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读后感

当代西方政治思潮 《公正:该如何做是好?》

读《公正:该如何做是好?》有感

桑德尔的这本《公正:该如何做是好?》是基于其在30多年来一直在给哈佛大学的本科生教授的名为“公正”的课程。但就本书的内容比课程的内容更加详实。

书中主要通过一些诸如,政府救助、紫心勋章、代孕母亲、同性婚姻、反歧视政策、军事服务、首席执行官的工资,还是使用高尔夫代步车的权利等等深刻、充分的例子引出了其所要论述的一些当代法律上的和政治上的争论并由此援引一些关于公正的哲学著作及相关的著名的哲学家的观点。

作者主要探索了三种公正进路。第一种认为公正意味着使公里或福利最大化——为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第二中认为公正意味着尊重人们选择的自由——或者是人们在自由市场中做出的时机选择(如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观点)。第三种进路认为,公正涉及培养德性和推理共善。

首先从福利最大化这一理念开始。为了讨论这一理念,作者转而讨论了功利主义,它对应当如何使幸福最大化,或(如功利主义说的)如何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以及为何如此这些问题做了最有影响力的说明。

在这一方面,作者主要介绍了边沁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功利主义的观点及对他们观点的反驳。。

边沁创立了功利主义学说,主要观点: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是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对他而言,正当的行为就是任何使功利最大化的行为。他所说的“功利”,意指任何能够产生快乐或幸福,并阻止痛苦或苦难的东西。但是很多人对边沁的观点提出反驳。第一种对功利主义的反驳是,许多人认为,功利主义最明显的缺陷在于,他没有尊重个体权利。第二种对功利主义的反驳对我们是否可能将所有道德上的善都转变成一种单一的价值货币?表示怀疑。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相信上述的人们的反驳是可以得到解答。他试图改进功利主义,使之更加人性化,更少算计的色彩。他的著作《论自由》为个体自由所辩护,其中心原则是:倘若不伤害到他人的话,人们应该可以自由的去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情。第二种对功利主义的反驳认为,功利主义将所有的价值都纳入一个衡量的尺度,米尔对此的回应特同样依赖于那些独立于功利的道德理想。《功利主义》,试图说明,功利主义者能够区分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评估我们欲望的质量,耳不仅评估其数量和强度。他还认为除了功利本身之外,他可以不依赖任何道德观念而做出这一区分。

接着,作者讨论一系列将公正与自由联系起来的理论。这些理论大多都强调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尽管它们自身在哪些权利最为重要这一问题上有分歧。

在这一部分中,作者主要分析了自由至上主义者、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米尔顿·弗里德曼等人的关于个人权利的观点。

“自由至上主义者”核心主张是: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一种根本性的自由——用自己拥有的事物去做任何事情的权利,只要我们同样尊重他人这样做的权力。自由至上主义者反对三种类型的政策和法律:反对家长作风,反对到的立法、反对收入或财富的再分配。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认为,任何企图带来更大的经济平等的常识都注定具有压迫性,并且对一个自由的社会是有害的。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认为许多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政府行为都是对个人自由的非法侵犯。罗伯特·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从这样一种主张开始——个体拥有“如此强大和影响深远的权利”,以至于“他们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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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这样一个问题:有什么事情是政府可以做的?”他总结道:“只有职责仅限于保证合同执行、保护人们不受压迫、偷盗和欺骗的小政府,才是正当的。任何一个职责更加宽泛的政府都侵犯了个人不受强迫去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因此都是不正当的。”根据其观点,经济上的平等没有任何错误;反对模式化的公平论,而支持那些尊重人们在自由市场中所做出的选择的公平论;也承认,判断经济领域各行业的第一桶金是否干净并非易事。那些支持通过税收来重新分配收入的人,对自由至上的逻辑的反驳:税收并不像强迫劳动力那样糟糕;穷人更需要钱;成功者前那些对他的成功有所帮助的人;对一个人进行征税,并非没有经过他本人的同意,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在制定他所遵从的法律时他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成功的人足够幸运;

最后作者转向另外一些理论,它们认为公正与德性以及良善生活密切相关。 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康德、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观点

约翰·洛克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我们可以入自己所愿的任意处置我们的生命和自由。

伊曼纽尔·康德为权力和义务提供了另一种可选的论证,它依赖于这样一种观念——我们是理性的存在,值得拥有尊严和尊重。康德认为功利主义将公正和道德看做幸福最大化的观念是错误的、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由于将权利建立在关于为什么会产生最大幸福的计算的基础之上,功利主义使权利的基础变得脆弱。此外,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试图从我们恰好具有的各种欲望推导出道德原则是一种错误的思考道德的方式。我们可以通过运用他所说的“纯粹实践理性”而达到道德的最高原则。根据康德的思想,自由的行动就是自律的行动,自律的行动就是根据我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而不是听从于本性或社会传统的指令。对康德而言,尊重人的尊严就意味着将人当做目的本身来对待。根据康德的理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是由随之而来的结果构成,而是由完成这一行动的意图构成。康德的道德的最高原则是:理性观念——与道德有关的实践理性——并不是工具理性,而是“纯粹实践理性”,他忽视所有的经验目的而设定了一种先验性。——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康德的要求苛刻的自由观念和道德观念是相互联系的。有道德的行动意味着出于义务——为了道德法则——而行动。道德法则由一个绝对命令构成,也即一个要求我们尊敬的将他人当做目的本身而加以对待的原则。我们只有自律的行动——根据我为自己所立的法则行动——我才能摆脱离于本性和环境的命令。这样一种法则,必须不受到我的特殊期望和欲求所制约。作者还分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三种应用:性、谎言、政治。康德反对随意性行为、坚决反对撒谎、一种具有误导性,然而却是真实的陈述并没有以那种与直率的谎言同样的方式强迫或操纵了听众。康德所支持的政治理论反对功利主义,而支持一种基于社会契约的公正理论。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主张,思考公正的方式就是要询问,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我们会认可什么样的原则。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念——一种假想的、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所达成的协议。罗尔斯认为,从这种假想的契约中,会产生两种公平的原则。第一个原则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

契约所具有的到的局限:这一标准从那里获得?在一些情形中,同意并不足以产生一种具有道德约束力的义务,而在另一些情形中则不需要同意。契约的道德约束力来自于两种不同的理念:意志自由和互惠性。假设罗尔斯的思考是正确的:思考公正的方式就是询问,在无知之幕背后的、原初的平等状态中,我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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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怎样的原则。我们不会选择功利主义。选择“差异原则”,即,只有当社会和经济不平等能够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这里利益时,它们才是可以允许的。

在无知之幕这一设置的背后是一种道德论证,后者可以独立于思想性的实验而得到体现;主要思想是:关于收入和机会分配,不应当依赖于那些从道德上来说具有任意性的因素。

罗尔斯支持差异的原则的理由,引发了两种主要的反驳:激励会如何呢?努力又会怎样呢?

罗尔斯认为,分配公正与奖励德性或道德应得无关。

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的核心是两种观念,两者都体现于关于考利的争论当中:一是,公正是目的论的。对于权利的界定要求我们弄明白所讨论的社会行为的目的。二是,公正是荣誉性的。为了推理一种行为的目的——或讨论之,就至少要部分的推理或讨论它应当尊敬或奖励什么的德性。

就桑德尔本人而言,他支持第三条理论进路。他的理由在于:

功能主义的进路由两个缺陷:第一,它使公正和权利成为一种算计,而非原则;第二,由于将所有人类善都纳入一个单一的、整齐划的价值衡量标准,它对所有的人类的善等量齐观,并没有考虑它们之间质的区别。

那种基于自由的理论,解决了第一个问题而遗留下了第二个。

作者认为无论我们争论的是政府救助、紫心勋章、代孕母亲、同性婚姻、反歧视政策、军事服务、首席执行官的工资,还是使用高尔夫代步车的权利等等,公正问题都跟不同的关于荣誉和德性、自豪和认可的观念绑定在一起的。公正不仅仅包括正当的分配事物,它还涉及正确的评价事物。

最后作者提出了一种新型的共同善的政治会一些可能性的主题:公民身份、牺牲与服务,市场的道德局限,不平等、团结与公民德性,一种道德参与的政治。

桑德尔的书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与反思。现在正处在急速转型的中国,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诸如:就业困难,住房紧张,环境污染,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民主法制还不健全,腐败问题严重,贫富差距扩大等等,都值得我们去思考我们应该怎样在中国真正的做到公平?怎样在中国更好地实现民主?

 

第二篇:《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读后感

《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读后感

道德与法律,自古以来,就是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所谓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而法律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总和。

道德与法律,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道德与法律,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是人的价值精神层面,在寻求人的存在意义、生命价值与内心意志自由的过程中构建社会的隐性有机秩序;法律关注的是人的制度和行为层面,在寻求人的自由的同时构建社会显性合理秩序。然而,当道德和法律之间产生冲突的时候,怎么样去选择,却是一个难以决定的话题。当一艘载有四个人的,没有食物,没有水的救生艇在海上漂泊了多天,在失望与绝望中,其中两个人以另外一个人偷喝海水导致生病为由,而决定杀死他,然后以他的血和肉维持了多天后,在一个早晨,被一辆过路船只搭救!但是,在回到该国后,该国法院便以谋杀罪控告那两个杀死同伴的人。对于这两个人是否有罪,有这样几种假设。其一,即是原本的那种情况;其二,假设他们是以抽签的形式抽到那个人,其他人是否有罪;其三,假设其他三个人在问过那个人是否愿意被杀死并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以后将其杀死,他们是否有罪。一个以一人生命换取三人生命的事迹,从效益上来讲,是肯定正确的,但是,在道德和法律上看来,其是否正确却有待商榷,人们对于这几种情况的选择,也肯定是不一样的,究竟怎样做才是公正,确实是一个很难决定的事情。从法律上讲,不管怎样,只要是谋杀,就一定要定罪,不管是不是因为牺牲一个人而救得三个人,或是上百人,上千人,但是,从道德上讲,如果能够因为牺牲一个人而换取很多人的性命,那一定是值得的,那么,到底怎样才是正确的答案呢?

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从道德和从法律不同的角度,就会有不同的解释,但是道德和法律却是我们生活中判断事情对错最好的两种手段,当这两种手段发生悖论时,我们又该如何做呢?我觉得首先要去仔细探究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道德和法律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运用法律很好的传播了道德,而道德又无时不刻地推动着法律的发展,道德和法律相互依存,本来应该是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却也有相冲突的时刻,就如上述的救生艇上锁发生的问题,究其主要原因,我觉得是因为道德是一个更抽象的东西,生于人心,是大多数人们做出正确判定的标准,相当灵活,而法律,虽然受道德影响,与道德相辅相成,但是其使用范围往往太过狭窄,并且过于死板,世界上的事情千千万万,但法律条文的数目却屈指可数,每条条文规定一定类型的事情,而不能精确到每一种事情上,但我们也知道,即使是同一类事情,也会出现细微差别,有时,就是因为这细微的差别,导致了结果的难以抉择,究竟是适用道德还是适用法律呢?就如那艘救生艇,杀害那个人救其他人,杀死他有三种情况,可能是其他三人商量好的,也可能是投票选择的,更可能是他自愿的,从法律上讲,不管是哪种方式,都是谋杀,都应该定罪,但是从道德上讲,这三种情况,呈递进关系可以原谅他们,所以,最后的结果真的是很难判断的,因为法律太死,而道德太活。在生活中,也会经常出现这样的例子,那么,法官怎样去判决,也常常受到争议,要做到,公正,真的不是那么容易。 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认为法官有义务在他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我觉得法律固然重要,但是,法律正是依附道德而生存的,法律有时确实过于死板,此时,法官何不去考虑下以道德为基础,去灵活运用法律,从而找到最佳的判决结果呢。我觉得去年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后的判决是这样的: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

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法官做的判决很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邓玉娇属于防伪过当,但是由于其自首表现良好,并属于部分刑事责任,所以无罪释放。法官正是综合了法律和道德后,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既不违反法律,又顺民意。我想,这个案件就是当法律和道德冲突时做出的公正的判决的典型代表。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法律往往会在道德面前表现滞后性,所以,在处理道德法律方面的问题时,我觉得道德一定要重于法律!

就如现在的劳动法,就存在着很多这样的问题。有的地方忽略了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对不同的人采用统一的标准反而导致不平等的结果,原因就在于在法律适用的一开始,不同的人就处于不同的层面上,这个时候如果对所有的人都采用统一的标准,那么对处于低层面上的人来讲无疑是不公平的。举个例子讲,男人和女人在法律上讲都是人,没有什么不同,但为什么现在大多数国家都会在一般法之外再单独制定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呢。原因就在于各国受历史环境和民族发展的影响,多多少少都存在歧视女性的情况,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就比男性低,处于下层,这个时候如果一味地强调和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最终导致的是女性仍处于社会的低层,仍然受到歧视,得不到尊重,而这一结果无疑与现代法律所追求的平等相背离。劳动法还存在干预过度的问题,劳动法属社会保障法,政府对此进行干预是合适的,也是必须的,但干预应当适度合理。还有很多很多劳动法中的问题值得人们去思考,总的来说,劳动法是一部不够成熟的法律。

正是因为劳动法的不够成熟,所以,道德方面在劳动法上更要起到关键作用。法律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我觉得,在劳动法今后的发展中,一定要多多参考道德因素,并在劳动法实施过程中适当运用道德方法,相信,劳动法的发展一定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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