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议书

宁夏银之川贵金属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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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风险揭示书...........................................................3

二、交易商协议书.........................................................6

三、附件1(交易商调查表)...............................................13

四、附件2(补充资料)...................................................15

五、附件3(交易商确认函)...............................................16

六、附件4(交易风险提示函).............................................17

七、附件5(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关于禁止代客交易的说明)...............18

八、附件6(交易账号安全保障确认书).....................................19

九、其他附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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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交易商:

以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平台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是一种潜在收益和潜在风险较高的交易品种,对交易商理解风险的能力、控制风险的能力承受风险的能力以及交易经验都有较高的要求。 宁夏银之川贵金属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是具有交易中心签约经营商资格的企业法人,交易商签署本协议书,代表对交易市场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风险已有充分的认知及了解。

本揭示书旨在向交易商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帮助交易商评估和确定自身的能力。本揭示书披露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诸多风险,但因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特殊性,不可能包括所有交易的风险。鉴于交易风险的存在,交易商在签订本协议书及进行交易前,应该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必须确保自己理解有关交易的性质、规则;并依据自身的交易经验、目标、财务状况、承担风险的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此交易。

若交易商对于本揭示书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应该及时咨询相关的机构,对揭示书不存在任何异议时,请亲笔签字(机构交易商需加盖公章)确认。

一、温馨提示

1、贵金属交易业务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利用养老基金、债务资金(如银行贷款)等进行交易的交易商。

2、贵金属交易业务只适合于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交易商:

(1)年满18周岁-6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能够充分理解有关于此交易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交易商,年满6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须更为谨慎地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和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

(3)因交易失误而造成帐户资金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生活方式或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交易商。

二、相关的风险揭示

(一)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交易商产生影响,交易商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二)价格波动的风险

贵金属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交易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这些因素对贵金属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交易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交易失误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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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技术风险

贵金属交易业务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通讯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交易中心及其经营商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客户端的设备配置或者连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交易商的交易产生影响。另外,交易商的电脑系统可能被病毒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交易商的交易决策无法正确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会对交易商的交易产生影响,交易商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交易风险

(1)交易商需要了解交易中心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具有杠杆比例,盈亏波动较大的特点。若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会造成较大的亏损。根据亏损的程度,交易商必须有条件满足随时追加预付款的要求,否则其持仓可能会被强行平仓,交易商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交易中心贵金属价格以国际现货市场的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贵金属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交易中心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该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报价存在微弱的差距,交易中心并不能保证上述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一致性,交易商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3)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不可撤销,交易商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4)交易商通过经营商以电话的方式下市价单,一经经营商交易部报价确认成交后,即不可撤销或撤回,交易商必须接受此种报单方式有可能带来的风险。

(5)交易中心、经营商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对交易商做出获利保证,并且不会与交易商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交易商应知晓针对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任何获利保证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均为不可能和没有根据的。

(6)交易商的成交单据必须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交易中心、经营商及其员工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交易商参考,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7)在电话以及电子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有可能出现偶然性的错误报价,交易中心可能事后会对错价及错价产生的盈亏作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五)不可抗力风险

任何因交易中心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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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者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它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会对交易商的交易产生影响,交易商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指价风险

目前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中的指价建仓和指价平仓功能(包括设定止赢、止损价格功能),在交易商使用该功能时,虽然设定了建仓或平仓的价格(止赢、止损价格),由于电脑设备运行速度、网络传输速度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在行情触及或穿越指定价格时,交易系统没有为交易商成交建仓或平仓,从而使交易没有达成。因此交易商使用指价功能时,应充分考虑以上风险。并自愿承担使用该功能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三、特别提示

1、交易商在参与交易之前务必详尽的了解贵金属交易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以及交易中心有关的业务规则等,依法合规地从事责金属交易业务。

2、交易中心与现有的国内其他贵金属交易市场相比,在交易模式、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而且交易中心为了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稳定地发展,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强化市场的监管。请交易商务必密切关注交易中心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做到理性交易,切忌盲目跟风。

3、交易商在开通交易之前,请配合经营商完成交易商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实地提供开户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相关要求,否则,交易中心有权拒绝为交易商开通交易服务。

4、本风险揭示书提及的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的列明交易中心贵金属交易的所有风险,交易商参与交易之前,还应认真对其它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所了解和掌握。

5、我们诚挚的希望和建议交易商,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地决定是否参与贵金属交易。

本人(本机构)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交易风险以及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交易商亲笔填写)

交易商(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提示:自然人交易商需签字确认;法人机构交易商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机构公章确认;非法人机构交易商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机构公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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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商协议书

甲方:宁夏银之川贵金属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红旗大道47号锦兴苑1号写字楼2楼 地址:

电话:0797-8228132 电话:

邮编:341000 传真:

1、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经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已开始运营。

2、甲方为交易中心的注册经营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文件以及交易中心相关文件等,甲、乙双方就交易

中心网上订货系统确立双方贵金属制品订货与回购交易事宜,自愿签订本协议书。

一、交易标的物

甲、乙双方订货与回购交易标的物为宁贵银制品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贵)金属制品。

二、交易数量

具体细则参照《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执行。

三、报价

交易中心贵金属价格以国际现货市场的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贵金属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

兑美元基准汇率(初期采取固定汇率),连续报出交易中心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白银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千克。

四、交易种类与交易方式

1、宁贵银制品种类:共有3个种类(10千克白银产品、50千克白银产品、100千克白银产品);

2、成色及交割规格:千足银,交收重量为1000克的整数倍;

3、乙方以预付款方式进行现货买卖,预付款按交易中心规定的比例支付;

4、单笔上限:单笔买卖的最大上限为20手;

5、买卖方式:采取乙方自主报价、实盘买卖、实物交收的方式,乙方可根据市场实时价格进行报价

委托。

交易中心有权对以上交易种类、规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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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时间

1、交易时间:周一上午至周六凌晨,夏令时06:00-04:00;

冬令时 07:00-04:00;

2、交收申报时间:交易日的10:00至15:00;

3、出入金时间:交易日的9:00至16:00;

4、结算时间:交易日4:00至6:00,结算时间段交易暂停。以上时间因夏冬两制转换以及节假日休盘进行调整,以交易中心网站公告为准。

六、开户及交易

l、乙方在甲方开设一个交易账户,此账户由交易中心统一进行监管,并且必须经过交易中心的审核,然后进行激活方可进行交易。交易账户实行一户一码制;

2、乙方开户时,须提供有效的本人身份证(自然人交易商)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交易商)等有效证件,并保证所提供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同时需要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用以实现与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如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有虚假,乙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如因资料发生变化,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所有的协议和电子化的通讯方式、地址都须以亲笔签名或电子记录进行确认;

4、乙方必须对交易账户和密码进行妥善保管,并独自承担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如丢失,乙方须提供其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交易商协议书、密码重置申请书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并确认签字(机构交易商需加盖公章),经甲方和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方可将密码恢复至初始状态;

5、乙方必须确保其有足够的软件和硬件系统;

6、乙方的交易账户只限其本人(或本机构)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因转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甲方仅通过交易商账号和密码以及电话密码核实乙方身份,乙方应妥善保存其本人(或本机构)的交易商账号和密码。凡通过交易商账号和密码登陆进行的交易操作,无论是否是乙方本人(或本机构)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乙方本人(或本机构)的操作。因乙方密码遗失或被盗导致的所有损失,均与甲方及交易中心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通过网络或电话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一经发出成交后,均不得撤销或撤回。乙方通过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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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以交易中心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9、乙方须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有关贵金属交易的一切规则;

10、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任何典押、质押或抵押,乙方也不得将本协议书中的任何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

11、乙方在提取账户资金时,其最大的取款金额不能超过其交易账户内的可提取金额。

七、指令下达

1、乙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的正式交易系统客户端下达买卖指令和交收指令,可以自行查询买卖和交割结果,乙方对买卖和交割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2、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自动审核乙方指令,包括资金或实物是否足够等,用于确定乙方指令是否有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交易中心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指令;

3、待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每天结算完毕,乙方可以自行查询成交及结算单据;

4、乙方对结算单据有异议的,须在结算完毕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已经确认结算单据所记载的事项;

5、乙方通过交易中心正式交易系统客户端下达买卖指令后,因行情显示延时造成实际成交价格与乙方所下达指令价格有所浮动的,乙方须对该笔成交予以认可;

6、乙方在委托下单指令发出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时,通过交易系统对未成交部分进行撤单;

7、乙方的所有委托均为当日有效,在委托有效期内,委托买卖一经成交或部分成交,成交部分不得撤销;当日未成交部分,在当日结算结束后将被自动撤销。

八、资金与结算

1、乙方须在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并作为其在甲方办理宁贵银制品订货与回购交易业务的唯一资金结算帐户;

2、订货与回购交易业务是指以预付款方式确立的现货买卖,买卖双方可在交易系统中平单与回购交易;

3、交易系统以交易商买入和卖出银锭的风险率来衡量交易商风险情况,交易商风险率= (交易商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100%。当交易商风险率小于等于100%时,交易商保证金不足,交易中心进行警示,要求交易商追加保证金或者进行部分平仓;当交易商风险率小于等于70%时,交易系统将自动对乙方未完成交收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九、账户与风险管理

1、乙方对其名下资金帐户中的资金、交割仓库中的实物库存拥有所有权,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资金和实物库存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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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帐户状况,乙方可通过平台调拨自己账户的资金,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3、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

(1)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

(2)乙方应当支付的交收费、保管费、出入库费、运保费等;

(3)乙方应当支付的仓储费;

(4)乙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手续费;

(5)因乙方的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6)因乙方未履约相关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

(7)经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十、费用

乙方在参与延期交收交易过程中,需向甲方支付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延期费、交收费等。

1、买卖手续费是指乙方进行买卖时发生的费用。手续费在每笔交易发生时按照万分之十二收取(具体详见《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调整交易手续费。具体调整的比例由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向乙方公告;

2、交收费是指交收实物时支付的费用。白银交收费为800元/千克;

3、保管费是指乙方存入甲方的(贵)金属实物的保管费用。白银保管费为5.00元/日/千克,保管费在非交易日免收。买入交收自申请交收之日起,免收三个交易日的保管费;

4、出、入库费是指乙方在甲方指定仓库提取实物或存入实物时需要支付的出库加工费和入库检测费。白银的出库费为100元/千克,入库费为100元/千克;

5、运保费是指乙方在提取实物时必须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运保费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提货情况单独予以核算。原则上保费为成交金额的1%,运费另计;

6、加工费:白银2元/克。

以上费用标准的制定权、解释权以及调整权属于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调整各项费用、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规则、交收规则等。

十一、免责条款

1、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对市场的判断和操作建议仅供参考,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向乙方作出获利或不遭受损失的保证或承诺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据此进行交易产生的亏损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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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市场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可能无法在乙方指定的价位建仓或平仓,甲方不负有任何责

任。

3、甲方并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中断和连接以及互联网的畅通,也不能保证乙方自身网络设备及电讯

设备的稳定性,由此使乙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有任何责任。

4、乙方电话下单,因电话线路遭受干扰、失灵或错误等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有任何责任。

5、由于价格剧烈波动而出现裂口性的不连续报价引起乙方单据以直接跳空高开或跳空低开的价格成

交,以至于乙方的亏损超过其净值,此种情况属于系统性不可抗拒的风险,甲方保留其向乙方追索的权利,乙方必须履行其追加资金的义务,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6、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

术故障、电子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7、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交易系统

临时或永久性关闭及其他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保证条款

乙方保证,乙方不得与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私下达成交易,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承诺,委托甲方

及甲方工作人员从事代客理财业务。

十三、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对于乙方和甲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修订或更改须以

书面的形式写明并一致通过,双方签字确认。

2、本协议书的相关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承诺已充分

阅读本协议及附件内容,包括其中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

3、本协议各项条款的解释权在甲方。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以友好协商的原则商议解决。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或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方签字并盖章及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乙方可以通过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签订的交易商协议书。双方终止协议履行,乙方必须结

清与交易中心和甲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且在终止协议当天无任何成交记录。

6、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至甲方被交易中心终止经营资格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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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协议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及交易中心规则所订。如因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规章、交易中心规则等发生变动,导致本协议书相关条款与其规定相抵触的,应以该等规定为准;

需要依据该等变动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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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附件:

附件1:《交易商调查表》;

附件2:《补充资料》;

附件3:《交易商确认函》;

附件4:《交易风险提示函》;

附件5:《关于禁止代客交易的说明》;

附件6:《交易账号安全保障确认书》;

其他附件:《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提示:乙方为自然人的,需签字确认;乙方为法人机构的,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确认;乙方为非法人机构的,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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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一:

交易商协议书

对于以上表格中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人是自愿填写,并且保证真实有效。

交易商(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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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表格中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机构是自愿填写的,并且保证真实有效。

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交易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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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补充资料

本交易商协议书需附文件

一、 自然人交易商:

身份证复印件、签署本协议时的现场照片

二、 机构交易商: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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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件三:

交易商确认函

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保证已在经营商的配合下完成以下事项:

1、本人/本单位已经亲笔签署《风险揭示书》以及《交易商协议书》;

2、本人/本单位已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经营商采集了本人/本单位的影像资料;

3、本人/本单位保证已满足开户条件并且非交易市场所禁人员;

4、本人/本单位已在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5、本人/本单位已熟悉《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办法;

6、本人/本单位已掌握交易软件各项功能并能熟练操作;

7、本人/本单位希望立即开通交易。

凡由于对交易规则等相关制度理解有误或交易软件操作失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本单位独自承担。

交易商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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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件四

交易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交易商:

目前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中的指价建仓和指价平仓功能(包括设定止盈、止损价格功能),可能会存在以下风险:

在您使用该功能时,虽然您设定了建仓或平仓的价格(止盈、止损价格),但是由于电脑设备运行速度、网络传输速度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在行情触及或穿越指定价格时,交易系统没有为您成交建仓或平仓,您的交易没有达成。

因此,我们特别提示您在使用交易系统中指价建仓和指价平仓功能(包括设定止盈、止损价格功能)时,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

如果您无法理解或承受上述风险,我们建议您不要使用该功能进行交易。如果您坚持使用该功能,我们将认为您已经完全理解并愿意承担使用该功能的全部风险,并愿意承担使用该功能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本风险提示书无法揭示使用指价建仓和指价平仓功能(包括设定止盈、止损价格功能)所带来的所有风险和交易系统的全部情形。故您在使用之前,应全面理解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交易商而言)、理解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交易系统做仔细的、全面的研究。

甲方名称:宁夏银之川贵金属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和交易中心规则、实施细则,本人/本单位 。 (请在划线处填写“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交易商签字/盖章:

(机构交易商由法定代表人或

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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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件五

关于禁止代客交易的说明

尊敬的交易商:

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禁止代理交易及变相代客交易,严厉禁止具体细化至某点位建仓平仓,请广大交易商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将交易账户交由他人操作,亦可及时向我司和交易中心举报代客交易行为。对由于代客交易行为产生的交易风险及损失,我公司和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以上事宜知晓并认可后请签字确认。

交易商(签字):

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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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件六

交易账号安全保障确认书

本人/本单位已经认真阅读《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关于禁止代客交易的说明》,承诺不将交易账号及密码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他人。如违反该通知中的规定,本人/本单位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交易商亲笔抄写)

交易商(签字):

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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