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建功活动计划

“巾帼建功”活动计划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教育、教学大局,以提高女教职工业务素质为工作重点,推动"巾帼建功"活动的创新发展,推动"巾帼教育示范岗"创建活动上水平,引导和激励广大女教职工为学校的教育与改革做出新贡献。

二. 主要工作:

(一)、继续实施好女性“素质工程”,进一步提高女教职工政治思想、科技、文化素质。继续广泛宣传党的十六大精神,帮助广大女职工认清改革发展的大格局、大变化、大趋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大力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认真组织继续学习和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爱国守法、名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融入到各项行之有效的活动之中。要深入贯彻“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抓住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利时机,教育引导妇女牢固树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信念,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要强化道德教育,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守法廉洁、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引导妇女用自身良好的行为去影响家庭、子女和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和做学习型女性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引导她们把握机遇,增长才干,应对挑战,主动学习现代科学文化和职业技术知识,增强业务技能本领和竞争能力。要激励女性主动更新知识和技能,支持知识女性接受继续教育。要将时代精神融入新的教育之中,在深化"巾帼建功"宣传教育的工作中,要塑造新世纪女性的新形象,进一步树立女性的“四自”精神,正视自身的价

值,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进一步增强女性的自信心,克服自卑心理,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勇于表现和施展才干,在社会进步与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培养女性的自立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争取发展的主动权,保持经济和精神上的独立,培育自强不息的坚强意志;进一步倡导女性的自强品格,提高文化素养,强化创新意识,树立世界眼光,积极参与社会竞争,敢于应对各种挑战,塑造新世纪新女性奋发图强、开拓创新、建功成才的崭新形象。

(二)、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扩展创建规模,扩大“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的影响力。发挥各种舆论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巾帼文明示范岗”、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事迹,弘扬她们岗位建功立业、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正气,影响、动员、组织更多的女性参与到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四有”精神、争创新业绩的“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示范岗”的争创活动中,教育引导女职工在“巾帼建功”活动中提高素质,增强竞争能力。

(三. )工作重点

1、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本校的重点工作,把创建目标和提高教学质量目标结合起来,从抓岗位建功入手,启动学校新一轮“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各示范岗要制定得力的争创措施和工作计划,设计相关的活动方案,进一步激发我校女教职工的创岗热情,为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2、加强对女职工的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素质,培养符合新世纪发展需要的新女性,是“巾帼建功”活动的既定目标,也是争创“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的一条主线。我们要围绕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进“女性素质工程”的实施,加强对女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科技知识、教学业务培训。在各级示范岗上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组织教职工参与“道德规范进万家、道德实践万人

行”活动,从自身做起、从岗位做起,模范实践"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开展以学政治理论、学教育教学理论、学法律知识、学计算机操作技能活动,鼓励女教师岗位练兵、岗位成才,营造一个人人思进、人人上进、竞相发展的氛围,以新的创岗成效争取各级领导的进一步重视与支持。要增强与时俱进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强化“人人都是示范岗形象”的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求得自身新的发展,树立巾帼文明示范岗的新形象。

3、要着眼创新,不断扩大活动覆盖面,丰富活动内容。争创“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是顺应时代发展推出的一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树立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使这项活动常抓常新。因行业制宜,积极探索不拘一格、灵活多样的活动方式、组织形式,在“争创”上下功夫,在创岗过程中求实效,不断创新、丰富活动内容,加强女教工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

4、要规范管理,切实保证活动效果。“巾帼文明示范岗”争创活动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系统性的活动,只有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才能使之富有生机和活力。为此,无论是已取得争创成效的命名岗或者是正在努力创造条件的争创岗都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争创质量,确保争创实效。

(20xx年元月)

 

第二篇:巾帼建功活动管理办法

“巾帼建功”活动管理办法

(一)活动性质及内容

“巾帼建功”活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女职工素质为目的,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功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女职工群众性竞赛活动。

“巾帼建功”活动内容:在女职工中进行“四有”(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和“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开展以提高女职工职业道德水平、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多做贡献为主要内容,以“学习、创新、诚信、效率”为主题,以争当“巾帼建功标兵”,争创“巾帼文明岗”为活动主要形式,鼓励女职工在实现自身进步与发展上建功立业。

(二) 组织领导

各单位“巾帼建功”活动由各单位工会组织直接领导,女工委员会负责“巾帼建功”活动开展工作,工会办公室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开展及活动典型的评选、表彰等业务工作。

(三)“巾帼建功”评选

1、“巾帼建功”活动设“巾帼建功标兵”和“巾帼文明岗”两种评优形式。每年评选表彰一次,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2、“巾帼建功标兵”及“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的评选,要采取群众评议和组织评定、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精心组织、统一安排。以评选出真正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典型。

3、坚持“巾帼文明岗”考核评估制度。

(1)作为加强岗位建设和体现岗位形象的重要环节。凡已获得局“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岗位,必须将“巾帼文明岗”的标志公开悬挂在本岗位醒目位置,同时公示体现本岗位领先水平的服务或工作承诺条款,自觉接受监督,并建立好岗位活动工作台帐。

(2)应加强“巾帼文明岗”动态管理。“巾帼建功”活动负责部门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自己评出“巾帼文明岗”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公示监督情况。      

(3)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局“巾帼文明岗”岗位的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包括女性人数低于5人,或女性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中没有女性,则自动取消局“巾帼文明岗”称号,并报局工会备案。

(4)已命名的局“巾帼文明岗”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核实由局工会审核后取消荣誉称号:

①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或发生经济和刑事案件的;

②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③在文明单位评比、检查及局基层工作检查中不合格的;

④出现群众反映强烈、被舆论曝光或受群众检举、经核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⑤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⑥其他不符合局“巾帼文明岗”基本条件的情况。

附: “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及比例要求

(一)“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投身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创新。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高效工作的良好职业习惯,在女职工中正面引导作用突出。

(2)发扬“四有”、“四自”精神,识大体、顾大局,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业绩。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创先争优,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4)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技术技能水平、业务能力突出。

(5)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创造新业绩,为企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有较大社会影响,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作用。

2、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示范性强。能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局党委的决策和要求,坚持安全生产,坚持创新发展,各项考核指标在同类单位(部门)中处于领先地位。

(2)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定期指导、检查,专人负责或分管,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3)立足创建。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岗位成才和岗位建功,岗位目标责任明确,创建措施得力,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显著,在促进文明单位及和谐企业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4)优质服务。岗位人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办事公道、乐于奉献,提供优质、诚信、人文、高效服务,受到相关部门和职工群众好评。

(5)岗位成员中女性人数不低于5人,且占70%以上比例,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

(二)“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评选比例及要求

1、评选比例

(1)“巾帼文明岗”评选没有比例限制,原则上局属二级单位从满足条件的集体中择优向局推荐一名,没有可不推荐。

(2)“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比例: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女职工(正式职工)人数的5%评选本单位“巾帼建功标兵”;局“巾帼建功标兵”从各单位评选出的“标兵”中产生,各单位按照本单位评选出“标兵”的10%比例向局推荐。

(3)局机关党委所属单位由于女职工人数相对较少,评选工作由机关党委统一负责,统一推荐。

2、评选要求

(1)评选活动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各单位推荐局“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要通过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审查,并征得单位党政领导同意。

(2)评选工作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务必事迹突出,材料真实,有代表性,事迹材料撰写不少于2000字。

(3)被推荐为局“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的要填写相应申报表并附主要事迹材料(一式两份),于每年2月10日前报局工会办公室。

(三)局“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申报表(附后)

附表:

 “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巾帼建功标兵”申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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