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主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后感

俞四海

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府论》下篇,其历史地位及对后世的影响无庸吾辈多加评论,但读罢多有感触,或可言之一二,以利往后阅读及工作。

一、名著诞生有赖于深厚的积淀。

理论储备方面,从1652年进入牛津大学学习文学,直到1665年停止教学,洛克共在牛津大学浸润了十三年。政治实践方面,1666年,洛克结识了后来担任辉格党领袖的艾希利勋爵,担任其政治顾问和家庭教师,还出任英国大法官、贸易殖民部秘书,并在伯爵家住了十五年之久。1688年“光荣革命”后,洛克回到英国担任上诉法院院长、贸易殖民部部长等职。综上可知,洛克写就《政府论》,绝非偶然,与其理论积累和政治经历密切相关。当时英国处于历史大变革时代,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需要新的政治思想理论支撑。反观今日之中国,同样处于重大的历史变革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如何把握当前时代特征并对今后发展趋势作出正确预判,既是当代知识分子的使命也是重大的历史机遇。无论是政治、哲学、法学等任一领域,要想理论上有所贡献,都必然需要深厚的理论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当前处于送别大师而非产生大师的时代,值得学人警醒和反思。对于我们凡夫俗子而言,要想在工作上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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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同样不可打十口浅井,而不去打一口深井。

二、戴“为君主立宪制辩护”的帽子不公允。

吴恩裕先生于19xx年写就的《论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学习《政府论》颇具指导意义,但其由于身处特殊的历史时代所作出的个别论断值得商榷。吴恩裕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哲学系,在英国伦敦大学获政治经济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在北京大学等担任教授。对英国哲学、政治学当有深入研究,但其在上文中提出的洛克为阶级妥协辩护的观点,我觉得与史实不符。洛克在《政府论》上篇驳斥了罗伯特〃菲尔麦的《论父权和国王的自然权利》,批判了君权神授理论,否定了君权的神性和君主统治的正当性,是完全反对君主制度的。综观《政府论》下篇全文或者第七章《论国家的形式》中,都没有对保留君主的必要性进行辩护的痕迹。洛克认为最好的政府形式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在第十三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中,作为“立法机关”的对称,行使执行权的主体使用的是“执行机关”,而非君主,并强调执行机关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执行机关可以是君主,也可以是总统。从实际权力来看,英国的君主远不及现今的总统、首相,只不过保留了国王的称谓,并且是世袭的而已。应该说,洛克在光荣革命后回到英国担任官职,是对当时君主立宪制政体的一种承认,但不能说他的理论就是为这种政体进行辩护,更确切地说应该是一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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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一种无奈的选择而已。所以,我认为,应该仅仅将洛克定位为新兴资产阶级政权提供思想理论支撑即可,不应当扣上为君主立宪制、阶级妥协辩护的帽子。

三、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继承和发扬

虽然社会契约理论发扬光大的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但其实并非他首创,而有其漫长的历史传承。马克思认为,历史上最早提出社会契约理论的是希腊的伊壁鸠鲁(公元前341年—公元前270年)。伊壁鸠鲁认为,国家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这符合自然命令和必然性。人们订立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人们相互间的安全,克服相互间的恐惧,避免相互间的损害。本书中有关社会契约理论与之有很大的相似性。在洛克之前有霍布斯,之后有卢梭。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不能充分保障秩序的稳定,要想形成一种共同权利保障安全,就必须把大家的权力托付给一个人或者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数人组成的集体,也即人们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从而进入文明的政治社会。权力让渡多少方面,主张人民应该把所有权力全部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缺少法律来辨别是非以及一个裁判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因此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的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洛克认为公民交出的只是一部分权力,不包括财产权,君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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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统治者也是缔结契约的一方。政府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同时又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卢梭认为人生而具有对他人的温暖的同情心,然而私有制和不平等的产生使人们互相仇恨、残害,自然法不能发挥它的功能,无法在原来的状态下继续生活,于是人们相互约定,“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个共同体就是国家。主张公民的权利是让渡给人民全体,由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因为转让部分权利的做法是不可行的,一旦人民的权利有所保留,就会滥用权利,最终影响公意的公正性,导致专制。因此,卢梭则将全部权利以及权力保留给人民,而政府只是附属性的工具,完全听命于人民。社会契约订立结果来看,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应交给君主。洛克反对专制制度,人们既要摆脱自然状态,又要防止专制,唯一的途径就是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他认为如果君主违约,则人民有权利将它推翻,立法权始终高于行政权。卢梭认为,政府是基于主权者而存在的,不过是执行公意的机关,无论它掌握多大的权力也不能替代主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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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读政府论有感

我的感悟——洛克《政府论》下半部第九章

《政府论》乃人类学中的经典著作。看了第九章,感觉整个章节都在论述处于自然世界以及社会世界环境下人类不同的权力,讲在自然世界下,一个普通人拥有什么,可以做什么,以及进入社会世界后,权力的改变以及为什么要加入社会世界。这似乎和我们生活离得很远,没有任何交集,以为现代世界人类一出生就处于社会世界,不过,仔细思考起来,的确有很多的地方值得学习和借鉴。由于《政府论》蕴涵了诸多的社会学理论和实践分析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政策实施意义,本文只对自身感兴趣或自认为有特别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部分理论(下半部第九章)进行表述和评点。为避免打破原书的逻辑思维结构和思想脉络特此说明。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从柏拉图开始,政治家都是在人性善论的基础上阐述他们的政治思想的,认为理性是人与生俱来的。同样洛克认为人是理性的一出生就拥有全部基于自己权力,这一权力为大自然所承认,这权力也仅为大自然所承认。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的,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

首先,洛克先论述人类为什么要加入国家,加入政府。他认为“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 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因为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因为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相对于现今社会来说就是缺少律法、司法以及执法。在自然社会,每个人都是自己世界的王,每个人都拥有主宰一切的权力。同时每个人缺鲜有拥有足够的力量去保护自己。然而世界并非人人性格善良,日行百善、忠孝仁义礼更谈不上,为了生存,为了保护属于自己的一切,人类就加入了国家加入了政府社会。

对于两个社会的差别,其实就是自由与力量的差别。人类从最初始的百分百自由到失去大部分自由,然后又渴望拥有自由。斐多菲曾说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虽然他并非指百分百自由,但同时可以看出人类对于自由的渴望,人类在个人生活达到最高水平时候追求更高的自由,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内大量富人致富后移民的原因吧。 毛泽东指出,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二是指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自始至终存在矛盾运动。可以看出,自然世界人类拥有百分百的自由,当百分百自由却换取不了满意乃至及格的幸福生活。

其次,洛克指出在自然社会,人类拥有两样权利。第一种就是在自然法的许可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另一种权力,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说白了就是处着这个社会,人类拥有一切对外物处理权,可以干任何自己觉得对的事情。然而我个人认为,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绝对的错与对。拉登炸世贸错了吗?北韩发展核武错了吗?甚至,德国纳粹当年大屠杀错了吗?当站在事情的另一面看,任何事情都可以由错变对,世事根本无绝对。所以,自然社会一旦出现异象强大的力量,社会将会为之颠覆。

所以,人类放弃了绝对的自由,加入了有规矩的国家。“虽然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今社会,面对法律所界定的犯罪发生时,社会成员很多时候并没有足够力量加以控制,更没有权利给予处置。面对自己至亲至爱受到的侵害后,只能上诉或者交与当局政府处置,在司法并不公正的

地区(其实存在任意地区),弱者始终处于强者的压制以及侵害而且很难给予类似旧社会形式的复仇,因为泄愤的复仇只存在于虚无的电影小说里面。进入这个国家社会,人民其实已经接受了这一切,只期待能有更好的对待,诸如此类的渴望很明显地表现在选举这一人类特色行动上面。种种一切就要求这个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以及各种权利。必须在司法律法执法等方面保障全体成员的一切物品与权利的安全。“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当然,洛克所描述的其实是理想状态。

另外当人们幸福安康的时候,大家都尽自己的努力去获取幸福以及自由,但是最大的自由只存在于自然社会中。洛克曾经说过“如果不是由于有些坠落的人的腐化和罪恶,人们本来无需再组成任何社会,没有必要从这个庞大和自然的社会中分离出来,以明文协议去结成较小的和各别的组合。”这样说,其实就是我们本来是很自由的,但却被那些坏蛋连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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