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仍然记得,进入福州大学法学院上的那第一课精彩纷呈的刑法课,翻看当时王玲老师评论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的笔记,那些字迹里仿佛也透着我当时的愤懑与不解,当初的我一定是不理解的吧,凭着满腔热血一身正气毅然选择了法学,梦想着可以扫尽天下不平事,让所有的罪犯都落入法网,总觉得对于那些罪大恶极之人不实行死刑,法的正义公平不能得到声张,情理难容!经过法学院3年多的学习,我对法学的认识不再如当初一样的肤浅,法不仅仅是正义是公平,也是程序是制度是经济基础当代国情下的产物,了解了牺牲个案的正义为的是司法整体的正义,就不会再为辛普森杀妻案而愤愤不平,不会再为一些明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因为疑罪从无原则而无罪释放而觉得法律不公正,也渐渐懂得诉讼并非可以解决一切事,渐渐的接受,法律的真实并不一定是事实的真实??但凡了解和领悟到立法者的用意所在,便会明白和接纳现有一些制度的设计和改革。从大一时一知半解的阅读《论犯罪与刑罚》到法学课程完成后的重新阅读,反复地回味,以下是对《论犯罪与刑罚》的些许感悟和理解。

《论犯罪与刑罚》初版于1764年,是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影响极为深远。全书洋谥着人道主义关怀的光辉,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主张刑法改革,奠定了近代刑法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本书的精神与思想对多国的刑法改革产生了具有重大的影响,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无论是

在法学初学时还是受过正统法学教育之后品读,都会感觉思想接受强烈的冲击与洗礼,让初学者领悟,让法律人再次警醒并有更深的感触,仿佛聆听伟大的法学家的尊尊教诲,历久弥新。

《论犯罪与刑罚》中,我看到的是作者对法律弊端振聋发聩的指责,对鼓舞人心的宽和人道刑法原则的大力提倡。作者言语犀利简洁,小专题单独成篇短小精悍,但都极具说服力,发人深省,经典的思想与论述层出不穷,给了我很大的启迪,读完觉得醍醐灌顶,对刑法及刑法原则的精神所在有了更深的感悟和领会。

引言中,贝卡利亚认为,人们只有在亲身体会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务中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着精疲力竭之后,才会下定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因此他主张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过渡 ,而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开端。这是对法律是适应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因此具有滞后性这一理论的颠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有时候,适当的法律革新也能给社会带来进步。

贝卡利亚对作为刑法起源的惩罚权进行了阐述,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正是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在此基础上,贝卡利亚认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且法律解释需持久而稳定,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是危险的公理,因为法律解释飘忽不定会给与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进而导致法律的不公正。接下来,贝卡利亚通过对具体的法律制度弊端的批判,主张刑罚的宽和和人权的保障。

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对刑讯,刑罚的宽和以及死刑这三章节的论述。关于刑讯,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这一理念在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已被采用。贝卡利亚认为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苛以刑法是没有根据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与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刑讯让痛苦称为真相的熔炼炉,它会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罪犯只要强忍痛苦,就可能获得无罪或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而无辜者却可能承认了犯罪,即使最后被宣布无罪,也受尽了屈刑。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贝卡利亚一直在强调刑法的宽和,他从刑法的目的为突破口,他认为刑法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只要刑法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受到它的效果。”

废除死刑是贝卡利亚最重要的观点之一。这一章节也写的尤为精彩,开首,贝卡利亚提出“人类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杀死自己的同类”的问题,他认为,如果人们可以把生杀予夺大权交给整个社会,

那么说明人原本就有这种权利,这与无权自杀的理论是矛盾的。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犯罪就足够了。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如果说死刑的作用在于威慑的话,苦役比死刑更具威慑力,因为死刑只是瞬间的痛苦,而苦役则是长期的折磨,每次以死刑为国家树立借鉴都需要一次犯罪,但是终身苦役,只要一次犯罪就为国家提供无数长存的借鉴。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这是何等的荒谬。

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他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意而残酷的折磨。再次,对于罪犯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法律应确定,法官应根据法律无私公正的判决,不能有过多的自由裁量,因为“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贝卡利亚把犯罪分为了三类,有些直接毁伤社会或社会代表的,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相违背的行为。

贝卡利亚认为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应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刑罚价值问题上持双重预防价值说,在刑罚的双重预防目的中,贝卡里亚更强调一般预防的价值。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的措施有以下几点:首先把法律制定的明确和通俗,国家集中全

力去保护这些法律。再次,是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还有就是激励美德和完善教育。

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论犯罪与刑罚》篇幅短小精悍,却寄托着深远的立意,尽管多次阅读,每次都有更深层次的感悟,但我深知自己的认识还很浅显,名著的阅读使得我得以聆听法学家的思想并从中汲取一些一些精神,我相信但凡可以摄取一二,已是受益匪浅,若是肯勤于思考,善于思考,就能领悟一些刑法的精神,这些经典的论述对一个法学学习者是弥足珍贵的,正是这些理念,这些精神使得我们在未来职业中可以有一个法律人的视野和思维,使我们在做职业生涯中无愧于法理,无愧于法的精神所在。

 

第二篇: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犯罪学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26岁时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被推崇为现代刑法学的鼻祖。贝卡利亚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抨击了封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简短的篇幅论述了刑罚的起源、刑罚的目的、衡量犯罪的标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刑罚的适用手段、死刑等系列的刑法思想,对刑法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透过《论犯罪与刑罚》,我们可以发现贝卡利亚的思想。

首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贝卡利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本书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判断是否违反法律。他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他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和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和熟知。同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行使又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因为他的刑法思想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公民自由和权利,而不再是中世纪及以前那样镇压被统治阶级。所以刑罚要改变,由过去的把犯罪人当成奴隶、动物对待,转而提升为人,在处罚的同时亦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对其违反义务范围外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侵害,这就要求刑罚要以必要为限度。

其次,“罪刑均衡”思想。“罪刑均衡”思想也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是平等的。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一般来说不考虑人的主观因素,但不是完全不考虑,也会考虑到故意、重过失、轻过失、无辜等情形。正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后,将其犯罪行为与相应刑罚充分对应,从而展现刑罚与犯罪的均衡。贝卡利亚用一句话言之:“犯罪的动机愈强烈,阻止人们犯罪的阻力就应当愈强大,这就是说,刑罚同犯罪应当相当均衡。”

再次,“刑罚人道主义”思想。贝卡利亚在本书中还体现出了浓厚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该书在死刑一节中提出了“死刑在良好的管理制度下是否是真正有益的和公正的呢?人们所拥有的杀害同类的权力又是什么权力呢?”两个问题,并用了大量的笔 1

犯罪学

墨去论证死刑是不公正的,用死刑来证明死刑的严峻是没有好处的。真正对人的心灵发生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和严苛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严苛的刑法,强烈而短暂,但时间一长就被遗忘了。如果,将人关押在监狱中,则可以慢慢地接受教育,可能更能起到刑罚的目的。认为即便对于不可能改造的犯罪者,也不应死刑。

领悟贝卡利亚的刑法学思想,思考我国的刑法体系,我觉得有以下两点可以拿来探讨。

第一、有关死刑。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做是必要的:一、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二、处死某人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惟一的防范手段。据此结合我们现在的刑罚体系,我们可以探讨在一些有关我国死刑的存在是否必要。

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而死刑是一种正确的刑罚吗?它能有效的阻止人们犯罪吗?我国刑罚的主刑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组成。在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如若某人实施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或政府体制的行为,那么在对其处以无期徒刑的情况下能割断他这种对社会恶劣影响的延续吗?或者它的效果会差于死刑的实施吗?本人认为无期徒刑完全能达到死刑的效果,并且其有利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贝卡利亚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现象。”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认为中国目前的国情不允许废除死刑,因为 “杀人偿命”已是一种传统,对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处以死刑才能平民愤,才能获得老百姓的认同。贝卡利亚认为:“习惯是一种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权,一个人说话、走路、寻求生活需要,都离不开习惯的帮助;同样,道德观念只有通过持续和反复影响才会印入人的脑海。”所以要人们接受无期徒刑是最严厉的刑罚,那么我们就应该从现在着手废除死刑,而刑法修正案八已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方面减少了死刑,以后我们也可以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直至最后侵害人身权的犯罪逐一废除,因为我觉得只有一个行为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可能性越大,人民感受到得恐惧性越大,他对犯罪分子处以极刑的欲望才越强烈,而不是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层利益结构出发。另外,就像贝卡利亚所说,“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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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关法律解释中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虽说法律需要解释,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而“对于刑法而言,就像营养对于生物,至少可以延长其生命,使其适用成为可能”,因此,我不反对法律解释,因为法律解释是法律的生命源泉,我反对的只是司法解释。我认为司法解释是变相的法官造法。贝卡利亚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不是立法者。”立法者才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来看,同样是为了维护严格罪刑法定思想,解释权归于立法者。法官只能是法律的传言者。所以司法解释的滥用,会出现司法解释取代法律的现象,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要区别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要在法律的应有意义之内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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