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第三卷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第三卷读书报告

材料学院冶金工程 李鹏

学号:201033668

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的集大成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作者通过这几章阐述了,气候对法律的形成,民事奴隶制形成以及对政治奴隶制的影响,法律与土壤性质、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关系 。

本书第三卷十四章部分讨论额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在孟德斯鸠看来,气候影响着人的身体及身体器官的发育、人的勇气、习惯、神经系统、思维习惯、行事习惯、感官等等方面。并对各国的宗教、风俗、习惯和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僧侣制度上东方炎热的国家,沈思默想的倾向多,而行动的倾向少。在亚洲,似乎是气候越热,憎侣的数目便越多。印度气候酷热,所以充满了僧侣。在欧洲也可以看到这种差异。如果要战胜气候产生的懒惰,法律就应该努力消除一切不劳动而生活的手段。但笔者认为,僧侣制度的形成不仅和环境的炎热或是寒冷有关,与原本当人地的历史文化也有一定关系,但从环境方面不能够充分说明问题。孟德斯鸠在书中阐述道,不同的环境对饮酒法律,疾病控制法律人民信任度的影响。从中不难看出气候对人们在处理同一个问题上不同环境下,认识的不同,从而在法律的控制程度上有很大差异。

在本书十五章主要阐述额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首先,阐述了奴隶制的起源,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的国家,人民已经生活在”政治奴隶制”之下,所以”民事奴隶”比在别的国家易为人们所容忍。但是在君主政体之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性不应该受到摧残或眨抑,以不应该有奴隶。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人人都平等;在贵族政治的国家 ,法律应该在政体的性质所能容许的范围内尽量使人人得到平等;所以在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里奴隶的存在是违背政制的精神的,因为奴隶只给公民一种他们绝不应该有的权力和奢侈。人们可因为对民族的歧视,宗教的信仰,人种的不同而对其他人实施奴役,另外人

们在物质基础上自由人太软弱,抵挡不住政府的势力,所以他们企求成为那些施行虐政的人们的奴隶。有的国家,天气酷热,使人们身体疲倦,并大大削弱人们的勇气,所以只有惩罚的恐怖,才能够强迫人们履行艰苦的义务。笔者非常赞同孟德斯鸠的观点,奴役制度对人力是没有益处的,因为再辛苦的工作都可以有自由人通过努力来完成,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所以应该说奴隶制是违反自然的,奴役制度只是实现权力物质欲望的工具,对人类是不平等的。所以奴隶制法律不过是对努力的控制工具,虽然奴隶制法律规定了,奴隶可以重新获得自由,获取财产,但是对于自由来说这些并不重要。

本书第十六章续接十五章而来讲了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所谓“家庭的奴役”,即专指妇女所受的奴役。这一部分主要是讨论了,在封建时期,气候影响了,人在择偶方面的不同。讲述了多偶制的关系,对女性的奴役。有家政推及到国政体现了,专政体制下人们总是喜欢滥用权利来奴役人民。在东方国家的道德原则,起到了类似法律的作用,是风俗得到了一定的净化。但是在道德约束下,女性总是处于被受限制或是奴役的地位,只能依赖于家庭,但是多偶制下似乎这个家庭也并不那么可靠,而在封建时代,对于女性来说,离婚休婚是非常大的打击。在这方面,女性是没有话语权的,她们的丈夫是决定她们命运的人。这些对女性是极其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男人和女人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

本书第三卷十七章部分主要讲的是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 气候不同导致了,各昼族勇怯的不同,使得亚棚亚曾经被征服过十三次;十一次的征服者是北方的民族,两次是南方的民族。我们知道,罗马人征服欧洲,曾经遇到多大困难,但是 侵略亚洲却是易如反掌。我们也看到北方民族在推翻罗厢帝国时所遇到的困难;看到查理的战争和艰苦,以及诺曼人的种种冒险,摧毁者曾不断地被摧毁。这些历史事件与气候对人的影响有着莫大的关系。但是亚欧北方民族都从事征略而结果不同欧洲北方的民族是以自由的资格从事争掠的,而亚洲北方的民族是以奴隶的资格从事争掠的,而且他旧的胜利是为着一个主人的光荣和野心。对于“亚洲的奴役”舆“欧洲的自由”的另一个自然原因,欧洲爱好自由的特性之所以形成:因为有这种特性,所以除了通过商业的规律舆利益而外,每一个地方都极不易征服,极不易向外力屈服。反之,一种奴隶的思想统治着亚洲:而且从来没有谁问过亚洲,在亚洲这个地方的一切历史.是连一段表现自由精神的记录都不可能找到的,那里,除了极端的奴役而外,看不见任何其他东西。由此我们看到了,气候影响着奴役制度的形成发展,对自由的概念也有着深刻的影响。但是笔者也认为,除了气候外,有文化的影响也是

不可忽略的,人们在不同的文化氛围中也会形成不同的社会制度。

第三卷第十八章讲到法律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作者认为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的政体”,土地不太肥沃的国家常常是“数人统治的政体”。土地贫瘠,使人勤奋、俭朴、耐劳、勇敢和适宜于战争;土地所不给与的东西,他们不得不以人力去获得。土地膏腴使人因生活觅裕而柔弱、怠情、贪生怕死。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 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随之民法渐渐成形诞生,日耳曼人民法中产生了很多类似近代中的法律制度,继承人的法定范围,比如继承法,传男不传女的制度等。

最后一章主要是讲述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不一样的气候产生了不同的暴政。由于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光阴、风俗、习惯。结果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的精神。不一样的气候环境,是各个民族国家,产生了不一样的民族骄傲与虚荣,不同的人格。中国又是一个特别的国家,中国人的礼仪是不能毁灭的。中国的妇女和男人是绝对分开的。除此之外,中国人的礼仪,和他们的风俗一样,都是教育的内容。一个文人可以从他行礼时那样从容自若的态度看得出来。这些东西一旦涩严厉的教师用来当作箴规施教后,便成为固定的东西,象道德的原则一样,永远不能改变。民族的法律、风俗和习惯大部分是由于气候而产生的,一个民族的风俗和习惯同它的法律也有密切的关系。自由民主的国家产生的是救主,而一个专治的国家只能换来另一个奴隶主。我们需要的是是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享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而不是活在专治下,只是为别人的理想而活,自由的国家是骄傲的,其他的国家则容易流于虚荣。

 

第二篇:《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在这本书里他阐述了法律的种类和定义,法律和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他把此书名的含义概括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也许是因为这本书是西方的著作的原因,加上当时的历史背景与现在的巨大的差异,让我在读的时候比较吃力。这本书涵盖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但我自身对于他在法律与政体关系这方面的内容感触比较深。

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将世界上的国家分为君主政体,专政政体,和共和政体。他将这三个体制分别进行了定义,共和体制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由于这样的性质而产生了适用于各个政体的法律。在阐述各个政体的法律时,作者将选举方面的法律进行了着重讲解。

对于选举权,他提出了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在现在也没有解决。比如,他提出,在共和政体下人民要完全享有选举权,而且选举的过程应该公开,选举的方式有两种,抽签的方式有民主政治的特点,选择的方式有贵族政治的特点。但这两种选举方式都有着自身的缺陷。后来,有人将这两种方式进行了中和,他调整为:只能从自荐的人们中进行挑选;中选的人们还将接受评判官的审查;而且每个人都有权对不合资格的候选人提出指控。这样就让抽签和选择方式兼而有之。当官吏结束他的任期时,必须接受另一次对他任期内品行和表现的评价。没有能力的人,在自荐抽签选举时,当然会十分勉强地提出自己的姓名。

对于选举权方面,我国现在的选举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中。但是有一个问题和他提出的一样,就是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不了解。很多时候,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印象什么都没有,有的人就凭对选举人的名字来选举。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人们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进行选举,结果也许并不能达到一个很好的效果,公正性也会减弱。

“还有一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人民制定法律”,是孟德斯鸠提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但是怎样做到这点,并且能够达到法律所应起到的作用,是一个值得人不断探索的问题。

还有一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然而,在众多的场合却十分有必要由参议院制定;某项法律在最终确定之前试行一番,往往是切实可行的手段。罗马和雅典政体对此十分明智。参议院决议的法律效力只有一年;而这些决议只有获得人民的赞同才能成为永久性的法律。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有国家意识到法律体现人民意志的重要性。在今天我国的法律虽然有了很

大的进步,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无论是法律规定条文,还是实施法律的过程,都有着一定的缺陷。我觉得当很多问题出现时,我们不妨想想这个原则。

孟德斯鸠还提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民主政治的原则应是品德,贵族政治的原则是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在民主政治中,“品德就是对共和国的热爱,对共和国的热爱就是对民主政治的热爱,对民主政治的热爱就是对平等,简朴的热爱。”他提出,“当一个社会将平等和俭朴制定于法律之中的时候,其本身就极大地激发起人们对平等和俭朴的热爱。”

。然而,要建立真正的平等并非易事,因此,绝对的平等不一定总是合适的。建立一个人口分级1[5]制便足够了。这个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或限定生活水平的差别,随后用特别法征收富人的税,从而减轻穷人的负担,达到消除不平等的目的。但是只有中等富裕的人才能交纳或容忍这类补偿。因为对于巨富们而言,一切与他们的权利和荣誉不相符合的东西,都会被视为是某种侮辱。

这是一个理想化的方法,但他的这种思路对于我们今天想要达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有很大的帮助。

主要的公民亲自经营贸易,使这种精神立于主宰地位,而丝毫不受其他精神的干扰;并且应该受到全部法律的维护。这些法律依据其条款,分配日益增长的贸易所产生的财富,使每一个贫穷的公民获得相当富裕的生活,能够和其他人一样地工作。并能使每一个富裕的公民的生活保持在中等水平,是他们需要从事劳动去保持或著获取财富。——培养简朴精神的方法

在这些理论当中很多都非常理想化的,作者用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了我们若想使国家安定,人民生活富足,有很多我们一定要坚守的原则。我在这里只是讨论了一下作者对于共和政体的一些论断,自己对一些专业知识的了解很浅,但我还是认为书中提出的问题,在今天我们依然不能忽视。虽然当时的历史背景与现在相差甚远,但我认为很多原则与方法也是值得今天去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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