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读后感

读《政府论》的感悟与困惑

当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将查理一世的头颅高高挂起,当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仍旧不能带给英国一个明朗的前途,资产阶级与新贵族按捺不住自己似乎已经掌权的激动,又将查理二世推向了王位,企图在斯图亚特王朝式的暴政下将又蠢蠢欲动的政局控制在自己手里,但历史证明这一次妥协是一个愚蠢的决定,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开始了疯狂的反攻倒算,给心怀希冀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头上浇了一盆冷水,将历史又倒推了几年。昔时的对手——“辉格党”和“托利党”联手而动,以一次成功的和平的方式将詹姆士二世赶出了英格兰,真正开始了资产阶级逐渐掌权的时代,史谓之“光荣革命”。随着《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的相继颁布,封建君主的权力渐渐地被弱化,英国开始大步朝前地向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方走去······

任何作品必将打上时代的烙印,看《政府论》,有必要先将英国在近代初期的历史温习一遍,因为洛克的大作正是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完成的。作为一个商人家庭出身的洛克,恰好又有一位身兼清教徒和议会军军人的父亲,这似乎就早已经将他的阶级身份确立。更加上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与辉格党的著名人物艾希利勋爵共事,这更坚定了他作为一名资产阶级和辉格党拥护者的身份。所以,看清了他的阶级身份,再来看他的《政府论》,那么他写着本书的目的和意义也就昭然若揭了:批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鼓吹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宣扬保护私有财产,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

我看《政府论》的下篇,感悟最深的有几个词——“自然状态”、“自然法”、“契约”、“财产”、和“分权学说”。似乎整个下篇十九章内容都是围绕着以这几个词为线索展开的,而恰恰这几个词恰恰也就是洛克政治学说的核心内容。对此,我有诸多感悟和困惑想阐发。

首先说“自然状态”,这似乎像是一个混沌的状态。说它混沌,是因为它的不可确定性。在洛克的描写中,自然状态是一个由自然法主宰的的发生在未知时间和未知地点的的社会,甚至就根本不是社会,就是一种状态。生活在这种状态的人们,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的主宰,却没有获得支配他人的权利,没有对别人的生杀予夺大权,当且仅当在战争状态下才可以做出反击的决定,而这个反击程度的高低,这时候是由自己决定的。他可以选择取了造成二人处于战争状态的这个人的姓名,也可以酌情地宽恕这个冒犯自己的人。这就是所谓的自然状态,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状态。而这个状态又恰恰是洛克论证其后的契约与社会形成的基础,这个令我很是费解。一个证明,一个关于社会的起源与政治制度合理性的证明,且不说其推理过程是否正确,但最起码的论证基础应该是坚不可摧的。然而这个证明的理论基础看起来却又是根本无法立足的,理论基础没有一点现实依据,怎能叫人信服?至少不能叫我信服。

当然,作为作者的洛克显然是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当提及“往往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现在哪里有或者曾经有过处在自然状态的这种人呢?”时,洛克避实就虚,轻描淡写地说道:“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这样回答就够了······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的人的”。然而依我来看,这样的回答等于没有回答。过去?过去的除了有文字记载的部分,其余无人可知;将来?将来的事情更是无人可知的。这样的回答,在今人看来,就像是在玩文字游戏,甚至可以说是强词夺理。而这又恰恰反映了洛克对自己臆构的自然状态的心虚,因为这是一种典型的主观唯心幻化出客观唯心的办法,总之是以唯心主义来解释物质的世界,对于洛克的这一观点,我不敢苟同。

但我又相信我是理解他的,其时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尚不充分,资产阶级力量尚未壮大,想要实现一个新政治与旧政治的替代,就需要在特殊时期使用特殊的办法了,正如中国的维新派披着资产阶级的外衣却要托孔子以改制是一样的,更何况洛克面临的是为一个时代的更替宣讲的重任呢?非常时期行非常手段。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资产阶级急于证明自己的合法性的态度和急于澄清思想界混乱现状的想法,这对在当时处于先进阶级的资产阶级来说,是无可厚非的。说白了,唯物或是唯心,客观存在的还是虚无缥缈的,只要能助其推翻旧的确立新的,那就是好的。

再说“自然法”,这个词显然是自然状态下的专有名词,但是洛克在讨论有政府的社会时也会时不时地使用这一名词,不是因为这个词可以解释一切,而是这个词里面有洛克关于政治社会权利来源的解释。当所有人都自愿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并自愿地将自己拥有的权利交割给一个可以仲裁他们之间利益纠纷,更重要的是能够给予他们合法保护的中间人时(在《政府论》中洛克所指的代替原来自我裁判的中间机构显然就是资产阶级组成的议会),原来自然法的掌控权自然而然地就让渡到了现在的仲裁人手中,他所能执行的权利就是原来个人的理性支配的分散的自然法,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法律。我想洛克借自然状态的自然法的存在性无疑想证明由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过渡不仅仅是个人身份的转变,政府机构的出现,更重要的是自然法由最初的虚无缥缈变成一个确定的毫无疑问可以平等仲裁由私欲引起的纠纷的现实法律。我们达成协议,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相应地,在自然状态下的最高法则自然法要实现自身性质的转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在政治社会确立仲裁各方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标尺——法律——的原因。

关于契约,那是实现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必需品。在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的开篇中,作者讲到:“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即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

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毋庸置疑,在这种不可论证的自然状态中不可免俗的有个人的占有欲、私利的各种纠缠不清的矛盾。所以,作为自然状态中的人,要想以自己拥有的有限权利去阻止任何可能发生的觊觎自己财产的罪恶事件是极其困难的,因为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千万个人之间的纠纷是无法轻易解决的,各自执行自然法的结果可能就是自然法彻底失去了效力,最终整个自然状态变成到处杀戮的刑场。为了避免这种后果,更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人们决定结成一个社会,推举统一的政府或是裁判者来保护大多数没有侵占他人财产欲念而又担心自己被侵犯的人的利益,这就形成了所谓的政治社会。但我想这需要一个准则,否则怎能确定这样一个公推的政府或是裁判者能够一定确保你的财产不被侵占。因而众人在进入政治社会前,做好约定:所有的自然法都形成我们新的法律,我们所有的执行权全部交给我们公推的政府或是裁判者,只要这个政府或是裁判者能够公正无私地维护众人的利益,我们就在这样的社会中相安无事的生活下去。但是,如果一日,政府或是裁判者(此时也可以称之为独裁统治者)违背了这个约定,那么我们可以打碎这个社会,要么选择重新回到自然状态,要么推举出新的代替者,继续已经习惯了的政治社会的生活。

这就是一个建立契约、执行契约、违背契约、打碎契约的过程。读了《政府论》的下册,我才知道原来社会契约这个概念并不只是卢梭的观点,洛克的政治观点中无处不透露出对社会契约的赞同和肯定。我在思考,这是否是对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革命中处死查理一世的一种解释。1629年查理一世解散了代表资产阶级的一会,1640年为了筹集征讨苏格兰的军费,他又重新召开议会,企图对资产阶级征税,这成为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导火索,最终导致了自己被送上断头台。作为为英国的资产阶级开辟道路的思想先锋,洛克似乎在说正是因为查理一世背叛了这样一种契约,企图侵犯人们的合法私有财产,才导致了革命的暴发。这是一个典型的社会契约论的实例。无论是卢梭的,还是洛克的,我都赞同这样一种社会契约论。暴政本身就是反社会的行为,如果统治者的暴政侵犯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人民就有权推翻其统治,这是一种普遍真理,在我看来。无论是封建式的农民起义,还是资产阶级统治下的社会,抑或是其他社会,如果统治者或者是政府无视人民利益,一切以自我满足和自我利益最大化为标准,那么这样的统治者或是政府就没有继续存在的理由,人民有权利并且应该对其施以最大的惩罚,即摧毁其统治,这是天经地义的。和平方式只能换取一时的利益保证,却给不了永恒的保护。我想这可能也是社会不断更替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财产,作为《政府论》的一个核心话题,作者花费了很长的篇幅进行论述。其中谈到:如果有人对共有地的东西施加以自己的劳动,使其产出了多余其自然状态下的产出,那么这就是一个人的私人财产了。意即财产是由圈占所得,你可以尽你所能地圈占,只要你不造成

浪费,并且不影响其他人的财产。作者将这一部分定义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也就是在政治社会政府需要保护而不能随意侵占的部分。对于作者的观点,我有很多疑问。当然,对于劳动创造财产这一观点我是赞同的。但是,洛克假设的是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后共有的土地还是足够多的,每个人都不因其所占而减少他人所拥有。然而事实真是这样吗?在当时的生产力量和资源状态下,似乎这一论点还可以稍微立得住脚,但我们如果将这一观点放到现在,又似乎有点荒谬。显然,资源是有限的,正是资源的稀缺性,才导致了我们所说的资源配置,如果个人无尽地圈占,只要稍微加以自己的劳动即可将这一部分占为己有,那么这个社会应该早就乱套了。此外,作者又宣扬要节制,也就是节约,每个人只取走自已应得的,不要多拿。后来又说由于货币的出现,使得原始的食物等各种易于腐坏的财产可以通过交易转化为可以长久贮存的货币,这像是在为资产阶级获得利润最大做解释。只要资产阶级愿意,他完全可以凭借其相对于普通广大百姓的优势地位圈占足够多的土地,获得更多的生产,然后通过交易的方式使其转化为货币,这当然不叫做浪费了。种种迹象表明,洛克都是在为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与获利方式进行宣传。如果联系到英国资产阶级执政后发起的大规模的圈地运动,这更像是对资产阶级获得私有财产的合法性的论证。不知作者在写《政府论》时,是否想到过圈地运动的暴力行径?是否思考过圈地运动对农民阶级的伤害?这就是我的想法与疑问。

但作者宣扬的保护私有财产这一点我想应该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每个人都不想自己合法的财产被别人占有。政府可以征税,但要征有所用,让人民感受到税收带来的公共利益的增长,真正的让广大的人民心甘情愿地去缴纳税款,而不是以一种强迫式的以满足自身暴政所用的姿态去征税,这是每个人都反对的。可以说,洛克这一资产阶级的观点(当然现在在我们国家也在逐渐完善对居民合法财产的的保护),对后来的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影响深远,在法国大革命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甚至被写进了《人权宣言》,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几大基本法则之一,这无疑是洛克的成功。

至于分权学说,我想这是洛克的又一成功。分权学说,在洛克之前就早已有之: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把政府权利分为讨论、执法、司法三要素;至罗马时代,波利比奥斯倡导“混合政府论”,认为罗马政体应为代表君主的执政官、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及代表民主的人民代表会议互相牵制和均衡;16世纪时,博丹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但是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这显得比前几位似乎更有说服力,而且更类似于现代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体制。我们都知道,现代社会资本主义式的总统制民主制,以美国为典型代表,主要是受启蒙运动时期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在《论法的精神》中,孟

德斯鸠提出将国家的权利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并且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这三项权利,以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来尽可能地避免独裁,保障人民权利,可以说,至此,三权分立的理论正式形成。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孟德斯鸠正是受到了洛克的影响才形成了自己的分权学说。立法权二者都有提出来,所谓的执行权利其实就是行政权力,唯一就是外交与司法的区别。但这一点不能影响洛克作为一个先行者的伟大。但是,在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结尾处,作者这样写道:“每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它们很难分开和同时由不同的人所掌握;因为两者的行使既然都需要社会力量,那么把国家的力量交给不同的和互不隶属的人们,几乎是不现实的;而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的手里,这就睡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下,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从这儿看出,洛克支持的是将执行权和对外权统一于同一机关下,而立法权,在《政府论》中,显然是高于一切的。对于这一点,洛克的观点就有片面性了,更多的是一种主观的臆断。如果看看日后的美国,三权分立并没有招致纷乱和灾祸,至少直到21世纪美国依旧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所以,我觉得洛克的分权学说其实并不是三权分立,称之为“二权分立”可能更合适点(仅仅是个人观点)。

总之,读完《政府论》的下篇,可以说是获益匪浅,这让我对洛克的政治思想有了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对处在历史变革时期的英国资产阶级也多了几分敬意。与此同时,产生了一些个人的思考和观点,无论对错,总之有收获就是好的。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多读书,总归是好的。

 

第二篇: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新疆大学研究生读书报告(设计)

题 目: 政府论读后感 指导老师: 张家飞

学生姓名: 图尔荪江.阿卜力孜 所属院系: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 业: 国际政治 班 级: 2012级政治学 完成日期: 20xx年10月2日

新 疆 大 学

政府论读后感

摘要

洛克的《政府论》一书写成于1679年,迄今已有300多年,然后用其思想来衡量现代社会,尤其是以市场经济为全球主体的社会里,依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尤其是对国家极其名下政府的理解,依然对现代社会极具启发意义。在专制思想的词典里,国家的定义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或其所有人的工具。国家所代表的是一个阶级,或者更精确地说,是一个阶级中少数人的利益。代表少数人利益而不是全体人民的利益,那么势必引发不公,或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纠纷,只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就只能通过国家工具这种暴力手段来镇压反对自己的阶级或群体。这样的政府实质是代表居于统治地位的既得利益集团的专政。

关键词:政府,国家,专政

绪论

按照专制的国家逻辑,革命就是用一个阶级的专-政代替另外一个阶级的专政。革命的最终结果,专政的本质丝毫未变,只是权力的大棒易主而已,改变的只是专政者,而被统治者继续被统治。以这种观念来理解国家,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非但得不到协调和改善,相反会因为专政所导致的不公而引发大面积的群体性事件,从而最终导致社会动乱,所谓的国家安定、民众健康根本谈不上。作为自由思想家的洛克,看到了这种专政思想的弊端,因此提出国家的组成必须要全体人员同意,而且部分授权,同时接受全民监督,这样的政府才是民主的政府、代表大众根本利益的政府。

对本书的感受

如果说《政府论》的上篇是为政治服务的“工具”,其带有明显的唯心主义色彩,那么在下篇中,他则详细描绘了想象中的未来社会的蓝图,系统的提出了一系列符合社会发展的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国家的起源和本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基本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正是上述思想一举奠定了洛克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作为一名推动社会发展的思想者的地位。

在洛克的理论体系中,关于政府成立的三大先决条件的相关论述非常精彩: 首先,洛克认为任何一个政府都只拥有一定权限,而且行使权力必须接受大众监督。“在一个社会和团体中,为了确保人们已经拥有的东西,有必要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即国家及国家名下的政府),如果政府越位了被人民赋予的职权范围,就能够解散它,并创立另一种可替代的政治秩序。这是社会能够发展,政治共同体的政府能够全心全意为全体公民服务的最基本也是最坚强的保障。”

其次,洛克认为政府和普通公民一样,必须要遵法守法,“政府的产生是基于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而产生,成员基于共同的社会发展目标及福利将部分权力授予政府,人人都应遵守政府的法律,破坏法律就是毁坏共同的幸福或目标而应遭受惩罚。当然若政府行使的任期届满或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违反了为全体成员谋福利的唯一目的,政府就必须和每个个体一样,受到相应惩罚甚至被依法解散,或可以重新选择人员或重建政府。”

第三,洛克认为,政府是用来保障社会公民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的,其最大功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洛克认为:“人是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的,私有财产只有通过其他人同意才能合法化。”洛克是现代将财产权合法化的一个关键人物,他认为“人在组成政府之前具有多种权利,政府的组建不是剥夺这些权利,相反要保护这些权利,洛克认为财产权即使是人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也是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屏障。”在国家权力方面,洛克提出了里程碑式的分权学

说,他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权三部分,认为立法权属于议会,而代表政府的国王仅享有执行权和对外权,这就是西方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前身。

洛克对财产的论述

财产, 作为《政府论》的一个核心话题, 作者花费了很长的篇幅进行论述。 其中谈到: 如果有人对共有地的东西施加以自己的劳动, 使其产出了多余其自然状态下的产出, 那么这 就是一个人的私人财产了。意即财产是由圈占所得,你可以尽你所能地圈占,只要你不造成浪费,并且不影响其他人的财产。作者将这一部分定义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也就是在政治社 会政府需要保护而不能随意侵占的部分。

至于分权学说,我想这是洛克的又一成功。分权学说,在洛克之前就早已有之:早在古 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把政府权利分为讨论、执法、司法三要素;至罗马时代,波利比奥 斯倡导“混合政府论”,认为罗马政体应为代表君主的执政官、 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及代表民主的 人民代表会议互相牵制和均衡;16 世纪时,博丹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但是洛克在《政府 论》中提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这显得比前几位似乎更有说服力,而且 更类似于现代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体制。 我们都知道, 现代社会资本主义式的总统制民主制, 以美国为典型代表,主要是受启蒙运动时期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提出将国家的权利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并且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这三项权利, 以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来尽可能地避免独裁,保障人民权利,可以说,至此,三权分立的 理论正式形成。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孟德斯鸠正是受到了洛克的影响才形成了自己的分权学说。立法 权二者都有提出来,所谓的执行权利其实就是行政权力,唯一就是外交与司法的区别。但这 一点不能影响洛克作为一个先行者的伟大。

结论

总之,读完《政府论》的下篇,可以说是获益匪浅,这让我对洛克的政治思想有了一个 更为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对处在历史变革时期的英国资产阶级也多了几分敬意。与此同时, 产生了一些个人的思考和观点,无论对错,总之有收获就是好的。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 中自有颜如玉” ,多读书,总归是好的。

参考文献:

[1] (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轮[M].商务出版社,北京,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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