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总结
一、基本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3号 )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0号)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的部分货物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五)干姜、姜黄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第9号公告)
(五)橄榄油
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xx]144号)
(六)食用盐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xx)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xx)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财税[20xx]171号)
(七)挂面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国税函[20xx]1007号)
(八)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国税函[20xx]770号)
(九)营养强化奶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xx]676号)
(十)石油液化气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xx]83号) (十一)茴油、毛椰子油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xx]426号)
(十二)棕榈油、棉籽油
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6号)
(十三)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税率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财税字[1994]60号)
(十四)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2号)
(十五)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0号)
(十六)杏仁油、葡萄籽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2号)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xx年x月x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xx年x月x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xx年x月x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xx年x月x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xx]17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提示】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个体工商户)
(8)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xx)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xx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xx、GB14646—20xx或者HG/T3979—20xx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xx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9)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xx〕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自来水6%)
3.图书、报纸、杂志;(印刷可能17%、可能13%)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初级)农产品。经营者13%(生产者免增值税)(经营者13%)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三、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五、即征即退
1、各级人民银行按规定配售白银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
2、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3、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4、飞机维修劳务退税。从20xx年x月x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5、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6、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7、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8、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9、销售进口铂金即征即退。从20xx年x月x日起,对中博州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10、国内铂金生产企业即征即退(注意这里是生产销售环节!!)
11、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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