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

申请人谢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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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潭中立仲字第10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泉塘镇沙河村培桂堂村民组13号。

委托代理人龙桃先,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朱某,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朱某因劳动争议,不服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湘劳仲(2010)第3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一案中,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朱某已自行和解,申请人谢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谢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谢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铁 兮

审 判 员 文 仕 林

审 判 员 黄 欣

二O一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代理书记员 文 华 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二篇: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长中民四仲字第0332号

民 事 XX书

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湖南XX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某某,男。

申请人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雨劳仲案字〔2009〕第125号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12月,唐某某因与某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某公司为其补缴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12月的社会保险,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xx年3月10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雨劳仲案字〔2009〕第125号裁决书,裁决:某某公司支付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9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未支付部分9900元,并为唐某某补缴20xx年7月5日至20xx年5月1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某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某公司于20xx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双倍工资等共计9000元,上述款项由某某公司汇入唐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

号为6227 0029 2042 0154 049的账号内;

二、如某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自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唐某某保证对以上调解事项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四、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某某公司自愿承担;

五、其他双方再无争执。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肖志维

代理审判员 熊晓震

代理审判员 黄红萍

二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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