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流程

归集业务流程

[2010-12-17]

一、单位开户、信息变更、账户注销业务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1.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

广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2.办理时间:

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

3.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国家机关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需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镇私营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

位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登记表》、《开户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各一式一份,《 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联;表格的内容需填写完整、清晰、盖公章。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程序:

新设立单位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开户登记账户设立手续。《 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需提供电子文档;相关表格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处领取,也可以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电子表格及相应填表说明。

(二)信息变更

分为单位信息变更与个人信息变更。

1.单位信息变更

(1)办理条件:

已在中心归集业务系统内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单位,在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须自发生变化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2)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 ②如变更《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中带“*”项目的,另需提交变更后相对应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3)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个人信息变更

(1)办理条件:

职工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发生变化时,

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2)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单位经办人集中办理的,提供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变更个人信息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一份。

②职工个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一份。

③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公安局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户口簿证明等)。

3.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上述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

(三)单位账户注销

1.办理条件:

单位若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2.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相关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2)单位填妥并盖公章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一份。

3.办理程序:

(1)单位账户注销前,单位须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及转移手续: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各一式两联,将所属职工转入新单位或转入集中封存户封存。

(2)单位办妥职工账户转移手续后,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为零,在规定的时限内持上述材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3)单位经办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二、汇(补)缴、年度调整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中心经

办网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计算,个人缴存部分以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计算,两部分都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数。

1.缴存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①自本年7月1日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总额,同时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因统计部门尚未公布本市20xx年职工月均工资数据,暂以20xx年的数据计算,待统计部门公布20xx年的数据后,再作调整)。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数额计算缴存基数;月均工资总额超过以上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②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③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特殊情况的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①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②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2.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为5%,最高各为20%,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确定;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3.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免缴

职工的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4.注意事项

(1).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执行。

(2).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5.办理流程

(1)汇缴人员无变化、与开户人数一致的,单位持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联及与汇缴书金额一致的汇缴凭证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汇缴手续。

(2)汇缴人员有变化时,单位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 年 月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

(3)单位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6.汇缴方式

(1)转账支票、现金汇缴方式

单位以转账支票方式汇缴公积金的,可到中心经办网点任一网点办理;

以现金方式汇缴公积金的,只能到银行网点办理,且单位公积金汇缴业务与现金送款业务须在同一间银行网点办理。单位须到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现金送款凭证,然后将汇缴金额存入中心指定的归集账户中(中心归集银行为中行、建行、工行、广州银行,中行归集账户:昌岗路支行,账号:8368xxxxxxxxxxxx1;建行归集账户:珠江新城支行,账号:44001420314053002210;工行归集账 :银山支行,账号:3602051729200033487),送款凭证的收款人填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注明单位登记号、缴存单位全称、汇缴年月等事项。收款行及账号可向中心经办网点索取。

(2)汇款(即主动汇款,转账或网银)

A.单位以汇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需确定当月汇缴金额后到银行办理汇款(转账)。填写汇款(转账)凭证时,应注明汇缴单位的单位登记号和收款信息(参照现金汇缴方式所列的送款信息),汇款办理完毕后到中心办理缴存业务。

B.单位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缴存业务时,需提供汇款(转账)回单或网银转账的电子凭证原件和复印件(需盖单

位公章或财务印鉴)办理,复印件交中心经办网点留存。 单位以汇款方式汇缴时,汇款单应注明单位登记号、汇缴月份。如果在汇款中使用支票,建议直接到经办网点办理,不需要先到付款银行汇款,再到经办网点交汇缴书。

(3)银行委托扣款汇缴

缴存单位需到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处领取《委托扣款协议(住房公积金专用)》(一式三联)和《授权委托证明书》,并根据《委托扣款协议(住房公积金专用)》和《授权委托证明书》的内容,填写相应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预留银行印鉴。

单位经办人持已填妥的《委托扣款协议(住房公积金专用)》、《授权委托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管理部或办事处前台办理委托扣款登记业务。委托扣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单位根据自己每月汇补缴的金额,到中心经办网点进行委托扣款数据确认。

(二)住房公积金补缴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单位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上次正常汇缴年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的,均视为补缴。

1.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各一式两联,加盖单位公章。

(2)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对集中封存户职工进行补缴,需提供就业失业劳动手册或劳动合同。

2.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及与补缴书金额一致的汇缴凭证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补缴手续,单位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三)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

1.办理时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定于6月至8月进行,单位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手续,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按核定后的缴存额汇缴,且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再变更。

2.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电子文档;

(2)已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并获得批准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批文。

3.办理程序:

单位办理年度调整手续前,经办人需持单位介绍信先到银行网点下载单位缴存数据及“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电子文档,该文档也可到中心网站下载),然后按下载的职工缴存信息填写“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填写时,不得更改“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中的个人编号和职工姓名(在单位登记号下,职工个人编号和姓名是一一对应的,不能改动。“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填妥后,单位经办人持该电子文档返回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年度调整手续。

银行经办网点只可为缴存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单位办理数据下载、导入及年度调整手续;人数较多的单位(2000人以上),需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下载、导入及办理年度调整手续。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是职工在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

账户转到新单位或转到集中封存户。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分为本地转移(中心系统内)、转出(转到异地)、转入(异地转入)。

(一)本地(中心系统内)需提供的材料: ①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

②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③办理多人转移的,还须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

④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转出(转到异地)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2)填妥并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3)办理多人转移的,还须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

(4)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转入(异地转入):

职工人异地转到广州的,接收的单位须先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然后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到中心经办网点开具缴存证明,凭中心证明到异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资金到账后,中心经办网点人员通知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资金确认手续,然后持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办理转移手续。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四)注意事项:

(1)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转出单位必须先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即要求职工个人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

(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请列明接收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职工个人账户是从集中封存户中转出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上不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委托他人办理转移手续的,另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业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修订<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5〕1号),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一)申请条件

1.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①单位经济效益较差,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②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③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④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降低为零。

2.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①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

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市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③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二)申请时间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

2.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

3.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广州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广州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两份;

2.《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书》;

3.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

5.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情况表;

6.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管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管理中心审批。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业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分为单位内部封存和转入集中封存户封存两种。

(一)单位内部封存

职工因停薪留职、因公出国等原因,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止工资关系而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为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内部封存手续;待职工与单位恢复了工资关系后,单位再为其办理账户启封和汇缴手续。

(二)转入集中封存户封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转入集中封存户封存:

1.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到新单位的。

3.已关闭、注销的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三)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内部封存:

⑴职工停薪留职、因公出国等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住房公积金___年___月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

2.转入集中封存户封存:

⑴《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⑵多人转移的,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

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

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⑷工商部门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准予变更或者终止的批文(单位发生变更或终止的);

⑸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单位持上述材料到管理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单位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对于即将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单位,单位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将上述相关的表格填妥并加盖公章。

六、提取业务

职工符合《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和《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提取,提取时需提供本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四间银行之一的个人储蓄账户,提取方式可以是职工本人提取或单位集体委托提取。

(一)部分提取, 提取时应在账户中留有余额

1.非按揭购买一手楼:

⑴申请时间: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

⑵可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⑶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购房合同、预售契约或房屋产权证及相应购房#5@p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④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⑤已领提取登记证的还需提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2. 非按揭购买二手楼:

⑴申请时间: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

⑵可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⑶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房屋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④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⑤已领提取登记证的还需提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3.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

⑴申请时间: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

⑵可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⑶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相应购买增大住房面积#5@p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④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⑤已领提取登记证的还需提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4.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申请时间: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

取一次。

(2)可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合同上未注明首期房款的另需提供首期房款#5@p);

②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④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⑤已领提取登记证的还需提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注:职工符合以上(一)、(二)项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同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配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也可申请提取其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款。当职工所购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职工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项购房行为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5.租房自住

(1)申请时间: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

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租赁期满。

(2)可提取额度: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实际发生月份的房租总额。月提取额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①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租金;

②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入可提取额度;

③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30%。

(3)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及相应房租#5@p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④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⑤已领提取登记证的还需提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注:租房自住申请提取的职工必须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6.建造自住住房:

⑴申请时间: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

⑵可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建造住房的实际费用。 ⑶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及相应购买建筑材料#5@p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④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7.翻建自住住房:

⑴申请时间: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

⑵可提取额度:不能超过翻建住房的实际费用。 ⑶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及相应购买建筑材料#5@p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④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8.大修自住住房:

⑴申请时间: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

⑵可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大修住房的实际费用。 ⑶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及相应修缮费用#5@p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④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注: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修缮行为;需要大修的房屋是指房屋完损等级被评定为严重损坏或危险房的。

(二)销户提取, 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 并将

账户注销

1.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职工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⑶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⑶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3.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职工户口迁出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⑶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4.出境定居

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护照、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⑶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⑶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6.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且连续失业下岗12个月以上)

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失业证(或下岗证)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失业证(或下岗证)上失业时间未满一年,实际失业满一年的,另需提供劳动手册;

⑶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⑷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⑴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而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办理提取时,除《住房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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