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潞城市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债权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全市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预案所称金融机构突发事件是指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或因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善、市场退出以及因错误的宣传报道而导致的金融机构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体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等金融突发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

(2)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报送或者抄送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

(3)金融办获悉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坚持快速、高效、稳妥和低成本的原则。

(2)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机密。

(3)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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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国投发〔2006〕3号 20xx年1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突发性金融风险是指突然发生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它具有潜伏性、扩散性和破坏性等特点。建立完善的预警、防范、处置机制对现代金融企业显得尤为重要和十分必要。为维护西安金融稳定,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能够指挥有序、迅速有效地控制局面并进行妥善处理,把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银监局《陕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工作目标

防止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或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防止该事件的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由金融突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防止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由金融突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按照“指挥统一、责任明确、组织落实、反应及时、口径一致、保守秘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性兑付资金信托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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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射洪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预防预警

2.1 预防预警责任

2.2 预防预警行动

2.3 平时应急保障建设

3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3.1 金融突发事件等级判定

3.2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4 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理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理

5 应急中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5.1 射洪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5.2 相关部门职责

5.3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6 应急响应

6.1 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1

6.3 Ⅲ级响应

6.4 应急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评估与总结

7.3 奖励与处罚

7.4 检查与审计 8 附则

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为迅速有效处置我县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可能直接、间接波及我县的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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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辖内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程序,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明确各部门在防范和处理金融突发事件中的职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银监发 [2005] 42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金融突发事件的界定:

金融突发事件的界定:资产流动性风险,违规操作和经营、金融“三乱”事件(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各种经济金融案件(贪污、挪用、盗窃、抢劫、爆炸、绑架等事件),计算机系统安全事件,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其他金融突发事件。

2、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2.1成立南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客户部、信贷部、财务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决定启动、终止本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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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臵我省金融突发事件, 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保障我省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由我省地方金融风险或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处臵,按《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 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省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因地方金融机构退出或被行政处臵等因素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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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青城山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镇经济金融安全,迅速有效地处臵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镇金融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及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臵的金融事件。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因国际、国内及周边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镇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我镇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我镇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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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三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助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我市迅速、科学、有效地处理金融突发事件,将金融突发事件给金融业及其他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最大程度地降低由金融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程度为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组织落实、明确责任、信息共享、措施得力、执法严格的原则。

二、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明辖区出现以下金融突发事件:

1.金融挤兑,即在1日或几日内突然有大量存款人到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提款并影响到金融秩序稳定;

2.举众到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3.发生金融抢劫事件、各类金融诈骗、金融机构人员逃逸等与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和事故;

4.发生技术故障、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5.金融机构被托管、重组或倒闭,可能引发地区性金融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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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20xx0419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管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需要立即处置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应急管理,是指由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牵头,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协助相关发行企业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行为。

第四条 主承销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主承销商应制定债务融资工具应急管理预案。应急管理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按照突发事件性质、可控程度、影响范围和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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