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交易协议书》

《QQ交易协议书》

卖方:姓名_______性别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姓名_______性别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交易内容 以上双方就QQ号码XX达成协议:买方于20xx年X月 X 日与卖方交易虚拟物品(深圳腾讯公司QQ号码XX)总价值达XX人民币。号码自此成交后使用权变更为买方所有,卖方有义务在号码的使用安全方面提供一切原始的注册资料(早期的历史资料也可以),一旦日后号码出现争议(被申诉或者被盗,丢失)需卖方帮助申诉找回号码。 交易方式 当面签订购买协议,扫描卖方身份证件,提供卖方证件申请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将号码的历史资料(早期资料)包括注册的地点,号码注册方式,历史密码和开通业务,证件等!

二. 此QQ包终身申诉,如以后出现争议,如果查出是卖家申诉他将4倍赔偿。(如果买家恶意在号码没出现申诉状况无理找卖家麻烦,赔偿号码的5倍价钱作为卖家的精神损失费)

三. 此协议书将有法院受理。

四。如果买家将此QQ号码所有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后,出现申诉争议(被申诉或者被盗,丢失),卖家不负担任何责任。但是被盗了卖家有权利协助买家找回

五. 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交易附件卖方身份证件. 双方签字的协议或者收据等!

卖方签字: 日期:

买方签字: 日期:

 

第二篇:客户交易协议书

客户交易协议书

Client Agreement

客户交易协议书

Flat B,20/F Guangdong Investment Tower,148 Connaught Road Central,Sheung Wan,HongKong 香港上環幹諾道中148號粵海投資大廈20樓B室

Tel: 電話號碼(852)3974 9999 Fax:傳真號碼 (852)3974 9900

本協議於二0 年 月 日由堅固金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交易商」) ,其註冊辦事處為香港上環幹諾道中148號粵海投資大廈20樓B室,與另一方( 以下簡稱「客戶」, 其名稱、地址及帳戶详情载于本协议之附录一及附录二内)之間所簽訂。

鑒於:

I. 客戶有意在交易商處開立一個或多個帳戶,以供客戶買賣香港、倫敦及其他地方進

行交易的倫敦金、倫敦銀及港金(以下簡稱「黃金及銀現貨」),而為此目的,客戶要求交易商保持其在交易商處開立的一個或多個帳戶,並以代理人身份執行客戶的黃金及銀現貨買賣指令。

II. 交易商同意按下列條款及條件,不時應客戶的要求並由交易商自行決定讓客戶開立

一個或多個帳戶,並接受及保持該以名稱、號碼或其他方式開立的帳戶,交易商並同意以客戶代理人身份,直接或間接執行由客戶發出或授權的所有黃金及銀現貨買賣指令。

雙方茲協定如下:

1. 字詞釋義

A. 「客戶」一詞用於本協定時,如客戶為個人,則包括客戶本人,其遺囑執行人及遺

產管理人;如客戶為獨資經營商號,則包括東主、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以及其業務繼承人;如客戶為合夥經營商號,則包括客戶帳戶保持有效時各合夥人、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以及此後加入或曾經成為合夥人的任何人士,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以及該合夥商號的繼承人;如客戶為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繼承人。

B. 「基本保證金」指交易商不時自行決定要求客戶存入的按金。該等保證金須於發出

買賣指令時或之前存入交易商,作為對所有黃金及銀現貨交易的擔保。

C. 「追加保證金」指在必需保證金因市場價格的不利波動而出現虧損時,交易商要求

客戶填補的保證金。追加保證金額必須是百份之百補足至必需保證金的數額。

D. 「附加保證金」指交易商認為應增收客戶的按金。此等保證金是作為在客戶透過交

易商進行的任何或所有黃金及銀現貨時進一步擔保。

E. 「一日」是指本港註冊銀行開門營業的任何一日。

F. 「工作日」指除了憲報公佈的公眾假期外的任何周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

G. 「授權代理人」指客戶按本協定第3C 條委任的一個或多個授權代理人。

2. 資格

A. 個人客戶茲保證本身為成年人及具備足夠資格,而商號或公司客戶茲保證本身是正

式組成及註冊。客戶同時保證本身有權訂立本協議及一切買賣合約,而在任何情況下,本協定及該等買賣合約均對客戶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及可執行的義務。

B. 客戶茲確認,黃金及銀現貨買賣極之反復無常,而儘管客戶可能曾經聽取或被視為

曾聽取交易商、其代理人或職員的意見,但客戶訂立一切買賣合約,均視為客戶本身的決定,客戶須獨自承擔一切風險。客戶亦確知,交易商的職員無權代表交易商作任何聲明或提供任何意見,而交易商的行政人員及職員所提供的意見只屬個人意見,客戶須憑本身的判斷,決定是否信賴等意見。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均不能就由於其信賴等意見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要求提供意見或任何其他人負責。

3. 帳戶之操作

A. 客戶有權自行決定選擇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操作其帳戶:

(a) 客戶自己發出指令,操作其帳戶;

(b) 客戶填寫及簽署本協定附錄三所規定的委任通知書,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操作方

式:

(i) 客戶委任交易商為其正式授權代理人,以操作其帳戶.

(ii) 客戶根據本協定第3C 條的規定,委託一名代理人操作其帳戶。

B. 客戶選擇委任交易商為其正式授權代理人,代理操作其帳戶,則交易商將受命擔任

客戶的代理人,並有權以客戶的名義代表客戶,操作客戶的帳戶,以及有權決定簽

署黃金及銀現貨買賣指令確認書。客戶茲批准及確認交易商以客戶代理人身份所發的所有黃金及銀現貨買賣指令。

C. 如客戶選擇委任一名人士為其買賣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則不論授權代理人是

否交易商的雇員,授權代理人將受命擔任客戶的代理人,並可全權操作客戶在交易商處開立的帳戶。交易商有權並據此獲指示,接納由授權代理人發出的有關操作客戶帳戶的指令或指示。客戶茲批准及確認授權代理人以客戶代理人身份為客戶帳戶進行的一切買賣。

D. 客戶同意即使授權代理人可能是受雇予交易商,授權代理人仍是客戶代理人。授權

代理人向客戶作出的任何聲明或保證,不構成交易商的任何聲明或保證。客戶亦明確同意交易商無須對授權代理人的任何行為或疏忽負責。

E. 上述授權代理人無權代表交易商接受向交易商支付的款項。客戶應直接向交易商支

付所有付款,並應索取由交易商發出的正式付款收據。上述授權代理人亦無權代表客戶接受付款。除非客戶以書面發出相反的指示,否則所有按本協議應該支付的款項,必須指明支付予客戶。

F. 除非及直至取消委任通知書送達本協定所載交易商的註冊位元址或主要營業地點,

根據上述各條款所作的任何選擇或委任應維持全面有效。取消委任通知書應于交易商實際接獲通知書後立即生效。

G. 客戶可以按本協定附錄三所規定的形式,向交易商送交新的委任通知書,以重新委

任他人取代原來委任的授權代理人。直至實際接獲由客戶發出的重新委任通知書為止,交易商有權繼續接納由原來委任的授權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及指示。按此條款委出新的授權代理人後,第3A 至第3G 條的規定,將全面適用於新任授權代理人。

4. 指示及代理人

A. 客戶向交易商發出的所有指令,必須清楚明確,而所有指令均須遵守本地或其他有

關市場當時存在或生效的所有章程、規則、條例、習慣、慣例、裁定及詮譯,同時亦須遵守當時適用的所有法律、規則及條例,否則所有指令均作無效。

B. 客戶或其授權代理人可借書面或口頭(以電話或實際接洽)或借電報發出指令。除

非獲交易商書面同意或認可,否則指令一經發出,一概不可撤銷或撤回。

C. 客戶同意並聲明其本身充份瞭解黃金及銀現貨買賣所涉及的風險,並確知其向交易

商發出的指令,可能會受當時情況影響而無法執行(尤其是結算所持合約而訂立相配合約的指令),而任何合約在此等情況下所招致的損失,均須由客戶承擔。客戶亦同意交易商無須對任何合約招致的損失負責,又如此等損失是因執行客戶指令的方式或時間所致,交易商亦無須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是由於交易商處理失當或顯著疏忽所致。

D. 除非有明顯的錯誤,否則交易商收到:

(1)客戶指令或

(2)代客執行合約後所發出的確認書及交易商發出而由其授權職員簽署對帳單。

均為決定性的憑證。

E. 不論在任何時間,交易商均無義務接受任何指令或訂立任何合約,包括但不限於任

何相配合約或用以全部或部份結算所持合約的任何合約。

F. 交易商茲承諾,不管此條款的上述規定,交易商會盡力執行所有客戶發出的指令, 但須視乎當時的市場情況而定。

5. 結算及保證金

A. 客戶須向交易商存入保證金,金額由交易商不時指定,而存入的貨幣須為交易商所

接受。若存入貨幣並非港元,交易商將以其取得的匯率,將之兌換港元。交易商只須在忠誠的基礎上指定匯率而無須提供最佳匯率,客戶在交易商處的帳簿,概以港元入數,而客戶結束帳戶時,亦須接受以港元支付的結存

B. 客戶在交易商處開設所有新帳戶前,必須先存入交易商規定的最低存款。在進行所

有買賣交易前,客戶須確保在交易商處存有交易商不時規定的必需保證金,以確保其買賣指令能夠執行。客戶的帳戶只要尚有未平倉合約(即尚未交或收的黃金及銀現貨以完成合約,或合約尚未平倉),客戶仍須存入保證金,以維持其帳戶的必需保證金水準。倘必需保證金出現虧損,則客戶須存入追加保證金,以百份之百補足規定的金額,惟客戶不得遲于交易商指定的時間存入該追加保證金,否則交易商可全權決定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以保障交易商本身的利益。倘客戶持有不同時間訂立的未平倉合約,交易商有權選擇將其某些合約斬倉,並決定斬倉次序。該等行動將是遵照客戶正式向交易商發出的指示而作出,對客戶具約束力。客戶不可撤銷同意,交易商在採取上述行動時,沒有任何責任或義務使客戶減少或免受損失。

C. 倘交易商本身酌情認為需要,或交易商確定需要增收附加保證金,在客戶同意接到

要求時,向交易商存入該附加保證金,惟即使已作出增收附加保證金的要求,交易商仍可隨時行使其在上述第5B條所列的權利。交易商可自行決定隨時更改保證金金額。任何以往的保證金金額,均不能作為先例,而新訂的金額一經確立,即可適用於受更改影響的現有及新訂合約。

D. 凡客戶交予交易商的任何款項,不論作為存款、保證金、抵押或作任何其他用途,

交易商概不付予客戶任何利息。

E. 交易商收到客戶保證金後發出的收據,乃確認客戶已將該筆保證金存入其在交易商

處開立的帳戶的決定性憑證,別無其他用途。

6. 扺押

A. 客戶交由交易商代管及/ 或登記於客戶帳戶內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交易商佔有,作任

何用途,包括用作客戶帳戶一切欠款的抵押、用作客戶以當事人、擔保人、保證人或其他身份欠下或應付予交易商或尚未與交易商確定的一切債項的抵押,以及用作客戶與交易商任何其他債項的抵押(不論該等債項如何招致)的所有財產、證券、股票、貸款及結存,交易商對之一律擁有留置權。

B. 交易商特此獲授權從客戶存入的保證金或抵押品調撥款項,以彌補客戶在交易商處

的帳戶中的所有欠款,而無須事先要求客戶補倉或向客戶發出通知。

7. 交易

A. 交易商進行任何交易或訂立任何合約時,可作為任何人士的代理人進行買賣。交易

商本身或其代理人或雇員有權為客戶的未平倉合約訂立相對合約。

B. 客戶發出的任何指令,可能在有關的市場直接執行,或可能透過與任何人士或在任

何市場進行買賣以執行之,亦可能透過任何經紀、代理人、或往來人士或公司間接執行而無須通知客戶。

C. 客戶確知黃金及銀現貨買賣價因機構而異,而且分秒變動,並承認即使按照公佈的

價格,亦可能無法成交。因此,客戶茲同意,接受交易商不時開報的價格為當時能取得的最佳價格。

D. 客戶將遵守及接受交易商不時規定的一切規則、保證金金額、交易事實、落單時間

表、收貨及/ 或其他有關黃金及銀現貨買賣的事項。

E. 一切有關交易或合約的稅項及徵稅,概由客戶全部承擔,而客戶須保障交易商免受

此等稅項負擔。

F. 客戶不得抵押或按揭任何合約。未取得交易商的書面同意前,不得將合約中的利益

轉讓。

G. 客戶可從保證金帳戶中提取款項,惟須以書面通知交易商其提款意願。交易商收到

通知後,將在四個工作日付款予客戶。客戶提款的限額,以該帳戶的結存減去必需保證金,再減去交易商接獲客戶通知當天客戶未平倉合約的浮動毛損額計算。

8. 墊款

A. 倘客戶未能或不願意在交易商要求結算之日結算合約,交易商可(但沒有義務)為

客戶提供墊款,墊款方式為直接結算整份合約或其中部份,而客戶同意在交易商索償時,以等值港元償還該筆墊款(匯率由交易商指定。交易商只須在忠誠的基礎上指定匯率,而無須提供最佳匯率。),另加墊款利息。利息以當時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公佈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三厘為年利率,自墊款日起完全清償款項當天止,逐天以單利息計算。

B. 除上述事項外,以下情況亦須收取利息,利率則如上文所訂:

(a) 必需保證金、追加保證金或附加保證金中尚未以現金繳付或存入的任何部份;

(b) 應付予交易商而未付的任何款項。

C. 本條款的規定,不應理解為交易商須向客戶提供上述墊款的義務,亦無損于交易商

按本協定、各合約或根據法律,平衡法或慣例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行使的權利及可索取的補償。

9.交收及保管

A. 凡實際交收的指令,須由客戶以書面或電報方式向交易商發出指示,以便交易商明

確地接獲及執行該等指令,而交易商須在落單時,以同樣方式確認指令。所有手續

費概由客戶承擔。

B. 客戶在完全結算有關合約而使交易商滿意前,交易商沒有義務按該合約向客戶付款

或交貨。在客戶未繳清款項前,即使黃金及銀現貨已交予客戶,交易商仍持有該等黃金及銀現貨的所有權益,而交易商有權進入任何物業或以其他方式取回該等黃金及銀現貨。

10.不履行合約

A. 為執行本協議及進行任何黃金及銀現貨買賣,下列任何事項均足以構成不履行合約

事件:

(a) 客戶延遲或未能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或任何買賣合約的條款。

(b) 如客戶為個人或商號,則客戶或其任何合夥人:

(1) 逝世;

(2) 作出破產行為或遭他人申請其破產;

(3) 神經失常或喪失訂立協議或合約的充份資格。

(c) 如客戶為公司,則客戶本身結束營業或清盤,或發生任何可能導致結束營業或清 盤的事件、決議、會議、申請或命令。

(d) 對於所有客戶而言:

(1) 客戶的任何資產遭他人委任接管人予以接管,或遭受任何扣押或執行;

(2) 客戶任何債項應償還或到期時,客戶基於任何原因未能或不復予以清償;

(3) 客戶與債權人之間建議或執行任何協議。

B. 在發生任何不履行合約事件時,交易商享有的所有權利及補償即自動變成可以行使,

而無須向客戶發出任何通知。此等權利及補償包括但不限於出售抵押品、抵銷及合併帳戶、取消尚未執行合約、將未平倉的合約平倉及自客戶帳戶中調撥或出售黃金及銀現貨的一切權力。

C. 交易商在行使上述權利及補償時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除非由於交易商處理失當

或其嚴重過失所致,否則交易商一概無須負責。

11. 結算合約及調撥

A. 客戶帳戶在結束時結存的款項,將在交易商收到提款通知後四個工作日內退還客

戶。

B. 即使交易商的業務出現任何變化或由他人繼承,本協議的所有條款仍保持有效,而

在客戶逝世後,本協定的所有條款對其遺產代理人(如客戶為公司,則對其繼承人及承讓人)具約束力。交易商可自行決定結束客戶全部或任何帳戶而無須等待委出客戶遺產代理人,亦無須通知任何已委出的遺產代理人。

C. 若客戶帳戶全部結算,導致上述帳戶中沒有存款或出現虧欠,將視同本協議被終止

(但無損於任何在終止前應享的權利及因終止本協議而應享的權利)。

D. 倘客戶逝世或結束營業,其尚未平倉合約均視為已結算,而所有尚未履行的合約均

視為取消,惟在交易商實際接獲客戶逝世或結束營業的書面通知前,交易商對接獲該等通知前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一概無須負責。

E. 倘客戶未能遵守上文第5 條或本協議其他地方所載的條款,不論交易商是否按本協

定規定終止本協定,交易商均有權自行作出選擇,將客戶託管或存于交易商處的全部或任何物業及資產公開或私下出售,以完全或局部為客戶帳戶斬倉,或為客戶帳戶進行對沖買賣;交易商無須事先要求客戶補倉或向客戶發出通知或通告,而一切引致損失的風險,概由客戶承擔。在交易商提出要求時,客戶須即時支付其帳戶中虧欠的款項,不論該等虧欠的原因為何;客戶亦同意倘因其違法或不履行義務而使交易商遭受任何損失、索償或損害,對交易商作出全面補償。交易商執行本條款所列的任何權利,不導致客戶在交易商處所開帳戶的任何虧蝕或欠款獲放棄、撇除或清償。

12. 結算及報告

A. 交易商的每名職員,不論其為雇員或代理人,特此獲明確授權,就客戶在交易商處

所開的帳戶或其帳戶現有或未來的交易,在客戶的營業處或住所與客戶聯絡。

B. 凡發給客戶報告、確認書、通知及任何其他通訊(如客戶為聯名帳戶而沒有指定聯

絡人,則以本協議附錄所列首名人士作收件人),可發往本協議所列的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傳號碼,或發往客戶此後以書面通知交易商的其他地址或電話號碼;凡據此發出的通訊,不論以郵遞、電報、電話、信差或其他方式發出,一經致電、投寄或由傳達代理人收訖,不論通訊是否已實際為客戶所接獲,均視作已發出論。倘客戶未能通知交易商,其保存在交易商處的資料記錄須作更改,客戶同意對此負全責或承擔所導致的一切後果。

C. 執行客戶指令的書面確認書及客戶帳戶的結單,均為決定性憑證;若該等文件以郵遞、

電傳、電報或其他方式發予客戶,在發予後四個工作日內,客戶並未以書面提出反對及將反對書送往該等文件所載的地址(或交易商以書面通知的其他地址),則視客戶已接納該等文件論。

D. 倘雙方有爭議或意見分歧,客戶接受並同意交易商所存在買賣記錄為證明其內容真

確的決定性憑證,並應獲任何法院或仲裁機構採納而無須對該等記錄再作或提供適當證明。

E. 如因通訊設施停頓或發生故障或任何其他非交易商能合理地控制及預知的原因,以

致使指令的傳遞受到延誤,因而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交易商無須對客戶負責。

13. 收費

A. 若客戶的帳戶出現虧欠,交易商將據此虧欠收取合理的利息及費用,此等利息及費

用為交易商一般向客戶所徵收的,以全數補償其提供的方便及額外服務(包括一切讬收手續費及合理的法律費用)。在交易商提出要求時,客戶須即時清償拖欠交易商的所有債務。

B. 交易商有權向客戶收取費用或要求客戶付款,而客戶同意當交易商提出要求時,不

論是在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後,客戶會向交易商支付傭金,傭金收費率由交易商按每份合約不時指定。客戶並同意就根據任何合約買入或同意買入的黃金及銀現貨,向交易商支付過市末平倉合約的利息及保管費、其他宿倉費及雜費及保險費,收費率由交易商不時指定。

C. 客戶的帳戶若出現虧欠,交易商將據此徵收利息。利息以當時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

限公司所公佈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三厘的年利率按日以單日利率計算。

14. 雜項

A. 如因任何非交易商所能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火災、風暴、天災、暴動、罷工、封閉工廠、戰爭、政府管制、本地或國際間的限制或禁制、任何設備的技術性故障、電子故障、停電或任何其他導致或可能導致黃金及銀現貨價格走勢異常原因、國際或本地市場休市或任何其他影響交易商運作的原因,致令交易商不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交易商一概無須負責。

B. 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在任何方面均不能放棄、更改、條改或修訂,除非該等放棄、更改、修改或修訂以書面寫明,並由交易商其中一名授權職員在其上簽署。客戶除非向交易商遞交書面撤銷通知,否則不得撤銷本協議。交易商在接獲書面撤銷通知前按本協定訂立的任何交易,均不受該撤銷影響。

C. 本協定將維持全面有效,直至交易商接獲客戶的終止通知書或客戶接獲交易商的終止通知書時告終;交易商可憑本身決定,按上文規定對客戶的帳戶進行斬倉或將客戶的帳戶轉讓予客戶指定的經紀或經紀公司。

D. 若本協議任何條款現時或在任何時候變得與任何市場、國家、政府、監管團體或對本協定的目標有管轄權的任何團體現行或將來制訂的法例、規則或條例有抵觸,則有關條款須視為被取代或修改,以符合該等法例、規則或條例,但除此之外,本協議在其他方面仍保持全面有效。

E. 對於客戶在本協定下所須履行的任何特定義務,即使交易商優待客戶,放棄要求客戶履行義務的權利或給予客戶任何寬限,亦無損或不會影響雙方在本協議下的任何其他權利及義務。

F. 假如客戶為多於一人,客戶在此明確聲明其為分權共有人,各客戶在其開設之任何帳戶均擁有一份不分割權益。倘任何客戶去世,交易商可全權酌情決定(毋須給予任何理由)將任何該等帳戶套現,或按尚存或大部份尚存(視情況而定)之指示,維持該等帳戶或分配其中有關方面(包括遺產)各自之權益。客戶並聲明每位分權共有人均須共同及個別承擔由該等帳戶而起的所有責任。客戶須在任何一名客戶去世時立即通知交易商,交易商可全權酌情決定認為必須或適當的行動(毋須給予任何理由),包括凍結該等帳戶,斬倉及替客戶以交易商認為合適的價位平倉,並毋須就該等行動負上任何責任或向客戶作出任何賠償。

15. 網上交易規則

一、【定義及詮釋】

A 下列詞語具有下列涵議,除文義另有所指:

「存取代碼」 指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

「帳戶」 指客戶于交易商的帳戶,其帳戶編號已于文上列

出;

「客戶協定」 指客戶及交易商就開設及維持帳戶所簽訂的客戶協

議;

「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 指由交易商根據本協定不時提供有關操控帳戶的互

聯網交易服務,其中的資料及所涉軟體;

「指示」 指透過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運用存取代碼向

交易商發出有關帳戶操作的要求、授權或指示;

「密碼」 指客戶不時聯同用戶識別碼使用為求接通堅固金

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的個人密碼;

「使用者識別碼」 指客戶不時聯同密碼使用為求接通堅固金業有限公

司網上服務的使用者識別碼。

B.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所指稱的條文即本協議的條文或附條文。

C. 標題僅為方便查閱,並不構成本協議的部份。

D. 所指稱的任何條例、規例或規則,乃包括經修訂、重整或重新頒佈的該等條例、規

例或規則。

E. 於本協議內,以單數表達的詞語已涵蓋眾數,反之亦然。至於以其中某種性別表達

之詞語亦已涵蓋所有性別,而以人士表達的詞語已涵蓋公司,反之亦然。

二、 【確認及保證】

A. 鑒於交易商同意開設及維持帳戶及提供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予客戶,客戶確

認客戶已閱讀及明白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並同意接受及受本協議條款及條件所約束。

B. 客戶確認交易商及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的市場資料及消息的供應商並不確保

該等市場資料或消息的及時性、次序、準確性或完整性。客戶同意交易商或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的市場資料及消息的供應商不會就任何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所提供的資料、消息或訊息的不確、錯誤、遞延或遺漏負責,或就傳送或發於該等資料、消息或訊息負責。

C. 客戶保證客戶是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的唯一的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的帳戶使

用者。客戶確認及保證客戶為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的唯一使用,並為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的保密、保安及使用負上全部責任。客戶會為所有以客戶存取代碼透過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進行的指令負上全部責任。

D. 客戶確認及同意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及其中軟體為交易商所授權使用或擁有。

客戶保證及承諾客戶不會或不會企圖更改、改動、反編碼、或作其他改動、亦不會企圖在未獲授權下接通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或其任何部份。客戶亦同意當客戶發覺任何上述的行為,客戶會立即通知交易商。

E. 客戶亦同意:

i. 交易商已獲授權,可依據交易商相信為客戶發出或授權的任何指示行事(不

論事實上有關指示是否客戶發出或授權亦然)。交易商並無任何責任驗證發

出指示人士的身份及不會就交易商相信為客戶所發出或授權的指示行事而

承擔任何責任。

ii.

iii.

iv.

v. 交易商在任何方面均不保證任何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或其任何部份

全無錯誤或不會中斷,又或與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有關而提供、使用

或供查的任何資料、軟體或其他材料,將會全無電腦病毒、器材失靈或其他交易商將不會因輸入或匯入錯誤或不正確的報價而承擔責任,如錯入代碼。交易商保留絕對權利因應上述錯誤而於帳戶內作出更正或修改。 客戶須確保帳戶內有充足資金進行有關指示,交易商概不承擔交易商因帳戶存款不足而沒有或拒絕執行指示所產生的任何後果。 客戶須經常將存取代碼嚴格保密並須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存取代碼的保密及保安。

污染。交易商不會因交易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或機構器材

故障或通訊線路、電話或其他聯絡問題,而導致的任何損失負責。客戶確認

因未可預測的通訊阻塞及其他原因,互聯網與生俱來為一項不可靠的通訊媒

體,而該不可靠的程度超出了交易商的可控制範圍。客戶同意及確認客戶唯

一和獨有的補救方式為停止使用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

vi. 儘管本文其他條文規定,任何給予交易商的指示只能當作為要求交易商按指

示行事。交易商可全權酌情及不須給予任何理由及不須負上任何責任的情況

下拒絕立即行事或完全拒絕行事。

vii. 於任何通告或結單所顯示或提及的每一項帳戶內的交易均會被確定地被視

為已獲客戶接受及確認,除非客戶於發單後四個工作日或其他不遲於該等通

告或結單所指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交易商有關錯誤或不同之處。

三、 【一般事項】

A. 交易商有權徵收全權酌情隨時認為合適的傭金、服務費及/或其他費用,而客戶須于

收到繳付要求後繳付該等傭金、服務費或其他費用予交易商。

B. 交易商有權於其全權酌情認為合適的任何時間隨時及不時增訂、修訂或更改堅固金

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的範圍及此等條款及條件。該等增訂、修訂或更改將確定地被視為已獲客戶同意及接受並將約束客戶如客戶於收到該等增訂、修訂或更改的通知後沒有終止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或繼續使用堅固金業有限公司網上服務。

C. 即使本協議內任何條款被有管轄權之機構或法院宣佈無效或不能執行,亦不會影響

本協議其餘可被分割的條款,此等條款將持續不受影響。

D. 若此等條款及條件現時或可能於將來變得與任何主權地的任何法律、規則或規例或

交易商不時實施的任何內部規則或規例有抵觸,則上述條款須視為會被取代或修改,以符合該等法律、規則或規例。

E. 假如客戶包括多於一人,每一人所負的責任為共同及各別,而提述客戶時應詮釋為

客戶任何或每一人(視情況而定),交易商有權各別與任何一人磋商而不影響其他人的責任。

F. 本協議內任何方面均不得用作排除或限制香港法例禁止排除或限制的任何責任。

G. 客戶於本協定內的權益及責任均為不可轉讓的。

H. 除以書面方式明確放棄或變更外,否則交易商於本協定內的權益為不能放棄或變更

的。交易商延遲或未能行使任何有關權益,不能排除以其他方式或進一步行使該權益或任何其他權益。

四、 【保償】

客戶須經常賠償及負責賠償交易商因客戶未能遵守此等條款及條件、或交易商接受指 示、按照指示行事或未能按有關指示行事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產生的一切訴訟、司法 程序、索償、損失、損害賠償、費用及支出,唯因交易商蓄意錯失所致者例外。有關 賠償規定將繼續生效,儘管客戶協定及/或本協定已因任何理由終止。

16. 管轄法律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香港法律予以詮釋。交易商及客戶茲以不可撤回方式將所 有因本協議而產生之事宜提交非專屬司法權之香港法院管轄。

17. 在本協議內,除非與文義相抵觸,述及人士的字詞包括公司及商號,男性字詞則包括

女性含義,而單數字詞包括複數意義,反之亦然。

茲證明協議雙方于文首所列日期簽署本協議。

客户交易协议书

客户交易协议书

客户交易协议书

交易商簽署

客户交易协议书

客戶簽署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見證人簽署 見證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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