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甲方:

乙方: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为了顺利开展商品电子交易业务,甲乙双方根据《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的交易商。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仔细研读了《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和规定,乙方已就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已知悉参与乙方组织的商品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乙方公布的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双方以《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和规定作为交易过程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准则。甲方承认《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赋予乙方的权力实为确保合同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需,并承诺自愿承担对乙方行使前述权利所应负担之义务。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乙方将根据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修订相关的业务规则,甲方承认并将严格遵守这些业务规则。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账户、交易商终端软件及其它相关交易、交收设施,并为甲方代收、代付相关款项。

第四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使用甲方交易账户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视为甲方的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交易后果。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如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妥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

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八条 乙方确保电子交易平台的系统稳定性,保证交易安全、高效的进行。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传输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条 甲方参与乙方推出的商品交易时,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商品的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并随时关注乙方所做出的调整和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买卖参考,甲方据此进行的买卖风险自担。

第十二条 如甲方违反《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和规定,乙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取消甲方交易商资格。

第十三条 本协议采用书面文本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采用电子文本时,自甲方在进入乙方网络交易系统之前点击“进入交易”即为签署生效。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前的特别提示及所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

易市场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山东寿光田马果菜批发市场

 

第二篇: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甲方:

乙方: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为了顺利开展大宗商品网上购销业务,甲乙双方根据《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遵循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的交易商。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仔细研读了《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乙方已就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已知悉参与乙方组织的商品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乙方公布的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双方以《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作为交易过程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准则。甲方承认《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赋予乙方的权力实为确保合同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需,并承诺自愿承担对乙方行使前述权利所应负担之义务。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乙方将根据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修订相关的业务规则,甲方承认并将严格遵守这些业务规则。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交易帐户、交易商终端软件及其它相关交易、交收设施,并为甲方代收、代付相关款项。

第四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使用甲方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视为甲方的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交易后果。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如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妥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八条 乙方确保网络交易平台的系统稳定性,保证交易安全、高效的进行。因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传输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

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条 甲方参与乙方推出的商品交易时,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商品的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并随时关注乙方所做出的调整和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买卖参考,甲方据此进行的买卖风险自担。

第十二条 如甲方违反《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乙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取消甲方交易商资格。

第十三条 本协议采用书面文本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采用电子文本时,自甲方在进入乙方网络交易系统之前点击“进入交易”即为签署生效。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前的特别提示及所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

团(天津)商品交易

所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1号楼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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