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查看未成年子女信息不应该禁止”辩论稿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 大家好! 今天对方辩友犯的错误实在太多,下面我将一一进行说明。 首先,对方辩友歪曲概念,戴了有色眼镜看待“查看”这个词,还有就是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 的定义和权力没有搞懂。…… ***** ***** 其次,对方辩友盲目夸大了“查看”的副作用,以为“查看”就是“偷窥” ,以为“查看”就是侵 犯了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 ***** ***** 最后, ,对方辩友又说********,对此我方就不能理解了。我方认为******* ***** ***** 综上所述,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反方三位辩友的立论是错误的,论据是荒唐无稽的, 逻辑是混乱的,言词是苍白的,这也进一步论证了我方的观点的正确性: “家长查看未成年子女信息不应该禁止”。 第一, 第二, 家长可从日常生活中的观察来了解孩子的状况,在必要时,选择以不被孩子知道 的方式翻阅孩子信息。 信息不直接等同于隐私,信息大于隐私。对于“家长可查看未成年子女信息”这 个话题,我们不提倡,但是不禁止。特别是在特殊情况下,如孩子行为有异时, 可以通过私下查看的方式了解孩子的动向。 第三, 父母查看孩子的信息,尽管有的时候不是子女所愿,但他们的目的是关心保护子 女。如果禁止父母查看未成年子女的信息,那孩子将会用法律武器来对抗关爱他 们的家长,这将是怎样的价值导向?同学们,想想你们的父母,于心何忍? 第四, 父母对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的权利义务, 让子女有安全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防止子女身心受到创伤。 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违法,家长也要负责。正所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条件的权利,也 没有无条件的义务,如果家长只是有义务保护孩子,并在孩子违法时受罚,却没 有权利了解孩子信息以更好的保护关爱孩子,这样子,法律的公平性何以体现? 第五,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由 此可见,只有披露未成年人隐私才为法律所禁止,那如果只是父母查看,而没有 披露出去的话,父母无罪。 最后,我方认为,家长通过查看未成年子女信息来管教还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未失为一种 有效的途径,所以不该禁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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