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纠纷 遗产 调解 代理授权委托书(个人用)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 关系,兹委托受托人 为我的合

法代理人,代表我办理 。

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

)

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辨认、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相关一切事宜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期限延续至该案有效诉讼终止。

注 1、代理权限是授权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代为申请回避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调查取证、向法庭提交证据、代为质证代为申请证据保全代为申请司法鉴定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先予执行参加庭审代为发表与本案有关的公告声明代为签收除裁定、判决或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代为签收裁定、判决或调解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庭外和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撤诉指撤回起诉、反诉或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以委托人授权为准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必须经过委托人特别授权。

证据的收集和判断 (3)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4)调解方式方法的选择 (5)调解方案的拟定 (6)调解文书的制作

继承 纠纷 遗产 调解 代理

 

第二篇: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词,

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词 关键词:

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词

作者:

2007-01-17

来源网站:

审判长:

我们接受本案被告董志杨的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参加了诉讼,通过庭审调查和当庭双方提供的证据,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的诉称“遗产”三间南房,原产业为被告之叔父董耀星 所有。

根据19xx年董志杨之父和叔父所列分家字据,现原告所称的三间南房 ,系被告董志杨叔父董耀星名下,所以原告所称系其夫董耀亮 之遗产无据。

二、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继母子关系。 据查,原告与被告父董耀亮系19xx年才办理了结婚登记,而此时被告已34岁,就如原告所称,19xx年与被告父同居时,被告也已27岁,不但早已成年,而且就业成家,自食其力,所

以原告对被告即不存在抚养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继母子关系。

三、原告所称的“遗产”系19xx年,被告与其叔父董耀星房产兑换所得,非原告丈夫之遗产。

19xx年5月原告与其叔父董耀星,为了生活使用方便,双方协商同意将8号院属于自己的房产互相兑换,并垒墙为界而居,原告所称“遗产”三间南房即在此时归于被告名下为业,所以,既不是原告丈夫的产业,更不是原告丈夫的遗产。

四、原告与其丈夫同居无任何房产所有。

19xx年后原告丈夫董耀亮将分给自己的所有房产陆续全部出卖,至19xx年时原告与其丈夫借住于他人住房内,19xx年原告与其丈夫借住于现临汾市绿化队,颇有不便,考虑到父子关系。被告才同意原告与其丈夫搬住于被告的现三间南房内。至止,原告丈夫去逝,所以原告诉称的“遗产”在其与被告的父亲同居时和后搬居其内至今,就是被告叔父后为被告的房产。原告所称“遗产”实属子虚乌有。如果,董耀亮遗嘱属实的话,也是无效的。因董耀亮即无遗产,更不能将他人房产遗嘱归人。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继母子关系,原告无遗产可继承,原告丈夫之遗嘱无效。所以,原告诉称无理应依法予以驳回。

山西省鑫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保庆 张连珠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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