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后管理

第三章  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贷款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广义的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之后到贷款收回之前的各个方面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分类、问题处理、损失核销、档案管理、贷款最终评价等方面。

一、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之后,信贷人员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借款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主要是对贷款资金的动态检查、借款人检查、担保检查。这是贷后管理最基础的工作。

(一)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信贷人员在贷款检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要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流向,确保借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信贷人员要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严格把好贷款支付关,严防抽逃或挪用。

2、  要加强对借款企业资金运动的监督,适时检查和分析借款企业资金运动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流动资金贷款要密切跟踪资金在购、产、销等环节的使用和周转情况,特别要注意在购销环节有关购销票据与实物的一致性,防止弄虚作假,转移资金。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要检查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检查项目进度情况,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进行、有无延期及延期原因、总投资是否突破及突破原因、金额等,要检查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是否一致,有关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项目的技术、市场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项目建成的设施和设备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

3、  对于我行贷款所形成的资金回流,货款回笼等要密切跟踪,督促企业按时还贷。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信贷员要重点对借款企业的现金流量、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测算,督促企业按时还贷。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前三个月,信贷员要认真检查企业还贷能力,督促企业落实还贷资金。在上述期间要对借款企业的账户变动情况进行严密监控,督促企业加强资金回笼,必要时可限制企业的大额用款。

(二)借款人检查

1、借款人经营状况监控

公司信贷业务人员一定要培养良好的观察能力,力求对企业进行全面、广泛的了解。一方面,要注意企业在日常的商务活动中是否出现不道德的谋利和不讲诚信的行为,是否出现隐瞒经营情况的现象及其他各种异常情况;另一方面,对异常情况一定要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问题根源。

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

⑴经营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出现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⑵业务性质、经营目标或习惯做法改变;

⑶主要数据在行业统计中呈现不利的变化或趋势;

⑷兼营不熟悉的业务、新的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务;

⑸不能适应市场变化或客户需求的变化;

⑹持有一笔大额订单,不能较好地履行合约;

⑺产品结构单一;

⑻对存货、生产和销售的控制力下降;

⑼对一些客户或供应商过分依赖,可能引起巨大的损失;

⑽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关系发生变化,如供应商不再供货或减少授信额度;

⑾购货商减少采购;

⑿企业的地点发生不利的变化或分支机构分布不合理;

⒀收购其他企业或者开设新销售网点,对销售和经营有明显影响,如收购只是基于财务动机,而不是与核心业务有密切关系;

⒁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性、经营性固定资产;

⒂厂房和设备未得到很好的维护,设备更新缓慢,缺乏关键产品生产线;

⒃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存在偏差,或计划执行出现较大的调整,如基建项目的工期延长,或处于停缓状态,或预算调整;

⒄借款人的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出现下降;

⒅流失一大批财务实力雄厚的客户;

⒆遇到台风、火灾、战争等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

⒇企业未实现预定的盈利目标。

2、借款人管理状况检查

管理状况检查是对企业整体运营的系统情况调查,尤其是对不利变化情况的调查。此部分调查的特点是对“人及其行为”的调查。经营者本人、董事会成员和公司员工是最了解企业情况的内部人员,企业决策人行为和经营观念的变化直接反映了公司经营的变化,对企业产生巨大影响,从而直接关系到贷款的安全。

银行一定要关注借款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架构、人员变化、员工士气变化及企业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企业管理状况风险主要体现在:

⑴企业发生重要人事变动,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变动,最主要领导者的行为发生变化,患病或死亡,或陷于诉讼纠纷,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⑵最高管理者独裁,领导层不团结,高级管理层之间出现严重的争论和分歧;职能部门矛盾尖锐,互相不配合,管理层品位低下,缺乏修养。

⑶管理层对环境和行业中的变化反应迟缓或管理层经营思想发生变化,表现为极端的冒进或保守。

⑷管理层对企业的发展缺乏战略性的计划,缺乏足够的待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如有的管理人员只有财务专长而没有技术、操作、战略、营销和财务技能的综合能力),导致经营计划没有实施及无法实施。

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短期利润为中心,并且不顾长期利益而使财务发生混乱,收益质量受到影响。

⑹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⑺中层管理层较为薄弱,企业人员更新过快或员工不足。

3、借款人财务状况监控

财务状况变化是企业还款能力变化的直接反映。信贷人员应定期收集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企业财务报表,关注并分析异常的财务变动和不合理的财务数据,加强企业财务数据的纵横向比较和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

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

(1)    企业不能按期支付银行贷款本息;

(2)    经营性净现金流量持续为负值;

(3)    产品积压、存货周转率下降;

(4)    应收账款异常增加;

(5)    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下降;

(6)    短期负债增加失当,长期负债大量增加;

(7)    银行账户混乱,到期票据无力支付;

(8)    企业销售额下降,成本提高,收益减少,经营亏损;

(9)    不能及时报送会计报表,或会计报表有造假现象;

(10)  财务记录和经营控制混乱。

除上述检查内容外,信贷人员应核实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报表如为复印件,则需公司盖章;报表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需有完整的审计报告(包括附注说明);报表应含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同时,信贷人员还应对应收账款、存货、对外投资、销售额等关键性数据进行抽样核实,并进行横向(同类客户之间)和纵向(同一客户不同时间)的比较,以判断其财务数据是否合理,企业经营有无异常情况。

4、借款人与银行往来情况监控

企业与银行的资金往来是公司交易情况最直接的反映,也是银行利益的体现。银行应通过观察借款人与银行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分析公司的最近经营情况,并对异常的划款行为进行调查分析。

与银行往来异常现象包括:

(1)    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有较大幅度下降;

(2)    在多家银行开户(公司开户数明显超过其经营需要);

(3)    对短期贷款依赖较多,要求贷款展期;

(4)    还款来源没有落实或还款资金为非销售回款;

(5)    贷款超过了借款人的合理支付能力;

(6)    借款人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并寻求贷款;

(7)    借款人在资金回笼后,在还款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挪作他用,增加贷款风险。

(三)担保检查

贷款发放后,对保证人与抵(质)押物的管理主要是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和抵(质)押物状态和价值变化的跟踪和分析,并判断上述变化对贷款安全性的影响。因此,在贷后检查阶段,信贷人员要重视对保证人与抵(质)押物进行动态分析,认真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1、保证人检查

贷款保证的目的是为了对借款人按约、足额偿还贷款提供支持,因此,信贷人员应特别注意保证的有效性,并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保证人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审查保证人的资格

应注意保证人的性质,保证人性质的变化会导致保证资格的丧失。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企业法人应提供其真实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保证人或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企业的,其提供担保时,必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其担保的决议和有相关内容的授权书。应尽可能避免借款人之间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对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的的相互担保一定要慎重考虑。对业务上互不关联的公司的担保要分析其提供担保的原因,要警惕企业通过复杂的担保安排骗取银行贷款。

(2)分析保证人的保证实力

对保证人的评估方法和对借款人的评估方法相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等情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其担保能力。信贷人员应同样以对待借款人的管理措施对待保证人。

(3)了解保证人的保证意愿

良好的保证意愿是保证人提供担保和准备履行担保义务的基础。应密切注意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是否出现改变的迹象。如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关系出现变化,保证人是否出现试图撤销和更改担保的情况。应分析其中的原因,并判断贷款的安全性是否受到实质影响,并采取相关措施。

2、抵(质)押品管理

以抵(质)押品设定担保的,信贷人员要加强对抵押物和质押凭证的监控和管理。对抵押品要定期检查其完整性和价值变化情况,防止所有权人在未经我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抵押品,主要有以下一些检查内容:

⑴  抵押品价值变化情况;

⑵  抵押品是否被妥善保管;

⑶  抵押品是否被变卖出售或部分被变卖出售;

⑷  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有没有及时续投保险;

⑸  抵押品是否被转移至不利于银行监控的地方;

⑹  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

⑺  质押凭证是否到期;

⑻  银行对质押凭证是否妥善保管,等等。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检查中,经办人员应定期检查抵押物的存续状况以及占有、使用、转让、出租及其他处置行为。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如发现抵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为;如抵押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抵押人无法完全恢复,应要求抵押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包括另行提供抵押物、权利质押或保证。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我行必须要求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行同意后予以办理。经我行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转让并以不低于我行认可的最低转让价款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向我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我行账户;经我行同意,抵押人可以部分转让抵押物的,所得的收入应存入我行的专户或偿还我行债权,并保持剩余贷款抵押物价值不低于规定的抵押率。抵押期间,抵押物因出险所得赔偿合同中约定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处理;对于抵押物出险后所得赔偿数额不足清偿部分,我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3、担保的补充机制

(1)追加担保品,确保抵押权益

银行如果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或质押物的抵押权益尚未落实,或担保品的价值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或市场滞销而降低,由此造成超额押值不充分,或保证人保证资格或能力发生不利变化,可以要求借款人落实抵押权益或追加担保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要求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即追加担保品,以达到原借贷合同规定的价值。另外,如果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贷款展期使得贷款风险增大,或追加新贷款,我行要根据情况变化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品,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对于追加的担保品,也应根据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办妥鉴定、公证和登记等手续,落实抵押权益。

(2)追加保证人

对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保证贷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就应由保证人为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倘若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发生不利变化,其自身的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造成贷款风险增大或由于贷款逾期,银行加收罚息而导致借款人债务负担加重,而原保证人又不同意增加保证额度;或抵(质)押物出现不利变化;我行应要求借款人追加新的保证人。

(四)贷后检查注意事项

在贷后检查阶段,信贷人员应及时整理、更新有关企业信息,对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形成文字材料存档。除从企业本身获取信息外,也应努力从企业的外部机构,如其合作单位、监管部门、咨询机构、政府管理部门、新闻媒介等渠道收集企业的信息,注意信息来源的广泛性、全面性、权威性和可靠性,以便对企业变化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把握。此外,贷后检查应做到以下几点:

1、贷后检查时重点对借款企业的还款能力(偿债义务)进行定期分析,具体方法见财务会计报表的审核与分析。

2、坚持经常性检查和定期全面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主要是及时掌握企业的临时性、局部性变化,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在贷款管理台账上记录备忘,发现可疑及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定期全面检查则是按照一定的期间要求,对企业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上述各项,在检查后要写出专门的检查报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由总部审批的贷款,检查报告应报总部有关部门。

3、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检查频率,对信用等级低的客户增加检查次数,对未参加评级的企业,其借款检查间隔不超过一个月。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造成银行垫款时,要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清借款人发生欠息、逾期及造成银行垫款的原因。

二、风险预警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通过一些与借款安全密切有关的指标及情况的收集,及时预测和发现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风险预警主要用于对正常贷款的管理。以下是常用的预警信号: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当立即对借款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查清企业发生变化的真实情况及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当企业情况变化较大,可能影响我行贷款安全时,信贷业务部门要向风险管理部门汇报,或按规定程序转入相应的非正常贷款进行管理。

贷款风险预警是对还未明确出现风险的贷款进行潜在风险的预测,与已经出现风险后的贷款跟踪管理不同,风险预警需要在大量的不确定信息中去发现那些对借款安全有潜在影响的因素,难度是很大的,需要信贷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敏锐的洞察力和长期广泛的信息渠道,这是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产生效果的根本。

三、贷款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是指银行信贷人员根据贷款检查情况,通过一定的标准、程序,按照风险程度对借款质量所做的划分。贷款分类通过统一的、标准化的指标体系和操作程序,对各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细分,并在此基础上对借款质量状况作出明确的评价,从而为贷后管理提供更加清晰的信息基础,使管理措施更加有的放矢,使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更为准确的了解,为防范金融风险,发挥更大的作用。

贷款风险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具体内容见第四章。信贷部门要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视风险类别差异,确定贷款检查的频度,特别是不良贷款要增加检查频度。

1、对正常类贷款,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

2、对关注类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借款安全的影响,对于未办理贷款担保的,要补办担保或进一步强化原有的担保措施,在风险因素未好转之前,一般不增加贷款。至少每季要深入企业调查一次。

3、对次级类贷款,要加强借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密切注意借款保证及抵(质)押情况的变化,每月要现场检查企业情况和抵押物状况。必要时对债务实施重组,并尽可能压缩贷款。

4、对可疑类贷款,要积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押权力,并加强对借款企业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借款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企业资产的非法流失。

5、对损失类贷款,要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尽可能减少借款损失,对已造成的贷款损失,及时给予呆帐核销。

四、问题处理

(一)贷款检查问题的处理

1、借款企业有挪用贷款现象,或故意借用其他用途来骗取贷款的,要勒令其限期纠正,确实不符合我行规定的贷款投向的,要强制收回,不能马上收回的,要按有关规定加收利息或罚息。

2、对于贷款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目标,本身已不具有还款能力的,要督促企业动用综合能力偿还贷款。

3、如果企业本身暂时周转也有困难,要督促企业采取特别措施偿还贷款,或及时向我行申请贷款展期或重组。

4、固定资产项目,若出现工期拖延、概算突破、市场变化的,要督促企业采取一揽子综合措施进行解决。

5、对于有还款能力但不积极偿还贷款的企业,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企业帐户扣收,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收回贷款。

(二)借款人检查问题的处理

1、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产品销售不畅,库存不合理增加,成本费用增大,效益不理想,要督促企业查找原因,制定相应措施。

2、发现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存在问题的,要督促企业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压缩长期资产,增加流动性资产,或及时向我行申请贷款展期。

3、如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存在问题,应及时检查调整对企业的长期融资策略,控制对企业的融资规模,及时收回短期融资。

4、如企业对我行出现欠息、逾期,或对其他债务人有上述情况时,要抓紧催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除非认为有债务重整的必要。

5、当发现借款企业有逃债行为,或在我行存款持续减少至不合理水平,有意逃避我行监督的,要及时收回贷款,必要时不惜采取法律措施。

6、若企业贷款不合理地大量增加,对外重大投资失败,涉及大额不利诉讼,企业领导人行为异常,存在违法经营的,要摸清情况及时报告,必要时依照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及时扣收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或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7、若企业暂时或局部遇到困难,并未丧失最终还款能力,过去信誉和还款记录良好的,可督促或帮助企业克服困难,根据条件给予企业必要的贷款支持或债务重组等。

8、对濒临破产,贷款收回无望的企业,要及时申报债权,积极参与破产清算。

9、要通过对借款企业的全面检查,及时分析企业信用状况的变化,并据此确定企业的最高风险额度。

(三)担保检查问题的处理

1、在担保检查中若发现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下降的,保证人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应要求债务人调整或补办新的担保。

2、在贷款延期时,要重新落实担保。

3、采取抵押担保的,在抵押物价值大幅度下降、抵押物被非法变卖、转移的,应要求债务人补办新的抵押或将抵押物转移至债权人能够监控的地方。

4、抵押物保险到期的,要督促债务人及时续办保险。

5、抵押物管理不善的,要督促债务人加强对抵押物管理。

6、以有价证券等质押担保的,应注意其价值变动和到期情况,早于贷款到期的,应通知企业及时兑付并转为定单质押。

(四)其他情况的处理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向总部报告,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对其借款从严掌握,视情况给予加息或罚息:

1、向我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情况资料。

2、未经我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3、有意拖欠到期贷款或利息。

4、通过各种形式逃废债务。

五、贷款到期处理

贷款的偿还使银行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也为银行发放新的贷款提供资金来源,从面形成信贷经营的良性循环。

(一)贷款偿还操作及提前还款处理

1、贷款到期前提前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单  按照《贷款通则》规定:银行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若借款人和贷款人不在同一城市的,上述时间分别为两个星期和两个月。

2、对逾期的贷款本息催收要求  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归还到期本金的,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要每季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一次“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并留回执。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要注意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确保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3、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操作过程  由于借款人的提前还款会打乱银行原有的资金安排,减少银行的收益,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前一定期限向银行递交提前还款申请,在征得银行的同意后,借款人才可以提前还款。

(二)贷款展期处理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偿付每期应偿付的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行审查同意,有限期地延长还款期限的行为。借款人需贷款展期必须提前与银行协商,经银行同意,贷款才可以展期。

1、贷款展期的申请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我行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我行决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向我行提交展期申请,如果是合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则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申请贷款展期的决议文件或其他有效的授权文件。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贷款展期的审批

⑴分级审批制度

贷款展期的审批与贷款的审批一样,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⑵贷款展期的担保问题

贷款经批准展期后,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品、质押品、保证人等情况重新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由于贷款的展期本身就说明借款人的还款可能出现问题,加大了贷款的风险,因此在审批贷款展期时,更应重视其担保问题。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前,必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对于保证贷款的展期,应重新确认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其担保金额为借款人在整个贷款期内应偿还的本息和费用之和,包括因贷款展期而增加的利息费用。保证合同的期限因借款人还款期限的延长而延长至全部贷款本息、费用还清日止。对于抵(质)押借款,应重新确认抵(质)押物的状况、价值等,确保抵(质)押物价值充足、手续完备。

3、展期贷款的管理

(1)贷款展期的期限

《贷款通则》对贷款展期的期限作了如下规定: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能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2)贷款展期后的利率

经批准展期的贷款利率,根据不同情况重新确定。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应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

(3)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4)展期贷款的偿还

贷款展期说明该笔贷款的偿还可能存在某些问题,因此应特别关注展期贷款的偿还。信贷部门应按照展期后的还款计划,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

六、依法收贷

广义的依法收贷指银行按规定或约定,通过催收、扣收、处理变卖抵押物,提前收回违约使用的贷款,加罚利息等措施,以及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收贷。狭义的依法收贷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仲裁、诉讼等手段清理收回贷款的活动。

如果银行贷款到期不能正常收回或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纠纷,就应该依靠法律手段来强制收回。依法收贷要按法律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达到依法收贷款的目的,提高依法收贷的效果和作用。

(一)  为了方便管理,银行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以分(支)行的名义进行,分理处及其以下的营业机构不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二)  依法收贷的对象,是不良贷款。

(三)  依法收贷的顺序,一般是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

(四)  按法律规定,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贷款到期之日计算。诉讼时效可因银行向借款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函(须经对方签字),或借款人书面提出还款计划、双方重新签订协议等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贷款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五)  对逾期贷款,支行信贷部主管必须每季开出催收贷款通知函,并同时发送担保单位签收。

(六)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也可以在起诉后判决前申请,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采纳后,应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10天内正式起诉。

(七)  做好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按时出庭,根据事实和法律陈述理由。

(八)  依法申请支付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付贷款本息的,可以不通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理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九)  充分运用执行手段,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当事人不履行的,银行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两日,执行时效从法律文书规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最后一天起计算。

(十)  法律结论得出后,必须将法律文书连同有关的贷款资料复印件送风险管理部门,对被起诉的借款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贷款损失核销

贷款损失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健全的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银行应按照20##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年修订版)》进行呆账核销管理,包括呆账的认定、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以及呆账核销后的管理。

八、贷款最终评价

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客户经理应对贷款项目和信贷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便于其他客户经理借鉴参考。贷款总结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贷款基本评价。就贷款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重点从客户选择、贷款综合效益分析、贷款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总结。

2、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说明针对问题采取的措施及最终结果,从中总结经验,防范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发生后的妥善处理提出建议。

3、其他有益经验。对管理过程中其他有助于提升贷后管理水平的经验、心得和处理方法进行总结。

九、档案管理

信贷档案是确定借贷双方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是贷款管理情况的重要记录。科学地记录、保管和使用信贷档案,是加强贷款管理、保护贷款安全的重要基础。

(一)档案管理的原则主要有:管理制度健全、人员职责明确、档案门类齐全、信息充分利用、提供有效服务。

(二)档案管理的要求:信贷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信贷档案采取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的管理模式。

(三)贷款文件的管理。可按照我行要求将信贷档案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分类,分别管理。

(四)贷款档案的管理。贷款档案是指已结清的文件材料,经过整理立卷形成的档案。贷款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可分为5年期、20年期及永久三类。

(五)贷款档案的销毁。

(六)客户档案的管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客户分别建立客户档案,移交贷款档案员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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