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样本)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单  位  名  称           汾阳市**饭店       

法 定 代 表 人 

(负责人或业主)              王  三              

地          址         汾阳市***路**号        

申  请  类  别            小型餐饮           

汾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报 须 知

1本申请书一式二份,由申请者如实填写打印到A4纸上,与相关资料一并交汾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申请类别栏:根据申请经营的类别,分别填写: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

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经营西餐、日餐、韩餐的,加注“西餐”、“日餐”、“韩餐”。

(5)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6)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7)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8)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上述类别中除第(7)类外:

  ①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

  ②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

  ③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3汾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提交其他材料。

工 艺 流 程 图


申请人签字(盖章):

经营场所和卫生设施情况

申请人签字(盖章):

健康管理和人员培训

申请人签字(盖章):


餐饮服务单位承诺

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承诺人:王三

        时  间:2011年*月*日

受理 审核 发证

      **饭店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图      北

                

 

 

 

第二篇: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山 东 省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人:               

申请日期: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填写时要用碳素笔或者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二、“申请人”是指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填写。

三、经济性质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

五、填写“申请许可项目”,应在对应分类及备注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如所申请项未在列出的范围内,勾选“其他”项,并填写具体内容。

六、附申报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经营性单位提供法定设立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五)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七)符合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八)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九)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不能提供安全检测报告的,需提交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使用城市管网水证明);

(十)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的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

(十一)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二)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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