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是否一定需要死磕

刑事辩护是否一定需要死磕?

这是一篇我在春节假期里完成的序文,也是一个我最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更是一个政法界乃至社会各界近几年在谈论的话题。

我相信,没有一位律师希望每一个案件都要死磕,也没有一位律师愿意所有的刑事辩护都要死磕,更没有一位律师主张所有的律师都要去死磕。其实,所有的律师都希望所有的案件能够完全按照程序,保障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所拥有的会见、阅卷、取证、质证等执业权利,尊重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应有的尊严与地位,充分发挥律师作为法律制度设计所固有的作用与功能。

如此而来,所谓死磕,将变得没有任何必要,也没有任何意义。更重要的是,法治中国的梦想将变成每个法律人所期待的现实。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通过王发旭律师的《无罪辩护》所做的序文引出的关于刑事辩护的若干思考,值得每一位律师同行乃至所有法律人愉快分享。 刑事辩护是否一定要死磕?

作为第一读者,我很快在第一时间就读完了王发旭律师的新作《无罪辩护》。一则因为本书读来有趣,全书所有办案策略完全可以当成一部“三十六计”的灵活运用版本来读;二是因为本书读来有用,本书从基本案情到辩护效果乃至辩护策略,对所有刑辩律师来说都值得参考借鉴。读完之后,一个问题随之油然而生:刑事辩护究竟需要什么策略?换言之,策略的运用对刑事辩护来说,到底有多么重要?更进一步说,刑事辩护是否一定要死磕?如果不死磕,能否达到辩护目的?

王发旭律师平常言语不多,但看得出是一个实在人,属于那种有一句就说一句、说一句办一件的为人办事风格。相对于他曾执业的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京都刑辩八杰”乃至与其有过合作办案经历且已在十多年前就已崭露头角的“京城四少”来说,他的办案数量乃至业界知名度似乎都不如他们。但是,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成功率乃至业界的知名度,同样也是可以与之相比美的,所以完全值得重点关注与全面解剖。于是,便有了这部《无罪辩护》的出版,也有了我为这部新书写序而引发的思考。 一是刑事辩护不仅需要专业,更需要原则。

据王发旭律师自己统计,从20xx年进入律师业至今,尽管他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但在他最擅长的刑事辩护业务中,他辩护的刑事案件也不超过100件。令人惊奇的是,在他办理的刑事辩护案件中,无罪辩护成功率竟然超过30%,其中包括法院直接宣判无罪、公诉机关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公诉机关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等多种类型的结案方式。由此看来,王发旭律师确实不算高产辩护律师。为什么呢?难道是因为自己案源不多还是有案子不接? 对此,王发旭律师自己作出了回答。他说:“之所以我辩护的刑事案件敢于做无罪辩护且无罪辩护成功率比较高,我秉持严格的承接案件标准:1、通过分析事实和法律,案件没有无罪可能性的,我不接;2、委托人过于相信关系,对法律的公正没

有信心的案件,我不接;3、委托人及嫌疑人不信仰法律,对律师不能如实陈述案情的案件,我不接;4、委托人及嫌疑人不完全赞同律师的工作方案,对律师提出过多要求的案件,我不接。我始终秉持少而精的办案方式,不盲目追求数量,宁缺毋滥,力求将每个案子都做成精品。”

在我看来,这个“四不接”,与其说是王发旭律师的办案方式,还不如说是王发旭律师的办案原则。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技能是立身之本。但是,从职业伦理上看,执业规范更加重要。在王发旭律师的“四不接”办案原则中,既有专业技能的自信表达,更有职业伦理的自我约束。

十年来,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司法公正为追求,以执业规范为要求,不求办案数量,只求办案质量,不走勾兑之路,不做苟且之事,因而最终成长为一位有实务、有理论、有业绩、有品牌的知名刑辩律师。

十年如一日,真要时刻坚守并能完全做到这些原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中,面对诱惑,面对困难,面对威胁,作为辩护律师,既要守得住,也要挡得住,更要站得住。十年过去了,王发旭律师不仅守住了、挡住了,更站住了。可以说,他不仅做到了,而且还做好了。看来,机遇垂青于每一个人绝不是一句空话。

二是刑事辩护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策略。

十年来,王发旭律师为什么能够始终如一而不为外界所左右?难道他真有什么诀窍?通过阅读本书呈现的全部十个案例,我找到了王发旭律师的办案诀窍,那就是他自己总结的“三大策略”:

毫无疑问,刑事辩护面对的是公权力,而公权力的天性就是可能滥用公权力、欺凌私权利。作为私权利代言的刑事辩护律师,自然而然就需要面对公权力可能的刁难与压制。因此,任何一位刑事辩护首先需要的就是敢于与公权力依法抗争、据理力争。

当然,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此时也需要考虑辩护策略。对此,王发旭律师进行了有效的总结。他说:“我辩护案件,总是根据案件的进展审时度势,每一个案件的辩护策略都不相同,遇到司法机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案件,我死磕程序并敢于对司法机关的行为予以控告;遇到权力机关及领导干预的案件,我寻求媒体的关注,没有公开就不可能有公平、公正;遇到没有外来干预,检察官、法官文明司法的案件,我除了将案件事实和法律梳理清楚之外,并尽量温文尔雅,循序渐进地让司法人员接受我的法律观点和辩护意见。”可见,王发旭律师所说的策略,实际上就是建立在全面了解案情、充分吃透法律基础上的办案策略。

研读之下,我们读到了王发旭律师办案策略的三个关键词:死磕程序、公开关注、以理服人。这三个感觉像是我们决策时的所谓“下中上”权衡。其中“死磕程序”属于强攻,可谓下策;“公开关注”属于造势,可谓中策;而“以理服人”则属于“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上策。

此前,我一直认为王发旭律师不属于人们所熟悉的“死磕派律师”,原来他也是熟谙“死磕”辩护方式的律师之一。自20xx年夏天广西北海案发生以来,“死磕派”在不经意之中成了一个热门词汇。为此,许多人都不同程度、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定义与定位。

北京律师杨学林根据辩护风格,将中国刑辩律师分成三种:死磕辩护派、形式辩护派和勾兑辩护派。后两者分别指走过场、做足样子的辩护律师和通过幕后勾兑解决问题的律师。此后,大部分参加过“李庄案”“北海案”“常熟案”和“小河案”的律师,一般就被认为是“死磕派律师”。

当然,也有律师并不赞成使用“死磕派律师”这样的表述。他们认为“往往因为概念界定不清,导致误会和矛盾”,容易造成非“死磕派律师”好像被归为道义上存在问题的律师同行。更重要的是,容易被律师同行乃至社会上误解为,“死磕派”“好像就是瞎闹、瞎搞,我们全是从刑事诉讼法上抄的,一个字都不差,要求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来做。如果法院做了,死磕也磕不起来”。

事实上,确实有律师认为,“死磕派律师”造成误解的关键在于死磕的方式太单一,无非是申请回避、被逐出法庭、死磕程序等等,而法庭上的辩护词、辩护策略这些技术性的内容公众没有看到,因此容易形成死磕派没有技术含量的印象。 在我看来,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所谓“死磕”,就是“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进行坚决的抗争”,因为律师最大的武器就是法律。所以,“死磕派”确实不是一个组织,不是一个团队,不是一种派别,而是一种态度、一种技术、一种方法。所以,“死磕”就是对诉讼证据的小题大做、对诉讼程序的吹毛求疵、对法律规定的斤斤计较。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死磕”,还不如说是“死扣”。于是,“死磕派”律师凭自己对法律知识的如数家珍、对法律精神的孜孜以求、对法律信仰的顶礼膜拜,为权利而斗争,为法治而奔走。

可以说,王发旭律师所说的“死磕”实际上也是“死扣”,他“死扣”的是法律规定,是诉讼程序,是事实证据。但是,他与其他律师同行一样,其实并不主张所有刑事辩护都要死磕。如果要“死磕”,一定是只剩华山一条路,迫不得已而为之。正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言,死磕派律师确实“不像律师”,但是“律师不像律师首先是因为法官不像法官”,他认为“不可否认死磕派律师以一种自我牺牲的方式推动法治进步”。

如果没有“死磕”或者说根本就不需要“死磕”,所有的刑事辩护律师当然都渴望能够获得“依法辩护”、“以理服人”的待遇和机会。由此看来,刑事辩护的应然与实然将达到和谐一致。

王发旭律师自己也认为,他之所以整理出版这部回顾自己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心路历程的《无罪辩护》一书,是因为他看到我们的司法环境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我们的司法机关敢于面对现实,不再将错就错,而是敢于纠正错误,尤其近年来人民法院不再就羁押期限做出实报实销的判决,敢于直接判决无罪。这对法院来说,

是一种制度自信与理论自信。对律师来说,则是一种职业自信与专业自信。总而言之,这是一种对于法治中国的信心与信仰。

三是刑事辩护不仅需要效率,更需要效能。

关注管理学的人都知道“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这位被《纽约时报》赞誉为“当代最具启发性的思想家”,连杰克·韦尔奇、比尔·盖茨等人都深受其思想的管理学大师曾在《有效的主管》一书中指出:效率是“以正确的方式做事”,而效能则是“做正确的事”。看起来这是对企业管理提出的论断,但对刑事辩护来讲,显然同样适用。“正确地做事”强调的是效率,其结果是让我们更快地朝目标迈进;“做正确的事”强调的则是效能,其结果是确保我们的工作是在坚实地朝着自己的目标迈进。

在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中,设立律师这个角色,正是为了在强大的国家机器与弱小的被告人之间不均衡的天平上特别设置的一个砝码。换言之,法律体系如此设计律师角色,就是为了壮大孤立的被告人的力量来面对庞大的国家机器,以避免因国家机器的强大而导致个体弱方的百分之几甚至千分之几的合法权利被侵犯。

于是,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是利用“现有法律的所有可能性”(包括现有法律的漏洞)来帮助刑事被告人摆脱嫌疑,从而获得被告人的“最大利益”。于是,如何获得被告人的“最大利益”就是辩护律师的“效率”,是否实现被告人的“最大利益”则是辩护人的“效能”。

比如在第2个案例《孙福泓诈骗无罪辩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1877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发旭律师在二审期间接受委托,经过依法辩护,二审发回予以重审,最后重审改判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在辩护律师看来,这是一个明显自相矛盾的判决,因而建议被告人上诉,以彻底摆脱这场虚假的“诈骗罪”控诉。但是,被告人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放弃上诉。毕竟自由对被告人来说是重要的,他不想再因为上诉而使自己陷入诉讼的纠缠之中。于是,一个既有“效率”更有“效能”的“最大利益”,在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完美实现了。

陈兴良教授说,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我们是否可以说,成功的无罪辩护就是辩护的最高境界?本书将带我们进入从如何实现无罪辩护到是否实现无罪辩护的最高境界。正如王发旭律师所说:“让我们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好每一起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

是以为序。

(此文系为王发旭律师新作《无罪辩护》所作的序文,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刘桂明

 

第二篇:刑事辩护工作中心得与体会

刑事辩护工作中的心得与体会

摘要:律师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参与主体,对于维护法制的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如何使律师工作更契合司法工作,使司法者重视或采纳律师的意见,这是律师应当重视和思考的。笔者仅就刑事辩护工作中的心得与体会总结如下,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刑事;辩护;心得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xx)05-0-01

一、 正确理解刑事辩护工作

首先,从形式上而言,刑事辩护是在程序法律必要的限制下进行的,是在合议庭的指挥下进行的。刑事辩护实质上是大家坐下来,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讨论。当然控辩双方代表不同的诉讼利益,合议庭居间裁判。如果将刑事案件庭审做如此理解,则口舌或案情细枝末节的对抗就大可不必了。当然如此和谐庭审氛围需要每一个庭审角色共同努力来完成,而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首先应将庭审理解为讨论过程而不是对抗过程。对庭审过程不同的理解心态可能直接影响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对证据的质证及法律适用的切入点和实用性。

其次,从内容而言,刑事辩护既然是针对被告人的行为,代表不同诉讼利益的各方发表不同意见。这种讨论如果能达到谈者清,辩者明的理想效果,就应当在同一辩论起点上。所谓同一辩论起点就应当是焦点的统一、论据的统一、规则的统一。只有控辩双方充分

理解对方辩论的核心依据,才能对案件最后的定夺具有充分的影响力。笔者认为,做到这一点是要以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的充分准备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充分详实的庭前准备才能对案件理解透彻。而对案件透彻的理解才能更加了解案件焦点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控辩双方谁的意见更贴近案件核心问题,谁的观点就更能左右合议庭的裁判,谁就可能最大化的实现己方的诉讼利益。对于庭审前案件的准备,笔者认为“充分”是不变的恒理,要想做到“充分”,对卷宗证据的书面摘录是不可或缺的。对卷内证据核心的书面摘录是梳理、了解、分析案情的重要过程。更重要的是,在书面摘录过程中是对正反观点反复揣摩的过程,这会使你在庭审前就能体会到庭审全局的脉络发展。作为刑辩律师,清晰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严紧的逻辑思维能力、缜密的归纳理解能力是基本功,也是完成好刑辩工作的基本保障。

在对卷宗核心内容进行书面摘录后,笔者建议对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也进行书面整理。该过程是对法律条文结合案情重新理解的过程。对多数刑事案件而言,在法律适用上或多或少都存在争议,这种争议要结合具体案情才能体现。挖出争议焦点是刑事辩护工作的核心。坚持庭前书面整理法条的习惯,往往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挖掘到案件最核心问题。

最后,辩护意见的整理是在庭前还是庭后的问题。笔者认为,庭前整理的辩护意见是在内心模拟环境下进行的,难免与庭审实际情况有出入,而且在庭审中如果受到庭前辩护意见的制约,会大大影

响庭审状态的发挥。但庭前完全不准备辩护意见,需要刑辩律师具有超强的现场逻辑思维能力,卓越的语言组织能力,难度可想而知。当然后者是刑辩律师庭审表现的最高境界,但绝非朝夕可至。所以在不具备这种能力时,还是庭前准备,庭后整理比较恰当。

二、刑事辩护工作的核心

刑辩工作的核心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在于,如何在刑辩工作完成后,能够真正实现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切实实现诉讼利益远比律师个人风采展示更具实质意义。当然,鱼和熊掌兼得是最好的。但当刑辩律师肩负的责任与追求律师个人风采冲突时,后者要让步于前者。笔者认为,律师个人风采无需刻意展示,好的刑事辩护必然是客观的、充分的、逻辑清楚的。做到了这一点,是对律师的法律素养与执业风采的展示。

实现诉讼利益,关键在于贴合人民法院的裁判理念,这需要刑辩律师了解法院对某种类型案件、某种涉案情节及案件事实认定的具体原则。贴合不代表盲从,是吻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思路。但律师又如何了解法院审判思路呢?除通过办案积累外,请权威法官为律师作业务培训不失为捷径。理想的诉讼环境应该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谐的庭审,紧张激烈的辩论。而现实中由于诉讼利益相互对抗、纠结,感觉公诉方、辩护方、裁判方难于作彼此诚恳的沟通。而笔者在辩护实践中,坦诚的与公诉人和法官进行沟通,受到欢迎与好评。

具体到庭审活动的各环节,笔者有如下体会:

1.询问环节

在庭审调查中,诉讼各方对被告人的询问一方面有着查清事实的具体需要,另一方面也在考察被告人对被指控犯罪的具体态度,同时也是在挖掘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被告人当庭供述可能与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同,也可能不同。如果辩护人将被告庭审阶段供述,一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话,实质上就失去了依靠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原则。一旦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合法证据链条得出的结论相冲突时,会形成由于对被告人供述的偏信,导致辩护意见发生偏离证据基础的情形,这不利于后继的法庭辩论。因此,辩护人对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要结合卷内证据客观看待。由于询问被告人先后顺序的法定要求,辩护人的发问实质是补充发问,一定要对公诉人提问未能全面回答,或由于提问方式的限制而未能客观回答的问题,通过简练的提问,让被告人清楚充分的表达。

2.质证环节

质证是对当庭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是否认可的意见。故质证意见应该简练,切中要害,突出矛盾点。辩护人应事先综合梳理全部证据,以便发现每个证据是否没有瑕疵的形成证据环扣,不应割裂各个证据间的关联,而仅机械的对各个证据本身发表证据三性的意见。要着重指出质证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对案件整体事实认定的影响,为法庭辩论引用做好铺垫。

3.辩论环节

辩论环节是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对案件焦点问题及涉及被告利益的

情节发表意见的环节。这一阶段的意见发表应当是刑辩律师通过询问环节,质证环节铺垫后对所有焦点意见的总结,得出的结论应当是符合实际的,实事求是的,论据充分的。如观点不明确、条理不清晰则会影响整个庭审效果,这会让合议庭接受辩方观点的顺畅性大打折扣。

总之笔者对刑辩工作的总结是:正确理解刑辩工作,以充分准备为基础,以清晰准确的表达为依托,以务实的结论说服裁判者,以实现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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