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2011级刑法 张丽娜 201112060846

一、《论法的精神》简介 孟德斯鸠(1689年~1755年),法国伟大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法学家。他出生于波尔多附近拉布雷德城堡一贵族家庭。1705年进入波尔多大学攻读法律。1716年继承伯父爵位,任波尔多高等法院院长,获男爵封号。1726年,辞去世袭的院长职务,潜心著述,漫游欧洲各国,深入研究英国的宪法和议会制度,为《论法的精神》收集资料,耗时20年。经过精心的酝酿和准备,于1748年完成并发表了《论法的精神》这一社会学巨著。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以及苛政致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的理论形成做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这部传世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二、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一书包涵了孟德斯鸠在历史、哲学、社会、政治、经济和宗教诸方面的知识和观点,详述了法律的历史,阐发了人类法律的前提,探讨了政治自由的条件及其保障,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批判了专制政体等等。本文主要围绕孟德斯鸠的宗教观点展开摘要和阐述。

孟德斯鸠既不是唯物主义者,也不是无神论者,而是自然神论者。自然神论虽然不否定上帝的存在,但它却否认上帝可以任意地干预世界和主宰世界。他认为,宗教神学与科学是格格不入的,因此科学应摆脱神学的束缚;但宗教也不是完全没有存在的理由,它是一种约束力量,能够束缚信仰宗教的君主,而且有些教义能够教育民众,提高民众的品德。

孟德斯鸠在《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这一章中说道,我们可以在众多的错误宗教中,寻找那些最符合社会福祉的宗教,那些虽然不能把人们引向极乐的来世,却最能帮助人们获得今生幸福的宗教。所以,我对世界上各种宗教的审视,仅仅着眼于它们能为生活在尘世中的人带来什么福祉,无论它们源自天上还是来自人间。毫无疑问,要人们相亲相爱的基督教,希望每个民族都有最佳政治法和最佳公民法,因为除了宗教以外,这些法律是人们能够给予和获得的最大福祉。对于培尔“与其做一个偶像崇拜者,不如做一个无神论者,换句话说,与其信奉一种不良宗教,不如什么教也不信”的声称,他反驳道“对人类来说,相信某人存在毫无用处,反之,相信上帝存在

却非常有用。如果认为上帝并不存在,就会以为可以不受拘束、为所欲为,如果没有上帝存在的观念,就会萌发叛逆的念头。”

就宗教和法律的关系而言,人类的宗教是用来指导精神的,所以,法律应该给予人们以戒律而不是劝导;宗教是用来指导心灵的,所以宗教给予人们的劝导应该很多,而戒律应该很少。

宗教对世俗法律产生深刻的影响。宗教和世俗法律的主要目标都应是使人成为好公民。如果其中一个偏离了这个目标,另一个就应坚持这个方向。凡是宗教加以较少约束的地方,世俗法律就应严加约束。宗教的教义如果认定人的行动受命运支配,那么,法律制定的惩罚就应严厉,治理者就应时时保持警觉,使那些没有管束就放纵自己的人受到约束。如果宗教谴责应该为世俗法律所许可的某些事,而世俗法律却许可应该被宗教谴责的某些事,那就很危险了;因为这种情况表明,和谐与公正的观念始终缺失,这种缺失会从一方蔓延到另一方。法律如果总把一些无关痛痒的小事看做大事,那就会产生一种弊害,即把大事看成无关痛痒的小事。法律如果宽恕一个偶发事件,他就会因此而无谓的失去对人的最大推动力。

另一方面,当法律软弱无力时,宗教可以发挥支撑国家的作用。比如,当一个国家因战乱频起二动荡不安时,宗教如果能使这个国家的某一部分始终处于安定状态,那就相当了不起。在有些国家里,未经公众讨论就打起仗来,法律也没有任何办法制定或防止战争,宗教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确定一个和平或休战时期,以便让人民去完成那些必须做的事,例如播种以及类似的工作,否则国家就无法继续生存。

一个国家若有许多记仇的理由,宗教就应该提供许多和解的途径。 即使是最真实和最圣洁的教义,如果不与社会原则相结合,也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后果;反之,即使是最虚假的教义,如果能与社会原则相结合,也能产生美妙的后果。对于一个宗教而言,仅仅确立一种教义还不够,还要加以指导。所以,当宗教不适应现实社会的教义出现时,世俗法律就需要修正这些谬误。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长河中,法律和宗教的关系问题反复被提及,孟德斯鸠关于宗教的观点虽然不尽善尽美,无可否认的给了我们相当大的指导作用。

法律和宗教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引用伯尔曼的话就是“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教条主义,没有宗教的法律,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法律与宗教也有区别:一、二者的作用不同。法着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外在行为;宗教则侧重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内心观念。二、适用的范围不同。法规定了世俗社会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宗教则规定了教徒对教主、经典和宗教教职人员虔诚信仰、崇拜皈依和供养的关系。三、实施的方法不同。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宗教则是依靠信教群众对宗教的崇拜、信仰和全身心的皈依来自觉贯彻执行其教理、教义和教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毫无疑问法律对社会稳定和人类发展的作用会更加重要,没有人会怀疑法律在未来社会中的地位。但是,不论法律如何发展,在宗教消失之前,我们仍然无法回避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这个老问题。法律与宗教确实存在着一种远比我们的语言描述复杂的多的微妙关系。法律与宗教不应该是完全对立的,而应是在前所未有的高水准上的互相融合与扩散。

 

第二篇:《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但是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跟其他所谓的民主的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也容易导致效力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更好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

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共和国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应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这些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说是十分羡慕我们的。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小心谨慎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种体制符合中国实际,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关于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阐述的观点,我认为略有不足。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他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加以统治,其原则是恐惧,专制统治者用恐惧压制人们的一切勇气,窒息一切野心。关于自由政体问题不是古代的古典政治学考虑的核心问题,它是近代启蒙思想以来的古典政治学关注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古典自由主义关注的首要的政治学问题,孟德斯鸠三种政体的区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把这个根本性问题突显出来,他通过对于专制政体本质的揭示而把自由问题放到了极端重要的位置。但是,应该看到,孟德斯鸠又把这个问题简单化了,在他那里专制就是专制,就是以恐惧为原则的个人专横意志的统治,而专制程度的区分是次要的,意义不大,因此他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按照他的推论,专制政体就是野蛮的政体,专制等同于绝对专制,因此等同于野蛮。这样一来虽然是在理论上解决了问题,但却并不符合历史的现实状况,因为欧洲近代以来的很多君主政体都或多或少具有着专制的色彩,即便是法国的专制君主制也不能完全说它就是一种野蛮政体,固然像路易十四的那种“朕即国家”的专制统治是一种个人的独断专行,但并不能否认即便是在这种政体之下,法国社会依然经济发达、文化昌盛,是当时欧洲文明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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