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XX社区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一、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都必须到方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出租房屋的条件: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房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程序: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 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出租人、承租人与村(居)委会签订治安责任书。

四、出租人应督促居住的流动人口及时申领暂住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

五、依法纳税。出租人或承租人须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缴纳出租房屋税等相关税款;

六、有关处罚:

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出租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明承租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处2000以上3000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租赁房屋管理制度20xx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干部培训中心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根据拉萨市公安局《拉萨市租赁房屋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租赁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照章交纳税费,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确保租赁房屋和入住人员的安全。

二、对租赁商户资格及经营范围进行认真审核,凡违反国家、政府法律、法规的,不利于我培训中心管理的,一律不得入内经营。

三、对承租商户实行一户一档备案跟踪管理。做到租赁合同、身份证、暂住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健康证等各种证照齐全备案,对承租商户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定期或不定期由保安人员负责对我培训中心租赁商户进行巡视检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租赁商户的安全;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租赁商户不得将租赁房屋转让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转让或转借他人的,我培训中心将按《租赁合同》规定取消《租赁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租赁商户自行承担。

六、租赁商户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培训中心作为业主,不得接受租赁方任何名义的吃请或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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