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争当文明执法标兵(全省先进执法集体申报材料)

全省先进执法集体推荐材料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争当文明执法标兵

---临夏州地方海事局争创全省先进执法集体申报材料

近年来,临夏州地方海事局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水的海事工作原则,在全面加强水路交通行业管理、严格履行海事执法监管职责的同时,把全面加强水路交通法制建设作为主线,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秩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和保障水路交通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作为奋斗目标,狠抓水路交通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行了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规范交通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行政执法工作顺利通过了交通运输部和省、州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为临夏州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的科学发展创设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近几年,该局先后被交通运输部授予“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全国海事系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国家海事局授予“全国海事系统奥运安保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省安委会授予“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省交通厅授予“5〃2水上救援行动先进单位”、“全省交通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荣誉称号;州政府法制办授予“20xx年度全州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该局的主要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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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领导抓队伍。临夏州地方海事局以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海事执法队伍和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海事管理体制为工作出发点,将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情况作为各县地方海事处(局)年度奖罚考评的重要依据,成立了以单位一把手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所的四落实;把海事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作为首要工作常抓不懈,制定了领导干部年度学法用法计划,定期对局全体干部作行政执法知识辅导,组织海事执法人员系统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了以“五法一纲要”为内容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先后选派多名同志参加了全国海事调查官、行政执法培训、海事执法业务培训等培训班;组织开展了“队伍建设年”和“作风建设年”活动,每年对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军事化整训。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海事人员与营运船舶船员“结对子、交朋友”等活动,锻炼了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海事干部队伍,树立了临夏海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健全制度抓规范。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干部职工学法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信访举报、答复》等制度。结合水运工作实际,制定了《临夏州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和《临夏州水上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了完善的机关制度体系,营造了一切按制 2

度办事的良好氛围。完善归整了船舶检验、船舶登记、安全巡查等50多种台帐,实现了电子查阅;严格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程序,有效规范了航道内施工作业行为;完善收费业务台帐,严格实行了首问责任制、限期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执行收、罚缴分离制度;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完善规整,实现了执法案卷文书基本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全面推行了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了岗位监督台和海事执法人员公开栏,启用了电子触摸屏,全面公开了海事、运输、船检、船员培训等工作办事程序、职责和监督电话及收费标准依据,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身着制服,执证上岗。

强化措施抓管理。认真践行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行政执法一面旗”的理念,紧紧围绕“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的总体要求,严把船舶准入、现场监督签证、船员培训发证、船舶登记、年检年审和人流高峰期巡查“六个关口”,从源头上有效杜绝了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大对春运、五一等节假日和庙会期间等重要时段的安全巡查,确保了辖区水上安全;对黄河三峡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种类的船舶进行统一进站管理,指导成立了刘家峡港区和盐锅峡港区两个客运服务站,严格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排班、统一价格、统一售票、分类调度的“统一管理”办法,使黄河三峡旅游船舶实现了规范运营。旅游船舶进站管理在全国非水网地区尚属首家,“统一管理”方案的 3

有效运行,为全省乃至全国非水网地区在船舶管理方面提供了经验,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认可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严格执行向阳——莲花渡口定时定班渡运制度、按渡船核定载重吨位装船渡运等渡运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水域两大重点码头渡运秩序。

注重服务提效率。在机关内开展了“见面问一声好、进门让一个座、话前倒一杯茶、情况问一个明、当场给一个答复、临别道一声再见”六个一活动;结合水运工作实际,努力为服务对象和过往群众提供安全、便捷服务,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对向阳、莲花两渡口渡船严格实行了定时定班运行管理,对渡船在定时定班运行中出现的亏损,积极筹措资金给予弥补,并通过加强与码头管理站的联系与监管,为过往群众和广大司乘人员提供了更加安全、便捷的服务;实行了工作记实制,各科室指定专人对每天所做的工作进行记录,科室之间进行评比;统一制作了党员公开监督牌及胸牌,并在政务大厅和基层窗口单位设立了党员示范岗,接受群众监督。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一面旗”活动,多方筹措资金,建成了全省水路交通系统第一家高起点、高标准的政务大厅,开展“一站式”服务,实现了透明办公、阳光办公。率先在全省开通了“12395”水上搜救报警电话,建成了水上搜救设备展示厅,并组建了七个社会力量救援站,将救援站人员、船舶全部纳入全州救援体系,由搜救中心统一调度、管理,对社会力量救援站船舶和人员每月给予了一定船费和通讯费补助。先后20多次参与水上应急救助行动,成 4

功救助遇险人员872名、船舶38艘。在20xx年“8.08”甘南舟曲特大暴雨洪灾、“8.12”陇南成县特大泥石流灾害和今年“2.07”永靖县盐锅峡镇重大山体滑坡地质灾害中,我州水上应急救援队第一时间赶赴一线实施救援,圆满完成了救援工作任务,得到了国家和省、州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先后被国家海上搜救中心、省交通运输厅授予“全国水上搜救先进单位”和“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抢险救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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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系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交政法发?2011?58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的行政法典。它的颁布实施,将对监督和促进政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转变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将对交通运输系统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搞好行政强制法学习、培训和宣传,组织执法人员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内容,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深入学习和掌握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和规定,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

(一)正确把握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各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审慎实施行政强制。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只有在制止严重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紧急情况下,本着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原则,方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严格履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否则,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两名以上)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执法单位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将案件移交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处理。

3、履行报批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前须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批,经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签批的审批表应当附在相应的行政处罚案卷中)。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通知当事人到场。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扣车辆,暂扣车辆的当事人应当是车辆驾驶员或者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执法人员实施暂扣强制措施时,应当特别注意取得车辆驾驶员(或车主)在现场的证据。如让驾驶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或者通过拍摄视频录像,证明驾驶员确实在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权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告知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当场进行,具体形式可以在行政强制决定书(如车辆暂扣证,下同)中载明,同时也要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应告知的内容,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告知。无论是一般行政强制措施,还是紧急情况下的即时强制,如果行政执法机构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则违反了程序规定,导致其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在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送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视为告知。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是行政强制法新增的一项程序性规定。这里所谓的“听取当

事人陈述、申辩”,不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当事人陈述、申辩”,而是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体现:一是体现在对驾驶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如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述依法将采取什么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然后在询问笔录中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另外一种方式是,使用专门的陈述申辩书,执法人员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在行政处罚案卷中,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即可。无论使用哪种方式,只要在采取暂扣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权利,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均符合法律规定。

7、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制作现场笔录,除按规定填写执法地点、执法时间、执法人员、当事人等现场人员基本情况外,在“主要内容”一栏,应重点写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过程、结果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意见、看法等,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如果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此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把握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二是不能用询问笔录代替现场笔录。

8、掌握暂扣时限。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暂扣车辆、船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暂扣时间的,还应当将延长暂扣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因此,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扣押期限,依法暂扣车、船应在法定期限处理完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及时处理,以避免因扣押超期引起复议、诉讼案件败诉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暂扣措施解除。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列举了解除暂扣强制措施的五种情形,针对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情况,主要涉及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如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道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事后经调查证明车辆有合法的营运手续;二是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两种情况,均需解除暂扣措施。

(三)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相关配套制度。一是要健全完善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制度,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的行政强制行为规范,针对具体执法环节,细化对非法营运、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标准、操作规程和文书制作要求。二是健全完善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监督制度。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20xx年第2号令),开展行政强制专题监督检查活动。要建立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责任追究的落实,凡发生重大责任的错案要进行通报,依法追究错案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对执法人员要追究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关于几项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适用的部分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预先设定了条件,是有条件的行政强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否则,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实际执法工作必须严谨、细致,严格依法行政,才能做到规范执法。

(一)关于暂扣车辆。

1、《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查处非法营运行政强制措施。该条例第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办理经营审批手续,擅自经营道路运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限期补办经营手续,没收非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到10000元罚款。运输经营者拒不接受处罚或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可暂扣运输工具。”适用本条规定暂扣运输工具,需经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运输经营者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下达暂扣证,将运输工具由证据登记保存转为暂扣。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扣留车辆、工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这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应当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3、关于查处非法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行为的适用法规。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学生车办法》)的上位法是《国道条》,接送学生车经营属于《国道条》中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中的包车客运。由于《学

生车办法》没有车辆暂扣依据,今后在执法工作中对非法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车辆进行暂扣的,适用《国道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二)关于暂扣营运证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4号)第八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暂扣客运、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的条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上述两条暂扣经营者《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相关证件的规定,不能继续适用,应立即停止执行。

四、关于完善行政执法取证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哈交政[2009]45号)和《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等执法取证方法的意见》(哈交政[2011]46号),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并可以相互印证。应注意取得乘客等证人笔录和与案件相关的视听资料,不得仅以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据认定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特别要注意摄取执法过程的录像,突出取证要素,保证录像的完整性、可靠性和有效性,以客观反映执法过程。

特别要杜绝以威胁、诱导和欺骗的手段收集非法营运的证据,采取上述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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