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但是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跟其他所谓的民主的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也容易导致效力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更好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

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共和国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应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这些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说是十分羡慕我们的。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小心谨慎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种体制符合中国实际,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关于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阐述的观点,我认为略有不足。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他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加以统治,其原则是恐惧,专制统治者用恐惧压制人们的一切勇气,窒息一切野心。关于自由政体问题不是古代的古典政治学考虑的核心问题,它是近代启蒙思想以来的古典政治学关注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古典自由主义关注的首要的政治学问题,孟德斯鸠三种政体的区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把这个根本性问题突显出来,他通过对于专制政体本质的揭示而把自由问题放到了极端重要的位置。但是,应该看到,孟德斯鸠又把这个问题简单化了,在他那里专制就是专制,就是以恐惧为原则的个人专横意志的统治,而专制程度的区分是次要的,意义不大,因此他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按照他的推论,专制政体就是野蛮的政体,专制等同于绝对专制,因此等同于野蛮。这样一来虽然是在理论上解决了问题,但却并不符合历史的现实状况,因为欧洲近代以来的很多君主政体都或多或少具有着专制的色彩,即便是法国的专制君主制也不能完全说它就是一种野蛮政体,固然像路易十四的那种“朕即国家”的专制统治是一种个人的独断专行,但并不能否认即便是在这种政体之下,法国社会依然经济发达、文化昌盛,是当时欧洲文明的中心。

 

第二篇:论法的精神第三卷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第三卷读书报告

材料学院冶金工程 李鹏

学号:201033668

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的集大成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作者通过这几章阐述了,气候对法律的形成,民事奴隶制形成以及对政治奴隶制的影响,法律与土壤性质、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关系 。

本书第三卷十四章部分讨论额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在孟德斯鸠看来,气候影响着人的身体及身体器官的发育、人的勇气、习惯、神经系统、思维习惯、行事习惯、感官等等方面。并对各国的宗教、风俗、习惯和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僧侣制度上东方炎热的国家,沈思默想的倾向多,而行动的倾向少。在亚洲,似乎是气候越热,憎侣的数目便越多。印度气候酷热,所以充满了僧侣。在欧洲也可以看到这种差异。如果要战胜气候产生的懒惰,法律就应该努力消除一切不劳动而生活的手段。但笔者认为,僧侣制度的形成不仅和环境的炎热或是寒冷有关,与原本当人地的历史文化也有一定关系,但从环境方面不能够充分说明问题。孟德斯鸠在书中阐述道,不同的环境对饮酒法律,疾病控制法律人民信任度的影响。从中不难看出气候对人们在处理同一个问题上不同环境下,认识的不同,从而在法律的控制程度上有很大差异。

在本书十五章主要阐述额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首先,阐述了奴隶制的起源,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的国家,人民已经生活在”政治奴隶制”之下,所以”民事奴隶”比在别的国家易为人们所容忍。但是在君主政体之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性不应该受到摧残或眨抑,以不应该有奴隶。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人人都平等;在贵族政治的国家 ,法律应该在政体的性质所能容许的范围内尽量使人人得到平等;所以在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里奴隶的存在是违背政制的精神的,因为奴隶只给公民一种他们绝不应该有的权力和奢侈。人们可因为对民族的歧视,宗教的信仰,人种的不同而对其他人实施奴役,另外人

们在物质基础上自由人太软弱,抵挡不住政府的势力,所以他们企求成为那些施行虐政的人们的奴隶。有的国家,天气酷热,使人们身体疲倦,并大大削弱人们的勇气,所以只有惩罚的恐怖,才能够强迫人们履行艰苦的义务。笔者非常赞同孟德斯鸠的观点,奴役制度对人力是没有益处的,因为再辛苦的工作都可以有自由人通过努力来完成,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所以应该说奴隶制是违反自然的,奴役制度只是实现权力物质欲望的工具,对人类是不平等的。所以奴隶制法律不过是对努力的控制工具,虽然奴隶制法律规定了,奴隶可以重新获得自由,获取财产,但是对于自由来说这些并不重要。

本书第十六章续接十五章而来讲了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所谓“家庭的奴役”,即专指妇女所受的奴役。这一部分主要是讨论了,在封建时期,气候影响了,人在择偶方面的不同。讲述了多偶制的关系,对女性的奴役。有家政推及到国政体现了,专政体制下人们总是喜欢滥用权利来奴役人民。在东方国家的道德原则,起到了类似法律的作用,是风俗得到了一定的净化。但是在道德约束下,女性总是处于被受限制或是奴役的地位,只能依赖于家庭,但是多偶制下似乎这个家庭也并不那么可靠,而在封建时代,对于女性来说,离婚休婚是非常大的打击。在这方面,女性是没有话语权的,她们的丈夫是决定她们命运的人。这些对女性是极其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男人和女人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

本书第三卷十七章部分主要讲的是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 气候不同导致了,各昼族勇怯的不同,使得亚棚亚曾经被征服过十三次;十一次的征服者是北方的民族,两次是南方的民族。我们知道,罗马人征服欧洲,曾经遇到多大困难,但是 侵略亚洲却是易如反掌。我们也看到北方民族在推翻罗厢帝国时所遇到的困难;看到查理的战争和艰苦,以及诺曼人的种种冒险,摧毁者曾不断地被摧毁。这些历史事件与气候对人的影响有着莫大的关系。但是亚欧北方民族都从事征略而结果不同欧洲北方的民族是以自由的资格从事争掠的,而亚洲北方的民族是以奴隶的资格从事争掠的,而且他旧的胜利是为着一个主人的光荣和野心。对于“亚洲的奴役”舆“欧洲的自由”的另一个自然原因,欧洲爱好自由的特性之所以形成:因为有这种特性,所以除了通过商业的规律舆利益而外,每一个地方都极不易征服,极不易向外力屈服。反之,一种奴隶的思想统治着亚洲:而且从来没有谁问过亚洲,在亚洲这个地方的一切历史.是连一段表现自由精神的记录都不可能找到的,那里,除了极端的奴役而外,看不见任何其他东西。由此我们看到了,气候影响着奴役制度的形成发展,对自由的概念也有着深刻的影响。但是笔者也认为,除了气候外,有文化的影响也是

不可忽略的,人们在不同的文化氛围中也会形成不同的社会制度。

第三卷第十八章讲到法律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作者认为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的政体”,土地不太肥沃的国家常常是“数人统治的政体”。土地贫瘠,使人勤奋、俭朴、耐劳、勇敢和适宜于战争;土地所不给与的东西,他们不得不以人力去获得。土地膏腴使人因生活觅裕而柔弱、怠情、贪生怕死。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 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随之民法渐渐成形诞生,日耳曼人民法中产生了很多类似近代中的法律制度,继承人的法定范围,比如继承法,传男不传女的制度等。

最后一章主要是讲述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不一样的气候产生了不同的暴政。由于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光阴、风俗、习惯。结果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的精神。不一样的气候环境,是各个民族国家,产生了不一样的民族骄傲与虚荣,不同的人格。中国又是一个特别的国家,中国人的礼仪是不能毁灭的。中国的妇女和男人是绝对分开的。除此之外,中国人的礼仪,和他们的风俗一样,都是教育的内容。一个文人可以从他行礼时那样从容自若的态度看得出来。这些东西一旦涩严厉的教师用来当作箴规施教后,便成为固定的东西,象道德的原则一样,永远不能改变。民族的法律、风俗和习惯大部分是由于气候而产生的,一个民族的风俗和习惯同它的法律也有密切的关系。自由民主的国家产生的是救主,而一个专治的国家只能换来另一个奴隶主。我们需要的是是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享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而不是活在专治下,只是为别人的理想而活,自由的国家是骄傲的,其他的国家则容易流于虚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