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

洛克的《政府论》较《论自由》好懂,几乎没有什么晦涩的语言让我抓脑壳。

全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神、上帝的名义做例来“说教”,才更被西方的人们所接受和信服。比如说论财产中,洛克说世界一切事物都是上帝给予人类的,是人类共有的,若人类加入自己的劳动,将事物脱离自然状态,那便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

洛克在下篇中总结上篇的结论,他反驳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主张的君权神授学说。在下篇中也在不断印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权力是以公民的立场上而存在的,特别是政治权力。主要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国家基于契约。自然状态中常以自然法作为标杆,那自然法到底是什么,是人类始来形成的一些规则、法规?这是个在后文中都经常提到摸棱两可的概念。对于自然状态下的惩罚,是“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能解决了的,我和洛克一样担心政府也是人,裁判者也是人,执行自然的权力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因此要求公民们相互订立合约——国家契约论——来发挥这一作用。虽说人处于自然状态下是好的,但是论财产中也说到,在社会中缺乏公正裁判者的存在。权利的存在也无可避免,这样政府便应运而生了。洛克认为政府是为了替公民运用自然法的执行权,以避免人性交往、利益等发生的冲突。相应的,公民既然订立了契约,共同建立政府,就要放弃一部分的权力和自由。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徇私。

讲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时,“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还有一些任何人都有杀死侵犯他的人的权力。大有“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的冷绝,我刚看的时候,我觉得有点残忍,是不是有点不尊重坏人的人权,不过后来想想,还是有道理的,我都死了我还有闲心管别人的人权。这种权利看在什么情况下,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就一定要行使这种权利。在社会中可能起“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作用。

洛克用了很多例子阐述了财产的定义,说明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洛克是1690年写的《政府论(下篇)》,为什么那时候的中国没有这个意识呢,鼓吹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中国是什么时候有私有财产这个概念的呢,过去中国注重集体财产、公共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在后来三大改造后,慢慢提出的。我还记得书中有讲在那个时期,宣传先进人物有人为保护国家财产献身牺牲,和歹徒英勇搏斗什么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怎么宣传。“虽然我不能为了窃贼偷了我全部财产??我可以杀死他。”这里老师已经解惑,是正面防卫权的问题。

洛克语言犀利,时时都在批判和抨击君主专制的危害。例如“假如有人问,在这种状态之下,有什么安全和保障可以防止这个专制统治者的暴行和压迫,这个问题本身就很难容忍??这就是认为人们竟如此愚蠢,他们注意不受狸猫或狐狸的可能搅扰,却甘愿被狮子所吞食,并且还认为这是安全的”等等。洛克写这本书在1690年,是在英国1688年政变之后,他反对君权神授、批判君主专制的观点在这里极具革命性,吴恩裕在序中说道,“有扫除残余的保皇派理论的作用”。

当然,洛克认为人民有权反抗暴政。当统治者滥用权力,将人民寄托在他们身上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滥用,而不是保护人民的财产,人民便有权利反抗统治者的非法暴力。书中说道,“如果世上的和平只是由强暴和掠夺所构成,而且只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和平,那么世界上将存在什么样的一种和平。当羔羊不加抵抗地让凶狠的狼来咬断它的喉咙,谁会认为这是强弱之间值得赞许的和平呢?”洛克前后举例,一步步的论证自己的观点,果断的反驳了那些认为他的假设会造成叛乱的人们。在这前后几章综合起来,不难看出,书中洛克的语气像是给读者慢慢的讲道理、回答问题,耐心又小心翼翼,不断的举例来论证,有时反驳的义正言辞。可以看出他说理逻辑性很强。

看了全书,我认为有些地方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他那个年代可能看到了问题的实质,但

是放在现代,我们这个社会,有些还是不足,因为社会都是在不断发展的嘛。

局限性之一:过度强调政府的唯一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力(主要是个人的财产)。但以现在的现实状况而言,现在的政府不仅仅只有保护个人权力这个功能在了,它还担任着维护公民公共利益,国家外交的代言人等多种角色。在这一点上看,洛克这个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局限性之二:过度强调自然法、理性。自然法是啥子嘛,不懂。洛克也没给个标准,没个文字,他说是感觉判断。人们要有“悟性”才行。洛克引用胡克尔的《宗教政治》,来解释理性的成长。“但是什么时候一个人才可以说是已经达到这样的运用理性的地步,以致足以使他能够了解那些他必须用来指导他的行动的法律,这用感觉来辩认要比用技能和学问来决定容易得多。”洛克认同胡克尔的观点,认为是否有理性要用感觉来“辨认”。他还认为个人的行为判断由理性,但社会的运行和发展,人性的发展不单单靠理性。退一步讲,洛克能保证人人都有理性么?比如说我,我理性觉悟就不高,不是看《论自由》这一类的书,我看待社会问题时候还是同情心泛滥。理性不高的我,在洛克构建的社会中可能会活不下去吧,可能。

综上,洛克的观点中,总是以人作为根本的出发点,他崇尚人性,注重对人性的权力和价值的尊重,这是值得我学习的。

 

第二篇:读洛克的《政府论》有感

读洛克《政府论》通俗版有感

近日在朋友陪同下前往中关村图书大厦找几本书,无意之中看到了刘晓根编译的《政府论》,很是合心意。早已耳闻这本经典名作,读研时也曾翻阅过,只因为当时的翻译版本篇幅太长且艰涩难懂,终究只翻过几页随即束之高阁。难得有这么一群译者知晓诸如我这类人对此类书目的想而不敢的心态,以如此通俗化的形式,让我们能通读经典,而不至于让经典成为摆设。感谢作者的通俗化编辑,让我一气呵成地在大半个下午的时间将其读完,甚是爽快。为了不让其读后感觉成为过往云烟,随即写下这篇读书心得。

洛克被西方世界誉为“第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是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第一人。“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理论家和伟大的著作”,随着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宣告世界近代史的开端,洛克的《政府论》应运而生,成为奠定资产阶级统治的理论基础。

《政府论》分上下两篇,上部分是“破”,即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这种理论以菲尔麦的《先祖论》为主要代表。洛克在上篇中,同样借用《圣经》,对菲尔麦依据的《圣经》依据,逐一攻破。

菲尔麦的基本观点主要是:人类并非是生而自由的,因此绝不能有选择他们统治者或政府形式的自由;君主享有的权力是绝对的,而且是神授的,奴隶们决不能享有立约或同意的权利;一开始亚当就是一个专制君主,其后一切的君主也都是这样。其政治理论体系的中心思想是:一切政府都是绝对的君主制,因为没有人是生而平等的。在洛克看来,支持菲尔麦这些观点的论据都是荒谬和自相矛盾的,他甚至没想到“菲尔麦作为一个英国绅士,居然会为奴隶制进行辩护”。通过引用《圣经》,洛克推翻了菲尔麦的理论基础,并证明:

第一,亚当并不如菲尔麦所主张的那样,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明确赐予,享有对子女的支配权及对整个世界的统治权。菲尔麦在不能以充分确凿地证明父权是“无限制的,也是不可能限制的”的情况下,任然坚持父亲或一个君主对于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财产享有绝对的、专断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洛克认为,菲尔麦不是出于理性和论证,而是因为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所以才如此地拥护君主制。

第二,即使亚当享有这种绝对的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世袭这种权力。菲尔麦在《先祖论》中提出两种君主权力转移的方法,“授予”与“世袭”,但实际上文中还能以找到一种转移方法“篡夺”。洛克从统治的基础“财产权”和“父权”不能赋予他的继承人任何统治权和支配权论证,建立在这两种资格之上的统治权是不能被继承的,更何况谁是亚当的嫡传继承人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

因此,洛克认为,世界上的统治者不可能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得出其获得绝对统治权力的理论基础。

《政府论》下篇是“立”,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状态。人类社会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理性,也是自然法,教导全人类:人类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即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但是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二、政治社会的起源。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单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提供足够的物质,以满足人类与生俱来的欲望,以维持人的尊严。为弥补人类在单独生活时必然产生的缺点和缺陷,人们自然地走到一起,共同生活,这就是人民最初联合起来形成正式社会的原因。”自然状态的缺陷主要有三种: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

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他得到应有的执行。因此,人们愿意放弃其自然赋予的自由并通过社会契约同其他人联合组成共同体,结合成一个国家。将这种惩罚权力交由中间被指定的人专门行使。但是这种惩罚权力并非可随意使用,而是要按照他们授权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起源。

三、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财产。“人们联合成为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就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了他的财产,他就对这一自然之物享有排他的所有权。财产权的限度,由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消耗能力作了恰当的规定。只是随着货币的出现,事物的真实价值就被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但是只要他不曾侵犯他人的权利,他的财产范围就不算超过正当需要。而政府则以法律规定财产权。正是为了让政府保护他们的财产,人们才甘愿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把他们嫁给政治社会,由立法机关按政治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这一切,都只是出于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及自由和财产的动机。

四、法治与分权。政治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是全能和无限制的,它不能超越公众福利需要的范围。国家应当依照既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而不是依照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政治社会的同意是法律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凡由最高权力制定的法律都是圣神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要服从它并受它约束。国家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任何人的命令,只要没有公众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强制性。但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如果一人同时享有立法和执法权,他就会有很大诱惑利用手中的权力侵犯他人的个人权益。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

五、人民主权与解体。当委托人辜负委托时,委托人就有权收回委托。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人民不会轻易想摆脱他们旧的组织形式,相反,他们有不愿放弃旧制度的倾向。但是如果统治者滥用权力,并且这种对人民的财产破坏带有普遍性的时候,人民就会被迫揭竿而起,推翻他们的统治。

洛克的《政府论》成为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进行辩护的理论基础,对英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念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政府论》至今被学者们视为可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媲美的政治学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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