ① 的轻重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尺。冷静地研究一下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就将清楚地发现这种看法的荒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只是为了解决欲望的冲突和私利的对立,才产生共同利益的观念,以作为人类公正的基础。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是依赖于上夭和造物主的,只有造物主才同时拥有立法者和审判者的权利,因为惟独它这样做不会造成任何麻烦。如果说上帝已经为违抗它那无上权威的人规定了永恒的刑罚,那么,谁胆敢去充当一个取代神明公正的爬虫呢?谁想去为这位不能从周围接受任何欢乐和痛苦、自我作古、独往独来的存在物复仇呢?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厄测的内心堕落的程度,除了借助启迪之外,凡胎俗人是不可能了解它的,因而,怎么能以此作为惩罚犯罪的依据呢?如若这样做,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上帝宽恕的时候,人却予以惩罚;当上帝惩罚的时候,人却宽恕。如果说人们的侵害行为可能触犯上帝的无上权威的话,那么,人们的惩罚活动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权威

二十五、犯罪的分类

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或者以犯罪论处,只有那些能由此得到好处的人才会这样做。犯罪界限的含混不清,在一些国家造成了一种与法制相矛盾的道德,造成了一些只顾现时而相互排斥的立法,大量的法律使最明智的人面临遭受最严厉处罚的危险,恶和善变成了两个虚无缥渺的名词,连生存本身都捉摸不定,政治肌体因此而陷人危难的沉沉昏睡。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条政治信条,它本应得到人民的信任,本应得到廉正地守护法律的、高尚的司法官员们的宣扬;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确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屈求全的美德。谁要是用哲学家的眼光来读一读各国的法典及其编年史,他就会发现:善良、罪恶、良民、罪犯这些名词随着历史的沿革所发生的演变,不是以在各国环境中发生的因而总是符合共同利益的变化为依据,而是以各不相同的立法者不断煽动的欲望和谬误为依据。他往往还会发现:某一世纪的欲望就是后来世纪的道德基础。强烈的欲望作为狂热和激情的产物,当它被使一切物质和精神现象归于平衡的时间所冷却和消蚀后,逐渐变成犷后来的保守,变成了当权者和投机者手中的工具。极其含混的名誉和道德概念就是这样形成的。它们之所以成为这样,是因为:随着时间的变化,概念本身发生了变化,事物的名称却保留下来;是因为:河流和山脉不但是某种实体的界线,而且也常常成为道德地理的界线,因而,这些概念也根据地理条件而发生变化。

二十六、叛逆罪

前面提到的第一类犯罪,由于其危害性较大,因而是最严重的犯罪,这就是所谓的叛逆罪。残暴和愚昧把这些字眼和一些最明确的观念搞得混乱,只有它们才可能把叛逆的罪名及其随之而来的最重刑罚强加于那些本质不同的犯罪,以致使人们像在无数其他情况下一样,成为某个词的牺牲品。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道德行为同物理运动一样,也有它有限的活动范围。它也同一切自然运动一样,分别受着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强词夺理的解释往往是一种奴役哲学的体现,只有它才会把早已为永恒真理采用不可改变的关系加以区分的对象混为一谈。

二十七、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暴侵

其次,就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所以,对于侵犯每个公民所获得的安全权利的行为,不能不根据法律处以某种最引人注目的刑罚。在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另一部分是侵犯实物。头‘部分犯罪,无疑应受到身体刑的惩处。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 16

重的犯罪之一。在这一等级中,不但包括平民犯下的谋杀和盗窃罪行,也包括某些伟人和官员所犯下的类似罪行。这些上等人的犯罪在臣民中破坏了公正和义务的观念,而代之以强权观念,这种观念对实施强权的人和忍受强权的人都是同样危险的,因此,这类犯罪的影响更加广泛和严重。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否则,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劳作报酬的财富就变成了暴政的滋补品。一旦法律容忍在某些情况下,人不再是人,而变成了物,那么自由就不存在了。那时候你会看到:豪强们将完全致力于从大量的民事关系中发掘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便利。这一发现具有神奇的魔力,它把公民变成受奴役的牲畜,它在豪强手中是一条束缚鲁徒和弱者的锁链。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使得一些国家表面上很自由,暗中却隐伏着暴政,或者暴政意想不到地钻进某些被立法者忽视的角落,在那里潜移默化地发展着自己。人们常常只注意建造一些防止公开暴政的较坚固的堤坝,却看不到那些不起眼的爬虫正在侵蚀着千里大堤,为河流的泛滥开辟着既可靠义隐秘的途径。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贵族的特权占有重要的地位,那么,贵族犯罪之后应受到怎样的刑罚呢?在这里,我不去探讨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世袭区别对某一政府是否有益,或者在某个君主国中是否必要;是否这一区别确实形成了一种居中的权力,限制两极的越轨行为,或者是否它不会形成一个既约束自己又约束他人的阶层,把信任和希望的交流限制在一个极狭窄的小圈子之内,好似广裹的阿拉伯沙漠中富饶面宜人的绿洲。我也不去探讨:何时不平等确实是不可避免的,或是对社会有益的;这种不平等应该体现于阶层之间呢,还是应体现于个人之间;应该稳定于政治肌体的某一部分呢,还是应在其整体中循环;应该一成不变呢,还是应有生有灭?我只想谈谈对这一阶层的刑罚问题。我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法律认为:所有臣民都平等地依存于它,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这种基于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应当考虑到:那些抛弃厂强横本性的人们曾说过:谁越勤奋,谁的荣誉就越高,他的名声将在其后代中显赫。然而,人越是幸福,越受尊敬,他的希望就越多,同时他同其他人一样,害怕那些侵犯他赖以出类拔革的契约。的确,没有哪个人类议会曾颁布过这样的法令,然而,它却是事物稳固关系的体现,它并不是要消灭尊贵所带来的便利,而是要防止这些便

利造成麻烦。它使法律令人望而生畏,并堵塞一切使犯罪不受处罚的漏洞。有人会说,从教育上的差别以及一个富贵家庭将蒙受的耻辱来看,对贵族和平民处以同等的刑罚,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对此,我回答说:量刑的标尺并不是罪犯的感觉,而是他对社会的危害,一个人受到的优待越多,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危害也就越大。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犯人的家庭所蒙受的耻辱,可以由君主对无辜家庭公开表示的恩惠所洗刷。谁不晓得这种感人的手续对于轻信和惊叹的人民来说,能够取代理性的地位呢?

二十八、侮辱人身

侮辱有损于人的名誉,也就是说,有损于一个公民有权从他人那里取得的那份正当的敬重。对于这种侮辱行为,应该处以耻辱刑。一部分民事法律最注意保护的是每个公民的身体和财产,而关十所谓名誉的法律则是把舆论臵于首位,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深刻的矛盾。名誉这个词是一个被用作高谈阔论的基础,却不带有任何稳定确切含义的词藻。人的头脑是多么可悲呀!最遥远而无关紧要的天体旋转的思想,在它们那里成了比较明确的知一识;而眼前至关重要的道德观念,在欲望之风的吹动下,却总是缥渺和混乱的,并由受人支配的愚昧所接受和传播!近在咫尺的客体常常令人眼花缭乱,同样,道德观念要是太近了,也很容易使组成这种观念的无数简一单观念混淆,并使人看不清那种想衡量人类感觉现象的几何精神所需要的分界线。如果注意到这一事实,上述情形的表面荒谬性将消失。冷静地调查人类事务的人将完全消除惊奇感,他将怀疑,为了使人们得到幸福和安全,也许没有必要设立那么多的道德仪式和条条框框。名誉是一种复合观念,它不仅包含着一些简单的观念,也同样包含着一些复杂的观念。这些复合观念变幻无常地浮现于人的脑海之中,时而接受各种构成成分,时而又加以排斥,它们只保留少数的共同观念,如同许多代数中的复合量接受一个公约数那样。为了从构成名誉的各种观念中找出这个公约数,需要大致地回顾一下社会是怎样形成的。最初的法律和司法官员,是为了防止每个人体力上的强横导致越轨行为而产生的,这是建立社会的宗旨。所有的法典,包括某些破坏性的法典,都实际地或形式地保留着这一最初的宗旨。 ” 随着人与人的接近和认识的进步,人们彼此间的交往和要求大大地增多了,这些交往和要求往往超越了法律的先见之明,同时又处于每个人的现实能力之下。从这时起,舆论的强横就成了从他人那里获取和躲避法律所管不着的利益和损害的惟一工具。舆论使俗人和智者都受到折磨,它推崇的是美德的外表,而不是美德本身;它为了自己的利益能够把罪犯变成布道者。因此,人们为了不降至共同水平以下,不但需要而且必须取得公众的敬重。野心勃勃的人获取它是为了加以利用;爱虚荣的人乞求它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功绩;正人君子要求它则是因为这是他必不可少的东西。这种名誉已经成了很多人赖以生存的条件。然而,这一社会建立之后的产物,却未能臵于公共的保护之下,维护名誉反倒成了向自然状态的回复,暂时使自己的人身脱离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不能充分保护一个公民的。 17

在极端的政治自由和极端的政治依从中,名誉的观念都会消失,或者完全同其他观念相混淆。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

在后一种情况下,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他们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因而,名誉是那些专制已被削弱的君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在那里,发生在专制主义国家中的那些革命,是向自然状态的一时回复和对古老平等的掌管者的回忆。

二十九、决斗

由于他人的敬重成为必不可少的需要,因而出现了私人决斗,它恰恰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 ” 人们认为古代不曾发生过决斗,或许因为古人在教堂和剧院中与朋友相聚时并不多疑地携带武器;或许因为决斗是那些下贱的奴隶剑客为人们表演的共同惯技,而自由人却很厌恶被人看成和叫作进行私人格斗的剑客。那些对任何接受决斗的人处以死刑的法令,竭力想根除这 〃 习俗,然而无济于事。这种习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因为正人君子一旦失去了他人的敬重,就预示着将变成一个纯粹的孤立者。对于一个社会性的人来说,这是一种无法忍受的境遇,或者说意味着他将成为众人侮辱和羞耻的对象,由于反复的影响,这种考虑就足以压倒对死一亡的恐惧。为什么弱小的人民不像大人物那样经常进行决斗呢?不仅由于他们被解除了武装,也因为平民并不像那些越高贵就越相互猜疑和嫉妒的大人物那样需要他人的敬重。预防这种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的人;同时宣布:毫无过错地被迫起来维护现时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即声誉的人是无罪的。把这些别人已作出的论述再重复一遍,大概不无益处。

三十、盗窃

对于不牵涉暴力的盗窃,应处以财产刑。对那些大发他人之财的人应该剥夺他们的部分财产。但一般说来,盗窃是一种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所有权(可怕的、也许是不必需的 ① 权利)为他们保留的只是一贫如洗的地位。同时,财产刑要求犯人付出的钱数超过了他所侵犯的数额,并迫使一些无辜的人们为罪犯付出代价。所以,最恰当的刑罚是那种惟一可以说是正义的苦役,即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罪犯的劳作和人身受到公共社会的奴役,以其自身的完全被动来补偿他对社会公约任意的非正义践踏。不过,如果盗窃活动中加进了暴力,那么邢罚也应该是身体刑和劳役的结合。在我以前的一些学者已经证明:对暴力盗窃和诡计盗窃在刑罚上不加以区别,荒谬地用一大笔钱来抵偿一个人的生命,会导致明显的混乱。这两种犯罪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参差的数量之间存在着分解它们的无限量,这条数学公理在政治上也是极为确切的。重复这些似乎从未遵遁过的真理,决不是多余的。,政治机器比其他任何机器都更加保守业已定型的动作,在接受新的动作方面,它最为缓慢。

三十一、走私

走私是地地道道的侵犯君主和国家的犯罪。但是对走私罪不应施用耻辱性刑罚,因为走私者在犯罪后没有引起公共舆论对他的羞辱。既然走私活动是对君主因而也是对国家的盗窃活动,为什么它从来没有使作案者声名狼藉呢?我认为答案在于: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走私罪就是如此。与己无关的后果只给人留下一些极淡薄的印象,因而人们看不出走私对自己有什么损害,甚至还经常从中受惠。人们只看到给君主造成的损害,所以也就不像对待盗窃私人财物、伪造笔迹和其他一些他们可能遇到的坏事那样,重视取消对走私者的敬重。每个感知物都只注意他所认识到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规律。走私罪也是法律自身的产物。因为关税越高,渔利也就越多。随着警戒范围的扩大,随看违禁商品体积的缩小,人们更热衷于尝试走私,实施这种犯罪也更加便利。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这是对走私者极为公正的刑罚。然而,关税越低,这一刑罚就越有效,因为,如果人们侥幸获取的利益同他们所冒的风险不成比例,人们就不会挺而走险。 但是,应该让那些无财产可丧失的走私犯不受处罚吗?不能。一些走私活动牵涉到纳税 ― 它是优秀法制中如此重要和困难的部分 ― 的本质,以致应对这样的犯罪处以引人注目的刑罚,直至监禁和苦役,不过,这种监禁和苦役应同犯罪的性质相符合。比如说,对于烟草走私犯的监禁就不应同对刺客和盗贼的监禁一样。让走私者劳动应仅限于使他们为所意图欺骗的国库尝受痛苦和劳役,这最符合刑罚的本质。

三十二、关于债务人

信守契约,保障贸易,这两条原则迫使立法者用破产的债务人的人身向债权人担保。然而,我认为重要的是把故意破产者同无辜破产者加以区别。既然伪造作为债的质押品的铸币与伪造债本身均为同样的犯罪,因此,故意破产者应受到与伪造货币罪相同的刑罚。但是无辜破产者经过严格审查以后,如果向法官证明使他丧失财产的原因是他人的作恶或不仁或是人的谨慎所无法避免的不测风云,难道还应根据什么野蛮的理由将他投人监狱吗?难道应该剥夺他惟一的可怜财产 ― 赤贫的自由,而让他去体尝罪犯的痛苦生活吗?难道应该让那些安分守己地生活在法律保护 18

之下的人,由于无力控制自己不触犯法律而绝望含冤地忏侮自己的无辜吗?强者订立这种法律是出于贪婪的欲望,弱者忍受这些法律是出于一种常常闪现在人类心中的希望,这种希望使我们相信,灾难属于他人,自己则总是顺利。尽管实现法律的宽和化对于每个受到严酷法律制约的人都是有益的,然而,一些完全沉缅于最基本感情的人却仍然爱好严酷的法律,因为他们担心受到侵犯的心情比实施侵犯的愿望更为强烈。

让我们再回来谈谈无辜破产者。如果说只要破产者未将债务完全清偿,他的义务就推卸不掉的话,如果说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破产者便不能摆脱债权人的控制,而且不能将本来应该在刑罚的强迫下付出的、重使他得以清偿债务的劳苦转移到其他法律保护之下的话,难道还有什么合法的借口能像保障贸易安全和神圣的财产所有权那样为无益地剥夺自由权做辩解吗?除非需用苦役的恶果暴露假无辜破产者的秘密。然而在经过严格审查之后,这种情况是极其罕见的。一事物在政治上造成的麻烦同它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同它的不可实现性成反比。我认为这是一条立法准则。[注 ” 看来,应该区别对待故意、严重过失、轻微过失和完全无辜这四种情况。对于故意者,应按伪造罪论处;对于严重过失者,应处以较此稍轻的刑罚,但要剥夺其自由;对于完全无辜者,应为其保留选择恢复元气的方法的权利;而对于轻微过失者,则应剥夺这一权利,并把它让给债权人。但是,应该由铁面无私的法律来区别这种轻重过失,而不能靠法官做危险武断的权衡。在政治上,为了计量公共利益而确定一些限度是必要的,就像在数学中为了计算数量而需要确定一些限度一样。具有先见之明的立法者,本来能够多么轻而易举地防止大量过失破产并帮助辛勤的无辜者摆脱不幸啊!公开和明确地记载‘切契约,并让所有公民自由地查询这些编排良好的契约文件;明智地向兴隆的买卖募捐,用来建立一所公共银行,以便及时地向那些应受谅解的不幸成员提供救济资金,这些措施实际上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只要立法者点点头,这些简单的、易行的、伟大的法律就可以给国家带来繁荣和强盛,就可以使立法者领受不尽世世代代感恩者的赞美,然而,它们却不大被人所认识或者不大被人所盼望。精神上不安和脆弱,对现实谨小慎微,在新事物面前不越雷池一步,这一切完全统治了碌碌无为的庸人的感情。

注:贸易和财产所有权并不是社会契约的目标,但是它们可以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使所有社会成员受到恶果的威胁并为此而设计大量的组合,会使目标依从于手段。在一切学科中,这都是荒谬的,尤其是在政治学中。在前几版中,我曾陷入过这种谬误,当时我写道:无辜的破产者应当被看管起来,以作为其债务的质物,或者为债权人奴隶般地从事劳动。我对自己所写下的这些感到渐愧。我曾被指控为不虔诚者和作乱者,这类指控都是不合情理的。然而,当我侵害了人类权利的时候,却没有受到任何谴责! ― 贝卡里亚注

三十三、关于公共秩序

第三类犯罪,具体地说,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行为。例如:在被指定进行贸易和公民来往的公共街道上喧闹和豪宴狂饮;向好奇的群众发表容易激起他们欲望的狂热说教,助长这种欲望的是听众的聚集和蒙昧怪僻的热情,而不是清醒、平静的理性,这种理性从不对一大群人起作用。在夜间公费照明;在城市的各条街道派进卫队;进行通俗和道德的宗教讲演,保持受公共当局保护的教堂的安宁及其神圣秩序;在国家的集会仁,在会议上,在那些体现着君权的地方,呼吁人们维护私人和公共的利益。上述措施都能有效地防止人民欲望聚合的危险。这些就是被法国人叫做 police <警察)的官员应严守的主要职责。但是,这些官员如果不是根据公民手中法典所确定的条文进行工作,而是口含天宪的话,那么,他们就为伺机吞噬政治自由的暴政开放了门户。每个公民都应知道怎样做是犯罪,怎样做不是犯罪。我找不出对于这条普遍公理有什么例外的情况。如果说监察官以及那些拥有裁断权的官员在某些政府中是必需的,那是由于该国家法制的软弱,而组织优良的政府本质上是无此需要的。自己命运的捉摸不定常常使人成为黑暗暴政的牺牲品,而不是牺牲于公开的、庄重的严酷;它往往使人心思反,而不是使人顺从服贴。真正暴君的出现,总是从控制舆论以支配勇敢开始的。勇敢这东西,要么闪烁在真理的光辉里,要么飞腾在欲望的火焰上,要么表现在危险的愚昧中。

三十四、关于政治惰性

明智的政府是不容许在自己辛勤劳苦的肌体内部存有政治惰性的。我称之为政治惰性的东西,对社会既不贡献劳苦,又不贡献财富;它只知获取,却不付任何代价;凡夫俗民对它顺嘴惊叹,明智者却为被它糟蹋的一切感到愤愤不平;它丧失了保持并提高生活幸福所必需的那种进取的活力,却把全部精力耗费在颇为强烈的舆论欲上。一些古板的说教者把上述惰性同表现在辛勤积累财富上的惰性混为一谈。然而,确定什么是应受惩罚的惰性,不能依靠某些监察官刻板而有限的美德,而要依靠法律。有些人享受的是自己前辈用罪恶或美德换来的果实,他们为了一时的欢乐,向辛勤的贫困者出卖生计手段和条件,从而和平地指挥一场带来繁荣的无声的产业战争,而不是依靠强力进行那种危险的血腥的战争。这种人在政治上并不具有惰性。随着社会的扩展,随着行政管理的不断严明,这种惰性也就越加有益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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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关于自杀和流亡

自杀看来是一种不能接受真正意义_仁的刑罚的犯罪,因为,对自杀者的刑罚只能落在一些无辜者身上,或落在一具冰冷的失去感觉的尸体上。如果说后一种情况就像鞭答一尊塑像一样,对活人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么,前一种情况就是非正义的和暴虐的,因为,人的政治自由必然要求刑罚纯粹是针对个人的。人类特别热爱生活,他们周围的一切都使他们加强着这种爱。想人非非的欢乐和希望是一种极为甜蜜的圈套,它对于凡人的诱惑力太大了,以致使他们为此而大曰大日地吞咽沾着很少一点甜汁的苦果。为什么要担心对自杀者必然地不予处罚会对人们造成什么影响呢?害怕痛苦的人都遵守法律,但是,死亡却消除了人体内一切产生痛苦的源泉。因而有什么力量能使自杀者停下他那绝望的双手呢?任何自杀者给社会带来的害处,同永远脱离该国领域的人所造成的恶果相比要小一些。因为,自杀者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下,而后者却带走了一部分。如果说社会的力量取决于公民的数量,那么后者这种抛弃祖国、委身邻国的行为,同简单地以死来摆脱社会的行为相比,加倍地损害一 r 社会。这样,剩下的问题就只是去了解:为每个社会成员保留长期缺席的自由,对国家有利还是有害。

任何一条法律,如果它没有能力保卫自己,或者社会环境实际上使它毫无根基,那它就不应当被颁布。舆论是人心的主宰者,它只接受立法者所施加的间接的和缓慢的影响,却抗拒对它直接的侵犯。因而,一些无用的法律一旦受到人们的蔑视,将使一些还比较有价值的法律也因而被贬低,并被人视为必须逾越的障碍,而不是公共利益的保存者。正像我所讲过的那样,我们的感情是有限的,人们越是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他们留给法律本身的尊重就越少。根据这个原则,明智的公共幸福的分配者可以得出很多有益的结论,一一加以阐述会使我离题太远。这里,我只论证一下把一个国家变成一座监狱的害处。这样的法律是毫无益处的,因为,除非不可接近的岩礁和无法航行的海域将一个国家与世隔绝,否则它怎么能封锁住自己的整个边界,怎么能使自己的看守万无一失呢?一个带走全部财产的人,从完成这一行为起就不可能受到惩罚了。这种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就不再可能对它处罚。事先的惩罚就是惩罚人的意志而不是他的行为,就是在对意向 ― 这个独立于人类法律王国的、人身上最自由的东西发号施令。通过没收留下的财产来惩罚缺席者,将导致简单的和难以避免的私下勾结,不严格地仔细查阅契约,就不可能消除这种勾结,此外,这还会妨碍国与国之间的一切贸易。如果在流亡者回国后对他施以刑罚,就等于阻止人们弥补己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让他们永久地缺席下去。禁止国民出国,将使国民离去的愿望增强,并警告外国人不要进来。有的政府除了借助恐吓外,再没有其他办法留住那些由于童年时代的最初印象而自然地热爱祖国的人。我们由此应想到些什么呢?使公民扎根于祖国的最可靠方法,就是提高同他们每个人密切相关的福利。就像应当竭尽全力促使贸易收支有利于我们自己一样,君主和国

家也应当想尽办法使福利程度成为周围国家所无与伦比的。随着一个国家的进步,不平等也在增长,发展奢侈享乐是弥补这种不平等的必要措施,否则财富就可能凝结在个别人手里。但是,奢侈享乐并不是国家福利的主要成分。 “ 俐奢侈享乐的交易和流转具有不利因素,虽然它对很多人是帮助,但是,它始于少数人,并结束于少数人,多数人只尝到极少一点滋味,因而,它消灭不了那种产生于对比而不是产生于实际的贫困感。但是,安全和只受法律制约的自由是这种福利的基础,只有依靠它们,奢侈享乐才能造福于人民,失去了这一基础,奢侈享乐就变成了暴政的工具。慷慨的野兽和极自由的鸟儿远遁于荒野僻林,它们把最肥沃和最宜人的地域委弃给狩猎者。同样,当暴政分配奢侈享乐时,人们也会回避它们。

事实证明:那种把臣民禁锢在自己国家之中的法律是无益的和非正义的。惩罚自杀者也同样如此。其原因在于,尽管自杀是一种应由土帝惩罚的罪过,因为只有上帝能在人死后实施惩罚,然而,白杀毕竟不是针对他人的犯罪,而且对它的刑一罚不是落在罪犯身上,而是落在其家庭成员身上。如果有人反驳我说:这种刑罚至少可以使自杀者悬崖勒马,那么我将答辩道:一个对生存深恶痛绝,以致宁愿不幸终身的人,当他从容自如地抛弃生命这一财富的时候,根本不会被子女和亲属的那些更为遥远而且更为无效的顾虑所打动。

注:如果一个国家的疆土大幅度扩展,而人口却不怎么增长,那么奢侈会助长专制主义。因为,人口越稀少,产业就越薄弱;产业越薄弱,贫困就越依赖于奢侈的铺张,被压迫者就越难以团结成令人生畏的力量以反杭压迫者。还因为,使强者与弱者之间距离更加明显的崇拜、官职、等级和恭顺,更容易被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所获取;人的数量越多,就越少受到监督,越少受到监督,人就越为独立。但是,在那些人口大幅度增长,而疆土却不怎么扩展的地方,奢侈是专制主义的障碍,因为它激发产业活动和人们的积极性,而且需求为富人提供着极多的享乐和舒适,因为能赢得较多的依从奥论的豪华享乐占有更重要的地位。由此人们可以发现:在一些地域广阔、力量薄弱、人口稀少的国家,如果没有其他因素从中作梗的话,排场的奢侈比享乐的奢侈更占优势;而在那些人口稠密、地域有限 20

的国家,享乐的奢侈往往使排场的奢侈减少。 ― 贝卡里亚注

二十六、难以证明的犯罪

有些犯罪在同一时间内经常在社会卜发生而且难以证实。譬如通奸、同性恋( atticave ? )、溺婴等。从政治观点来看,通奸这种犯罪行为之所以具有自己的力量和方向,正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人间的法律变化无常,二是异性之间极其强烈地相互吸引。「注 J 如果我是在尚未迎来宗教光明的国度就此发言的话,那么,还需要补充通奸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另一个显著差别:通奸是由人们过份地追逐某种需求所引起的,这种需求是先天的,它对于整个人类都是普遍的和永恒的,它甚至是社会的奠基石。其他破坏社会的犯罪则不是产生于自然的需求,而是取决于一时的欲望。在熟悉历史和人类的人看来,上述需求在相同的气候条件下,保持着一个稳定的恒量。如若真是这样的话,那些竭力裁减总需求量的法律和习俗就是无益的,甚至是有害的,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则是使自己的一部分需求同他人的一部分需求发生重叠。明智的法律则是因势利导,将欲望的洪流分别输入很多同等的小河道,从而使得哪里也不会出现千涸和泛滥。婚姻的忠诚程度往往取决于婚姻的次数及其自由程度。在一些地方,世袭的偏见维系着婚姻关系,家庭的权威使人结合和分离;在那巢,脉脉秋波就悄悄地切断了婚姻关系,而世俗道德对此也无能为力,它谅解事情的原由,它的职责只是谴责这种结果。然而,生活在真正的宗教之中的人们,具有较为祟高的动力以克制自然本性的力量,对于他们无需考虑这些。这种犯罪行为是如此地突然和奇特,它蒙着法律为其戴上的面罩(这种面罩是必需的,但又是脆薄的,它未能使该事物受到贬斥,反而抬高了其身价) ; 犯通奸罪是那样地便利,而结论又是那样地含糊,以致立法者只能预防它,却难以纠正它。?对于任何从本质上讲往往可以不受惩罚的犯罪来说,刑罚变成了一种刺激。?这是一条普遍的规律。困难这东西,只要它不是不可克服的或者还不是每个人的精神惰性所不堪忍受的,那么它就更强烈地激发起想象力,并放大目标,因为,困难好像同样能阻止那种脱离目标的想人非非,迫使想象力权衡一切关系,更紧密地追随我们心灵最自然向往的美好图景,面不去想象我们的心灵所躲避的、痛苦的不样结局。这就是我们想象力的属性。同性恋是受法律严厉惩罚的,人们也容易因此而遭受那种征服无辜的折磨,它的基础是社会性的并受奴役的人所具有的欲望,而不是独立自由者的需求。这种犯罪主要不是从对享乐的厌倦中获得力量,而是从在炽热青春汇聚处 ① 所进行的教育中获得力量;这种教育为了使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有用,就使这部分人对自己成为无用的,在那里,有一座任何交往都不可逾越的堤坝,蓬勃发展的自然活力以对人类毫无益处的方式消耗着自

己,进而提前进入衰老。一个屈服于自己的软弱或者经受不住暴力打击的人,会陷人一种不可避免的矛盾,溺婴罪同样是这一矛盾的结果。当人们面临或者蒙受耻辱或者杀死一个还不能感知灾难的生命这一抉择时,怎么会不选择后者,而选择那条必将使她自己和她不幸的婴儿遭受痛苦的道路呢?防止这种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用有效的法律保护弱者免于暴政的侵害,暴政总爱对那些不可能由美德的龙袍加以掩饰的过错吹毛求疵。我并不希望减少对上述犯罪所应当施加的正当威慑。然而,当我指出它们的根源时,坚信能从中得出一个普遍的结论:?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

注:异性的吸引力,在很多情况下,就像是宇宙的重心力,因为,这两种力都随着距离的缩短而减弱。如果说,一个是在改造一切物体运动的话,那么,另一个则在持续期间改造一切精神运动。只有在下迷情况中,、它们才截然不同;重心力和阻力可以平衡相处,而异性吸引力则往往随着阻力的增长,变得更加强烈和旺盛。 ― 贝卡里亚注 三十七、一类特殊的犯罪

读到这里,人们可能会发现我遗漏了这样一类犯罪:它使欧洲的土地上洒满了人的鲜血;它把活生生的人体投人火中,用它们架起悲惨的柴堆,在那里,烧焦的骨骼嚼啪作响,还在颤动的内脏受到煎熬,从人类躯体冒出的黑烟中传出嘶哑的、不成声的哭泣。然而,狂热的民众却把聆听这哭声当作一种欣赏和乐趣。不过,聪明的人都能看出,地点、年代和议题都不允许我去探讨这类犯罪的本质。为什么有的国家要一反许多国家的范例,非得把人的思想都完全地统一起来呢?为什么有些相互分歧的见解,尽管它们之间的差异是极细微的、不明显的,而且是人们的能力所难以顾及的,但是,如果不确立它们中一者的主导地位,它们就也会干扰公共利益呢?为什么见解的本质竟如此地复杂:有些见解在酝酿和斗争中日见分晓,正确的保留下来,错误的则被记忆所淘汰;然而,另一些见解,为了勉强维持它们空虚的永恒地位,却需要诉诸权威和强力呢?论证这些问题将太冗长,太离题了。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为什么这种强迫命令尽管看来可恨,却仍然是必要的呢?理性和比较受我们尊敬的权威要求发扬温和及友爱的精神,尽管对思想的强迫命令违背这种精神,为什么它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呢?论证这些也将太冗长了。如果行使强迫命令的人凭借的是一种公认的权威,那么,这一切就应被认为是 21

不言而喻的,是符合真正的人类利益的。我所论述的只是那些由人类本性和社会契约规定的犯罪,而不是罪孽,对于罪孽的惩罚包括暂时的惩罚,应该由有限哲学原则以外的其他原则加以制约。

三十八、虚伪的功利观念

立法者所酿成的虚伪的功利观念,是滋生错误和非正义的土壤。所谓虚伪的功利观念,它首先注重的是个别麻烦,而把普遍麻烦臵于第二位;它不是去诱导感情,而是向它发号施令,它对逻辑说:为我服务!它为了防范一种臆想的或微不足道的麻烦,可以牺牲无数现实的利益;它从人们手中夺去火和水,因为火能造成火灾,水能溺死人;它只会用毁灭的手段一去防范恶果。禁止携带武器的法律实质上就是如此。它们只不过解除了一些既没有兴趣、又没有决心去犯罪的人的武装。而那些胆敢触犯人类最神圣的法律和法典中最重要规定的人,怎么会遵守那些细碎的、纯粹随意制定的法律呢?触犯这些法律是那样地轻而易举,而且平安无事,而严格地实行这些法律则会剥夺每个人包括开明立法者都极为珍视的人身自由,并让无辜者像罪犯一样地忍受屈辱。这些法律使受攻击者的条件恶化,却为攻击者提供了便利。它们没有使谋杀活动减少,却使它增加,因为攻击解除武装者比攻击武装者要更保险些。这不叫预防性法律,而叫害怕犯罪的法律。在制定这些法律时,人们不是理智地权衡一条普遍法令会产生的利弊关系,而只凭借对个别事件的纷杂印象。所谓虚伪的功利观念,是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称和秩序给予一群感知物;它忽视那些持久而有力地影响民众的现实因素,却重视一些遥远的因素,而

如果没有某种非凡的想象力通过放大去克服对象的遥远性,那么这种遥远因素的影响就是极为短暂和微弱的。最后,荒谬的利益观念为名称而牺牲事物,把公共利益同所有个人的利益分割开来。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一个区别就是:野蛮人只要满足了自己的利益,就不再去损害他人;然而,社会性的人有时受一些坏法律的支配,却去做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专制者在受他奴役的人们心中投下恐惧和消沉,但是,这些东西反过来对他的心灵回敬以更大的骚扰。,这种恐惧越是孤独,越是带有家庭式的色彩,对于那些利用它为自己谋取幸福的人就越少危险。然而,这种恐惧越是公开,它袭扰的人越多,就越容易出现鲁莽者、绝望者或一些善于利用别人为自己目标服务的果敢者;分担危险的人越多,就越使人们心甘情愿并充满幻想。不幸者对于自己生存的重视随着苦难的加深而减少。正是由于这个缘放,侵害行为不断制造出新的侵害行为:恨是一种比爱更持久的感情,因为,恨从行为的持续中获得了力量,而爱却被行为的持续所削弱。

三十九、关于家庭精神

就连一些最明达的人士都赞成这种有害的并得到认可的非正义,就连一些最自由的共和国也实行这种非正义,因为他(它)们一直更倾向于把社会看作是家庭的联合体,而不是人的联合体。假定有十万个人或者有两万个五口之家,每个家庭中,包括一位代表着家庭的家长。如果按家庭进行联合,就意味着有两万个人和八万个奴隶;如果按人进行联合,就意味着有十万个公民,而没有一个奴隶。在第一种情况下,有一个共和国和两万个组成它的小君主国;在第二种情况下,共和国的精神就不仅洋溢在国家的广场和集会上,同时也吹进了人们领受大部分幸福或苦难的地方 ― 家庭的墙院内。在第一种情况下,既然法律和习俗是共和国成员的或者说家长的习惯感情的结果,因而,君主制的精神渐渐地渗透进共和国之中。这种精神的影响,将只受每个人对立利益的制约,而不受渴望自由与平等的感情的约束。家庭精神是一种拘泥小事的琐碎精神,而共和国的调整精神,作为基本原则的控制者;则看到这些小事,并把它们聚合在关系着大部分人幸福的基本类别之中。在家庭共和国里,只要家长还活着,子女们就始终处于-他的权力之下,他们非得等到家长死后,才能取得依靠法律的地位。在精力最旺盛的年轻时代,感情很少受那种被叫作?中庸?的老成退缩心理的影响。如果人们年轻时就养成了屈从和怯懦的习惯,那么,他们在失去活力的衰老年代,在那因不希求看到变革成果而对蓬勃的变革产生反感的时期,怎么能抗拒邪恶常常为美德设臵的阻碍呢?当共和国是由人构成时,家庭就不意味着遵从命令,而意味着遵从契约。子女们的年龄一旦增长到使他们摆脱弱小和需要教育及保护的自然依赖状态时,他们就变成了城市的自由成员。他们接受家长的制约,是为了像伟大社会的自由人那样分享利益。在第一种情况下,孩子们即国家中最有用的部分,受到父亲们的摆布;在第二种情况下,命令的关系不存在了,只存在一种互相提供必要帮助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关系,以及一种对所受慈爱表示感恩的关系。某些法律所希望建立的那种错误的屁从关系同人们内心的恶意一样,破坏着上述关系。家庭法律和共和国原则之间的这些矛盾,是造成家庭道德与公共道德之间其他矛盾的重要根源,它们在每个人的内心世界挑起一场无休止的纠纷。前者要求驯服和畏惧,后者提倡勇敢和自由;前者只限于为少数非自由选出的家长谋福利,后者则将福利普及于人的每一阶层;前者强制人们不断为一尊虚无的偶像作出牺牲,尽管这偶像被称为家庭利益,而某些家庭成员却往往毫不受益;后者则教人在不违法的条件下为自己谋利益,或者通过奖励那种准备行动的热忱,激发人们为祖国献身。这些矛盾使得人们厌于遵循美德,因为他们发现这些美德已陷人并混淆在实体和精神对象的昏暗所造成的迷 22

离之中。当一个人回首往事时,他往往惊讶地感到自己曾是何等地荒唐!

随着社会的扩展,每个成员变成整体中越来越小的一部分。如果法律不注重增进共和国情感,这种情感将随之减退。社会,就像人的身体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限度,超越了这些限度,必然会引起经济上的紊乱。看起来,,一个国家的人口应该同该国家成员的敏感性成反比,如果二者同时增长,那么优秀法律所创造的财富就会变成预防犯罪中的障碍。一个过于广阔的共和国,除非划分并联合成许多加盟共和国,否则是避免不一 r 专制主义的。但是,如何实现这一点呢?要靠一位具有西拉 ① 气魄的专制独裁者,他不但其备进行破坏的天才,也具备从事建设的天才。如果他是个野心家,他将赢得所有世纪的荣誉;如果他是一个哲学家,尽管他并非对人们的忘恩负义满不在乎,然而公民们的赞美将使他在失去自己的权威后得到安慰。随着把我们同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感情逐渐削弱,我们对周围事物的感情在逐步增强。在最强大的专制统治下,友谊也是比较持久的,往往很普通的家庭道德就是最为普遍的、最好说是惟一的美德。由此,每个人都能发现:大部分立法者的视野是何等的有限呀!

四十、关于国库

曾经一度几乎所有的刑罚都是财产刑。人们的犯罪成为君王的财富,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成了君王收人的来源。担负保卫公共安全的任务的人,却指望着公共安全受到侵犯。因而,处罚科刑变成国库(刑罚的税收者)与罪犯之间的一场争执,变成一场失去公共色彩的民事纠纷,它使国库丢开公共保护任务所赋予的权利而行使另一些权利,使罪犯蒙受的不白同树立鉴戒的需要毫无关系。就这样,法官成了国库的律师,而不再是铁面无私的寻求真相者;成了国库出纳的代理人,而不再是法律的保护者和仆人。在这种制度下,供认自己犯了罪就等于供认自己欠了国库的债,这是当时刑事诉讼的目的。因而,取得犯罪的供认并且使这种供认变成帮助面不有损于国库的理由,成为整个刑事程序所围绕的中心,至今仍是这样(在原因之后,结果常常持续极长的时间)。如果得不到这方面的供认,即使是证据确凿的罪犯,也将受到轻于法定刑的刑罚,并且也不会因他可能犯下的其他同类罪行而遭受刑讯。如果得到这方而的供认,法官就把犯人的躯体据为己有,通过一些模式化的手续,对他施加酷刑,以便榨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一旦证明存在着犯罪,罪犯的供认就成了一种令人信服的证据。诉诸强力,使罪犯陷于痉挛和痛苦的绝望,就是要让这种证据更加无可臵疑,而罪犯在还没有强烈地惧怕折磨性审判时所做出的平静和诚实的诉讼外坦白,却不足以定罪。那些澄清事实但有损于国库的调查和其他证据被摈弃。有些罪犯偶尔幸免于折磨,并不是照顾他的可怜和屏弱,而是为了保住国库这个想象中的和不可思议的机构可能失去的利益。法官成了犯人的敌人,成了那个陷于图圈、栓桔加身、忍受折磨、前途莫测的人的敌人。法宫不去寻求事实的真相,而是在囚徒中寻找罪犯,并为此而设臵圈套。他认为:如果不能以此而取得成就的话,那就是失败,就有损于他那称霸一切的一贯正确。逮捕的条件由法官掌握;为了证实某人无罪,就要先宣布他是罪犯,这被称为实行侵犯式诉讼 ① 。在 18 世纪,在文明欧洲的几乎所有地方,刑事诉讼程序就是这样的。为理性所要求并被军事法律所采纳的真正的诉讼,即不偏不倚地了解事实的调查式诉讼 ② ,却极少在欧洲的法庭上采用,而专制的亚洲在一些安定的和无关紧要的情况下,却采用这种诉讼。这些都是多么荒诞离奇的复杂现象啊!将来最幸福的后代肯定不会相信它们。到那时候,只有少数哲学家能从人的本性中看出:这种制度是可能出现过的。

四十一、如何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从全面计量生活的幸福和灾难来讲,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然而,至今仍沿用的措施一般都是虚伪的,是违背这一目的的。采用循规蹈矩的几何规则,限定人的躁动行为是不可能的;就像恒定的、极为简单的自然规律阻止不了行星在运动中相互干扰一样,在欢乐和痛苦这些无限的和极为对立的引力的作用下,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阻止出现纠葛和越轨行为的,这只是个别人发号施令时的臆想。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禁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相反,是在制造新的犯罪,是在随意解释那些被宣传为永恒不变的美德和邪恶。如果必须禁止有可能引导我们犯罪的一切,那么我们的境况将会怎样呢?那就非得让人们不要去使用自己的感官了。有一种动力促使人们去进行一次真正的犯罪,就有一千种动力促使人们去采取破坏法律称为犯罪的那些无关紧要的行为。如果说,犯罪的可能性取决于有多少推动力的话,那么,扩大犯罪的范围就等于提高犯罪的可能性。 这种法律大部分只是一些特权,是大家奉献给少数人享用的供品。

你们想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就应该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对法律的畏俱是健康的,然而人对人的畏惧则是有害的,是滋生犯罪的。受奴役的人比自由人更加纵欲、放荡和残忍。自由人所考虑的是科学和国家的利益,他们注视着大目标,并孜孜以求。而那些满 23

足于眼前时光的奴隶,则企图在放荡的喧闹中忘却自身所面临的灭亡。他们已经习惯了一切捉摸不定的结局。在他们看来,犯罪的结局也是难以预料的,这助长了支配他们的欲望。如果法律的捉摸不定出现在一个因水土原因而懒散的国家,那么,这种情况将保持并助长该国家的徽散和呆钝。如果法律的捉摸不定出现在一个贪求享乐而活跃的国家,那么,它将使该国家的活力在无数琐碎的尔虞我诈中消耗殆尽;这种尔虞我诈把背叛和弄虚作假变成谨慎的基础,因而,使人心四分五裂。如果法律的捉摸不定出现在一个勇敢、强大的国家,那么,在经历了从自由到奴役,从奴役到自由的多次波折之后,这种情况最终将被消除。你们想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一个胆大妄为的骗子往往是一个非凡的人,愚昧的人民对他顶礼膜拜,明达的智者则对他嗤之以鼻。知识有助于鉴别事物,并促进各抒己见,使很多情感相互对照。这些情感越是在他人那里发现同样的观点和同样的批评,就越容易相互改造。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的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因为任何明达的人都会将自己所牺牲的那一点无益的自由同其他人所牺牲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它们可能共同侵犯他)的总和进行对比,因而,他们热爱公开的、明确的和有益的共同安全的契约。每个具有敏感心灵的人,只要浏览一下优秀的法典,

并发现自己所失去的只是那种使他人受损害的有害自由,他将情不自禁地赞美王位的占据者。科学总是有害于人类,这种观点并不真实,过去曾存在过这种情况,那是人们所不可避免的一个灾难。人种在地面上的繁衍带来了战争、比较粗陋的技艺和原始的法律;这些法律是一些暂时的契约‘,它们根据需要产生和消灭。这就是人们最初的哲学,它的少量成分曾是正确的,因为人的懒惰和不大精明使它们免于谬误。然而,随着人口的繁衍,人的需求也在成倍增长。需要用一些比较强烈和持续的印象,阻止人们重新返回日益有害的、原始的非社会状态之中。最初的谬误使人们生活在被虚假地神格化的土地上,它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好处(我说这是伟大的政治福利),并创造了一位主宰我们的、无形的宇宙调节者。那些敢于突然抓住人心并把温顺的愚昧牵到供桌之下的人,、曾经是人类的恩人。这些人向人们介绍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当人们以为接近了这些东西时,它们却从人们面前消失了。这些对象从不受到蔑视,因为它们从没被清楚地加以认识。就这样,他们把各种欲望都结合并聚集在紧紧地抓住人心的独一对象上面。这就是所有由野蛮民族构成的国家的最初情况,这就是那个创造伟大社会的时代,这就是当时社会所必需的、甚至是惟一的纽带。我这里并没有讲上帝所选择的那个民族,最非凡的奇迹和最显赫的恩惠在那里已取代了人类政治的地位。但是,无限分割是谬误的一种属性。同样,由此产生的科学把人们变成一群狂热的瞎子,他们在一个闭塞的迷宫中互相冲撞,以致使某些敏感的和哲学的心灵甚至羡慕古老的野蛮状态。最初的时代就是如此,当时的知识或更正确地说是见解,是有害的。从谬误到真理、从黑暗到光明的艰难面可怕的过渡,属于第二个时代。为少数豪强效劳的谬误同对多数弱者有利的真理发生着冲突,在当时受到厌弃的欲望开始靠近和活跃,这些都给可怜的人类带来无穷的灾难。相隔一定时间之后的历史,同先前的历史往往极为相似,研究这些历史的人常常发现:从无知的愚昧到哲学的明达,从专制到最终的自由,经历着痛苦面必需的过渡,在这一过程中,有整整一代人为后代的幸福作出了牺牲。然而,一旦人们的心灵安静下来,一旦焚尽国家积弊的烈火熄灭下来,真理的前进步伐就由缓慢到迅速,真理就登上了君主的王位,并被供奉于共和国的议会之中。到了这个时候,谁还会认为:使人启蒙的光明比黑暗还要有害呢?真实而简单的事物关系在被人们正确认识之后,还会给他们带来灾难吗?如果说一知半解比一无所知更加有害的话,那是因为一叶障目的人避免不了谬误,而一知半解正是把这种谬误的恶果同无知的恶果联在一起。开明者,对于那些委托他们保管和守护健康法律的国家和君主来说,是最珍贵的天赐。这些开明者习惯于正视真理,而不是恐惧真理;他没有大部分的舆论需要,而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这种证明美德的需要却从来都是难以完全满足的,他善于用最卓越的观点来观察人类,在他看来:自己的国家是一个情同手足的家庭。他视野中的人类越壮大,伟人与人民之间的距离就越小。哲学家的要求和兴趣是凡人所理解不了的,他们在公开的光明中不推翻在黑暗中宣传的原则,他们养成了为自己而热爱真理的习惯。选择

出这样一些人是一个国家的幸福。但是,如果善良的法律不使这种人的数量增加,以致降低常常出现的不良选择的或然率,那么这种幸福就只是暂时的。预防犯罪的另一项措施是: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因为在互相监督的成员之中,是很难营私舞弊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尤其是同冒险相比较),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如果君主依靠某些器械、仪式以及严厉的救令,或者通过准可自认为受到压迫的人提出正义的和非正义的起诉,来使臣民擎习惯于畏惧司法官员,而不是畏惧法律,那么,这种畏俱更容易使这些司法官员有空可钻,而君主从中将难以赢得自身和社会的安全。预防犯罪的再一项措施是:奖励美德。我发现,当今所有国家的法律对这个议题普遍默不作声。如果说,科学院对于真理发现者的奖励促进了知识和优秀著作的繁荣,那么,慈善的君主所颁布的奖励为什么就促进不了道德行为的昌明呢? 24

在明智的分配者手里,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最后,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这个题目太广泛了,它超出了我所论述的范围;我还敢说:它同政府的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到了最遥远的公共幸福时代,将再没有一块贫膺的并且只由少数哲人偶尔开垦几下的土地。一位给曾经迫害过他的人类带来光明的伟人 ① ,已经详细地阐述过什么是对人类真正有益的教育的基本准则:教育不在于课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

四十二、总结

总结从以上论述中,人们可以总结出一条颇为有益的普

遍公理,然而它却不那么符合习惯 ― 某些国家中最普通的立法者。这条公理就是: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枉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传略

黄风回切萨雷 〃 贝卡里亚(晓~ BeCCaria ) , 1 738 年 3 月 15 日生于米兰。他的家庭原籍是帕维亚,据说 14 世纪贝卡里亚家族的成员曾获得过对那里的统治权, 18 世纪初被授予侯爵的称号。他祖母去世时留下了丰厚的遗产,因此,从他父亲开始,在?贝卡里亚?这一姓氏前加上了他祖母的姓?波内萨娜? ( Bo ? )。依靠遗产和其他家庭收人,贝卡里亚出生后一直过着贵族的富裕生活。作为长子,贝卡里亚还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 8 岁时,贝卡里亚被送进帕尔马的一所耶稣会学校上学。他十分厌恶那里的宗教课程,但却以在数理课程中表现出的天赋而出类拔萃,同学们给他起了个绰号 - ?小牛顿?,学校的老师也承认他具有非凡的想象力。在帕尔马度过 8 年后,贝卡里亚进人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于 1758 年 9 月 13 日毕业。毕业后回到米兰,加人了当时很时髦的一个文人俱乐部?被改造者学社?。在那里,他认识了许多上流社会的青年知识分子和作家,包括后来对他影响很大的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 〃 韦里(巧咖 verri )。在俱乐部里,贝卡里亚常撰写一些针贬时弊的打油诗,但没有留下什么惊人之作。 1760 年,年满 22 岁的贝卡里亚爱上了一位 16 岁的活泼、漂亮的姑娘特雷莎 〃 布拉斯克( Tere 级 Blasc 的,决定要与这位姑娘结婚,但遭到他父亲的坚决反对。因为他父亲不喜欢特雷莎的军人家庭,认为她的家庭地位低下,与贝氏家庭不门当户对。不管贝卡里亚怎样争辩,特雷莎的父亲怎样劝说,老侯爵仍固执己见,命令贝卡里亚断绝同特雷莎的来往。贝卡里亚进退两难;他知道,如果违抗父意与特雷莎结婚,将导致与父母关系的破裂,并丧失自己的继承权。他一度动摇,写信给未婚妻请求与他脱离关系。但是,他很快又战胜了软弱,决心不惜任何代价与特雷莎结合。 1761 年 2 月 14 日,贝卡里亚写信向父亲表明了这一决心;几天后,同特雷莎结了婚,并毅然离开了仍持反对态度的家庭。一旦失去家庭的经济支持,贝卡里亚立即陷人困难之中。钱很快花完了,特雷莎的嫁资也很单薄。一年后,小家庭便债台高筑,处境艰难。这时,贝卡里亚的好朋友彼得罗 〃 韦里了解到这些情况,开始为恢复贝与父母的关系进行斡旋,并说服贝卡里亚不要意气用事。为此,他精心安排了一场破镜重圆的喜剧:一天晚饭时分,贝卡里亚携妻装作偶然地经过父亲家门,徉称妻子突感不适,将其扶进父家。正准备吃晚饭的全家人得知后都围了上来,帮助照料。特雷莎第一次在贝卡里亚父母家感受到这种温暖,感动得掉下眼泪。感情的交流融化了一切前嫌,贝卡里亚夫妇终于得到了父母的谅解,高兴地搬回和父母一起生活。彼得罗 〃 韦里是一个有着强烈民主自由思想的知识分子,比贝卡里亚大 10 岁。他的兴趣极为广泛,而且雄心勃勃,不甘心在被改造者学社默默无闻,宁愿单独成立一个以他自己为中心的俱乐部,把有为的青年知识分子吸引到自己周围。他在自己家中成立了一个叫作?拳头社?的小团体。贝卡里亚也参加了这个小社团。成员还有韦里的弟弟亚历山德罗以及几位年轻的数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都是些血气方刚、风华正茂的青年。他们每晚聚会,阅读和讨论他们感兴趣的作品,尤其是卢梭、孟德斯鸿、伏尔泰、休漠等启蒙思想家的作品。至今,他们的藏书中还留有他们作的各种批注。贝卡里亚十分敬佩韦里,韦里也很赞赏贝卡里亚的才能。在 1762 年 4 月 6 日的一封信中,韦里写道:?我正在挑选一批有天才的青年人,其中有个叫贝卡里亚的侯爵,他很浪漫,有丰富的想象力,加上他对人类精神的刻苦研究,使他出类拔萃。 … … 他是位有造诣的代数学家、优秀诗人,有独辟蹊径的头脑,只要懒惰和灰心丧气不抑制他。他每天到我这里来,在闲谈之余,我们便在房子里安静地学习。?拳头社的成员之间经常发生激烈的争论,贝卡里亚总是认真而固执。尽管他很佩服韦里,却从不接受韦里的观点,总是巧妙和顽强地为自己的见解辩护。他也常同亚历山德罗争得面红耳赤,几乎每次都是亚历山德罗在贝卡里亚雄辩的攻势下作出让步。他们讨论的议题一般是文学或科学方面的问题。对于 24 岁的贝卡里亚来说,拳头社的活动对他的 25

思想启蒙和视野扩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762 年 7 月,贝卡里亚与特雷莎的第一个女儿朱莉娅出世了。几乎与此同时,贝卡里亚发表了他的处女作 《 论米兰公国 1762 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 》 ,这是根据韦里的建议而撰写的。米兰作为当时的贸易和金融中心,多种货币自由流通,汇率的投机活动泛滥成灾,这个问题一时成为经济学家和金融专家研究的焦点。贝卡里亚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考察了各种货币的含金量,设计了一个以含金量为基础计算货币价值的数学公式,并且根据公式计算出各种货币之间的比价。贝卡里亚方案的思路受到了金融界的肯定和重视。但是,贝卡里亚计算出来的比价不够准确,因为他采用?格令?(重量单位,等于必户 8 毫克)作为计算含金量的单位,却没有考虑到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造币厂里,?格令?并不是统一的重量单位,而是既有差异,又常变化。尽管存在着这一失误,贝卡里亚的这部著作还是引起了学术界和行政当局的兴趣和注意。 1763 年 2 月,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贝卡里亚建议的一些金融改革措施出台了;随后,金融改革计划于 1777 年全面展开。这本书为当时的金融改革做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贝卡里亚也在学术界崭露头角。

2 从 1763 年开始,贝卡里亚文思涌动,打算再写一本书;拳头社的伙伴们也为贝卡里亚优美的匕一一一」文笔、雄辩的论理、严谨的逻辑和丰富的想象力所折服,建议把他们经常讨论的一个敏感议题 ― 对刑事立法的批判 ― 交给贝卡里亚去写。韦里认为这是一个?最适合雄辩和富有想象力的人的题目?。 1763 年 3 月,贝卡里亚林兵厉马,着手为写作准备素材。贝卡里亚虽然毕业于法律专业,但对当时的刑事制度却缺乏直接和深刻的了解,在这方面给他以重要帮助的是韦里的弟弟亚历山德罗,后者曾担任过?囚犯保护人?的职务,这是当时授予贵族人员的荣誉职位。担任此职务的人要定期巡视监狱,会见囚犯,为囚犯申诉不平,还可以根据一定的理由要求对囚犯减刑或释放。亚历山德罗是当时最年轻的?囚犯保护人?,他在行使职权时了解到当时刑事制度中种种黑暗的、残酷的和蒙昧的情况,并把这些情况介绍给贝卡里亚和拳头社的同伴们。贝卡里亚一边收集有关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素材,并根据讨论的要点进行构思,一边进行写作。从 1763 年 3 月到 17 科年 l 月,贝卡里亚时面住在韦里家中,时面躲在乡间,时而又回到米兰父母家中,全身心地投人写作。他进行的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工作,既需要向伴们的启发、鼓励和帮助,又需要在安宁僻静的环境下,让自己头脑中理性和智慧的火花充分地进发和闪烁。韦里的,帮助至关重要,正如贝卡里亚后来在给他人的信中所承认的,他不仅在思想和学术上给贝卡里亚以启迪,同时还帮助贝卡里亚在写作过程中战胜自己的懦弱和易于灰心的性格。 1764 年 4 月,贝卡里亚的手稿被送到里窝那的奥贝尔特( Au 阮 rt )出版社。 3 个月后,即 1764 年 7 月 16 日,散发着油墨芬香的样书摆在了贝卡里亚和拳头社同伴面前。样书上既未署作者的名字,也没有印上出版社的名字,只是赫然印着那个后来震动了全世界的响亮书名:嵘论犯罪与刑罚 》 。 ” 贝卡里亚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贝卡里亚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学说,认为人生来是完全自由的,只是由于生存斗争日益尖锐,才为了平安地享受自己的自由而将部分自由交给社会统一掌握,这些自由便形成立法权和惩罚权。因此,只有根据社会契约代表整个社会掌管由公民自愿交出的自由的人,才拥有为犯罪规定刑罚的立法权;而法官的惟一使命就是审查和裁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的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者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贝卡里亚还坚决地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认为如果允许法官解释法律,?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贝卡里亚在书中为自己所倡导的罪刑法定主义进行了雄辩的解说,?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遇到其他麻烦。 … … 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当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的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屈求全的美德。?贝卡里亚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谴责封建一专制制度和宗教的精神统治以可怕的愚昧编造的莫须有罪名,把人当作牺牲品奉祀于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尖锐地批判了传统刑法的报应观和威吓观。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他视刑罚为社会防卫的工具,它应当是?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只有当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实遭到侵害时,才有防卫的必要,刑罚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为实现刑罚的这种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也就是说,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 26

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他写道:?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荆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联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助于人们把犯罪的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地受到刑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贝卡里亚还用了将近 1 / 10 的篇幅来宣传自己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观点,他把死刑的弊端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效用。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统治者为了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因而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等酷刑己成为一种表演。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贝卡里亚从心理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这是贝卡里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他们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第五,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关于司法错误问题,’贝卡里亚在 《 论犯罪与刑罚 》 一书中尚未提及,在 1792 年 1 月 12 日的一份文件中,贝卡里亚提出此问题。他写道:?从对一切法制的考察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足以判决罪犯死刑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的。既然如此,即便两名以上见证人出证,即便所证明的犯罪嫌疑是大量的和相互独立的并备有犯人的供述,这些证据的任何一个都超不出道德肯定性的限度。而经过很好考查的道德肯定性仅仅是一种极大的可能性。在对几乎所有国家的考察中,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这种自认为驳不倒的证据,一些被臆断的罪犯被判处了死刑。? 由于司法错误是难以避免的,死刑的适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的。贝卡里亚对当时刑事诉讼中普遍实行的刑讯制度深恶痛绝。他一一批驳了各种为刑讯辩解的理由,指出,刑讯制度之所以荒谬,是因为它无视人的肉体感受性对意志的决定作用。他辛辣地讽刺说,既然每个人的气质和算计都随本人体质和感觉的不同而不同,那么数学家可以根据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更加准确地计算出使他招供的痛苦量。贝卡里亚这些振聋发聆的论述,立即引起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威尼斯共和国当局因为它所实行的秘密控告制度受到贝卡里亚的批判,授意教士费尔迪南多 〃 法基内(凡记加印 ldo Fac 〃 Chinei )撰写了 《 对题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往评 》 , 1765 年 1 月出版。该书列举了 《 论犯罪与刑罚 》 一书作者的七大罪状:一、不承认由先知先觉的?永恒立法者(上帝) " 所制定的正义原则。二、指责基督教实行过迫害活动并对世间的苦难负有责任,只字不提基督教给人类带来的福音;因而作者是基督教的敌人。三、认为异端邪说不属于犯罪,并对宗教裁判所发表了裹读性言论。四、宣传个人利益比整个社会的利益更为重要。五、指责本世纪的所有君王都是暴君。六反对君主拥有科处死刑的权力。七、以阴暗的笔调描写教士和天主教的一切神职人员。

面对这些指控,贝卡里亚害怕了,他表白说:?我希望做人类的保卫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他在一封信中写道:?当看到我的书被出版后,’我打了一个寒战,对被驱逐出米兰的恐惧使我辗转不眠。我感到连最廉正的法官也可能善意地谴责我,因为我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谈论了犯罪与刑罚问题。当以后神父们对我进行陷害时,我就再也不能生存下去了。?的确,虽然当时在伦巴第已经正式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任何对宗教信条的攻击仍然会大祸临头。这时,又是韦里兄弟挺身出来帮助贝卡里亚,他俩夜以继日,在五天内写出了 《 对一篇题为<对 《 论犯罪与刑罚 》 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 》 ,逐点批驳了法基内的攻击。这本书虽然是韦里兄弟写的,但却署名贝卡里亚。贝卡里亚自己也在 《 论犯罪与刑罚 》 的第二版前面增加了一篇 《 致读者 》 ,公开表示他对君主的忠诚和顺从,声明他无意低毁宗教,也不想当作乱者,请读者们不要听信对他著作所做的错误解释。在保护贝卡里亚免遭处罚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的是一位上层大人物,即当时米兰的行政首脑卡尔洛,费尔米安伯爵( C 巨 rloFim 五 an1716 一 1782 )。此人思想开明,同许多艺术家、作家和知名学者关系密切。 《 论犯罪与刑罚 》 一出版,费尔米安就读了它,并且很赞赏其中的观点,认为与他自己的一些想法不谋而合。他在一篇注释中写道:?在我看来,这本书是以对人类的极大热爱和极丰富的想象力写成的。?费尔米安立即给当时统治着伦巴第地区的奥地利中央政府写信,报告 《 论犯罪与刑罚 》 的出版,力排众议,给予该书及其作者以积极的评价。很多历史学家和评论家认为,当时如果没有费尔米安的保护,贝卡里亚将受到追诉。尽管贝卡里亚没有遭受到实际的宗教迫害,但是,从 1766 年起, 《 论犯罪与刑罚 》 被列入天主教会的禁书目录中,理由是它过份地宣传了理性主义哲学。 1949 年出版的 《 天主教百科全书 》 中有关贝卡一里亚的辞条,仍然为天主教会的官方谴责辩解。直到 1962 年,在教 27

皇乔万尼二十三世召集的教会全体会议上,才正式废除包括 《 论犯罪与刑罚 》 在内的禁书目录;第二年在纽约出版的 《 新天主教百科全书 》 也正式为贝卡里亚平反,承认他为 18 世纪的刑事改革做出了?比任何人都更多的?贡献。除来自宗教势力的低毁外, 《 论犯罪与刑罚 》 也遭到当时一些权威法学家的指责,如著名法国法学家穆雅尔 〃 德 〃 沃格兰( Mu ?吐 de VouglanS )曾认为,这本书?根本不是在就有关犯罪和刑罚方式问题给人以启示,相反是要引入一种危险的制度和一些新的观念,它们一旦被采纳,将颠覆至今组织优良的国家所接受的法律,并且严重威胁宗教、道德和最受尊敬的政府规范?。他特别反对贝卡里亚有关废除刑讯的观点,辩解说,刑讯在无数世纪和无数国家中的使用和普及证明它具有功利。至于对贝卡里亚关于死刑学说的批判,则更为尖锐、激烈和广泛,并形成了持续至今的一场世界范围的大论战。

《 论犯罪与刑罚 》 的出版给贝卡里亚带来更多的是赞扬、敬佩和拥戴。书刚一出版,伯尔尼的爱国者协会在尚不知作者是谁的情况下就作出决定,向作者授予金质奖章,赞扬他是一位?敢于为保卫人类,反对最根深蒂固的偏见而呐喊的公民?。在短短的几个星期里, 《 论犯罪与刑罚 》 的第一版就被抢晌一空,紧接着便不断再版。 1766 年该书的法文译本出版,并在一年内再版 7 次。同年,第 1 个德译本出版。 1767 年在伦敦和都柏林分别出版了 2 个英译本。 1768 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了荷兰文译本。 1772 年出版了波兰文译本。 1774 年该书被翻译成西班牙文。 1802 年被翻译成希腊文。 1803 年被翻译成俄文,献给亚历山大一世,并根据这位皇帝的命令在彼得堡发行。据估计,在 18 世纪末, 《 论犯罪与刑罚 》 的各种版本不下 6O 种。在法国启蒙思想家中,最早对 《 论犯罪与刑罚 》 发生兴趣的是著名作家伏尔泰。 1765 年 10 月,已经 70 多岁的伏尔泰读完该书后非常兴奋,他在一封信里写道:?我今天开始读意大利文的 《 论犯罪与刑罚 》 ,看上去像是很好的哲学。作者是我们的兄弟。?翌年 6 月,伏尔泰看望 《 论犯罪与刑罚 》 的法文本译者莫雷莱( A 刀动陀 Morellet )时,同他讨论了此书。事后,莫雷莱写信告诉贝卡里亚:伏尔泰很赞赏他的书,并对贝卡里亚抱着崇高的敬意。就在这时,一位为岁的法国青年骑士拉 〃 巴尔(肠 B 缸扮)因对耶稣受难不敬而被判处死刑。根据判决,他应先受刑讯,然后割掉舌头,砍去脑袋,最后再将尸体投人火中。这一残酷的刑罚对伏尔泰震动极大,他下决心同 《 论犯罪与刑罚 》 的作者一起投身于反对非人道的刑事制度的斗争之中。几个星期后,伏尔泰写了一本题为 《 关于处死拉 〃 巴尔骑士的报告 》 的小册子,接着又写了 《 关丁<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评论 》 ,均系匿名发表。书中,伏尔泰结合这个实例宣传了贝卡里亚的观点,并论证了现行刑事制度的缺陷和矛盾。(评论 》 一书很快被译成多种文字,并被附人 《 论犯罪与刑罚 》 的一些版本之中。贝卡里亚对伏尔泰敬仰已久,他早就盼咐过他的日内瓦书商把伏尔泰的所有著作都寄给他。在他收藏的伏尔泰著作中,有不少他写的旁批。 1767 年贝卡里亚曾计划去瑞士看望伏尔泰,但因各种原因没有成行。但是,两位伟人之间经常通信,遗憾的只是一直未能会晤。伏尔泰赞誉贝卡里亚是?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杰出著作教育了欧洲?。

1765 年初,贝卡里亚的一位朋友,数学家保罗 〃 弗里西( PaOlo Frisi )把一本. 《 论犯罪与刑罚 》 寄给了法国著名数学家、?百科全书派?学者之一达兰贝尔( D ' Alelll 悦 rt ) ,后者立即意识到这本书的重要意义,建议另一位?百科全书派?成员莫雷莱将它译为法文。莫雷莱毅然决定放下手头的工作,全力以赴地完成这一任务。他重新编排了章节次序,将全书划分为 42 章。 1766 年 1 月 3 日,莫雷莱给贝卡里亚寄去了刚刚出版的 《 论犯罪与刑罚 》 法文本,并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信:?先生,尽管我还未能有幸与您认识,但我认为我有权给您寄一份我译的您的著作 《 沦犯罪与刑罚 》 。所有国家的文人相互间都由比联系同一国公民、同一城市居民和同一家庭成员更为紧密的纽带联系在一起。因而我希望同您建立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希望您不要拒绝一位您虽不认识但却爱戴您并对您怀有友谊的人,这种友谊产生于对您那杰出著作的阅读。同我有亲密友好关系的达兰贝尔去年 6 月借给我一本您的著作,我兴奋地阅读了它。他劝我中断一切其他工作,把这本书译成我们的语言。说真的,用不着劝告,我也会承担这一任务。 … … 翻译结束后,我把译文读给达兰贝尔和知道并欣赏原著的朋友们听。从译文发表至今,已过了 8 天。我没有先给您写信,是因为我想让您知道公众对您的著作的印象。现在我可以肯定地对您说,先生,成功是普遍的,而巨伴随着对这本著作的钦佩的是对作者最美好的感情 ― 祟敬之情、感激之情、关注之情和友谊之情。我受特别委托,向您转达狄德罗、爱尔维修、布佛( Buf 扬 n )的感谢和祝贺。我们长时间地同狄德罗讨论过您的著作,他对此非常激动,我应当把我的讨论中出现的一些评论告诉您。 … … 我也己经将一本书交给了卢梭,他正路过巴黎,几天后将去英国,并已决定在那里定居。在巴黎住了几年的休漠委托我转达对您的问候。 … … 我没必要提及达兰贝尔,他一定已直接给您写信了。实际上,我想补充说,如果您的工作和条件允许您来法国旅行的话,您应当来这里亲自接受您受之无愧的感谢和尊敬。我以我个人的名义并以所有我已向您提及的人的名义建议您这样做。 … … 我多么盼望得到您的回信,听到您对我的译文的意见。?莫雷莱在这 28

封信中,除了讨论了他译文中的一些间题外,还希望得到贝卡里亚的生平简历,以便向读者介绍。贝卡里亚收到信后十分高兴,立即于 1766 年 1 月 26 日写了一封很长的回信,倾吐他对法国启蒙思想家们的崇敬,并叙述了他思想转变和发展的过程。,这封信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是了解贝卡里亚生活和思想的重要文献,特摘译于此:?您写给我的那封极为优美和极为客气的信,激起了我最崇高的敬意、最深切的感谢和最真挚的友谊。我不知道该怎么向您描述当我听说我的著作被译成贵国文字时感到多么的荣耀。贵国语言通过大量卓越的书籍而成为欧洲的老师,也是我的老师,这些书籍在我心灵中开发了受到 8 年狂热和奴役教育扼制的人道情感。我曾因阅读刊载在不朽的 《 百科全书 》 上的那些卓越的文章而敬慕您的名字,当我知道一位伟大而杰出的作家自荐翻译我的书时,真是惊喜万分。您以您那卓越的译文,以对我好奇心细致人微的迅速满足,给了我一份赠品。我应当感谢您,先生,以您那份赠品的精神感谢您。我以不可言表的喜悦阅读了您的译文,我发现您使原著增添了光彩,我十分真诚地向您确认:您决定给该书编排的次序比我的次序更为自然,因而更为可取,我很惋惜新的意大利版已经基本完成,否则我将完全地或者几乎完全地遵从您的计划。 … … 在写我的书时,我眼前浮现出伽利略、马基雅维里和加诺内。我听到和看到迷信的锁链在抖动,狂热主义的叫嚣扼杀着真理的萌芽,这迫使我只能秘而不宣,把真理之光韬晦在圣雾之中。我希望做人类的保卫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将自己隐藏起来的习惯和戒心使我或许在无此必要时也这样去做。另外,您还应当想到,我现在 28 岁,只有 5 年的文字生涯,因而缺乏写作经验。我不知道怎样向您表达,先生,当我见到您对我个人发生兴趣时是何等地高兴和欢快,您对我的尊敬之情何等地滋润着我的心田,对这种尊敬之情我受之有愧,拒之不敬。您以那些使全人类、欧洲和自己祖国感到荣耀的、最杰出的哲学家的名义向我作出极为客气的表示,这使我感到惶恐。达兰贝尔、狄德罗、爱尔维修、布佛、休漠,多么祟高和令人欣慰的名字!你们不朽的著作是我不断阅读的对象。您和您的朋友对我的好奇心使感情细腻的姑娘结了婚,她喜欢陶冶她的精神,她给我带来罕见的幸福,使最温柔的友谊随爱情而来。我惟一的工作是和平地耕耘哲学之园,并且在同一时刻使三种最为强烈的感情获得满足:对光荣的爱戴,对自由的热爱和对压迫人类的谬误的嫉恶如仇。我饭依哲学是在 5 年之前,即当我阅读 《 波斯人信扎 》 之时。给我精神以深刻印象的第二本书是爱尔维修的著作;是他用力地将我推上寻求真理的道路,并且第一次引起我对人类的盲目和苦难的关注。我应当把我大部分思想归功于阅读 《 论精神 》 一书。布佛的伟大著作为我打开了自然的殿堂,阅读狄德罗的著作给我以促动和启发。休漠深刻的形而上学对我来说是个启迪,它使我的精神境界得到升华。我最近以无限的乐趣阅读了他的 18 卷历史著作。他是一位哲学家、政治作家和第一流的历史学家。 … … 至于达兰贝尔,我的数学还算精通,因为我能重视这位杰出人物的伟大发现。我把他看作本世纪最伟大的几何学家。我过着一种安宁而孤独的生活,如果可以把选择使精神和心灵处于不断运动中的朋友作伴侣称为孤独的话。我们有同样的追求和同样的喜好。这使我在自己那依然沉沦在古代祖先遗留的偏见中的祖国不再感到是个被流放者。米兰人对于那些想让他们生活在 18 世纪的人并不宽厚。在这个拥有 12 万居民的首都,勉勉强强地有 2O 人愿意陶冶自己的情操,并热爱美德和真理。我的朋友和我本人都相信:定期刊物是鼓励不能专心致志的人去我感到荣幸。我将努力满足你们。我是一个富裕家庭的长子,但我受到环境的约束,这种环境部分是必然的,部分则依赖于他人的意志,而且我必须尊重我父亲的年迈和偏见。我同一位阅读的最好手段之一,所以,我们着手按照英国 《 观察家 》 的模式出版一份报纸。 … … 我保证给您寄去一套;您可能觉得它们有的好,有的中等,有的不好。有一些文章是我和彼得罗 〃 韦里 ― 一位心灵和头脑的品质高尚的人,我最亲密的朋友 ― 写的,是他鼓励我写作。我没有把 《 论犯罪与刑罚 》 的手稿付之一炬,也应归功于他,他亲手帮我誊写这些手稿。我希望去巴黎造就自己并拜见您,当面向你们表达我对您,对达兰贝尔和您那些杰出朋友们的感情,如果我的艰难处境允许我这样做的话。这种处境肯定会改变,晚一些去将使我更值得接受你们的款待。 〃 〃 一因而,先生,请您以明智的自由向我发令,让我有幸成为你的在意大利的通讯员。我希望能从您所提及的那些人那里也得到同样的荣幸。 … … 我还没有看望费尔米安伯爵,他非常忙,而且只在米兰逗留几天,但我一定立即向这位杰出的大臣报告你们的感情。他给我的书以保护,我的安宁归功于他。?从以上摘引的通信中,我们可以看到,贝卡里亚与法国启蒙学者之间相互深知,他们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野蛮的非人道的刑事制度方面是志同道合的战友。当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他们之间也存在一些分歧,比如,狄德罗在为 《 论犯罪与刑罚 》 的法译本写的注释中,曾对废除死刑是否适宜提出质疑,而且认为刑讯不宜完全废除;他认为,有时,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的情况下,刑讯可以迫使罪犯招认自己的同伙。狄德罗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伏尔泰的认同。但是,毫无疑义,贝卡里亚所提出的反对司法擅断,实行刑罚人道化、宽和化的主张,确实在当时的启蒙大师中引起了强烈的共鸣。

国贝卡里亚在这封信中,曾提到他们正仿照英国 《 观察家 》 ( Sp 沈 tator )编辑一份自己的刊物,这就是 《 咖 29

啡座 》 ( C 泌洛)。这个刊物从 1764 年 6 月至 1766 年 6 月,每 10 天一期,一直出版了 2 年。为了保住这块知识分子的园地,文章都不涉及宗教和政治这两个敏感的话题,凡是可能惹当权者不高兴的东西,也不登载。人们只讨论文学、艺术、科学、经济、法律和时尚方面纯学术的问题,阳春白雪,读者范围当然非常有限。贝卡里亚在 《 咖啡座 》 上一共发表过 7 篇文章,涉及诸多领域,展现其)‘泛的兴趣和非凡的才华。第一篇文章题为 《 法劳内 》 ( F 脚 one ) , ?法劳内?是 18 世纪流行的一种纸牌赌博,这篇文章探讨了在这种赌博中取胜的可能性。在考试析走私 》 一文中,贝卡里亚尝试以数学方法分析社会问题,通过数学公式,将走私赢利与走私的风险、货物价值和应纳税进行对比,计算出这种赢利的极限。 《 对弃权的回答 》 和 《 论风格 》 是两篇有关语言学的文章,前者批判了经院式的繁冗文风,提倡白话文;后者对一些辞句和表述形式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探讨。在 《 期刊 》 一文中,贝卡里亚考察了报纸的、社会作用。他认为由于期刊价格低廉,文章短小精悍,易于‘吸引中下等文化水平的人,因而具有书籍所难以发挥的宣传作用,对于妇女尤其明显。他主张期刊的宗旨应当是使文化能够为更广大的群众所接受。 《 想象的乐趣 》 和 《 论味道 》 两篇文章,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贝卡里亚对生活和事业的态度。他主张,每个人应当把激情分散于多种愿望之中,使这些愿望相互补益,哪一个也不得君临一切。 《 咖啡座 》 出版了 74 期后,因发行量小,亏损严重,不得不停刊。在这段时间里,成功给贝卡里亚带来了荣誉和颂扬,生活是平稳和充实的。但很快这种安宁便使被巴黎之行所打乱。团贝卡里亚的书在法国知识分子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贝卡里亚被邀请到巴黎访问。他父亲对此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他意识到这对儿子的前程将大有裨益,所以不惜为此举债。债主据说正是韦里兄弟的父亲。彼得罗 〃 韦里也接到邀请,但是因为在政府供职,不能成行,所以委托弟弟亚历山德罗陪同贝一长里亚前往。 1766 年 ro 月 2 日,贝卡里亚在亚历山德罗的陪伴下,乘坐费用昂贵的马车从米兰启程。贝卡里亚是第一次出远门,离开自己的家庭和妻女,这给他的心绪蒙上一层阴影。经过 2 周的长途跋涉,贝卡里亚一行抵达巴黎。欧洲大都市的风采和法国朋友们的盛情款待,给贝卡里亚留下深刻印象。他在 10 月 19 日第一封发自巴黎的给妻子特雷莎的信中描述道:?巴黎城确实很辽阔,人潮如涌,居民区很漂亮,这一切给我留下最深的印象。我见到了弗里斯、达兰贝尔、莫雷莱、狄德罗和霍尔巴克伯爵。今天上午我在霍尔巴克那里吃的饭。你想象不出他们对我和我的同伴表达了怎样的欢迎、热情、赞扬、友谊和尊敬。狄德罗、霍尔巴克伯爵和达兰贝尔尤其对我们大加赞扬。达兰贝尔是一个高尚的人,同时又非常简朴。狄德罗以他的方式表现出兴奋和和蔼。总而言之,除了亲爱的你本人外,我什么也不缺少。所有的人都设法让我高兴,而这样做的人都是欧洲最伟大的人;所有的人都甘愿听我讲话,没有任何人向我摆架子。我住在一所非常漂亮的公寓里,在城市中心。爱尔维修和布佛仍在乡下,莫雷莱对我万分客气,待我们像真正的朋友,他努力满足我们的一切愿望。你记住我深深地爱你,同整个巴黎、所有这些令人愉快的事情相比,我更喜欢我亲爱的妻子、我的孩子、我的家庭、我米兰的朋友们,尤其是你。我决不撒谎,你把这当真吧,别看作是奉承。?贝卡里亚在巴黎虽然被簇拥在赞扬和敬慕之中,但是一直心情优郁,对妻子和家人的思念几乎发展到快要发疯的地步。亚历山德罗在给他哥哥的信中这样写道:?我担心他是疯了;他老是在想侯爵女儿可能死了;我再也不同具有伟大想象力的人出去了,再也不了。? ro 月 25 日,即到达巴黎的一周后,贝卡里亚给他妻子写信说,他己决心尽快返回米兰。信中附有一封让他父母、朋友和外人看的信,称自己身体状况不佳,作为提前返回米兰的借口。他说,制造这样的假象是?为了我自己,同时又不损害任何他人?。韦里得知贝卡里亚要提前离开巴黎的消息后,又吃惊又生气,立即于 10 月 26 日写信给他说:?你的妻子生活得非常好,如果她像你那样在巴黎,肯定不会有你那样的想法。你的女儿们也都很好,她们一点不需要你。?并且批评他说:?谁都会把这归咎于你心灵的软弱,理智的人会说,当你写作时站得多么高,而当你不再写作时你的水平又多么低。?韦里又给特雷莎做工作,让她劝说丈夫不要匆忙回来,应该三思而行。特雷莎接受了这个意见,写信给丈夫,说如果提前返回会使人以为他在巴黎受到了冷遇,希望贝卡里亚考虑今后的前程,在巴黎多呆几天。但是,这一切劝告均无济于事,贝卡里亚于 11 月 15 日给韦里写信说:?亲爱的朋友,我已经将近 30 岁了,你就让我这样吧,让我按照自己的感觉、自己的性格和自己的需要渡过自己的生涯吧。 〃 〃 , … 我已经离不开我那低矮的住所。我已经仔细参观和考察了巴黎,我已经建立了无数有益和重要的友谊,我已经为我今后的幸福播下了种子。 〃 〃 , 〃 〃 一切都告诉我应当返回,你的任何反对都是多余的。相反,我求你看在友谊的份上,给我父亲一点精神准备,别让我多受无益的指责。? 17 肠年 12 月初,贝卡里亚不顾韦里兄弟和家人的劝说和反对,离开了巴黎,并于 12 月 12 日回到米兰。他原计划在巴黎逗留 5 至 6 个月,实际上只在那里呆了 6 周,算上路上花费的 2 周时间,他这次出门一共才 10 周。但对贝卡里亚来说,却好像是漫长岁月。人们对贝卡里亚巴黎之行的表现众说纷纭。有人说,他中途返回,表明他具有独立的精神。他把天伦之乐看得重于别人对他事业的赞颂和伟人们的垂青,这是难能可贵的。有人则认为这证明他性格懦弱,过于多愁善感,意志不坚强,思想不成熟。 30

另一些人把这归咎于贝卡里亚对特雷莎放不下心,因为特雷莎年轻漂亮,活泼爱动,她身旁有一大批追逐者。在刑法史上儿乎与贝卡里亚齐名的刑事人类学鼻祖切萨雷 〃 龙勃罗梭,按照自己的理论做出另一种有趣的解释,认为:每个天才都同时是一个精神病人,他在某一方面所表现出的超常才能往往是以另一方面能力低下为代价。龙勃罗梭把贝卡里亚列为实例之一。国回到米兰后,贝卡里亚同韦里兄弟的关系开始恶化。一方面,他们对贝卡里亚过份恋家表示不满;另一方面,某些个人因素也在其中起了作用,比如,亚历山德罗曾抱怨说,贝卡里亚成了人们注意和颂扬的中心,而自己却是?没有得到一点反光的柱子?;韦里则不满贝卡里亚的目中无人。韦里曾一度放风说,他能把贝卡里亚因写作 《 论犯罪与刑罚 》 而获得的声誉彻底毁掉。在给他弟弟的一封信中,他写道:?如果我们当中谁愿意的话,可以给这棵树的树干致命一击。这样说是因为,我可以在一个月里从刑法学家那里,从孟德斯鸿、爱尔维修、伏尔泰和格雷维( Grevio )那里找到大量与他相类似的论点,使他显得像个剿窃者。?话虽这么说,韦里毕竟没有这样做,并且表面仍保持与贝卡里亚的友谊。实际上,韦里的这些气话根本不足以成为否认 《 论犯罪与刑罚 》 出自贝卡里亚之手的证据。彼得罗曾经写道:?谁能预想到 《 论犯罪与刑罚 》 一书的坚强作者竟然如此地胆怯。?这批评本身就包含着一种肯定。在贝卡里亚死后,彼得罗 〃 韦里依然称赞他是?第一位敢于指出社会科学重大问题的大才? , ?以热烈和激昂的哲学,勇敢地为受虐待者的事业辩护,他的辩护不无危险,但收到良好的结果,暴政对此惶惶不安,颤抖的人类却传播他的声音,酷刑、刑讯、残暴在所有诉讼程序中都被废除或减轻,这是这本独一无二的书的功劳?。亚历山德罗在 1780 年从罗马写给彼德罗的信中也承认:?的确,贝卡里亚的杰出声誉远不是那些江湖骗子依靠投机取巧和哗众取宠所能获得的,他的这种声誉产生于那部著作的内在功绩。?回贝卡里亚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他一直依靠父亲的棒禄和祖先的遗产生活。这种情况令贝卡里亚渐愧;妻子也盼望小家庭能经济自立,虽然一家人已和平共处,但她还是记得以前受过的冷遇,同小姑子也不时发生姐龋。去巴黎以前,贝卡里亚就开始活动,想在政府机关谋一个职位,曾经给当时的伦巴第总督费尔迪南多大公寄去了 《 论犯罪与刑罚 》 和关于货币制度改革的著作,要求得到一个司法或经济方面的职位,但是一直石沉大海。贝卡里亚在巴黎访问期间,从俄国传来一个意想不到的好消息。 17 肠年 11 月 18 日贝卡里亚的好友,舞蹈家安乔里尼(如乡 oli 正)从彼得堡来信说:?赛拉岑 ( S . E .侧理灿 u )阁下(内阁大臣)不仅阅读了,而且很赞赏您的著作。针对这个国家实施的为调查犯罪面先施刑的旧制度,在于那尔瓦( N 删 a )建立的新城赛堡 ( Semburg ) ,他已经颁布了再不要对任何人进行刑讯的法律。我还要告诉您:女王已经看过您的著作,她内心对阁下所致力的服务和维护人类的事业深表同情。?当时的俄国女皇卡德琳娜二世和法国启蒙学者达兰贝尔是好朋友,相互间经常通信。达兰贝尔送给女皇一本 《 论犯罪与刑罚 》 ,卡德琳娜读后颇受启发。她决定尽快成立一个立法委员会,按照改革家们提出的原则编纂新刑法典。俄国女皇想请贝卡里亚来参加有关的立法工作,她通过俄国驻米兰的代表询问贝卡里亚是否有兴趣接受这一职位并有哪些要求和条件。贝卡里亚的妻子特雷莎对这一邀请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她知道这意味着丰厚的报酬,并能使她的小家庭摆脱贝卡里亚父亲而独立生活。但是贝卡里亚却犹豫不决,巴黎之行己使他对任何远离故乡的计划产生厌倦;同时他又不愿意拒绝妻子所赞成的邀请。于是,写信征求朋友们的意见。莫雷莱坚决反对:?我真不明白,亲爱的朋友,您怎么能认真地提出是否应当去俄国的问题。如果您没有家庭,没有朋友,如果您不是居住在一个气候宜人的国家,我也许会对您说:去吧。但在您目前的情况下,尤其是考虑到您的性格,如果您远离您的朋友和您的国家,离开那些新书,脱离与作家和文人们的经常联系,您的孤独感将更为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您这样做真是疯了。?达兰贝尔没有直接表示反对,只是提醒贝卡里亚好好权衡一下,是否值得为一个?不那么有吸引力的?国家而离开自己的祖国,并且嘲笑卡德琳娜是一位?最好把她当作情人而不是当作妻子的?女王。达兰贝尔本人也接到过卡德琳娜的邀请并己谢绝,看来他不愿意支持白己的意大利朋友走这条路。贝卡里亚也给他的保护人费尔米安伯爵写信征求意见。实际上,卡德琳娜的邀请是他向当局提出要求的最好筹码。果然,费尔米安非常重视这件事,立即写信告诉维也纳中央政府的考尼特兹亲王。这位主管荷兰和伦巴第事务的奥地利大臣于 1767 年 4 月 27 日给费尔米安回信说:?但愿别在国家中失去一位不仅以知识武装着,而且从他的书来看,似乎也习惯于思考的人,尤其在我们缺乏思想家和哲学家的情况下,如果他的才能率先受到外国尊重,这似乎并不会给整个内阁带来行教育制度改革,任命要待改革完成后才能决定。贝卡里亚在得知有可能在米兰宫廷学校取得教授职位后,终于决定正式谢绝卡德琳娜的邀请。 1768 年 11 月 1 日费尔米安伯爵写信告诉贝卡里亚,奥地利政府已正式决定授予他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的职位。米兰宫廷学校是伦巴第地区两所高等学府之一,另一所是贝卡里亚就读法律的母校帕维亚大学。,同帕维亚大学相比,宫廷学校的教育制度不那但教育改革之后,教授的职位从 6 人增加到 14 一 f 几一格一,卫一严厂七 ― - L 么人。奥地利女皇玛丽亚 〃 特雷莎专门发布了一项命令,宣布在米兰宫廷学校增加经济学讲座,并将讲座教授的职位授予?以其著作在文化界获 31

得光荣名字的?贝卡里亚。命令规定,这一讲座对于一切想在经济和金融界谋职的人来说是必修课。 1769 年 l 月 9 日,刚满 30 岁的贝卡里亚,踌躇满志地登上米兰宫廷学校的讲台,举行了经济学讲座的首讲式。费尔米安伯爵等米兰显要人物前来致贺,彼得罗 〃 韦里也出席了首讲式。在第一课上,贝卡里亚回顾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历史,特别强调了各门科学之间的内在联系,雄辩地说:?把自己局限在自己学科范围内,忽略相似和相邻学科的人,在自己的学科中决不会是伟大的和杰出的。一个广阔的大网联结着所有真理,这些真理越是狭窄,越受局限,就越是易于变化,越不确定,越是混乱;而当它扩展到一个较为广阔的领域并上升到较高的着眼多大荣誉。?考尼特兹让费尔米安向他提供贝卡里亚的详细情况,后者迅速补报了有关材料,并建议任命贝卡里亚为米兰宫廷学校的公法教授。考尼特兹同意了这一要求,但说当时正在推点时,真理就越简明、越伟大、越确定。?贝卡里亚的这段话是他的座右铭,也是他成功的经验总结。他的 《 论犯罪与刑罚 》 能够提出为后人所普遍接受的刑法原则,的确受益于他广博的科学知识和科学的思维方式。第一讲便赢得了喝采,获得了成功。费尔米安伯爵立即把他的讲稿寄到维也纳,并很快被译成法文和英文发表。贝卡里亚的经济学课程为期 2 年,共分 6 部分: ① 经济学基本原理; ② 农业; ③ 商业; ④ 工业; ⑤ 税收和金融; ⑥ 公共安全和秩序。这是学校最受欢迎的课程之一, 100 多名学生注册听课,很少有人中途放弃。贝卡里亚认真撰写教案,讲课基本是照本宣科。费尔米安和考尼特兹都曾敦促贝卡里亚早日将他的教案编辑成书,但是贝卡里亚似乎并不急于出书。他认为他的教案只是为授课而写的,直到贝卡里亚去世以后,他的一位学生才将手稿整理誊清,以 《 公共经济教程 》 为题,于 1804 年在米兰出版。但?税收金融?和?公共安全和秩序?两部分没有收人。有人认为,这两章的手稿已经丢失;另一些人则认为是贝卡里亚删掉了。关于贝卡里亚的著述,需要补充的是,从巴黎访问归来后,贝卡里亚写过一本题为 《 有关风格本性的研究 》 的语言学著作, 1770 年出版。该书虽然没有引起什么轰动,莫雷莱还是把它译成 r 法文,于 1771 年在巴黎出版。贝卡里亚在书的引言中说,他还将写出下册;在他死后,人们只发现了下册的一章手稿。贝卡里亚还曾计划写一本有关社会发展史的书,研究人类从野蛮社会向有组织社会的演进过程,尤其论述法制在人类社会进步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他给这本书起了一个奇怪的名字,叫 《 国家的清洁 》 。但是,这个写作计划没有实现。贝卡里亚虽然当上了教授,但是工资并不高,家庭生活常人不敷出,有时甚至无钱付定购的书账。贝卡里亚还是想在收入较高的政府机关谋职,他亲自给考尼特兹写信,希望调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工作。这个委员会是 1765 年建立的一个政府咨询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提出经济领域的立法建议,并配合中央政府为解决地方经济问题出谋划策。 I 刃 1 年 4 月 29 日,考尼特兹大臣正式任命贝卡里亚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但要求他继续在宫廷学校讲课,直到找到合适的接替人为止。因而,在大约一年的时间里,贝卡里亚只好身兼两职。在委员会工作期间,他参加过许多重要的改革活动,如票据改革、货币改革、度量衡改革等,提出过不少咨询意见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1774 年 3 月 14 日,贝卡里亚久病的妻子特雷莎去世,年仅 29 岁。两个半月后,贝卡里亚同安娜 〃 巴尔玻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儿子。贝卡里亚迅速地再婚,使不少亲友颇有微词。他的大女儿也起诉要求获得母亲的遗产,宣称他父亲因第二次婚姻而丧失共同继承权。1782 年,贝卡里亚的父亲去世,遗留下城里和乡下的房产以及价值 6 万里拉的财产,贝卡里亚作为长子获得了大部分遗产的继承权。为父亲的遗产分割问题,他与两个弟弟也发生了争议。贝卡里亚性格和观念上的矛盾,也表现在他同大女儿朱莉娅的关系上。他本人曾谴责 8 年的教会学校生活扼制了心灵中的人道情感;但是却把自己的大女儿送进了修道院学校。他曾深切体验过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痛苦,而他却强迫朱莉娅与一个比她大 26 岁的鳄夫结婚。不幸的婚姻最后导致朱莉娅与丈夫分居;为此,她很怨恨自己的父亲。, 1785 年,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被改为政府委员会,职权扩大。委员会划分 7 个部,贝卡里亚被任命为第三部的负责人,主管农业、工业和商业。实际上,他主管的事要繁杂得多,从食品供给、商会、货币、度量单位、集市、森林和矿产保护、渔猎,到人口统计,贝卡里亚对这些问题都发表过自己的见解。, 1789 年 10 月,贝卡里亚被调任第二部负责人,主管警察、法庭、监狱和管教所,负责社会治安的维护和刑事法律的制定,从经济界回到法律界。 1790 年,贝卡里亚辖区内的科莫市发生了一系列失业工人的抗议示威,警察出面镇压,逮捕了一些示威者,局势仍不断恶化。贝卡里亚亲赴科莫研究对策。他力排众议,反对用镇压手段解决问题,也反对将闹事的工人强制充军,认为这样做无助子从根本上改善局势。他主张对失业者给予救济,鼓励各种工业和当地手工业的发展,创建一个比较稳固的经济基础得了积极的成果。贝卡里亚提出的这些策略在实践中取亘 1791 年,根据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的指示,贝卡里亚被任命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的成员。当时奥地利的新刑法典刚刚颁布,但不适用于伦巴第。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伦巴第的特点,研究适用奥地利刑法典的可行性,也可以考虑根据本地情况并参考奥地利刑法典的规定,起草自己的刑法典。利奥波德皇帝继位前曾主持制定过 《 托斯卡那刑法典 》 ,他非常赏识贝卡里亚的学说,并竭力在自己的立法中加以汲取,比如废除了刑讯、没收和肢解刑,甚至大胆地废除 32

了死刑。现在他亲自把贝卡里亚推上了刑事立法的第一线,为贝卡里亚一展自己的抱负提供了机会。可惜的是,这时候贝卡里亚已进人他生命的最后几年。他留下了一些书面的咨询意见,其中关于刑事立法的有: 《 论警察 》 ( 1790 年), 《 对政治犯罪的简略思考 》 ( 1791 年), 《 论无期徒刑计划 》 ( 1791 年), 《 改善被判刑人的命运 》 ( 1789 年一 l 沁 l 年), 《 论管教所 》 ( 1791 年)和 《 对死刑的表态 》 ( 1792 年)。 《 对政治犯罪的简略思考 》 阐发了他自己的刑法思想,认为应当把那些本性在于直接破坏社会关系的犯罪,同那些只是间接损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区别开来,称前一类行为为?罪恶的犯罪?,后一类行为为?政治犯罪?。他写道:?有些政治犯罪不是以恶意为前提,而是以自愿造成的损害为前提;它们并不直接破坏社会,也不侵犯自然法;是简单的过错而不是诈欺;按照罗马法的说法,它们不是‘恶行’,而是‘准恶行’;在这类政治犯罪中,应当特别注意个人的条件,因为,棍棒可以矫正卖苦力的人,而对贵族、诚实的商人和一切文明的人却是一种侮辱和毁灭,并使他们的家庭蒙受最悲惨的耻辱。这种刑罚不再同犯罪相对称,而是大大超过了它。? 1792 年 l 月 12 日,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开会讨论了死刑的存废问题。贝卡里亚处于少数派地位,同其他成员对峙,其中包括一些著名的法学家。由于意见不一致,商定暂时搁臵这一问题,并向考尼特兹大臣提交了两份附有发言记录的报告。少数派的报告由贝卡里亚执笔,这就是 《 对死刑的表态 》 一文。他在文中写道:?我们 3 个签名者坚决主张:除非在十分需要的情况下,不应当规定死刑。而在安定的社会状态中,在正常的司法管理下,我们看不出有这种需要。它只出现于这样的国家:在那里,阴谋颠覆它的罪犯,尽管被监禁并严加看守,但由于他的国内关系或国外关系,仍会继续扰乱社会并使之处于危险之中。 … … 我们认为,除了上而提到的情况外,不应当适用死刑。第一,因为当死刑不是必需时,它是非正义的;第二,因为死刑的效果不如富有持续公开性的终身刑;第三,因为死刑是无可挽回的。?两年之后, 1794 年 n 月 28 日,贝卡里亚因中风在米兰家中与世长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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