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小组成员:王俊解子傲朱逸婧卓玛

全书总结: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他鲜明地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以及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同时,他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以下,我们将具体对书中几个重要的观点进行阐述:

一、 政体决定法体(孟德斯鸠政体理论)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分析了法律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以及其他事物对法律的影响,其中政体对法体的产生与确立有决定性作用,他主要从政体的两个基本要素政体性质和政治原则来进行论述。

(1) 政体性质直接决定基本法律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们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照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个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也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在不同政体下,由该政体性质及法律准则直接产生

的法就是基本法。例如,在共和政体下的民主政体中(根据最高权力由全体人民还是仅仅部分人掌握,将共和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前者称为民主政治,后者称为贵族政治),全体人民掌握着最高权力,但国家最终只能由少数人来管理,并且在管理过程中要符合人民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的意志只有通过选举体现出来,所以,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规定投票选举的方式是民主政治中又一基本法;选举过程公开理应也是一项基本法;还有,在该体制下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法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从本质来看,基本法律是维持政体性质的保障,是整个法体框架的法律基石。

(2) 法体要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原则不同于政体性质,政体性质是政体本身的构造,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情感。并且,政体需要不同的政体原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和立法。民主政体的原则是美德,美德是支撑这一政体的唯一力量;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地位、品级、高贵出身、优遇和野心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横、暴力。这所有的政体原则并非是固有存在的,而是人们在该体制下思想、观念、情感上的主观认识。人们自觉或被迫地在这种人类自身情感所设定的政体原则下生存发展,所以说,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情感。现实中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所以,教育的法律应该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并且,他也提出立法也要符合政体原则。法

律与政体原则的这种关系全面增强了政体的动力,反之,政体原则也从法律那里获得了新的力量。孟德斯鸠还从政体的腐化这一角度更加深刻地论述了法体要与政体原则相适应,他说:“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都始于原则的腐化” ,腐化的基本原因和表现在于权利的异化和法律的丧失,当民主政体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民主政体腐化的原因是巨大的成功;贵族政体中,当贵族们的权力变成了专横、贵族不守法和贵族世袭时,就会发生腐化,因为此时的贵族不可能有宽和的节制。在君主政体下,当君主逐渐地剥夺了团体的和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导向了“一人的专制主义”。专制政体原则在性质上就是不断腐化的,不可防止。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但是在原则健全的时候,就是最坏的法律也会发生好的法律的效果;原则的力量带动一切。”

二、 政治自由理论

孟德斯鸠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分为两类,其一是从政治自由与政制的关系角度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其二是从政治自由与公民关系角度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

(1)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在论述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时,结合历代各国的权利滥用的历史经验,认识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果滥用权力情况发生,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使权力受到牵制,达到权力平

衡。他所提出的三权分立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权利被分散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而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里。他主张,立法权代表国家的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拥有创制权和反对权,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制定法律,把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使贵族和平民可以相互制止对方侵犯自己;行政权由君主掌握,行政权直接领导军队,规定召集立法机关会议的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通过“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甚至无须提出法案;法院专掌司法权,院在每年一定时问由人民阶层中选出人员组成,法官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并给被告人与法官同等的地位。通过这样的分权,使这三种权力和三个机关互相制约、互相均衡,从而保障政治自由。

(2)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我们每一个人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有着直接的关系。就政治自由而言,政治自由是由三种权力合理的分配与制衡而确立的;可是就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而言,必须用另一种思想对政治自由加以审视。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自认为是安全的。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不仅要确保公民在法律上的政治自由,更要让公民意识到这种政治自由。

阅读感悟:

孟德斯鸠虽然离我们已经有几个世纪,但其寄托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的思想在现在仍具有现实意义,对当下的中国有相当大的借鉴

作用。

(1) 当下中国的权力过度集中,权利泛滥严重,整个权利架构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手段,这也造成了腐败泛滥,其实,若无法对过度集中的权利进行分权制衡,很难根除腐败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对权力进行适当的分散与制衡,其实在权力分散问题上主要是将行政和立法的权利分散开来,这就不得不发挥人大的作用,在过去的政治体制建设中,人大的作用一直处于一种淡化状态,人大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落实人大在我国立法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人大的职能,设立人大常驻日常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此外,还要加强权利的监督制衡,设立独立于政府的监察机构,(可考虑借鉴美国的大法官制度)该职能机构只对宪法负责,给予人身及其家人的法律保障,终身任职,同时监督政府和人大,当然,人大和政府可对监察进行弹劾调查等等,确保权力的相互制约。

(2)当下中国公民的公民民主权力极度受限,与公民政治自由相距甚远,权力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其中一方面是由于政制上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公民自身的原因。在政制上我们要通过法律手段赋予公民实实在在的权力,真正的落到实处,确保执行环节的科学有效;从公民角度,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了解法律,争取自己的政治自由,真正做到当家作主。

充分期待中国能够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获得启示,能够通过有效的措施来达到权利上的制衡,进一步扩大公民的权力,真

正的落到实处,进一步实现政治上的民主。

 

第二篇:《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读拉伦茨《论法的精神》有感

《论法的精神》凝聚了孟德斯鸠一生的思想结晶,是法学发展史上值得我们反复研读的鸿篇巨制,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丰富。但是这样以来也无疑给读者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需要读者有丰富的知识储备阅读起来才会如鱼得水。作为一名法学学习者,选择研读该著作或许或荆棘满道,但是收获必定是丰富的。在经过将近一个多月的阅读,现已读书报告的形式将自己的研读成果跃然纸上,但是因为精力和能力的有限,本报告主要是针对全书中几个主要问题展开的,不能面面俱到。

一、《论法的精神》概述

(一)从读懂孟德斯鸠开始

要读懂一本书,首先是要读懂书的作者,书的内容是作者思想的体现,如果不知道作者的背景以及写作的背景,恐怕是很难真正地读懂一本书的。而要了解一个人的思想,就要找出他的思想的源流,找到是谁的思想、哪些思想在他的时代影响了他。而且,更进一步,我认为不仅要找出谁的思想、哪些思想影响了他,还要从他所处的时代以及他的经历等多方面来考察,这样才能较为全面地认识作者。

《论法的精神》作者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法国的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18世纪上半叶的法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典型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封建的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但是,资本主义工商业在那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的资产阶级。当然,在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制度下,资本主义的发展举步维艰。新兴资产阶级同腐朽的封建统治阶级的矛盾尖锐。所以说,孟德斯鸠就是生活在那样一个极端腐朽的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了最高峰并开始转向没落的时代,就是一个“太阳王”路易十四和说出了“我死后,哪管它洪水滔天”这句的“名言”的路易十五统治的时代,同时,那也是一个酝酿着革命风暴的时代,因为当时离1789年法国大革命也只有几十年而已。就是在这样一个时代,作为一个封建统治阶级的反叛者,作为尚处幼年的法国新

兴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孟德斯鸠登上了历史舞台。从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可以看出,他是反对专制统治的,他倡导的是资产阶级的世界观,是一种全新的世界观,与封建专制全然不同的世界观,它要求的是平等、自由以及法治。但是,那个时代还不是孟德斯鸠能够畅所欲言的时代,由于身处封建专制统治之下,他在思考问题时必然还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在表达观点时也不能不考虑其自身的安全等问题,倘若他置之不顾,恐怕叶早就在那样一个时代被送上了断头台。但是,这些情况多多少少造成了后人对《论法的精神》理解上的一些误解,这也是我们需要正视的。

从孟德斯鸠的个人情况来说,孟德斯鸠生于法国大革命前100年的一个古老的贵族家庭,从小接受了系统的教育,这也对其以后的学术研究打下了初步而坚实的基础。在学习期间,孟德斯鸠非常崇拜著名的理性主义哲学家马勒伯朗士,此外,他也深受笛卡尔学说的影响,从笛卡尔《哲学原理》中吸取营养。孟德斯鸠受过大学法律教育,做过律师,也在刑庭工作过,在《论法的精神》一书里,论及了许多刑法的问题,其基础应多来源于此。

在《论法的精神》之前,他还有两部著作,其一是《波斯人信札》,这是一部在法国文学史上乃至整个启蒙运动过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名著。他假托两个旅欧的波斯人的信件,对法国的政治、宗教、社会、哲学和历史等问题发表意见,抨击了法国腐朽的封建专制制度和风俗习惯,间接号召改革,在这部书里,已经有了《论法的精神》的思想雏形。另外一部是《罗马盛衰原因论》,该书探讨了罗马兴衰的原因。孟德斯鸠提出,一个国家的兴衰主要由政治制度和风俗习惯决定。他认为,罗马兴盛是因为其建立了共和国,人们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有良好的风俗和品德;而罗马衰亡是由于出现了恶劣的执政者,人民不再爱国,不再遵守法律,道德沦丧,风俗败坏。在《论法的精神》中,也能看到许多相同的论述。显然,这是孟德斯鸠在借古讽今,在抨击法国的专制统治,表达建立共和国的政治主张。《罗马盛衰原因论》出版后,孟德斯鸠休息了两三个月。1734年底,他开始着手撰写《论法的精神》。写这部巨著需要渊博的知识。孟德斯鸠孜孜不倦地博览群书、做读书笔记,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1746年底,撰写工作完成,剩下的只有誊写工作。这是孟德斯鸠的第三部重要巨著, 纵观其一生,我们不难发现,他抱负远大、勤奋刻苦,博学多才而又谦虚谨慎。孟德斯鸠心地

善良,品格高尚,极富人情味;关心人、爱护人是他的本性。他有一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好人不光为自己活着,只有那些庸人才光想着自己。”

(二)《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述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划时代的作品,它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又是到孟德斯鸠那个时代为止最进步的一部政治理论著作。在内容丰富的著作中,作者全面、系统、明确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社会学、法律、经济和历史观,揭露和批判了封建专制制度和反动的天主教会,反对和抨击了形形色色的反动的王朝战争。该著作的影响也是十分深远地,对康德、谢林、黑格尔等思想家均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它也为世界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美国独立战争以及美国宪法的分权理论都受到它的影响;法国大革命甚至中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离不开它的教诲。

全书六卷共31章。第一卷八章,第一章主要从总体上给“法”下了定义,二至八章讨论的是法与政体关系。第二卷论述的是自由问题,主要是法与政治自由的关系。第三卷论述的是法与地理因素的关系。第四卷论述的是法与贸易、货币等经济因素以及人口的关系。第五卷论述的是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第六卷主要论述的是法国法的起源以及法国古代法。从内容上来看,《论法的精神》主要是对专制主义的揭露和批判,孟德斯鸠认为专制主义与法律是格格不入的,用阐明法之真谛来抨击专制主义与无形。从著作的内容上看,涉及了孟德斯

鸠在政治、经济、法律以及社会等方方面面的世界观和价值取向,包括,其辩证的宗教观点、

重视历史又不忽略现实的社会学观点、颇有见地的“地理决定论”、以理性为基础的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重大的宪政思想(君主立宪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提倡节俭重视贸易的经济思想、符合现代国际法精神的战争与和平的观点、人生而平等的人道主义思想,除了上述种种之外,著作中还有孟德斯鸠关于教育问题和尊重妇女问题的论述。

二、《论法的精神》对法与政体的解读

(一)“政体”的辞源

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管理政权而采取的政权组织与管理方式,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宏观架构。《法学辞源》对“政体”一词的解释为:“政体(1)施政的方针要领。(2)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①在《论法的精神》英文版中,使用的是government一词。而我们现在多数时候将government一词翻译成“政府”,所以我在这里想多说几句。我们知道,现在提“政府”,一般是两个意义上,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二是代指“国家”,主要用于外交等场合。所以,政体和政府是有区别的。由于我们从小学习英语时,一般只学习了government一词“政府”这个词义,而不知道它还有“政体”、“统治”等多个含义,所以在许多时候翻译出现了偏差。

(二)第一卷中是法与政体的关系

在第一卷中,孟德斯鸠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他以大量的史诗细致入微地论述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在人类长河中留下的印记,富有哲理地分析论证了不同政体的国家对法律的理解、运用和具体实施过程,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并就此引发出三种政体原则与教育、立法、民法刑法、奢侈和节俭的社会风尚等社会机制和现象之间的关系,引人深思。

首先第一章是“一般的法”,该章是第一卷的总括,更是全书的总则与导言。在本章之初孟德斯鸠就提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② 孟德斯鸠将法的定义最终落脚于各种事物的关系上,让法得以客观化,变得可探索、可分析,这就与人的理性结合了起来;然后,孟德斯鸠提出,上帝有上帝的法,人有人的法,动物有动物的法,而这些法,是一个“根本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在这里,体现出了孟德斯鸠的理性主义。然后,孟德斯鸠将法非为两大类,一是自然法,这可以说是孟德斯鸠“想象的”人类早期社会的法;二是实在法(positive laws)即通过考查人类社会发展以及人与人、①

民:《法学辞源》,黑龙江出版社19xx年版,第842页。 [法]孟德斯鸠 著 张雁深 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第1页

国与国之间的法。孟德斯鸠认为存在一个“根本理性”,而万事万物都具有自己的性质,并与这个根本理性存在着关系,而各事物之间也存在着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是具备一定唯物主义精神和世界观,因为他选择从客观存在出发来考察似乎不可捉摸的法。

随后第二章开始的论述主要是围绕政体展开的,二三章论述了政体的分类和性质,孟德斯鸠就将政体分为三种并给出了各自的定义:共和政体,即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即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君主要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即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共和政体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民主政体(democracy,书中译为民主政治),即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共和政体;二是贵族政体(aristocracy,书中译为贵族政治),即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共和政体。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孟德斯鸠在此书中其实将政体分为三大类、四小类。而这些政体的定义,也就是这些政体的性质所在。

在明确了政体分类之后,孟德斯鸠探讨了每种政体应该具有的基本法律和原则,如对于民主政体,孟德斯鸠提出了六条基本法律:一是“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二是“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人——官吏”;三是选举权人(或说人民)的等级划分;四是“选举的方式也是一种基本法律”,而民主政治的选举方式应该是抽签;五是“规定投票方式的法律”,民主政体下,法律应规定人民的选举应当公开;六是“只有人民才可以制定法律”。在民主政体下,“品德”③ 是国家的动力或者说原则。这一点孟德斯鸠在本书的“著者的几点说明”里曾专门提到。从该卷的第四章开始,孟德斯鸠基本是在每一章论述一个问题,而这些具体问题的论述,都是根据每种政体的性质而“自然”推导出来的。孟德斯鸠仅仅围绕这三种政体的性质与原则,与立法、司法、贸易等等具体问题相结合,全面、深入而细致地探讨了政体下各方面法律的创设问题,丰富具体地阐释了法与政体的关联性。

最后一章阐述了三大种、四小种政体的腐化。对于民主政体,不平等和极端的平等都会使人们丧失平等精神,然后共和国就会失去品德,人们变得贪婪、追求欲望的满足,共和政体也就不复存在了。不平等会使民主政体变成贵族政体或③ 此处的“品德”指的是政治上的品德,而非一般生活意义中的品德,这种政治品德,就是要遵守法律,负担国家和社会责任

君主政体,而极端的平等会使变为专制政体。所以,民主政体的法律应防止这两种情况的出现,法律的作用于此体现。而对于贵族政体而言,其腐化的标志是“贵族们的权力变成了专横”,所以,贵族政体的法律应使贵族对于掌权常感到辛苦,要时刻抱有“外患”意识,有所畏惧。在君主国,当君主逐渐剥夺团体的或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因为特权是荣誉的来源,也是荣誉的归宿。另外,当君主事必躬亲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快毁灭了。这些情况都会使君主政体滑向专制政体。而对于专制政体来说,它是一直在腐化的,因为它的原则是不断腐化的,这个原则在性质上就是个腐化的东西。对于别的政体而言,只有某些特殊的偶然变故导致其原则的破坏,才会引起政体的灭亡,但对于专制国而言,它的灭亡是必然的,因为它一直在腐化,而它的维持是困难的,“只有气候、宗教、形势或者人民的才智等等所形成的环境迫使它遵守一定秩序,承认一定规则的时候,才能够维持”。④ 然后,孟德斯鸠提出,要防止政体腐化,就要尊重、运用好法律。而法律的运用,不是机械地制定、运用规则,而是要理解法的原则和精神。因为,如果人们能够很好地理解并遵守法的精神和原则,那么即使具体的规则出现问题,也会被运用好,即“坏法”导致好结果;而如果人们不了解、遵守法的精神和原则,那么即使良好的法律规则也会被用坏,即“好法”导致坏结果。所以,对于法的精神、原则的理解和遵守,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这并不是否定规则的作用,更不是让人们不遵守规则。而是告诉人们遵守规则的前提和方法。 ④ [法]孟德斯鸠 著 张雁深 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第78页

三、《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起源于洛克的二权分立学说, 在历史上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它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 突出了法治原则, 成为现代法哲学理论的渊源和近现代宪政制度的根本原则。

在著作的第二卷,孟德斯鸠重点论述了自由的概念、法律自由与政体的关系,他将国家政体的权力归结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对外交往权)和司法权,并通过英格兰实行“三权分立”的经验以及罗马等国家行使三种权力的教训,从正反两方面深刻论述了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又不可相互替代。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等重大问题。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是一个有法律的社会,一个公民在一个国家有自由只不过是说他可以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也就是说公民的自由就是有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进而提出了公民政治自由的概念:“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孟德斯鸠对自由民主政体的讨论,字里行间都会流露出对专制主义的厌恶和批判,任何与愚昧、残酷、恐怖、落后的字眼总能和专制联系起来,让我们不得不称赞:“不愧是启蒙运动时期反对专制的斗士”。在极力提倡自由民主的政体,又时刻保持冷静,警告人们,民主有自己的界限,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肆意妄为就是自由,自由是有限的自由,权力是有限的权力,正如其所言:“即使是赔礼,如果过分了,也不是人们所追求的东西,适中往往比极端更适合人类。”我再次深刻地体会到自由真的是相对的,都说人人享有自由,人人平等,如果说人人都有发言权才是民主的话,只能引起社会的混乱。比如说让人民拥有立法权和审判权,这极为可怕,也就是说,并不是什么权力否赋予人民才是好的,人民有时候也会实行暴政。三权的运用必须互相牵制,任何一方过于强势都会造成社会的动乱和国家的不稳定,而最终为此买单的只能是人民。受压迫的人民,但有时让人无奈的压

迫者也是人民。

孟德斯鸠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而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和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⑤

在阐述了上述三种权力应当分立的同时,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三种权力的正确配置:司法权——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应该是完全独立的,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由总统掌握,但总统不对国会负责,而是对宪法负责。同时,孟德斯鸠明确地阐述了制衡的原理。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所谓“以权力约束权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这就是为资产阶级设计了一个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依法治国的完整方案。依照这一方案,不仅使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分工理论化了,同时使立法和法律程序发生了历史性的革命变革。既然立法权属于议会,即可通过议会把资产阶级的意志集中表现为法律,这就一改从前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言出法随”的封建专横,从立法形式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程序。

在适用上,孟德斯鸠认为,不仅君主立宪政体应该实行分权,即使是共和制也应该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原则,否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专制的可能。这不仅为反对封建专制提供了思想武器,而且为防止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倒退到专制制度增设了一道障碍。 ⑤ [法]孟德斯鸠 著 张雁深 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第103页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在著作的第三卷中,孟德斯鸠用了整整五章的巨大篇幅来论述法律和气候土壤的关系,并用一章来论述法律和民族精神、风俗、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他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如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换言之,立法者的责任就是在认真研究分析这些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法律,使其精华的发扬光大,糟粕得到抑制或摒弃。

在十四章中孟德斯鸠就明确指出其对气候环境研究的结论: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情感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在本卷的最后,孟德斯鸠还指出法律和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相联系,法律的制定需要适应这些风俗、习惯。他指出:“对于那些从未习惯享受自由的人,甚至连自由也好像是不可容忍的。同样,新鲜的空气有时候对那些居住早沼泽地带的人们,是不愉快的东西。”法律与风俗是相互影响的,一方面,法律影响风俗,如立法机关能够是人民对于别人所给他们的恶劣印象有所改变,并且能够是人民的急躁心情平静下来,体现了立法对人民心理的影响;再如一个民族居住在一个岛上,人民有较高的自由,不喜欢征服别人,所以在那里,人们认为军人是属于一种有用的但总是危险的职业;甚至认为军人的服役时国家的累赘,体现的是法律对习惯的影响。另一方面,风俗影响法律,孟德斯鸠指出:当一个民族有良好的风俗的时候,法律就是最简单的。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良好的风俗可以起到法律的作用,当风俗改变时候,立法者也就应该有相应的改变以适应改变的风俗,当某种风俗消失的时候,法律也就应该废止。孟德斯鸠又通过几个例子进一步来说明:监护权的问题(第二十四节);罗马法

关于结婚馈赠的问题(第二十五节);休婚(第二十六节),这几个例子均论证了风俗对法律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地理决定论”让人印象深刻,不仅是因为经典的论述、新颖的观点,还有他的实证主义精神。我们纵观这部分的论述,不难发现他的论述都是以在大量的事实材料为基础的,是建立在他坚持长期的搜集积累材料,以及对自然、社会探索研究的基础之上的。

五、结语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这种健康的土壤,让我们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鸠几百年之后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果。对于这样一部内容丰富、内涵博大精深的鸿篇巨制,仅仅靠这样一个多月的研读是不够的,笔者也认识到,仅仅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认识它、解读它也是粗略的。在以后的学习中,希望通过细细品味和咀嚼书中的文字来较为全面地读懂《论法的精神》、读懂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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