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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过期不下裁决书怎么办?
文档简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能以其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
【案例】:秦某是一家大型食品企业的员工,参加工作已经有三年多的时间,20xx年7月的时候,秦某被查出患有传染性疾病,经过医院的医疗诊断,已经不适合在食品行业工作。单位因此做出了与秦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也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就让秦某回家了。秦某认为单位太不讲人情了,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任何的保障。秦某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得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并且职工因患病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患病职工支付医疗补助费。秦某于20xx年8月11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劳(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4日受理了其仲裁申请。没过多久,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案件,但两个月过去后,秦某还没有等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就打电话到仲裁委员会询问,被告知现在仲裁委的案子比较多,他的案子要往后排一下。又过了一个半月,秦某再次到仲裁委员会询问,又被以同样的理由打发了。秦某一致很纳闷,法院审案子还有个期限的限制,仲裁会怎么审个案子就没完了。请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没有时间的限制?如果仲裁委员会一直拖着不下裁决书怎么办?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在审理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妨碍案件审理的,应视为仲裁审理期限的中止,仲裁时效的中止不计入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期限内。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如果案件复杂的可以延期,但审理期限最长不应(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当超过九十日。仲裁委员会以案件较多、忙不过来为由迟迟不下仲裁裁决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理由也不能成为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xx年6月8日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所作的批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能以其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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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xx年7月6日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19xx年10月18日)
第三十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
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xx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19xx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xx年9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号“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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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xx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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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X劳仲案字?2010?第8号 申 诉 人:肖XX,女,47岁,住X县汤峪镇豆家河村九组037号。 委托代理人:韩XX,男,43岁,系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诉 人:X县昀阳塑料管材厂。
法定代表人:李XX,男,46岁,住X县槐芽镇保安堡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张XX,男,67岁,系X县昀阳塑料管材厂厂长,住X
县槐芽镇槐西村五组。
上列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申请人肖XX于20xx年9月15日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指定张XX独任本案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申请人肖XX、委托代理人韩XX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xx年3月,申请人肖XX到X县昀阳塑料管材厂上班,20xx年4月11日下午5时,申请人肖XX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左手被注塑机轧伤,致使左手食指、中指开放性骨折。20xx年1月15日被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xx年8月19日申请人肖XX被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申请人肖XX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我委申请依法裁决: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治疗、鉴定期间的医疗费85元,鉴定费200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000元;3、依法 1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00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16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716元。 庭审补充请求:1、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8000元(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要求解除与X县昀阳塑料管材厂的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辨称:1、我厂至今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正式文本,对其所做的“玖级伤残”认定,我厂有异议,并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2、肖XX受伤后,于20xx年8月13日开始上班,8月28日以后再未上班,也未请假,也未与我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据我厂职工反映肖XX在一家企业上班,给我厂造成很大损失,要求肖XX给予我厂赔偿50000元损失。3、肖XX因伤停工3个月12天,不存在停工留薪12个月,按其诉只能计算为3.4月×1000元/月=3400元.4、其余3项伤残待遇复鉴定后再答辩。
庭审查明:申请人肖XX于20xx年3月被X县昀阳塑料管材厂招聘为职工,20xx年4月11日下午5时,肖XX在劳动过程中左手被注塑机轧伤,致使左手食指、中指开放性骨折,20xx年1月15日申请人肖XX被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xx年8月19日被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申请人肖XX于20xx年4月30日出院后在家休息,于5月25号做二次手术取钢钎,经厂方同意后停工留薪2个月后8月13日开始上班,8月底厂方因生产原因放假,后肖XX便一直待岗在家。肖XX受伤前的月平均工 2
资为1000元/月。
另查:20xx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293元,月平均工资为2524.42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收款票据等在卷佐证。
本会认为:申请人肖XX作为X县昀阳塑料管材厂的一名员工,因工受伤,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相当于本人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解除或终止 3
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申请人关于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让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申诉请求,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会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为: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28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33元(2个月19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元(8个月×1000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为22716元(30293元÷12个月×9个月)。由于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肖XX玖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生效,故被申请人关于伤残能力鉴定结论的异议,本会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关于肖XX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答辩意见,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会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3个月12天的停工留薪期的答辩意见,经庭审查明为2个月19天。
经本会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兹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肖XX与被申请人X县昀阳塑料管材厂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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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治疗、伤残鉴定期间的鉴定费、医疗费285元。
三、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633元;
四、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00元;
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16元
六、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716元。 以上裁决事项,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则产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张XX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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