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写的社会学巨著。这本书原著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但是此书在当时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被巴黎大学列为禁书。

本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⑥一般性结论。

我选取了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11章、12章进行了精读。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这本书虽然深刻但是不枯燥。因为孟德斯鸠写这本书,提出有关政体,有关分权学说,以及有关法律与地理以及其他因素的关系时,并不是一直大段的去叙述这些道理,而是通过历史给人一种很直观的感受。也许会有人觉得孟德斯鸠的这本书充满了经验主义,很多都是表象。而我觉得,这恰恰是值得思考的地方,通过这些历史来了解孟德斯鸠真正的思想内涵。

在十一章中,孟德斯鸠以英格兰为例提出了他所想的三权分立学说。并且根据第一卷中他所划分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分析了其中的权力关系。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指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如果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自己在上高中的时候,历史书上曾经讲到过美国的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这正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灵活运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成为了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在民国初期,严复曾经翻译《论法的精神》一书,并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这种有很多三权分立学说影子,并且孙中山根据这个学说提出了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提出了五权宪法学说。但是为什么现在三权分立不能在中国实施呢?上堂课老师讲到了政治权利,政治自由,有时候看到美国的大选,自己会有种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哪去了的感觉。中国为什么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呢?感觉三权分立也很合理,行的通啊。但是,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它比三权分立更适合中国。

其实,三权分立放中国真不一定行得通。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根本没有资本去实行三权分立,国家需要一个执政党去全心全意领导人民建设中国。而三权分立所要求的是,多党执政,统一竞争,这不可避免的会消耗社会资产,对生产力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还有,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是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靠着一个个五年计划,中国逐步发展。而三权分立的一大弱点就是,权力在制约,决策很多都没有执行力。拿美国来说,总统提出一个政策议案,国会不同意,资金不到位,就执行不了。其次,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决策方式采取的是民主集中制。人民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其他各部门,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自己曾经在课堂上问过老师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为什么我们觉得我们行使不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实这也和我们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以及现在的自身思想觉悟有关。很多人没有这种权利意识,觉得没了就没了,对我们也没太大影响,反而这种政治权利不如一些基本权利。我们如果想货真价实的感受到那种民主的选举与被选举,不是看采取什么政治制度,而是要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敢于去争取,只要你敢于用,敢于维护,宪法就是你的坚实后盾!

虽然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但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地缘政治,自由观点,这些理论中的精华都可以被我们汲取。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对立法机构进行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也就是人民参与立法,一方面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还有就是人大代表要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现在很多地区人大代表水平参差不齐,要想一个法律能够尽早出台,公平合理,也需要人大代表自身素质的提高。

在本书中有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不禁让人想到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三权分立也好,分权制衡也好,最关键的还是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对进行限制。三权分立利用的是权力内部的自身矛盾进行限制,而我们则需要人民来监督权力,这又回到了我们要提高自身权利意识,我们就是国家的主人,去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之下!

在读《论法的精神》的时候,有的时候的确很难去理解作者想表达东西,以及把作者的思想链接起来。很多时候都是一块一块的,甚至这每一块都还似懂非懂,不过通过对罗马历史的一些了解,加上作者语言比较通俗,多揣摩几次还能理解大概意思。但总体感觉,这本书是值得读的,而不是如辉格列不必读书目上所言。

最后以作者的一句话总结:请读者对一部二十年的著作不要浏览片刻就得出结论;应当对整部书,并非书中只言片语给予赞扬或谴责。

 

第二篇:《论法的精神》之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之读书笔记

有一本书,鸿篇巨制,内容广博,以法律和政治为中心,遍涉经济、社会、宗教、伦理、历史、地理、气候等诸方面,更以特定的方式阐述了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内容,近乎为法学的百科全书。这本书就是《论法的精神》,这个人就是《论法的精神》的作者,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研究指向的是什么问题,或者说,孟德斯鸠在该书中主要想解决什么问题?这也是我写这篇读书笔记所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接下来,我将对本书中的几个重要的观点加以阐述。

一、政体决定法律

在孟德斯鸠的思想中,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政体。孟德斯鸠把国家政体分为两大要素: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在政体的两大要素中,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政体原则。

(一)政体性质决定基本法律

在孟德斯鸠的语言中,所谓“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政体性质就是指国家权力结构和行使的最基本现象,或最本质因素。

孟德斯鸠将政体按照传统的方法划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体。共和政体的性质就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共和政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民主政治—由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另一种是贵族政治—有一部分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单独一个人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的政体。专职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二)政体原则决定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于政体的性质。政体的性质是“政体本身的构造”;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同时,孟德斯鸠强调,所谓政体的原则,不是说各种政体中已有的或现有的东西,而是应有的东西,即“应该要有这些原则,否则政体就不完全。”总的看来,孟德斯鸠所说的政体的原则主要是指处于某一政体中的人们的思想、品质、情感、观念之类的主观精神状态。简单的说,孟德斯鸠所谓的“政体的原则”是一种政体中的主导性群体所应当具有的精神、观念、情感、意识等。

二、对安全的追求决定法律

(一)为保障国家安全、防御外敌而采取的措施,决定相应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都是从同一个原则出发,就是:‘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对安全的追求,是一个国家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保障国家安全的办法。共和政体从本质上说,并不安全、稳定。他认为,“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邪恶。”无论是民主制的共和国还是贵族制的共和国都不能避免这种弊端,以至它们都容易被君主专制所取代。专制国家通常用荒废边境部分土地以便与外界隔离,或者设置藩镇以便与外敌隔离的办法来保障本国的安全;君主国家通常用设置要塞、驻扎军队的办法保障自己的安全,这些都分别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为自卫而攻击、征服他国后所采取的统治被征服地居民的措施,决定相应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就像公民拥有自卫权一样,国际法也规定国家有进行自卫战争的权利。孟德斯鸠甚至认为,如果一个民族预见到他民族可能会发动旨在灭亡自己的攻击行动时,就可以主动攻击该民族。不同政体的国家对被征服地会采取不同的统治措施,这会决定被征服地的法律。一般来说,征服国对待被征服国有下列四种统治方式:“(一)按照被征服国原有的法律继续治理其国家,而征服国则仅仅行使政治及民事方面的统治权;(二)在被征服国建立崭新的政治和民事的治理机构;(三)毁灭这个社会而把它的成员分散到其他的社会里去;(四)把它的公民全体灭绝。”

孟德斯鸠指出,根据自然法,万物莫不力求保存其种类,可以推论出,政府是为了取得,包含着保存和使用,而不能是破坏。传统上认为征服者在征服之后可以屠杀被征服者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同样,有杀人权引申出的奴役权也是不存在的。如果一个民主共和国征服了其他国家,应当将被征服国纳入民主范围;应当尽可能地以良好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来弥补征服统治的弊端。

(三)对自由的追求,决定了国家政体和相应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人们珍视和重视的东西。对政治自由的追求,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的目的。围绕着实现政治自由这一目的,对一个国家有关政体的法律和有关公民行为的法律都形成一些原则性要求。

孟德斯鸠首先着手阐明自由的含义。孟德斯鸠认为,尽管不同的人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但确切的说,“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它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三、自然地理环境决定或影响法律

孟德斯鸠在人类思想史上率先从自然条件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他认为,自然地理环境条件对法律的产生、发展有重大影响作用,甚至可能有决定作用。

(一)气候条件对法律的影响作用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在最初产生时,受人们的精神气质、内心感情的影响相当大;而人们的这种精神气质、感情因素又受到气候条件影响和作用,因此,处于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不同民族因情感、气质因素的不同而创造出的法律各不相同。炎热的气候条件下,人们大多表现为懒惰、怯懦、心神不定,这种气质适合于暴君统治,而暴君统治又必然制定较严酷的法律;寒冷的气候条件下,人们意志刚强、勇敢、自信、豪放,这种气质的人们珍视并善于捍卫自由,所以适合于建立共和国,并产生出维护自由的法律。他认为,亚洲多专制政体,欧洲多共和政体,主要是气候条件所决定的。

(二)国家的地理条件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

孟德斯鸠认为,一国的地理条件也对政体、法律有着重大影响。一般说来,土壤肥沃、地势平坦,国家不易防守、易被征服,容易使人缺乏毅力、眷恋生命。于是,在这种地理环境条件下适合于专制政体,且法律简单、残暴。相反,地貌多山、土壤贫瘠,国家可以据险防守,人们勇敢善战,崇尚自由。于是,在这样的地方容易建立共和制度,且法律倾向自由。

后记:这是一本具有划时代影响、内容广博的巨著,除了上述这些观点外,还有许多精辟的理论,如法律与贸易的关系、法律与人口的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等等,在此就不一一罗列了。同时,它也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细细品味,它所蕴含的智慧和远见卓识随着岁月的见证越发凸显,并历久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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