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可人类毕竟是个群居动物,个人保护自己以及财产的力量太有限了,我们渐渐的发现大家在一起的时候力量似乎更大些。我们联合成为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要求他保护我们的财产。正是这种情形,我们甘愿放弃各自独立的各种自由,比如惩罚权,交由我们中间被制定的人来专门行使。所以写到这里,很明显的可以看到,我们放弃了种种的权利交给政治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照政治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这一切,都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及自己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所以任何一个理性的人,绝对不希望获得比现在差的生活状态。

 

第二篇:论洛克的《政府论》

论洛克的《政府论》

摘 要:洛克是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他是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第一人。《政府论》是他最要的代表著作,《政府论》分为上、下篇,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下篇系统阐述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本文主要阐述了《政府论》的的主要内容,笔者的对本书的读后感以及国内学术界对洛克思想和本书的研究综述。

关键词:政府论;读后感;研究综述

洛克的《政府论》一书出色地完成了位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对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念,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启蒙运动、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等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莫不留下《政府论》的直接影响的烙印。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资产阶级的重要历史文献莫不充分体现《政府论》的基本思想。因而,《政府论》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它至今仍然被学者们视为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媲美的政治学经典著作。通过认真的阅读和研究洛克的《政府论》有助于我们对洛克的思想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从中汲取精华,对如何建构一个合法的政府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一、《政府论》主要内容概述

洛克批判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正面阐述自己的政治理论:人们处于“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但自然状态存在一些不方便,为克服这种不方便,人们基于“普遍同意”的社会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的基础上通过再次契约构建作为社会共同体之代表的政府,政府受人民的委托并对人民负责,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组成,但是一篇论文与另一篇论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下篇由十九章构成,在上篇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着手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在当时看来,《政府论》的上、下篇应是同等重要的,因为没有对君权神授理论的批判、破除,就不可能有宪政民主思想的建立和巩

固。在今天的西方看来,下篇尤为重要,因为它是建设性的;上篇则由于历史的向前发展而失去了时代的现实意义。但是,今日之中国犹如当日之英国,所以,对于作为置身于现时中国这样的处境中的中国人来说,上篇则因为正好在现时的中国找到它的时代现实性而同样具有重要的启蒙意义。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传统的国家,一种盲目服从的甘为臣奴的国民劣根性还深深的烙印在大部分现时中国人的内心深处。只有经过上篇的启蒙教育,才有可能保证享受下篇的建设成果。意欲有所立,必先有所破!

(一)《政府论》上篇

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因为,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这一理论基础,那么菲尔麦的任何主张都只是一种无力的痴人说梦。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在西方,对待理性与信仰历来就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态度认为信仰高于理性,理性不过是信仰的婢女,当理性符合信仰时,则并存,当理性不相容于信仰时,则理性必须让道于信仰;另一种态度则认为理性高于信仰,信仰必须经过理性的考量,理性是衡量一切的标准,信仰不过是信仰那些经过理性考量而为真的东西。与这两种态度相应,对“上帝”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作为神的宗教的“上帝”,一种是作为符号的文化的“上帝”。后一种作为符号的文化的“上帝”不过是人的理性的代名词,以此相应,《圣经》就不再是“上帝”的“天书”,而只不过是人的理性所写就的人的道德、法律和规范。尽管洛克不是在后一种意义上来理解上帝的,但在他看来,理性是最高的标准,甚至上帝也遵从理性的法则。而这种从理性中生发出来的对人权的尊重正是经过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一般中国民众所缺乏的。

上篇对菲尔麦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还是不要在菲尔麦身上浪费时间吧,无论如何,他的所有主张都已成为历史的沉渣,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清除自己身上的残渣,并杜绝任何形式的沉渣再起。

(二)《政府论》下篇

下篇洛克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主要阐述了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

1、自然状态。(1)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2)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3)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6)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2、政治社会。(1)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2)政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过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来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3)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

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犯罪。(4)这就是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的契约;另一方面,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并在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一切权利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

3、政府构建。(1)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人们便通过契约将每个人原本完全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通通交给社会共同体来加以执行,这就要求有一个机构或者主体代表社会共同体来执行这些权利,否则人们所订契约就毫无意义,这个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机构就是政府。(2)按照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权利分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3)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这些已经制定出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作为单个的整体而相互处于自然状态所拥有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是有区别的两种权力,但为了社会的稳定,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对社会力量的使用,如果掌握在不同人们的手里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4)根据立法权的归属不同,可将国家划分为不同的政体形式,如民主制、寡头制、世袭君主制、选任君主制及混合政府形式等;(5)在政府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只要有政府的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从属于它的;但同时立法权又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无论何时,主权的最终归属是人民;(6)由于受到委托它的目的的限制,立法权就有了自身的范围,即政治权力只能是一种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而绝不能是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专制权力;(7)一切政府的起源和合法性基础就在于人民的同意,任何形式和性质的征服都不可能合法地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侵略性的不义征服只是使得自己与人民之间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即使是反抗侵略者的正义的征服也只能拥有使侵略者及赞同和支持侵略者的人臣服和顺从的权利,而不能将这种权利扩展至其他人(如被征服者的妻子儿女、被征服地区或民族当中那些并末参加、也末赞同和支持侵略的人们),并且不能享有任意处

理被征服者的财产的权力;(8)篡夺是将国家权利占为己有的一种掠夺行为,篡夺永远不会是正义的,因它是将另一个人的权利据为己有;(9)暴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也即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给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10)政府的解体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外力的征服而导致的社会的解体,社会解体也就意味着政府的解体;二是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以外的由内部导致的政府解体,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当立法机关遭到破坏或解散时,二是当立法机关和权力的执行者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了人民的委托时。这两种途径实际上都是权力的滥用所导致的。

二、《政府论》经典片段

1、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

2、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怀有敌意的人。他可以这样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杀死一只豺狼或狮子一样。因为这种人不受共同的理性法则的约束,除强力和暴力的法则之外,没有其他法则,因此可以被当作猛兽看待,被当作危险和有害的动物看待,人只要落在它们的爪牙之内,就一定会遭到毁灭。

3、凡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被认为他们把联合成共同体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权力都交给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除非他们明白地议定交给大于大多数的任何人数。只要一致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一点就能办到,而这种同意,是完全可以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现存的或应该存在的合约的。因此,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4、在一个建立在自己的基础之上并按照自己的性质、即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中,虽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

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因此,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

5、每个人在参加社会时交给社会的权力,只要社会继续存在,就决不能重归于个人,而是将始终留在社会中;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会有社会,不会有国家,而这是违背原来的协议的。所以,同样地,如果社会已把立法权交给由若干人组成的议会,由他们和他们的后继者继续行使,并给议会规定产生后继者的范围和职权,那么,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重归于人民;因为他们既已赋予立法机关以永远继续存在的权力,他们就把自己的政治权力放弃给立法机关,不能再行收回。但是如果他们曾规定他们的立法机关的期限,使任何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地享有这种最高权力,或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的时候,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三、《政府轮》的读后感

通过认真阅读《政府论》之后,本人收获颇多,对于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念有了更深刻得了解。对本书的主要感受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洛克的政府是法治的政府

人们都说《政府论》的上篇是洛克在驳斥菲尔默的君权神授思想,但是也有人说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也驳斥了作为同一阶层代表的霍布斯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合理的,这也可以从他对法治政府的诠释中看的出。在霍布斯的学说中,国家是一头张牙舞爪的怪兽——利维坦,因为国家的权力是不受制约的。遍观古今历史,权力所具有的侵略性和扩张性往往是的每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如果不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如果政府行使的权力缺乏标准,对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利益必将造成损害。而约束政府最有力的工具莫过于法律。在洛克这里,通过契约订立的政府必然是一个法治的政府。“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所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礼。”洛克同时还明确了立法权的地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认为这是法治政府的基础。

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法治思想正被逐步灌输到中国社会之中。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政府,以保证政府的力量成为社会的积极力量。法治的精义在于治国者先受治于法,也就是政府的行为应该首先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控制规范。我认为,中国政府在改革的道路上,首先应该加快自身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步伐,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行政程序、组织等法,并根据法律建立权力制约和监督机构,遏制政府滥用权力和防止腐败。

(二)人民主权思想

洛克提倡社会契约论,而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最核心的思想是人民主权的学说。有些评论家将其认作为洛克政府理论的精髓所在。从《政府论》我感受到,洛克塑造的的政府是与人民主权密不可分的整体。人民主权贯穿在他关于政府权力的建立、运用、监督等方方面面的论述之中。人民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人民权力的被委托者,如果政府的行为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违背了人民的主权,人民就有权罢免他们的委托者。“只要政府滥用了权力,人民就可以收回政府的权力,建立新的政府”。所以无论是作为政府这个整体还是作为每一个政府公务人员,都应该明白自己权力来源之所在。在现在的县乡一级等机构中,常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这当然是作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失职之处。并不是你犯了错才算滥用权力,如果没有诚心履行应有的职责也是忽视了人民委托的权力。

(三)政府信用问题

洛克说“两个人在荒芜不毛的岛上,如同加西拉索在他的秘鲁历史中所提到的,或一个瑞士人和一个印第安人在美洲森林中所定力的交换协议和契约,对于他们是有约束力的,尽管他们彼此之间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中。因为诚实和守信是属于作为人而不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的品质。”诚信是个人的品质,也是政府的品质,在洛克看来,政府一旦违背契约和不守信用,人民可以起来重建政府。

未来的社会是一个讲求规则的社会,中国自古多例外却少规则。记得龙永图曾经说过:“入世最大的风险不是开放,而是我们不熟悉规则”。这也就间接要求我们的政府应当提高自身的信用能力。比如说政府的承诺应该完成多少才算信用的合理。当然,就入世来说,政府也应当提高对外的信用能力,在当代国际社会的纷争之后总,政府的信用问题也就是政府的生命线之一。

(四)劳动创造价值

我从洛克的简介中看到洛克也是一名卓越的经济学家,在《政府论》中他也明确指出“可见,将绝大部分的价值家在土地上的是劳动,没有劳动就几乎分文不值”。反观当今的时代,不劳而获仿佛已进入某些人的脑海之中。我们看到年轻的“富二代”们招摇过市,一张彩票也可能顷刻间造就一个百万富翁。但是我们应该明白,在任何时候,劳动价值论都应该是被提倡和推崇的。我们应以自己艰辛的劳动来推动整个国家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是对暴富的人推崇备至。物欲横流的时代里,我们应该看清: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一切。时代在发展,但任何时候劳动创造价值也不应当是过时的。而在此之中,政府也可以进行舆论上的引导重塑美好的社会价值观,这对于经济的持久健康发展我认为也是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洛克的思想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相信他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对今天作为执政者的国家及政府的影响将会不断延伸下去,其不断闪耀的民主、自由的思想光辉,必将照耀越来越多的人们。

四、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洛克思想及《政府论》的研究综述

洛克是一个伟大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影响巨大,学术界对他的思想研究文献颇多,研究

涉及自然状态,财产权,自由思想,社会契约,有限政府等多方面,本文主要对关于洛克的自由思想、政府观以及当代学者的关于政府观的文献进行了梳理:

(1)关于洛克自由思想的研究

红阳指出洛克的自由是人类存在的首要前提,分别处在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两种形态之中,拥有自由是人类具有的天性,这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发展奠定了基础。1孔玲认为洛克的思想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个是把自由放在至高的地位;另一个是强调自由必须以守法为基础。2孙显蔚认为洛克着重探讨的是原始的契约自由,强调通过契约建立政府的合理性,从抽象的个人出发解决个人和社会关系的问题。3张正玉则认为洛克可以称之为自由主义之父,他推行的是完全不受强力压制的消极自由,在强调维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政府、人民、宪政的思想。4

对洛克自由主义思想的研究,重点在于强调其自然权利学说,对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中自由的探讨,以确立其个人为本位的自由观,论证政府产生的合法性,但对于其负面和消极影响的探讨却远远不够,并且在自由与政府的关系定位的论证上还不够具体和准确,有待进一步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

(2)关于洛克的政府观的研究

刘光大认为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洛克政府观的主要思想,是贯穿其理论始终的一条主线。对前或非国家状态中的个人权利的考证,是洛克政治权力的起点,而有限政府则是国家权力源于个人权利,市民社会先于并外于国家学说的必然逻辑结论和现实归宿。5陈丽红指出,洛克论述了政府的起源、形式和目的,为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的劳动财产学说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奠定了了理论基础,关于政府组织形式的论述,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6刘红卿认为上篇集中反驳了菲尔麦君权神授的观点,下篇论述了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通过自然状态的假设,理性人现实的选择—订立契约,政府目的和它的权限范围以及政府解体的论述,论证其观点。7李伯超指出洛克在政府论中要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什么样的政府最利于保障人权,核心又是保护私有财产。洛克以“自然状态”为前提,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详细论证了国家权力的来源,精心设计了一种理想政府模式。在他看来,有限政府最利于保障人权,政府是保障人权的工具,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政府分权是建立有限政府的制度保证,人民对国家事务享有最终决定权。8

对洛克政府观的研究,主要是关注其个人权利和个体自由方面的论证,以及社会契约和宪政思想。一方面以重述其理论和思想为主,缺乏更为深刻的思想内容,对其现实性发掘还远远不够;另一方面,缺乏一种社会整体的视角,完全以个人的立场和观点来理解政府的存在和意义,这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其解释力也同样受到限制。

(3)关于当代学者对政府观的有益探索

马宝成指出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以宪法和相关法律规约政治权力的运作。政治权力无论大小都应受到宪政制度约束的,只有如此政府权力才具备公认的政治合法性基础。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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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红阳.“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洛克[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2(7) . 孔玲.洛克的自由思想评介[J].思想理论双月刊,2003 (1) . 孙显蔚.从古典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J].教学与研究,1999 (10) . 张正玉.从洛克卢梭看自由主义的两个传统[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6(3). 刘光大.个人权利的让渡与有限政府[J].开放时代,1998(6). 陈丽红.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J].合肥学院学报,2005 (4). 刘红卿.洛克《政府论》两篇中两种合法性理论的对比分析[J].河南社会科学,2001,(1). 李伯超.洛克《政府论》宪政思想述评[J].求索,2005(2).

马宝成.有限政府合法性基础[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3). 9

彭忠益、李奇指出,政府的合法性是政府的存在、持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体现为民众对政府、政治制度及其运行过程所构成的政治体系的自觉服从与认同。新宪政论对政府的合法性有比较透彻的解释力,并为政府的合法性维系与巩固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即民主选举、有效政府、执政党建设。10 李军鹏认为目前需要建立的是公共政府,公共政府就是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要合理划分公共领域、公众领域和私人领域三者的界限与范围,使政府权力公共化、政府职能公共化、政府运行公共化、政府财政公共化、政府内部管理公共化、政府责任公共化,从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全球市场化要求的公共行政体制。11孙聚高在指出,法治政府是政府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包括行政立法和决策在内的政府整体行为与个体执法行为都是合法化、合理化、规范化的政府。提出这一概念是对建立法治国家概念的集中回应,使人们更全面、更准确地认知和把握易引起误解的依法行政之真谛。始终全方位贯彻法律优先原则和创建政府行为法治化监控机制是现实建设法治政府之关键。12张成福指出,民主政治与民主行政在本质上必然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能积极回应、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责任政府要求政府承担道德的、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同时,责任政府也意味着对政府的一套控制机制。13

当代对政府观的研究,虽然不乏对政府各个方面的一些有益探索,但一个明显趋势就是从宏观走向微观,从各个领域对政府职责进行定位,强调政府的功能性。对于现时代对政府要求的回应,这显然是不够的,科学的政府观既需要系统理论的支撑,又必须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更主要的是,必须结合时代的特点,树立科学发展的、以人为本的政府观。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关于洛克思想及《政府论》的研究文章数量颇大,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丰富了洛克的思想,取得的一定成果不言而喻。这些研究成果对如何建构一个合法性的政府的提供了坚厚的理论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内学者对洛克思想研究也开始慢慢深入,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第一,对于洛克思想著作的原著翻译开始增多,但是仍然不能够满足研究的需要,第一手资料的占有仍然比较缺乏。第二,研究的范围也比较狭窄,所研究的角度多为洛克的自由观、财产权力理论、自然状态学说等问题上。整体来看,研究的重复性太大,领域过于较窄,不能全面的进行了解。所以,今后对洛克的思想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和提高。

参考文献

[1] 洛克.政府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出版,2008.

[2] 红阳.“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洛克[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2(7) .

[3] 孔玲.洛克的自由思想评介[J].思想理论双月刊,2003 (1) .

[4] 孙显蔚.从古典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J].教学与研究,1999 (10) .

[5] 张正玉.从洛克卢梭看自由主义的两个传统[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6(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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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彭忠益、李奇.政府合法性的新宪政解读[J].桂海论丛,2005(2). 李军鹏.公共政府论[J].学术研究,2001(1). 孙聚高.法治政府论[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1(4). 张成福.责任政府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

[6] 刘光大.个人权利的让渡与有限政府[J].开放时代,1998(6).

[7] 陈丽红.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J].合肥学院学报,2005 (4).

[8] 刘红卿.洛克《政府论》两篇中两种合法性理论的对比分析[J].河南社会科学,2001,(1).

[9] 李伯超.洛克《政府论》宪政思想述评[J].求索,2005(2).

[10 马宝成.有限政府合法性基础[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3).

[11] 彭忠益、李奇.政府合法性的新宪政解读[J].桂海论丛,2005(2).

[12] 李军鹏.公共政府论[J].学术研究,2001(1).

[13] 孙聚高.法治政府论[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1(4).

[14] 张成福.责任政府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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