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

在《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中心任务就是阐释何谓“法的精神”。他认为: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

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

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而所有上述这些却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合符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一个国家的人口、土壤、气候就决定了该国法律的性质和形式,这才是孟德斯鸠所谓的真正的法律。同时,民族的一般精神和风俗、习惯,一国的政体性质与原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其法律的建构,从内容到形式无不受其影响。

二是对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的探讨,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吧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考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进一步发展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三权划分的理论。他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良莠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就是政治宽和的政体。

三、对法律自由的探讨

孟德斯鸠虽然主张用法律来约束人们行为,但是,他并不赞成严酷的惩罚。他始终坚持“宽和精神应该尽可能地体现在法律的所有条款当中”,这真是一个思想家的伟大之处。法律并不是以严酷的惩罚成为人们的束缚的,而是通过这样一种形式,从外在上,让法律内化成为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并且“法律只要确立了这种自由,对于他来说便已足够。”可见,在孟德斯鸠所坚持的是西方法学经典的程序正义。他相信,每个公民应当享有政治自由。虽然政治自由这一点如今也并不算真正实现,但是,至少现在的世界,从法律上说,公民是平等的享有这项权利的,也许实质上的权利还需进一步争取。同时,他也认为人应该具有言论自由,并且这和民主是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言语并不构成罪体,它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有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语言表示的意义还更多。所以无论什么地方如果制定了言语是罪体这么一条法律,那么,不但不再有自由民主可言,甚至连自由民主的影子也看不见了!”更重要的人,公民应该享有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都无权出售自己”,也就是说,孟德斯鸠是反对奴隶制的存在的。这也是人除了生存权和劳动权之外,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了吧。孟德斯鸠始终相信进步,

促使法律、城邦和权力世俗化,担心并力避政教部分,主张宽容、个人自由、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他是启蒙思想的化身。

经典摘要:

什么是自由

没有比自由一词含义更多并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词了。有些人认为,能轻易罢免他们曾授予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另一些人则认为,有权选举他们的长官,就是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又有一些人认为自由就是只受一个本民族的人统治或者只受自己法律约束的特权[1]。某一民族在很长时间中把留长胡子的习俗当做自由[2]。另外有些人把自由一词同某一种政体联系在一起而排斥其他政体。崇尚共和政体的人说共和政体有自由。受惠于君主政体的说君主政体有自由[3]。最终每个人把符合自己习惯或爱好的政体的统治叫做自由。它像在一个共和国内,人们抱怨苦难时,往往看不清也不太注意产生痛苦的原由,而且在那里甚至法律的呼声似乎很高,而执行法律的人却很少讲什么法律。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共和国有自由而君主国无自由。最后还要指出的是: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因此,人们认为这类政体有自由,而把人民的权力与人民的自由混为一谈。

确实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好像想于什么就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

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第二篇:从_论法的精神_看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的认识

 

第20卷第2期20xx年3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GUANGXI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

.20.No.2Vol

Mar.2005

Montesquieu’sTheoriesonChineseLawintheSpiritofLaw

(Lawschool,IndustryandCommerceUniversityofZhejiang,Hangzhou310012,China)

  [Abstract]ThemostinfluentialworkbyMontesquieuistheSpiritofLaw,wherethereareagreatdealofcommentsonChineselaw.TheyhavealotofrelevancetothefundamentalcharacteristicsofChineselegalculture.ThereasonunderlyingthesizeofcontentsextendedtoChineselawisnotonlytheculturalexchangesbetweeninaandothercounties,buttheneedofframingtheory.Montesquieu’selaborationonChlawnotonlyforeigners’

,understandingofChina’sconventionallegalculturebuttheChinesetowown.

  [Keywords]spiritoflaw;principleofgovernment’ssystem;ry2HONGJia2qi

洪佳期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杭州 310012)

  [摘 要]孟德斯鸠最有影响著作自是《论法的精神》,其中大量文字是对中国法律的评述,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孟德斯鸠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外交流的频繁,对外来文化的借鉴,更出于其自身理论架构的需要。其对中国法律的阐述不仅影响外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看法,也影响中国人对自己文化的观感。

[关键词]法的精神;政体原则;理论架构[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05)02-0084-03

孟德斯鸠(1689-1755)是18世纪法国最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之一。其《论法的精神》是法学发展史上为数不多的鸿篇巨制,以法律为中心,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是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也是法学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其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后来分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后世对此着墨甚多。书中对中国法律的论述,虽然从整本书的分量来看,相比于涉及罗马、法国法律的内容,比例不算大,不少是简略带过,但孟德斯鸠的中国观影响甚大,它不仅影响外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看法,而且也影响中国人对自己文化的观感。随着中西交流的愈加频繁,中国形象的异文化表述早已成为学界普遍感兴趣的问题。本文试对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涉及的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加以梳理,分析孟德斯鸠之大篇幅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原因,并兼及同外国学者眼中的中国形象及其影响。

《论法的精神》共31章,其中有21章涉及中国,论述总共有36处,有的只是略略带过,有的专节阐述,共有9节完全以中国为题。在他的笔记中,有关中国的记载比比皆是。他对中国历史、习俗、宗教、语言文字以及政治法律都进行了阐述或评价。在政治法律方面,其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关政体,这是孟德斯鸠论述中国的立足点。在他笔下中国是专制国家的典型代表,在这方面着墨甚多。孟德斯鸠对政体的研究独特之处在于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对政体原则及政体的演变进行了历史的实证研究,并强调法律必须与其相适应。

[1]P129

而“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他引用传教士杜亚尔德的话说:“统治中国的就是大棒”,不同意一些传教士所说的“中华帝国的政体是可称赞的”。认为如中国这样一个地道的君主专制国家是无荣誉可言的,“我不晓得,一个国家只有使用棍棒才能

[1]P127

让人民做些事情,还能有什么荣誉可说呢。”孟德斯鸠从中国的气候和地理特征寻求理论的支撑,认为是中国的气候,使人们自然倾向于奴隶的服从,“在最初的那些朝代,疆域没有这么辽阔,政府的专制的精神

[1]P129

也许稍为差些”,而随着疆域更为辽阔,也就更适宜于残暴的专制统治。“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

[1]P278

是不相容的。”因此中国盛行的“子罪父坐”及“大逆罪”都是专制暴政之典型。“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受处罚的。……这个习惯是从专制思想产生出来

[1]P194

的。”“中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不敬就要处死刑。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叫大不敬,所以任何事情都可拿来做借口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去灭绝任何家

[1]P194

族。”

当然他也疑惑中国作为专制典型却有些共和或君主政体的某些特征,如中国监察制度的存在,“在他们(中国)的帝国里,刑罚越增加,他们就越临近革命。”这似乎与专制政体的原则恐惧不相吻合。不过虽然他也承认“就是在错误的认识本身中也常有某些真实存在”。但又认为是“主要来自气候的物理原因曾经对道德发生了有力的影响,并做出了各种奇迹”。“中国虽有暴政,但是由于气候的原因,中国的人口将永远地繁殖

[1]P128

下去,并战胜暴政。”

第二,除了不遗余力地批判中国专制政体外,孟德斯鸠在一定程度对中国法律、风俗、礼仪、宗教混合一起表示了赞赏。孟德斯鸠认为中国的立法者们“把法

[收稿日期]2004-08-01

[作者简介]洪佳期(1972—),女,安徽歙县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学院2002级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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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法的精神看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的认识

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我们不应当感到惊奇,因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

[1]P312

们的风俗。”中国的立法者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礼教。中国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而且“中国人把整个青年时代用在学习这种礼教上,并把整个一生用在实践这种礼教上。文人用之以施教,官吏用之以宣传;生活上的一切细微的行动都包罗在这些礼教之内,所以当人们找到使它们获得严格遵守的方法的时

[1]P313

候,中国便治理得很好了。”

第三,还对他所了解的中国一些具体法律问题作了叙述或评价,认为中国既然是专制政体,其刑罚必是严峻残酷,如上文提到的“子罪父坐”及“大逆罪”,但也肯定中国某些法律具有一定合理性。安全起见,,相比较,“在中国,不这样。,人。”而“,所以

]P92

也有所论及,中国的制度就是这样。孝敬之礼和严

[2]P110

肃的丧仪不用于生母,而是用于法定的母亲的。”

孟德斯鸠为什么在《论法的精神》中会用大篇幅论述中国法律?我以为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是由于当时中国文化在欧洲启蒙时期的广泛传播,尤其在18世纪的法国。中国商品的大量传入,从价格昂贵的瓷器、漆器、工艺品、丝绸到价格低廉的阳伞、日用瓷器、贴墙花纸,为普通的法国人所熟悉。但中国商品的输入已不再局限于丰富物质文化,中国的精神文化也开始引起欧洲知识分子的关注,当时正值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先进分子为寻求改造社会的途径和方向,把眼光投向他国,以期借鉴他国的历史文化,从中汲取养料,而中国文化是如此不同。伏尔泰曾说:“他们完全不需要我们,而我们则需要他们。”延续了百年的“礼仪之争”就为中国文化在欧洲的传播提供了良机。作为中国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当然不可忽略。

第二,如果说前一个原因是为孟德斯鸠对中国感兴趣提供了动因及客观条件,那么孟德斯鸠得以能够接触大量有关中国文化信息则是为他准备了丰富素材。孟德斯鸠没有到过中国,他对中国的这些论述主要是凭借阅读相关书籍以及同熟知或对中国有所了解的人谈话中获知。孟德斯鸠至迟在1713年就开始阅读有关中国的书籍,而1755年在他逝世前不久,依然与一挚友讨论中国。当然孟德斯鸠关注中国,并不是带着猎奇心态,或感兴趣于中国的奇装异服、东方情调,而是为了学术研究。他阅读了柏应理神父所写的1686年出版的《中国纪年表》、1687年出版的《中国贤哲孔子》及神父的《中国图说》,以及杜赫德的《耶稣会士书简》、《中华帝国全志》等多本记载中国的书籍,读后做摘录与笔记。除了阅读书籍外,他还与来过中国或来自中国的人有过接触,从中获取相关信息。首先是弗莱雷,他们是在朱伊公学相识的。孟德斯鸠在弗莱雷的影响下,开始对中国产生兴趣,中国的政制、风俗都吸引他去探索这个东方古国。之后通过他的介绍,认识了第一个中国人,即出生于福建兴化府莆田县的黄嘉略。黄嘉略生于中国一个基督教教徒家庭,在国内游历各地后,随罗莎利主教阿尔丢斯?德?利昂纳离开中国来到异乡,在巴黎定居下来,通过弗莱雷认识了孟德斯鸠。在与黄嘉略的谈话中,孟德斯鸠就中国的各种宗教、汉语、中国人的性格、如何解释中国的历史、对中国的政制作何想法、中国人是否真的懂得所有科学、中国的礼仪等等向他提问,每次谈话后,孟德斯鸠立即翻阅笔记,找出

[3]P47

不清楚的地方,下次再提问深入探讨。除了与黄嘉略谈话外,他还多次与在意大利的傅圣泽神父交谈。这些为孟德斯鸠能够深入具体论述中国提供了极其丰富素材及立论的基础。

第三,孟德斯鸠写就此书,意在探讨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

[1]P7

关系之中”,包括法律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人们的农猎牧生活方式等),和政体、宗教、财富、贸易、风俗等关系,以及法律与法律、和法律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

[1]P7

的精神’”。他需要考察世界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现出的各自法律特征,其中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对法律的影响最大,、君主、专制三种,则,。而,并被认为,。也就是说,。这也是为什么,。正因为这原因,我们应反思如何正确看待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文化。下文将就这一问题作简单分析。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里大量讨论中国政治、法律、宗教等等,是把中国作为专制典型文本,成为共和、君主政体的参照物存在进行讨论,虽然也对中国某些方面表现了欣赏。他的论述不仅影响了西方学界,而且还与其他西方学者一起塑造的中国形象影响了中国人对自己形象的反思。

中国与西方的交往由来已久,可谓历史悠久,但大规模的接触则是十四、五世纪以后。在对方视野里的各自形象随着各自地位的变迁转换,发生极大的变化,而西方视野中的中国形象也经历了一个漫长演变过程。刚开始曾是一个美好礼赞的时期。最具典型的是世界著名的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在中国游历为官十七年后回国写了一本《马可?波罗游记》,把他在中国所暂居时期的元朝描述为黄金遍地,极度繁荣,如天堂一般,这在欧洲如飓风般掀起人们对中国的向往与追求财富的狂热,直接导致新航路的开辟。在这黄金般的时期,这些描述无疑带有想象、美化甚至失实,但基本上是与当时中国的繁荣、在世界文明的地位是吻合的。但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殖民扩张时期的到来,一切已开始发生变化,虽然自视天朝的中国并未意识到这点。随着基督教传教士大量来到中国,不仅中国人逐渐了解欧洲,中国也开始为更多的西方人所认识,双方交流活动日益频繁,欧洲对中国的了解也远胜于马可?波罗游记水平。这些基督教会来到中国,因中国人敬孔尊祖是否与天主教独尊天主的教义相符引起了一场延续百余年之久的“礼仪之争”,给欧洲人了解和认识中国提供了良机,通过对双方论战,更深入、具体地认识了中国。据不完全统计,在礼仪之争的百余年间,在欧洲

[4]P42

出版的有关中国的译作和著述多达300多种。十八世纪的欧洲,出现了所谓的以伏尔泰为代表的“亲中国浪潮”

从论法的精神看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的认识

,伏尔泰满怀热情地赞颂中国人,为中国文化所倾倒,莱布尼茨则建议西方君主都应该向中国学习。但同时也出现了与此相对的以黑格尔、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对中国文化的批判。

以伏尔泰、魁奈为代表的所谓“亲中国”派,对中国文化表现出赞赏、倾慕的态度。伏尔泰极力推崇中国的政治、道德等,认为“中国人在道德、政治经济学、农业、生活必需的技艺等方面已臻完美境地,其余方面的知识,倒是我们传授给了他们的;但是在道德、政治经济学、农业、技艺这方面,我们却应该做他们的学生。”“鉴于在中华帝国的整个广大境土内只通行一种法律,你,

[5]

我的国人你不想在你的小国里仿效他们吗?”并且在《评〈论法的精神〉的若干箴言》中批评孟德斯鸠对中国的看法。魁奈则断言:“不管哪个时代,无人能够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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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国家是人们所知的世界上最美好的国家。”针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有关中国的评述,在其所著《中国的专制主义》中逐条加以反驳。与此相对的则是以孟德斯鸠、黑格尔为代表的批判派。黑格尔通过分析中国

(家庭精神)、“终古不变的宪法精神”行政管理和法制,

得出中国法律文化仍处在“幼年文化”的结论。而孟德斯鸠如前所述,在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时紧紧围绕对专制的批判进行的。

不过,我们应指出的是,孟德斯鸠在批判中国专制主义的同时,表现出了一种矛盾的心理。在论述有关中国的文字中,他显得有点左右为难。如当时一些游记赞颂中国,称它是一个十分繁荣的国家,人民生活幸福,可是以孟德斯鸠构建的理论,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专制国家从根本上就是坏的。因此我们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制统治,殊原因,精神》体。,;就其,或;就其固定的法律和管理良好的法庭,以及与坚定和吐露真言的危险相关的荣誉而言,属于君主政体。中国之所以长期存在,三种政体的特点都不甚明显,气候特点造成的后果,是主要原因。如果说,中国因幅员辽阔而是一个专制国家,那么,可以说

[3]P48

它是最好的专制国家。”除此之外,他在批判中国专制、刑罚残酷的同时又对中国法律、风俗、礼仪、宗教混合一起表示了一定赞赏。之所以这样,我以为存在以下几点:第一孟德斯鸠所采用的资料来源,如上所言,其获得的资料主要是依靠传教士、商人和游历者的描述,以及参照西文版本的中国经典,他并没有亲自来到中国。何况即使是本国人,也不可能对本国文化的了解达到非常准确的程度,更遑论一个处于完全不同文化传统的人。第二,孟德斯鸠有为其学术服务的实用主义倾向。孟德斯鸠研究方法受笛卡儿影响,一切以合理理性为唯一准绳,大胆立论,小心求证。在孟德斯鸠政体理论中,三种政体代表了一种空间时间范畴,即共和政体属于久远的历史,君主政体属于当代的欧洲,专制政体则属于广大而遥远的东方。为了论证其理论,所采用的资料不可避免地有选择性。第三,即使相同的资料,观察的视角不同,结论也就大相径庭。如杜亚尔德在《中华帝国全志》中曾记载了中国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常用棍棒拷打案犯一事。孟德斯鸠对此论述道:“但是我不晓得,一个国家只有使用棍棒才能让人民做些事情,还

[1]P127

能有什么荣誉可说呢。”但魁奈在《中国的专制主义》反驳:“仗击是中国处置罪犯的一种刑罚,犹如其它国家中的鞭打、船上苦役等刑罚一样,难道有不订刑法的政府吗?世界上有哪个政府如此尽心竭力地提倡奋进和荣誉呢?孟德斯鸠先生对此保持沉默,显然证明他言过其实,存心要在我们面前,把中国人说成是暴君淫

[4]P102

威下怯懦而且奴性的人民”孟德斯鸠已无法读到这些文字,他已逝世十余年了,当然也就无法知道他会如何反驳。但可以看出,材料的选取是相同的,思索的角度却不同,个人的出发点不同。当时的客观事实是:中国的确鞭打罪犯,而世界各国刑罚也依然残酷。这两种可以说是截然不同的看法,细节上是真实的,但整体

上却不完整甚至是虚假的,这也涉及到如何看待史实的问题,但不是本文讨论的主题,容以后另文讨论。

孟德斯鸠除了对中国专制主义及残酷的刑法进行批判外,对中国人、物还有诸多描述,如缺乏公共精神、缺乏同情心、对时间的漠视、言而无信,是“世界上最会骗人的民族”等等,这不仅影响了西方人的中国观,甚至对中国国民性反思思潮也产生了极大影响,其中一些观点不仅为西方,而且成为中国人自己普遍接受的观点,甚至成为一些学人在论文中动辄引用以加强说服力的“经典语句”。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表现出,、思想文化,,“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理论就产生不小影响,尤

①其是其地理环境决定论起了重要启示作用。

虽然我们不可否认以孟德斯鸠、黑格尔等为代表的对中国法律文化的阐述反映了中国的一些真实存在,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如中国专制统治、法律与道德的融合,礼教的地位等等。但我们同样应认识到他们对中国的论述是基于他们所了解的本民族法律史发展脉络,把中国法律与社会看成是和西方法律与社会截然不同的另类存在,中国法律只不过是参照物,是一个非我的客体。而另一方面,对于伏尔泰、魁奈等赞赏中国文化一派也应有理性的认识,如利奇温所指出的:“魁奈与启蒙时代的一般哲学见解有相同处,即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谋人民的‘和平及幸福’。在中国,这样的政府几千年来为人民谋‘和平及幸福’的事实,曾激发了伏尔泰和他所有以开明专制为政治思想的同时人的钦

[6]P94

慕”。而且与接受文化的国度自身相关,英国人重实际,法故人更重理论,因此,“重农主义者吹捧中国的专制主义,魁奈发现他自己的体系与中国天地和谐、突出

[7]P31

农业、国家负责组织的概念完全相同”,持赞赏态度也就情理中事。可见,无论是孟德斯鸠、黑格尔等的批判还是伏尔泰、魁奈的赞赏,都是在对外来文化的借鉴或利用,甚至是出于他们自身理论的架构。这是我们不可忽略的。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1论法的精神(上册)[M]1张雁深译1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

[2](法)孟德斯鸠1论法的精神(下册)[M]1张雁深译1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

[3](法)路易?戴格拉夫著:孟德斯鸠传[M]1许明龙、赵克非译1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

[4]许明龙1孟德斯鸠与中国[M]1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1

从论法的精神看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的认识

[5]史彤彪1欧洲思想家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J]1法理学、法史学(人大复印资料),2003(1)

[6](德)利奇温1十八世纪中国与欧洲文化的接触[M]1李杰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1

[7](法)佩雷菲特1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M]1王国卿等译1北京:三联书店,19931

[责任编辑:吴宛芝]

①虽然后来孟德斯鸠这一理论遭到批评否定,但也不可否认在文化发展的历史中,越早的文化受环境影响也就越大,如古希腊罗马

文明的开放、民主政体的发展、重个人主体的平等、私法的发达等与其所处地中海,重视航海贸易不无关系,而古中国很早形成专制政体、重集体的力量、公法的发达等也与其所处地理环境密切相关。不少学者在分析中西法律起源时候都论及。只是一种文明的发展,包括法律文化的由于地域性而各具特色,并不能仅由地理环境、气候、人口等决定,更不能被简单地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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