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后奥运时期建设全面展开,建筑工地和农民工大量增加,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一、农民工上访讨薪情况

(一) 农民工上访情况。

(二) 拖欠工资情况分类. 38批上访农民工中,主要以劳务公司或包工头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主,其次存在拖欠双方对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承包方或包工头无故失踪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讨要医药费和工资以及恶意讨薪等几类情况。

(三) 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情况。根据接待来访农农民工时的了解,上访讨薪的农民工大部分没有与劳务公司或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均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即进场施工。

上述统计数字表明,在由开发单位→总包→劳务分包→施工队→班组→农民工等组成的关系链中,大多数问题是发生在劳务分包以下的环节上,所以,劳务分包以下的环节应该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的重点。

二、农民工上访讨薪的主要特点

发生的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存在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 突发性强。建筑工地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往往没 1

有任何征兆,不分白天黑夜和节假日,随时都可能一哄而起,一聚而上。

(二) 情绪激烈。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几乎都是在与包工头或劳务公司几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情绪往往都比较激烈,不听劝阻,动辄围堵政府大门、冲击机关,堵路、拉横幅打标语,甚至有阻挠施工、损坏工地设施、打架斗殴、上塔吊要挟等过激行为发生,严重干扰了社会治安和政府机关及各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 阶段性明显。从我区近几年农民工上访统计数字看,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情况呈“哑铃型”,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春节之前,农民工干了一年的活,急于拿到工资回家过年;二是麦收、秋收季节,农民工家中因缺少劳动力,需要结清工资回家劳作。

(四) 非法务工用工多。集体上访讨要工资的农民工几乎百分之百没有和劳务公司或承包商签订劳动合同,缺乏维权意识,只知道要不到工资的时候上访找政府。

三、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

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却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建筑领域涉薪纠纷的频繁发生,其根本原因是建筑工程发包无序,建筑市场各主体行为不规范,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以及劳动者在务工工程中的法律意识薄弱。

(一)建筑工程发包无序现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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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建筑领域的情况看,工程发包无序,大多存在层层转包现象。建筑公司主要是承接项目,公司本身没有施工实体,接到项目后随即转包出去,一个工程往往要经过几层转包,出现总包方、劳务公司、大包工头、中包工头、小包工头、班组长等多个层次环节,班组长再弄来一帮老乡或亲朋干活,造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包工,四流队伍施工的现象。同时,企业资质的挂靠现象较多,使非法承包工程合法化的现象大量存在。再者,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对包工头没有制约办法,对包工头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由于层层转包、层层剥利,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必然选择。

(二)各方主体利益关系复杂、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开发商与总包方之间的矛盾。作为开发商,他需要把建筑工程发包给总包方,由总包方组织安排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以资金周转不开为托辞,或因质量问题与总包方发生争议,迟付或少付给总包方工程款,使合同约定内容不能如期兑现,甚至形成总包方因开发商不兑现工程款而拖延工期,开发商因总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等问题继续拖欠工程款的恶性循环。随着问题越拖越大,矛盾越拖越激化,最终出现农民工直接上访或劳务公司带领农民工上方讨要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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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总包方与劳务方之间的矛盾。总包方作为开发商和劳务方的中介,起着与开发商兑付工程款和与劳务方结算劳务费的承上启下作用。如果是多层转包,这个关系链就更为复杂,也就更容易出现问题。即可能发生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总包方不能按期拿到或少拿到工程款的问题,又可能发生因为虚报施工人数、虚报劳动量等原因,劳务方与总包方无休止扯皮、不能如期结算劳务费等问题。

三是劳务方与农民工之间的矛盾。劳务方与总包方结算劳务费后,再以工资形式与农民工进行结算。由于劳务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利少或无利,无法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一旦拿不到钱,往往就会选择停工,到各处讨要工资,甚至发生过激行为。

(三)相关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

一是审核管理机制不完善。按规定,开发商、总包企业、劳务公司都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才能合法经营。但随着市场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类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资格审查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各政府主管部门受人才、物力等方面的局限,难以实现审核工作的全覆盖。在建筑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具备资格的建筑企业、劳务企业或个人违法经营的现象,一旦工程亏本,便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工,导致农农民工的血汗钱没有着落。

二是用工管理体制不健全。这也是造成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最大原因。一些劳务公司无用人资格,不经过劳务市场招用农民工, 4

而且不与农民工签订任务劳务合同,非法用工;部分农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受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影响,农民工不敢要求劳务方签订劳务合同。一旦双方出现工资结算争议,劳动主管部门也难以进行监察和仲裁处理。

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一些开发商、建筑公司摊子铺得过大,管理十分混乱。合同签订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及建设部门相关规定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总包企业不通过劳务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将劳务费付给予工头个人,一旦工头携钱逃逸,后果不堪设想。近几年来,区内出现了多起工头携带农民工工资不知去向,数十名农民工找开发商、总包企业甚至到区政府集体上访讨要工资的事件。

四是系统内部疏于监管。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方式粗放,不能实现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一些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主体不清晰,权责划分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开发商将工程款付给总包方了事,总包方将劳务费付给劳务方了事,劳务方则将农民工工资付给工头了事,系统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没有人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这就给工头少发或不发农民工工资以可乘之机。

四、有效减少农民工集体上访的建议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来已久,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将长久的治本之策与应急性的治标之策有机结合,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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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着力提高建筑市场各主体的素质

对待开发商、总包方,一方面加大对行业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其充分认识到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座谈会等方式向其灌输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使其逐渐形成遵守规则和互利共赢的观念意识。对待农农民工则应以教育为主,通过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工地监管力度

一是信息要灵通。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掌握本辖区各类项目开工信息,上报有关部门。国土、规划、建委等相关部门对基层上报信息负责核准,并对全区建筑工地分门别类做好登记备案,出现违规项目及时查处。二是执法要严明。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开工工地是否具有土地使用证、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具有开工证等必备手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拉网式大检查,对施工工地进行有效监督,对问题工地及时查处、严惩不贷,从源头上发现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三是对本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开发建筑单位,相关单位应不再批准其开发新项目,从根本上控制危害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发生。

(三)规范劳务用工体制

只要有违规用工的现象存在,就会出现农民工讨薪上访问题,所以,严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 6

项义务,使这一环节不出问题,才能减少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发生。针对目前建筑市场非法用工、非法务工多的混乱局面,建设“乱世用重典”,凡是无用人资格的劳务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决不姑息。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增加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否则一切好的政策、设想都将成为空谈。要正视农民工整体素质较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的现实,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积极提示其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更主要的是要强制劳务公司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落实,违者给予重处。为此,要重点加强这一环节的执法力量。

(四)健全财务管理体系

引导建筑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制度和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不管是按月发放也好,还是最终结算也好,都要保证工资能够发到农民工手里,从源头上避免工头截留现象的发生。就政府职能部门而言,可以考虑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由建委、劳动保障局联合负责,根据工程量,按照一定比例层层预先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否则不准其开工入场,使各层级都有责任感,如果谁出现问题,就动用谁的保证金。在工程完结时,如果开发商不兑现农民工工资,由劳动保障局按照保障金的相关规定予以兑现,这样就可以避免农民工干完活拿不到钱,而政府也无计可施的尴尬局面。

(五)加大对恶意讨薪行为的处臵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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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打着讨薪旗号组织人员集体上访,给政府施压,少干多要、重复讨要,甚至采取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的恶意讨薪,要加大处臵力度,决不姑息。

总之,要建立良性的建筑市场,在当今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特别是在从事简单劳动人员过剩的情况下,只有增加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使建筑市场中的各层级、各环节都处于依法有效监管之下,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农民工上访讨薪问题的发生。 8

 

第二篇:浅谈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对策

溧阳市建设局 闵立友 庄旻天

农民工是中国特殊时期 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他们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但是现实情 况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相当严重,不仅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和政府要着力解决的难题。造成这种局面是多 方面的:建筑领域存在工程建设垫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务市场不健全和工资支付制度不完善等等。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提出冶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等等。 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不仅关系着城市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更关系着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单位将工程款如数付给了施工企业,而由于承包商或包工头恶意拖欠,私吞农民工血汗钱;二是建设 单位不按期将工程款付给施工企业,造成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使农民工无法按时拿到工钱,据统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只有15%属于恶意拖欠,其余85%都 是因为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所以农民工工资拖欠是工程款这个债 务大链条中的一环,其根源是工程款拖欠。而工程款拖欠的根本原因是整个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混乱,信用缺失现象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投资体制管理制度缺失,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一些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筹措到位的情况下,急于 施工,使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资金链不能良性循环,造成资金链断节,由于资金严重不足,施工企业 没有足够的资金付给工班长,从而无法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采取每月发放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或年底前再进行结算的办法来 支付工资。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造成拖欠工资的时间也较长,有时甚至出现民工干了一年半载还拿不到全部工资的现象,形成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 程款、施工企业拖欠项目部材料及工资款、项目部拖欠工班长工资款、工班长拖欠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据统计,由此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占到了受理案 件的75%,涉及人数多,拖欠数量大,这是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乏法律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个人的劳动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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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极低。主要原因 有以下二点:一是大部分施工企业认为,农民工不是企业的固定工人,流动性大。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要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二是 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认为签订合同后限制了寻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

(三)劳动力市场管理不规范,用工主体不合法。由于本地劳动力资源缺乏,大部分的劳动力都是从外 省市引进的。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队伍采用"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解、承包给若干个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专业工班长,由工班长招募家 乡的亲朋好友和老乡进行施工,有的工班长甚至又将承接的劳务又分包给他人,形成了层层转包现象,导致用工管理十分混乱。由于无组织的零散用工无法实行有效 管理,企业或项目部对于招用工具体情况基本上不了解,又未对农民工进行用工考勤,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致使少数班组长有机可乘,结算时往往存在相互扯 皮,造成拖欠或纠纷,同时也为恶意讨薪创造了条件,给工资追讨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四)工资支付制度不完善,支付方式不合法。虽然国家明令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严禁发放给工班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但从调研情况看,大部分施工企业通过工 班长支付工资,而不是直接将工资款直接发放到民工手里,这样导致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等各项监管措施难以有效落实。有的工班长领取工资款后,先用 劳务费垫付辅料费,剩余部分才发给农民工;有的工班长拿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五)恶意讨薪现象突出,敲诈勒索事件时 有发生。 随着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不断深入开展维护农民工利益,加之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使得部分工班长趁虚而 入,利用政府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无中生有、高估冒算、少欠多要等敲诈勒索现象时有发生;也有部分农民工未到双方协定工资支付日,提前讨要工资;另 外,有些项目经理鼓动农民工上访讨要工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借口达到其讨要工程款目的。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策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涉及面广,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长效的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一)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一是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审批。开发商的建筑资金不到位,绝不能开工。现在, 国家对建筑单位的开工准备金定额过低,只要有工程款30%至50%左右的资金就能动工,对开发企业的政策更宽松。如此一来,"钱不够,拖欠凑",建设 单位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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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欠农民工工资,则成了家常便饭。二是从源头上堵漏, 加强对新建项目审批和工程管理,对于拖欠严重的企业,要规范其行为,停止他们上新的项目。针对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加强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承担项目规模和项目资本金审查等各项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杜绝资金不足的企业和 项目进入市场。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 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制度是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手段。规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按中 标价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这样安排是因为建设建设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建筑企业有其直接、便利的一面。如果建筑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 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障金来偿还所需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建设施工单位,主 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强制用工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公平有效的劳动合同,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 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其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企业不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行为,农 民工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总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确实无力偿付的,总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工程 款中扣除;凡是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分包企业先行垫付,建立劳动合同的鉴定制度,通过劳动部门鉴证,确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与农民 工签订合同时向民工发放劳动计酬手册,要求企业在工资发放都要详细登记,农民工每天出勤都要记录在其劳动计酬手册上,并按考勤日记及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编 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余留金额等情况。

(四)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通过信用体系网络把违规,不讲诚信或对偿还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或个人定期向社会公 布。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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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应让他们进入黑名单,取消他们的行业准入资格,让他们永远丧失承包工程资格。对在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 个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对逾期未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又发生新的拖欠的建筑企业,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停工整顿,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进行严厉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五)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填补制度缺失。要及时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把解决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落实到实处,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加大打 击,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个人和单位的力度。

(六)加强部门间的联动配合。从目前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效来看,仅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部门很难彻底解决问题,还需要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动配合,明确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职责,尤其要明确负责项目实施部门的清欠职责和责任,共同研 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联合处置突发性恶性事件。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让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 同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 工工资,就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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